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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在 2005 年定義體育的精神與權利,具體將身體教育與運 動視為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卓俊伶,2005;UNSCO, 2005)。體育課程的實施與運動 競賽規則的設定,亦須要在平等待的環境下,由教職人員維持教學活動的公平與正義 (Rawls, 1971)。1949 年美國女子體育協會組成的「國際女子體育聯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hysical Education for Girls and Women),推動婦女參與體育活動超過六 十年,而台灣則 1969 年陸續參與該單位辦理之相關國際會議。為提升台灣婦女參與體 育及運動學術研究及實務增能,於 1984 年由中華民國體育學會組織成立「婦女體育研 究委會」,曾因為政府編列之婦女運動經費不足下,造成 10 年間會務工作無法正常運 作(張麗珠,2001)。我國教育部在 1998 年 9 月 30 日所公佈之「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將兩性教育定調為重大議題,更在 2006 年將「兩性教育」更名為「性別 平等教育」。其對於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歷史演進歷程中,政府公佈宣告所有教育單 位注意「性別」(Sex)不只是女性和男性身體上的差異,教育更應重視多元「性別」

(Gender)的議題,教師應重視不同社會性別學生的受教感受及學習經驗,避免造成 性別刻板化印象。教育部將其列入重大議題並融入七大學習領域之中,代表著對於性 別平等的重視。研究者本身對於性別平等議題有濃厚興趣,探究性別平等的意義與內 涵,並將其意義融入在研究範疇之中,作為本研究的理論依據。

一、性別主流化的推動

1995在北京召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中提出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

其精神在社會上政策運用、法案修改及新增、活動計畫的規劃及設計、評估、執行、

監督、評估過程中,均應考量到對於兩性所產生的影響,不能因為性別而有對待上的

差異,確保兩性均能獲得應有的利益 (UNDP, 2010; IANWGE, 1997)。政府行政單位應 積極改變社會制度及政策,才能讓兩性有更多選擇的權利與自由的發展。其目的是在 促進兩性均等受益,不致遭受不公平待遇,而達到性別平等之目標。我國教育部為了 推動性別主流化,積極辦理國家高階行政單位之性別主流化增能教育以及昭告各縣市 政府教育局必須辦理教師暨行政人員相關研習活動,目的就是為了讓女性在社會上擁 有更多權利,並消除人民對性別的刻板化及歧視(教育部,2010a)。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岐視公約

從世界歷史的巨觀及演進來看,無論是解放黑奴與黑人與白人間的種族歧視到近 代的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建構性別平等的世界為目標。其基本的訴求就是擁有「人 權」。都是為了追求作為一個「人」應享有基本的權利與義務,創造身為一個人,沒 有階級與權力的不對等,享有國家一切福利及權力。婦女在歷史中扮演創造生命及培 育生命的角色,卻無法得到國家的照護與支援。斷絕所有社會上對於女性的區別、排 斥、限制規定;賦予並實現女性在社會上有教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的 參與及決策的自由(CEDAW, 1996 ; United Nations, 2004)。「廢止一切對於婦女差別待 遇的歧視條約」於1979年12月18日在聯合國決議,並於1981年9月3日生效。 至今有185 個締約國,被所有人公認為維護婦女基本人權的重要法典;在台灣的推動歷程演進 上:婦女人權是由民間婦女團體發起,政府視為被動且無視的狀態,並委由外交部提 出申請,行政院於1996年7月12日院會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民間婦女團體努力 下,立法院於1997年1月15日三讀通過,同年2月9日,總統頒發加入書,現在由外交部 為主要負責,條約書將加入書由外館遞送申請。其代表意涵,更是為了讓政府單位重 視並承認婦女遭受歧視的事實,必須給與法律的規範,賦予女性更多自由的選擇與權 利的行使(內政部,2009)。

三、女性在國際舞台活躍

國際婦女與運動工作小組 (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on Women and Sport)簡稱,

IWG,其專屬網站 http://www.iwg-gti.org 中發現,該單位成立於 1994 年,是一個獨立 且具彈性的單位。旨在透過促進女性與女學生體育政策的提出執行策略及展示成果,

以提高女性及女學生的運動及體育的參與。並同時在英國布萊頓,舉辦第一屆婦女與 運動國際研討會,開始為全球女性爭取與男性同等權力及參與機會的發聲與簽署約 定,也就是「布萊頓宣言」。邀請各國一同加入推廣消除社會化性別歧視的行列,為 創造性別平等社會而努力;第二屆 IWG 在 1998 年於非洲溫霍克舉辦,具體的針對各

項目標,要求整個世界必須促進女男相等機會的發展。國家必須具體的提出方法,例 如在女性參與運動的政策推動上、運動資金運用在婦女上、媒體的的善意宣導上、排 除任何差異上歧視、透過立法保障婦女權益、學校體育政策的實施、提供無暴力安全 的環境、鼓勵參與並成為研究婦女的研究人員等。並結合聯合國在 2005 年北京行動綱 領中為 1985 年提出的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提出具體架構,促使國家能正 視婦女的方法,要求政府建立性別圖像及性別統計等;第三屆 IWG 在加拿大蒙特婁舉 行,各國在論壇上發表八年來推動各項政策的成功案例,並且明確的提供 20 項成功策 略,提升女男平等並且能帶給女性更多機會的具體方法,也稱為「蒙特婁工具組」。

並且希望世界各國能提升女性參與重要行政職務比例。第四屆 IWG 在 2006 年在日本 熊本市舉行,為性別平等帶來更多元的性別議題,例如:多元性別的尊重、愛滋病防 治、高齡婦女的健康、性暴力的迫害、創造和平運動文化、學校體育創造女性喜歡運 動的方法及項目。會後共同提出「熊本宣言」,內容如下:為了男女共同透過體育與 運動來實現性別平等,目標在於與影響運動界的重要機構及重要人士建立更緊密的網 絡,在接下來的四年內,我們將熊本會議中所蘊釀出「積極參與改變」的視野,確實 朝向目標邁進。第五屆 IWG 在 2010 年於澳洲雪梨舉行,IWG 帶給全世界婦女在所處 的社會環境下得到公平公正的平等對待,從推動全球性平認知開始,建立具體目標到 成功案例分享,以及多元議題深入探討。IWG 促使全球走向性別平等化社會,讓婦女 得到更多機會及保障。但是 IWG 不斷的呼籲,處於弱勢邊緣女性還是很多,需要全世 界的人共同努力才能達成目標。另外需要提到向來以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日本,進 十年來不斷研擬並推行「男女共同参画白書」以及「男女平等教育指導事例集」,其 精神與策略發展與性別主流化之精神完全相符(內閣府,2010;大阪府教育委員会,

2003)。

四、法律上給與「性別」的保障

(一)美國第九條法案

美國聯邦政府在1973年公佈第九條教育修正案,明文規定:美國境內之教育單 位,只要接受聯邦政府的教育資金援助下,其教育資源及資金運用不能在性別上有所 歧視,更不能有任何不公平對待 (NWLC, 2010)。也就代表著運動的環境中,女性不但 可以參與運動,而且在參與運動的環境上,例如:學校規劃學生健身運動與競技運動 施政策略時,必須考量在女男學生在體育場館的使用時間分配、運動器材的品質及耗 損更新、淋浴設施的區隔與器材用心、運動教練的編制等都必須與男性相同(蘇芊玲,

2010)。步入二十一世紀性別需要一再檢討人人需要再學習的時代中,美國政府徹底實 施女男在受教資源,給與女性更多「選擇」的自由與權利,讓所有學生在「教育資源 的性別比例分配」上,能夠有公平的對待(林美和,2006;蘇芊玲,2002)。對於「經費 的使用與資源的分配平等」有部份學者亦認為第九條法案是抹煞男性參與教育的機 會,因為被要求達到比例的公平原則,但可能因為學區的女性運動人口較少,反而將 原本運動人口較多的男性,被迫退出運動場。但是基於教育的受教機會考量下,不能 因為某一性別人數多就可以擁有更多資源為由而佔領教育資源,應該將其運動機會釋 放出來,鼓勵更多女性參與運動,讓女性隨時擁有參與的自由及選擇的權利(廖清海、

張志成,2007;顏國樑、簡安茹,2005;洪瑞兒,2002)。1972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第 九項教育修正案,「它」代表著所有人應重視性別平等的議題,無論是透過齊頭式的 平等或真平等,從國際趨勢來看,性別差距正在縮短當中,性別平等的精神及價值觀 必須正確得傳承給下一代(Klein,1985)。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育部在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 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教育部,2004)。確立了國家單位支持並維護 女性學生在受教方面的具體行動,讓女性在學之學生得到國家良好的照護與資源。讓 關心性別平等教育的工作者以此為母法,發展以平等為第一考量,透過課程的設計,

讓來自不同生活背景及不同性別學生良性互動為目標,建立多元性別融入學習領域課 程原則,發展為具體性別平等課程的策略,最終目的就是消除一切性別歧視想法與性 別刻板化的產生,以促進性別平等世界(廖美貞,2004a)。為保障學生權益,行政院 早在1994年成立「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將兩性教育列為重要議題之一;1996年立 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中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也就是學校行政單位應配合政策辦理全校性主題

讓來自不同生活背景及不同性別學生良性互動為目標,建立多元性別融入學習領域課 程原則,發展為具體性別平等課程的策略,最終目的就是消除一切性別歧視想法與性 別刻板化的產生,以促進性別平等世界(廖美貞,2004a)。為保障學生權益,行政院 早在1994年成立「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將兩性教育列為重要議題之一;1996年立 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中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也就是學校行政單位應配合政策辦理全校性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