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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介紹

第五章 我國內部控制制度之引進與董事責任

第一項 98 年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介紹

98 年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於 98 年 3 月 16 日修正,全文共 45 條,處理準 則既為主管機關就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具體規定,則公司除應依規 定遵行外,更具準則效能,亦即該處理準則已為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最低標 準。此次修正依序為第一章總則,自第 1 至第 4 條。第二章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 及執行,包括第 5 至第 9 條,第三章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第 10 至第 37 條,其 中在細分為內部稽核、自行審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專案審查三部分。第 4 章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及第 5 章之附則等部分,茲擇要介紹如下:

第 2 條(適用對象及適用標準之規定):

明定其適用對象為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關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凡公開發行公司均應依處理準則規定標準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第 3 條(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權責及其功能):

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經董事會通過,由董事會、經理及 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流程,其目的在促進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一)營 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獲利、績效及資產安全保障。(二)財務報導之可 靠性等制度之三大實質功能,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 計師原則編制,且其交易經適當核准。(三)法令之遵循等目標之達成。

第 4 條(內部控制制度建構形成過程及書面化):

內部控制制度應以書面為之,其內應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 過,有異議且有紀錄或以書面聲明異議之董事意見,應連同通過之內部控

制制度一併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依上開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如該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 5 條(制度設計應有明確之公司整體組織架構及權責劃分):

內部控制制度應訂明內部組織架構,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或解 任及其職權範圍等事項。應考量公司及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 實執行,且隨時因應檢討。

第 6 條(內部控制制度組成五要素):

明定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及回應、控制作業、資訊及 溝通並監督等五要素,故設計、執行、自行審查或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 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上開要素,並依實際需要自行增列。

第 7 條、第 8 條(制度內容之涵蓋範圍及個別公司特殊性考量):

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併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及交易循 環類型區分銷售及收款、採購並付款、生產、薪工、融資、固定資產、投 資、研發等循環之政策及程序,據以訂立最基本之控制作業,並依營運結 果調整,同時亦應保包括如印鑑使用等各類管理控制作業。

第 9 條(資訊部門與使用者之權責劃分化及其控制作業):

明定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之公司,有關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間之權責劃 分,其控制作業包括資訊部門功能、職責劃分,及系統開發、程式修改及 資訊之編制、存取、輸出、處理、安全等作業控制,並向應金融暨期貨監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相關作業之控制。

第 10 條起至第 20 條(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制度之關連規定):

規定內部稽核之目的;內部稽核設置之獨立性,包括應隸屬於董事會,人 員任免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稽核人員之適當人數、專業適任人員、應具 備條件;稽核項目;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作成年度稽核報告;據實揭露異 常事項並確認已否改善、稽核報告交監察人查閱;重大違規事項之即時報 告及通知監察人、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公正、超 然執行職務、定期向監察人報告;持續進修;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年度申報稽核人員、年度稽核計畫執行並缺失改善等規定。

第 21 條至第 23 條(公司自行檢查):

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公司之自我監督機制,及時因應 時空環境做適切之設計及執行調整變化,並其自行檢查之範圍、作業程序 及方法;子公司之一併檢查,以及自我檢查後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持續有 效或重大缺失,俾提供各相關部門作改善,及董事長或總經理等有關內部 控制制度有效性評估之重要參考,並出具者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第 25 至 37 條(會計師專案審查之相關規定):

規定會計師審查標準、範圍、期間、程序、審查報告及意見等事項。

第 39 條至 41 條(對子公司間李之控制作業):

規定對子公司經營、管理等監理之控制作業及監督其建構內部控制制度,

監督管理子公司有關業務、財務、內部稽核等事項之控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