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內部控制制度之引進與董事責任
第一節 內部控制制度之時代使命與功能
第一項 內部控制制度之時代使命
按股份有限公司歷經特許、許可(核准)與準則主義三階段,其中以 19 世 紀後之股份有限公司因受產業革命及經濟自由思想之起迪而蓬勃發展,尤以 19 世紀末期資本主義興起後,為了擴大公司規模與採取多元化經營模式,資金需求 益殷,如何自社會籌資以應公司需求,乃為經營者首當面對之課題等背景,促使 現代股份有限公司更趨向於大眾化與公開化,以致所有與經營分離之情況更為徹 底。相對於以資金投入公司之一般社會大眾而言, 其既無從經由親身之經營管 理,所投資於公司之資金保障全賴經營者之忠實及善良管理注意義務之履行。為 解決此一問題,只能透過公司健全組織架構及職權分工下之有效管理及監督以為 因應,此於法制上固有一元制、二元制與並列制之設,目的固均在強化經營管理 以謀取公司最大利益,同時為避免經營者之自利行為影響公司之存續,間接導致 股東投資血本無歸,嚴重者社會游資因而拒絕流入公司,更阻礙股份有限公司之 發展,此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當前課題,益徵公司治理於當今股份有限公司之艱巨 任務。
然而公司經營不論採何法制,均面臨如本文第二章第五節所述當前股東會、
董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會)等機關功能不彰之困境亟待克服。且經分析各該機關 功能不彰之事由,除部分因法人需經由自然人代其為意思表示及行為之本質使然 外,絕大多數之原因都涉及人為因素所導致,為此,試圖從機關組織與權限分配 作修正,例如主張於公司治理上引進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等之議迭起,然稽之 美國採行獨立董事後,相關公司經營弊病並未稍止,足見人為因素所導致之不確 定性,正是公司治理問題中之問題。是以提供吾人另一反思,即論及公司治理是
否可朝「盡量」排除人為因素上著力,亦即盡可能以制度代替人治,晚近美國法 制之內部控制制度即於此背景下誕生,並由日本所引進,固然其效果如何仍需經 由相當時期之觀察與驗證,但此種觀念上之變更,不啻為公司治理困境燃起希望 火花,值得期待!
第二項 內部控制制度之功能
如從美國、日本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以觀,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如下之特性 與功能:
一、書面化有利資料保存:
無論美國或日本,舉凡有關內部控制度之建構決定與執行,不論內部控制制 度基本方針、具體內容之設計、確認與執行過程,均應以書面紀錄為之,因 此諸如董事會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建構之討論、正反意見、過程,如有獨立董 事個人意見者並其相關資料等均應予以留存,此不外乎藉由書面紀錄以利保 存相關資訊與資料。
二、責任歸屬明確:
內部控制制度係提供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流程,而相關內 部控制制度之建構或執行(含內部稽核、自我審查及外部審查)、過程並其 利弊得失與改善建議等,因均有書面資料可檢驗,因而所有相關人員於自己 職權之行使過程與執行成效,往後經由該書面資料之保存而被逐一檢驗,且 制度內已就各人權責區分,責任歸屬相對明確,不若人治模式容易發生相互 推諉情事。
三、強化法律上責任:
內部控制制度屬公司營運管理流程所必需,其核心基礎乃職權分立與權責區 分,並過程之明朗化,而內部控制制度建構與執行是經由法律規定,縱從證 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第 1 項、第 17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範文義觀之,建構義
務人為公司,但如上所述,公司需藉機關代為行為,且該建構義務核屬公司 業務經營之一環,故解釋上應認建構義務人為董事會,此觀後述主管機關亦 於發布內部控制制度處理則為相同規定可徵。執此董事會如未建構或建構不 合於公司之規模、業務類別及特性需求之內部控制制度,或其他人員未依設 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即已違反其善良管理人義務而應負責,因此相關訴 訟,當事人僅須舉證對造當事人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即可,他造當事人如 欲免責則須另行舉證,原告舉證責任相對減輕,因之,內部控制制度乃強化 他造當事人法律上責任。另因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執行結果,經營弊端等不 法行為將無所遁形,因而可迅速達成法令遵循目標而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第一 關防弊功能。
四、全面性監督之展開:
內部控制制度建構後提供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由員工等對內部 控制度建構內容之執行各負其責,輔以內部稽核單位之覆核,隨時發現、追 蹤及解決問題,此於公司內部營運管理無異提供全面性監督。再者,除先由 公司就內部控制度自為審查,以供董事會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聲明參考外,
會計師對董事會上開聲明復為專案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意見,社會大眾亦可 經由該內部控制制度之公開,對公司營運有相對充分了解,公應營運相對透 明化,致使有意違法者可能憚於東窗事發而有所節制,故不論自內或對外公 司營運全面性監督於焉展開。
綜上,吾人如回顧過去採行之公司治理模式,雖經多次改善,惟效果依舊有 限,弊端照樣叢生,顯見雖有制度之設,但制度如不透明而可經由人為因素操縱,
治理效果即難以彰顯,而內部控制制度雖仍屬管理制度之一環,然已刻意將人為 因素減至最低盡量趨於透明化,相對著眼於以制度取代人治。若然,運作嫻熟後 必能有效發揮以解決現代公司經營困境,亦即除可強化現行公司治理機制外,經 一段時間之運用與改善,則我國於原監察人職司監督功能後是否還有引進獨立董
事之必要,應有再予探討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