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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ler(2002)認為,改編樂曲給不同形式的樂器演奏,就像以不同語言翻譯一 首詩作一般。樂曲改編的歷史由來已久,最遠可追朔自巴洛克時期,不論是巴赫、

韓德爾都曾改編自己的作品,如巴赫的E major violin concerto改編為D major keyboard concerto等。19世紀之後的作曲家更頻繁的將作品以各種形式的改編,

讓更多觀眾能欣賞自己的音樂。廖樹浯(1997)也認為音樂教師本身應該要具備編 曲的能力。康謳(1982)提到管弦樂配器法(Orchestral Technique)是作曲者必須具備 的基本知識,也是普通一般音樂工作者與音樂欣賞者不可或缺的常識。音樂家偶 爾會遇到預期外的演出活動,例如:遇到不同節慶的演出、教堂節目演出、舞蹈 表演配樂等不同場合需要的音樂,此時,能改編樂曲以符合實際需求,對於音樂 家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技能(Jacob,1930)。

一、兒童樂隊選曲

李秀美(2005)提到,在選擇兒童樂隊樂曲時,要以兒童的素質與能力為第一 考量,勿選取超出樂團成員能力太多的樂曲。樂曲的選擇也要考慮樂團的編制,

藉由樂曲的合奏中,增強音樂的感受力,追求完美的演奏才是首要的。選曲時要 注意難度,太難了會有挫折感,太簡單了會覺得沒意思,要符合學生的程度,千 萬別好高騖遠,另外也藉由選曲培養學生克服困難並努力突破的決心。

董華貞(2009)針對比賽時的曲目選擇認為,比賽的選曲關係到參賽團體的程度 與功力,直接激勵參賽團體,也能敦促其他學校不斷進步。選曲必須適合團員程 度,難易要適合團員能力所及自然表現能順暢演奏,選擇太難的樂曲又無法練起 來,學生不易表現,會令人覺得小孩玩大車的感覺(林永和,1990)。在決定自選 曲與指定曲的曲目時,須注意兩首樂曲的難易度與風格的平衡,若指定曲選擇的 是進行曲,自選曲則要避免也是進行曲風格的曲目,要能讓評審聽到不同風格的 表現,會有加分的效果。至於音樂會時的選曲,就可以嘗試不同型態的演奏與多 元的曲風,只要賓主盡歡,能夠將團員多元的才能展現出來,就是一場成功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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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會演奏(董華貞,2009)。

音樂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讓學生懂得享受音樂(蕭啟專,1987)。樂曲的挑選 要針對樂團的程度、樂器編制和演出活動的性質來決定,指導老師在樂曲目的選 擇上,最好要能先做好整年度的規劃,並掌握團員程度與個性,以及練習時間的 充足,在仔細評估與考量之後,選擇能讓團員勝任又感興趣的樂曲,每年度可以 挑選一首難度較高的樂曲作為挑戰(陳友新,1991)。

二、兒童樂隊編曲

兒童樂隊因不同的學校規模、樂器設備、學生素質及指導老師理念而有不一 樣的編制,所能取得的曲譜不一定符合各校編制,指導老師需自行改編曲譜給樂 團使用,這也是普遍上兒童樂隊指導老師所面臨到的帶團困境。許雙亮(1989)指 出,缺乏樂譜是兒童樂隊發展上的一大缺陷,這種合奏形式在西方各國並不存 在,早期在日本雖盛極一時,但目前已逐漸被管弦樂團和管樂團所取代。兒童樂 隊因為各個學校編制不同,不容易找到剛好能符合每間學校編制的演奏曲譜,最 根本的解決方法就是老師自己編曲(徐松榮,1990;李秀美,2005)。

吳博明(1985)在「國小節奏樂之指導」的分析研究中指出:「樂器設備不足」

為目前合奏指導最感困難的項目,也因現有的兒童樂隊合奏譜中,有些學校設備 不足及兒童程度無法勝任下,可改由其他樂器擔任或將樂譜酌予更改。廖妙英 (2007)也提到,大多數兒童樂隊的樂譜為坊間購買或向前輩及音樂界人士索取,

經費足夠的學校會請專人編曲;兒童樂隊至今尚無制式化教材,多還是以指導教 師的專業素養、學校本位課程為主。具有專業能力之教師,能自行改編小品的樂 曲、卡通歌曲、電影配樂或流行歌曲以供各項活動表演使用;至於學校活動需要 之典禮音樂樂譜,則可在坊間購買到各版本的音樂教材。林淑美(2003)彙整專家 學者之意見後,針對兒童樂隊編曲歸納:指導老師應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研究 進修,以便能自己編寫曲目,這樣才是經營樂團的長遠之計。另外也提到編曲是 一項專業又辛苦的工作,如果請人編曲,應重視著作權,視樂團需求及學校的經 費酌予酬勞。

綜觀上述,兒童樂隊各校編制不盡相同,現有的曲譜無法完全滿足每間學校 的樂器配置,透過編曲可以量身訂做符合每間學校需求的樂曲,兒童樂隊指導教 師若有能力自行編寫,對於團隊永續發展相當有幫助。

吳博明(1985)在改編兒童樂隊曲譜手法上有以下三點考量:

(一) 旋律方面: 除原曲之主旋律外,可依和聲功能創作副旋律及樂句或樂段間的 裝飾旋律、銜接旋律。

(二) 和聲與音色: 和聲與旋律之間在聲音之豐滿及強烈上有所差別,同時亦應在 音色上造成差異,如直笛吹奏主旋律時,則和聲應由風琴或鋼琴擔任;口風 琴或手風琴吹奏旋律時,和聲部分應由木琴或鐵琴擔任。

(三) 配器: 節奏樂器不宜編配太多,力度上應與和聲部分配合,以免壓倒了旋 律。節奏樂器之使用,可在合奏中為配合其他樂器而演奏具有節奏性之音型。

黃正治(1990)認為,在編曲時若能將兒童樂隊不同種類樂器音色妥善運用,

其演奏效果不亞於交響樂團,並針對兒童樂隊,具體提出五項改編樂曲之要點:

(一) 音域: 要了解樂器的音域,以免所編的樂譜超出音域而無法演奏。

(二) 和聲: 要根據原曲的和聲或伴奏的和聲,不能隨意竄改。

(三) 音色: 所用的樂器要按照曲式,輪流交替出現,使音色有變化而不會太單調。

(四) 根據原曲應有強弱對比之安排。

(五) 樂器特性: 了解樂器的性能與奏法,並要掌握特色,適時發揮合奏的效果。

如:

1. 手風琴開合風箱時動作力求一致,以求取樂句一致性。

2. 木琴無法奏出圓滑奏的效果,但在和聲強奏與斷奏上,卻能表現淋漓盡 致。

3. 針對低音聲部要特別補強,此方面可用風琴、鋼琴和低音木琴來補足這 方面缺陷。

4. 手風琴與口風琴應分為四部,或至少分二部編曲,盡量使用對位方式編 寫,有互相呼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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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美(2005)針對編曲也提出以下五點:

1. 編曲者要了解樂器的音域、樂器的性能。

2. 編曲者對於樂器的演奏法要熟悉、能掌握樂器的特色。

3. 所用的樂器要按照曲式,輪流交替出現,使音色有變化。

4. 注意和聲的飽滿,低音部的加強。

5. 善用音樂的組織:反覆、對比、勻稱、變奏、發展。

綜合上述兒童樂隊編曲的建議,歸納出以下幾點說明:

1. 深入了解樂器的特性,包含有音域、音色、演奏技巧等。

2. 掌握本身團隊的組織編制,以調整在編曲中音量的安排。

3. 注意和聲及旋律的流動性,低音聲部可以安排給風琴、鋼琴和馬林 巴木琴來演奏,以加強低音群的音響效果。

4. 編曲時要對照原曲曲譜來做改編。

Samuel(2002)提出編曲者應掌握所有器樂之完整知識,瞭解樂器特性以及樂 器的音域;對樂曲結構、曲式要有深入的認知;編曲者要能洞察管弦樂曲風格,

並且熱愛改編作品;編曲者也要尊重版權,合法改編。而Gordon(1930)認為一個 好的作曲或編曲者,在編寫管弦樂配器時必須具備有良好聽覺的想像力;實際的 常識;樂曲主題要清晰;注意曲趣;注意整體演出戲劇性的效果。所以編曲者要 先瞭解樂器的音域、瞭解樂器的性能與奏法、多練習曲調樂器合奏譜的編寫(張 統星,1965)。李秀美(2005)認為編曲者要先了解樂器的音域、樂器的性能、對於 樂器的演奏法要熟悉、能掌握樂器的特色。編曲時,使用的樂器要按照曲式,輪 流交替出現,使音色有變化,並且注意和聲的飽滿,可加強低音聲部。廖樹浯(1997) 建議音樂教師要具備的編曲能力包括:樂器的知識、和聲的知識、對位法處理的 能力、能在原曲上加以修飾、活用國小兒童常用的打擊樂器以豐富樂曲音色、養 成對音響的辨別能力。廖樹浯(1997)曾針對師院課程提出建議:對未來音樂團隊指 導教師的培訓課程,應再增加器樂合奏的必修課程。例如:「兒童樂隊樂器奏法 研究」、「兒童樂隊合奏教學法」、「編曲法」等。

小結

兒童樂隊的選曲前,要先考量現有的編制,以及成員素質等因素,每學年指 導老師要先做長遠的規劃,開出曲目表,排定練習進度。在選曲時挑選符合練習 程度的樂曲,能讓團員較有成就感;挑選較有難度的曲目則能提升團員素質,透 過演奏多元的曲目,更能讓團員懂得欣賞不同類型的音樂。

改編曲譜為一個樂團指導者不可或缺的重要能力,不僅能克服樂器設備不 足、曲譜不適合樂團編制的問題,更能讓樂團的演出更符合實際需求。另外,編 曲者在改編樂曲之前,首先要清楚樂團之特性,如樂器編制、成員素質等,再來 要掌握樂器本身的特點,從樂器音域、音色,到演奏方式都必須深入瞭解,最後 編曲者要有良好的內在聽力,編曲之前先作樂曲分析,對結構有深入了解,才能 合宜的編寫出感動人心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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