•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唐朝到明朝中國對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

第四節 明朝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以用南宋遺臣陳大震看到廣州外商雲集所產生的偏見與感慨,來窺知一二:

二廣據五嶺之南,凡四十餘州,而番禺為鉅鎮,至於士人之知名者獨少,

而業文擢第,及劣於他州,其故何哉?按州圖,去京師四千七百里,帶山 並海,依險阻以為固。秦漢以來,常為姦雄桀黠竊據其地,其後廢國為郡,

置吏統治。至者彈擊豪強,鉏剪寇盜之不暇,尚何及教化之事哉?蓋水陸 之道四達,而蕃商海舶之所湊也。羣象珠玉,異香靈藥,珍麗瑋怪之物之 所聚也。四方之人,雜居於巿井,輕身射利,出沒波濤之間,冒不測之險,

死且無悔。彼既殖貨浩博,而其效且速,好義之心,不能勝於欲利,豈其 勢之使然歟?又其俗喜游樂,不恥爭鬬。婦代其夫訴訟,足躡公庭,如在 其室家,詭辭巧辯,喧嘖誕謾,被鞭笞而去者無日無之。巨室父子,或異 居焉;兄弟骨肉,急難不相救。少犯長,老欺幼,而不知以為非也。嫁娶 間有無媒妁者,而父母弗之禁也;喪葬送終之禮,犯分過厚,蕩然無制。

朝富暮貧,常甘心焉。豈習俗之積久,而朝廷之教化未孚歟?抑長上之人,

不能廉己正身,以先百姓,使百姓無所視效歟?此楶所以日夜責躬自咎,

又痛為廣人惜之也。67

根據陳大震的敘述,「婦代其夫訴訟,足躡公庭,如在其室家,詭辭巧辯,喧嘖 誕謾,被鞭笞而去者無日無之」,雖然無法確切得知這個場景的具體事例,但是 至少可以看出在外商聚集地區的風俗民情,而司法訴訟案件應該也並非依循中國 人民所熟悉的審問程序。

第四節 明朝

一、明朝對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

在明朝的互市制度中,「明初,東有馬市,西有茶市,皆以馭邊省戍守費。

海外諸國入貢,許附載方物與中國貿易,因設市舶司,置提舉官以領之,所以通 夷情、抑姦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釁隙也」68可知明朝中國的陸路互市為

「東有馬市,西有茶市」,海路貿易則允許前來中國朝貢的貢舶攜帶貨物與中國 貿易。事實上,唐宋蕃坊與元朝中國時期蕃商首領統馭商港的情形,到了明朝則 不復見。「明初廣州合三城為一,有外國人不得城居之禁,洪武三十一(1398)

年四月禁廣東通番,番船及夷人無法如前代各朝一樣與中國人雜居於廣州城。至

67﹝元﹞陳大震,《元大德南海志殘本》附錄二,南海志輯佚,章楶撰廣州府移學記,頁 160。

68 《明史》,卷 81,食貨志 5,〈市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永樂三(1405)年始置懷遠驛於城外十八甫以館外國貢使。」69學者黃文寬指出

「置懷遠驛於城外」可以說是明朝之後對外人的防備。事實上,明朝中國時期來 華外商和宋、元時期的外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差別,這是因為明朝中國的對外 貿易具有其特殊性,從而也造就了在華外商地位不同於以往。明朝的建立是基於

「驅除胡虜、恢復中華」70,而在朱元璋討伐元朝的檄文可以顯示,「中國」、「中 華」的概念被緊縮到充滿漢人本位色彩的華夷觀。在這種情況下,明朝建國的環 境又受到北方元末蒙古貴族勢力(北虜)南方沿海的海寇(南倭)的威脅,因此 明太祖對外人的態度傾向警戒與保守。71

明朝對外貿易區分為陸路貿易的互市(馬市、木市、茶馬貿易)、海路貿易

(從對中國恭順的國家來航的貢舶貿易),以及使節團貿易。72陸路貿易主要是 與周邊少數民族的官營、私營貿易,大致符合中國向來的互市原則;海上貿易方 面,明朝中國繼承宋、元時代因中國生產力、造船技術發達與中國商船活躍於海 上等因素,持續存在著以中國與中國商人為中心的亞洲海上物資流通網路。然而 明朝中國海上貿易之特殊性,在於因應「倭寇」而祭出的海禁政策。明朝政府嚴 防倭寇而實施海禁,並且只允許對中國恭順、尊崇中國為上國的「貢舶」前來貿 易。換言之,有別於前朝除了官營貿易外還有繁盛的中外民間商船貿易,明朝中 國的海上貿易是結合了「海禁」與「朝貢」的「官方壟斷貿易」。73在海禁下,

明朝市舶司的服務對象不再是過去以民間性質為主的中外船隻,而是接待使節、

保管及轉運貢品、管理貢舶附帶貿易的交易等,而不具備宋、元時期市舶機構管 理中外民間商船的性質。74因此,在明朝能透過海上貿易而來到中國的外商,基 本上都是跟隨具有官方性質的「貢使」而來的使節團成員,因此明朝政府自然不 會將這些外商視為一般平民商販而直接以中國法律管束。

這些來到中國的外商,其身分通常依附在貢使之下,並且依照明朝海上貢舶 貿易的體制,隨同前來京師朝貢的使節入宿會同館,而且獲得准許在會同館進行 貿易,不予課稅。75事實上,在中國歷代王朝史上,外國使節為了謁見皇帝來到

69 黃文寬,〈宋朝廣州西城與番坊考〉,《嶺南文史》,第 01 期(廣州,1987),頁 35。

70 ﹝明﹞宋濂,〈諭中原檄〉收錄於《國史鏡原》(臺北:時報出版,1986),頁 98。

71 《皇明祖訓》,祖訓首章:「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 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來擾我邊,則彼為不祥。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興兵輕伐,亦不祥 也。 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但胡戎與西 北邊境,互相密邇,累世戰爭,必選將練兵,時謹備之。」,收入《明朝開國文獻》第三冊,臺 北:臺灣學生書局,國立北平圖書館原藏本,1966。

72 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42-62。

73 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64-65。

74 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54。

75 〔明〕李東陽纂,申時行重編,《大明會典》,卷 108,禮部 66,朝貢 4,朝貢通例。,收入《元 明史料叢輯第二輯》第十四至十八冊(,臺北:文海,明萬曆十五年司禮監刊本,1984),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中國首都,途中都會攜帶貨物在中國境內進行貿易。當外國使節進入中國境內,

王朝派出地方官或陪官負責接待、護送至首都,而在前往首都的途所停留的館舍,

使節團通常都帶著本國商品與當地商人進行貿易。使節貿易通常是因為個人利益,

用以補貼沿途費用或為該國當局利益籌謀,76而且使節貿易之舉行,就在使節居 住的館舍驛站(例如都亭驛、會同館等地)進行。以宋朝為例,宋朝將外國使節

(如西夏)安排在京師的都亭驛等處,並且採取「入貢至京者縱其為市」77與「規 免市徵」78之態度,允許外國使節團攜帶大量貨物,在使節團來到京師之際中國 商人進行免稅交易。對中國來說,給予使節在館舍進行貿易,不僅具有懷柔遠人 的精神,也是提供到訪京師的外國使節補貼團費的一種方法,而這種做法一直延 續到清朝。

從史料來看,明朝涉外法律的史料中,可直接參考的是明朝的律法。對照唐、

宋律法,可知明律除了在標題上將「化外人相犯」修改為「化外人有犯」之外,

對「化外人」的定義也不同以往,而是「外夷來降之人,及收捕冦散處各地方者 皆是。言此等人原雖非我族類,歸附即是王民,如犯輕重罪名,各譯問明白,並 依常律擬斷,示王者無外也。」79也就是說,明朝政府將化外人視為歸附的王民 或來降者,並且一律適用中國法律。綜覽明朝刑律,正因為外人都是「王民」,

並無對外人的特殊優待,也不存在同類自相犯的法律;此外,對於來華的外人亦 無什麼特殊規定,所有犯罪者,一律按明朝法律判處。或許是因為明朝對外通商 僅開放官方性質的貿易,加上明朝華夷之防的思維下,甚少有中外商人之間的司 法案件(唯澳門有葡萄牙人居留,然其性質特殊,容後節詳述),以致明朝中國 在處理涉及外商之司法審判的判例並不多,較常見的案例通常是涉及外國來使的 犯罪問題。試看一例:

禮部尚書李至剛奏:日本國遣使使入貢,已至甯波府。凡番使入中國,不 得私載兵器、刀槊之類鬻於民。具其禁令,宜命有司,會檢番舶中有兵器 刀槊之類,籍封送京師。上曰:外夷向慕中國,來修朝貢,危踏海波,跋 涉萬里,道路既遠,貲費亦多,其各有賫以助路費,亦人情也,豈當一切 拘之禁令?至剛復奏刀槊之類,在民間不許私有,則亦無所鬻,惟當籍封 送官。上曰;無所鬻則官為凖中國之直市之毋拘法禁以失朝廷寬大之意,

1588-1589。

76 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37。

77 《宋史》,卷 186,食貨志下 8,〈互市舶法〉,引自楊家駱主編,《新校本宋史并附篇三種》第 5 冊(台北:景文出版,1979),頁 4563。

78 ﹝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第 4 冊(北京:中華書局,2004),卷 83,大中祥符七年十一 月乙未條,頁 1902。

79 《大明律例》卷一,《名例》,化外人有犯條,引自〔明〕鄭繼芳等訂正,洪啟睿等校,《大明 律例集解附例》第一冊(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69),頁 344-3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且阻遠人歸慕之心。

明成祖永樂元(1403)年,日本使節違反中國禁令,攜帶刀械兵器在民間買賣。

禮部尚書李至剛(1355-1426 年)建議成祖查禁沒官,但明成祖認為中國對來朝 的使節給予貿易特權,具有補貼盤纏的意涵,因此對使節特別寬容。此一案例可 以證明明朝對具官方身分的使節,其司法審判自然不會依照一般對外人適用中國 法律待之,而是「毋拘法禁以失朝廷寬大之意,且阻遠人歸慕之心」,足見明朝 政府對使節之待遇不能與一般外來民人相論。另外,憲宗成化四(1468)年十一 月,「(日本)使臣清啟復來貢,傷人於市。有司請治其罪,詔付清啟,奏言犯法 者當用本國之刑,容還國如法論治。且自服不能鈐束之罪,帝俱赦之。自是,使 者益無忌。」 80成化十七(1481)年七月,暹羅、蘇門答臘兩國貢使回國途中,

私買貧民子女載運私鹽,並從事不法之事,明朝當局查獲後並未以明朝律法直接 對使臣判刑,而是告知兩國國王依其法律治罪,並且曉諭國王更換使臣,明確告

私買貧民子女載運私鹽,並從事不法之事,明朝當局查獲後並未以明朝律法直接 對使臣判刑,而是告知兩國國王依其法律治罪,並且曉諭國王更換使臣,明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