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全球暖化與全球氣候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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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三個部分。首先回顧全球氣候談判進程及哥本哈根會議的情勢。
接著,研究者歸納出全球氣候談判的幾項主要爭議,並分析美、中、台三國的氣 候談判立場及政策脈絡。最後則回到媒體的場域,回顧過去與全球暖化及氣候議 題相關的媒體研究,並援引新聞框架理論做為研究架構,以框架的觀點分析哥本 哈根峰會報導,最後提出研究問題。
第一節 全球暖化與全球氣候談判
壹、從科學到政治
人類社會對全球暖化的關注最早可以追溯自 19 世紀末瑞典科學家 Svante Arrhenius 在 1986 年發表的研究。該研究是全球第一個指出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 料(fossil fuels)可能加劇全球暖化的研究。此後,雖然全球溫度正在上升的科 學證據陸續出爐,但全球暖化的真實性和人為性,始終存在極大爭議(施奕任,
2009)。
1980 年代末期,科學家逐漸達成共識,而國際社會也開始正視全球暖化問 題。聯合國在 1988 年成立「跨政府氣候變遷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 IPCC),結合全世界相關學門的科學家,評估與全球暖化 有關的科學研究,並定期發表評估報告;目的就是為了提供聯合國及各國政府擬 定溫室氣體減量規範、制定相關政策的科學後盾(李河清,2004)。
IPCC 成立迄今,總共發表了四次科學評估報告。其中最重要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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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確立了全球暖化的「人為性」。根據 IPCC 在 2007 年發表的評估報告,20 世 紀中期以來的全球溫度上升,「幾乎可以確定」是人類溫室氣體排放濃度增加所 致(IPCC, 2007)。這份報告也針對全球溫度增高、海平面上升、冰層溶解、降 雨分布不均及颶風增強等現象提出解釋,並評估全球暖化對環境、經濟、社會等 層面可能造成的衝擊,提出因應策略及政策建議。顯然自 IPCC 成立以來,全球 暖化已逐漸從純科學問題,跨足到政治、經濟、社會場域。
李河清(2004)指出,IPCC 明顯具有協助議題浮現、界定問題、塑造觀點、
設定議程、促成議定書條文擬定的功能。換句話說,IPCC 扮演了將科學知識轉 換為政治現實的角色。有了 IPCC 的科學背書,聯合國得以將全球暖化問題納入 政治議程,進一步制定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規範,約束世界各國的溫室氣體排放。
儘管科學界的質疑並未從此消聲匿跡,全球暖化的爭論焦點,已逐漸擴張至政治 層面,也就是誰應該負起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責任。
2009 年 11 月,英國東安格利亞大學(East Anglia University)氣候研究中心
(Climate Research Unit)電子郵件信箱遭駭客入侵,上千封英、美知名氣候學者 間往來的信件及文件曝光,遭氣候懷疑論者(climate skeptics)指控其透過操控 及扭曲數據、使用未經證實的資料、刻意隱藏部分資訊,以及干預同儕審查等方 式誇張全球暖化的嚴重性(Christoff, 2010; Leiserowitz, Maibach, Roser-Renouf, Smith & Dawson, 2010; Ravindranath, 2010)。「氣候門」(Climategate)事件爆發 後,氣候科學社群備受質疑,隨後 IPCC 第四份評估報告亦被指出誇大喜馬拉雅 冰山融化、亞馬遜雨林乾旱及荷蘭海平面上升的嚴重程度,被聯合國要求重新審 查(Leiserowitz et al., 2010; Ravindranath, 2010)。
然而,除動搖科學社群的權威性外,「氣候門」風波更大幅降低了公眾對全 球暖化的信任程度與支持意願,進而影響後京都氣候談判的進展(Leiserowitz 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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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2010)。換言之,全球暖化科學不確定性的爭論,影響的範疇並不只科學界,
而是與政治高度相關的政治化論述;其中最具代表性者,即是至今已有 16 餘年 歷史的全球氣候談判;以下簡單回顧其進程。
貳、全球氣候談判進程
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時期:1992 至 1997 年
全球氣候談判始於 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俗稱「地球高峰會」)上提出的《聯 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該公約至今仍是全球氣候談判及氣候政策遵循的重要 原則,1994 年正式生效成為國際公法,至今已有 194 國簽署(UNFCCC, 1992)。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承認全球暖化的人為性,明確指出締約國有責 任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氣候系統不致於被人類進一步破壞」的程度內
(UNFCCC, 1992)。此外,公約依照世界各國發展程度,分為附件一(Annex I)
及非附件一(non-Annex I)國家,必須負擔「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附件一國家為已開發國家及經濟快速轉型國家,2應 該致力於將溫室氣體排放穩定在 1990 年的水準,並提供資金、技術給開發中國 家協助其面對全球暖化問題;非附件一國家則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在 不危害經濟發展的前提下,應權衡國家能力進行減量(UNFCCC, 1992)。
由於 UNFCCC 只是初步的法律規範架構與原則性的宣示,並沒有強制執行 減量的條文,因此公約生效後,全球氣候談判便朝向制定議定書或其他具法律效
2 包含澳洲、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丹麥、
歐盟、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拉脫維亞、
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洛哥、荷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 斯聯邦、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烏克蘭、愛爾蘭、美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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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文書發展,以實際規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賴麗瑩,2000)。經過 1995、1996 兩年氣候談判會議的努力,全球第一個具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量公約雛形,終於 在 1997 年出現。
二、《京都議定書》時期:1997 至 2007 年
1997 年聯合國在日本京都舉行第三次締約國大會(Third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簡稱 COP3),協商已開發國家具體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以及如何實踐、
計算減量等相關事項(賴麗瑩,2000)。最後締約國正式通過《京都議定書》,將 往後的氣候談判目標轉移到實踐《京都議定書》的相關協商之上。
研究者將《京都議定書》協商重要內容整理如下(李河清,2001;李河清、
羅永青,2004;賴麗瑩,2000;UNFCCC, 1997, 2001):
(一)管制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 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六種。
(二)減量時程及目標:所有附件一國家必須在 2008 至 2012 年間,以個別 或共同的方式,將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 1990 年基準上減少 5.2%。減 量目標依各國過去排放量及減量潛力而異。3
(三)溫室氣體減量允許使用彈性減量機制:包括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e, ET)、附件一國家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 JI),以及清潔發展
3 如歐盟 15 國及東歐 12 國須在 1990 年的排放基準上減量 8%;美國 7%;日本、加拿大、匈牙 利、波蘭 6%;克羅埃西亞 5%;俄羅斯、烏克蘭、紐西蘭、挪威、澳洲、冰島等國由於預期排 放量不升反降,無須做出任何程度的減量(賴麗瑩,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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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植林減量等幾種。4
(四)簽署與生效:一旦簽署國家超過 55 國,且其中附件一國家在 1990 年 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超過所有附件一國家的 55%後,議定書將在 90 天後生效。
(五)遵約機制(compliance mechanism):為使議定書被確實遵守,公約締 約國在 2001 年擬定遵約機制。根據該機制,在 2012 年未能達到減量 目標的國家,除必須在下個減量期補足外,還必須增加減量 30%;此 外,該國參與排放交易機制的資格將被撤回。
雖然聯合國在 1997 年通過《京都議定書》,但由於議定書存在不少爭議,加 上美國新任總統小布希(George W. Bush)在 2001 年時公然反對簽署,一直到 2005 年俄羅斯加入後才達到生效門檻,正式成為國際公約(施奕任,2009;賴 麗瑩,2000)。
首先,賴麗瑩(1998)及葉保強(2004)皆指出,《京都議定書》規範的減 量目標不足以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也就是說,議定書充其量只是一個開 端,若要有效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日後必須制定更嚴格的目標。另一方面,
《京都議定書》的差異性減量制度也遭致許多批評。李河清與羅永清(2004)即 指出,議定書規定之減量目標完全是政治協商的結果,未能充分反映各國履行能 力與成本。此外,《京都議定書》並未要求中國、印度等發展快速的開發中國家 進行減量,是美國強烈反對簽署的主要原因(李河清、羅永青,2004;施奕任,
4 「排放交易」(ET)是一國將多餘的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以交易的方式轉換到減量不足的國家,
只有《京都議定書》的附件 B 國家之間才可進行交易。「共同減量」(JI)為附件一國家以資金或 技術提供另一個附件一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兩國可同時取得溫室氣體減量成效;限公約 附件一國家才可執行。「清潔發展機制」(CDM)與共同減量類似,但可跨越公約附件一國家,
是唯一納入非附件一國家的機制。植林減量指的是「碳匯」,也就是將 1990 年後種植(或砍伐)
森林所吸收(或釋放)的二氧化碳納入計算。這些彈性機制並非沒有爭議,詳見李河清(2004b)、
賴麗瑩(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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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林子倫,2009)。最後,《京都議定書》只談溫室氣體減量,卻未針對已經 發生的災害制定調適及因應措施,等於忽視了國際正義的問題(葉保強,2004);
因為對貧窮國家而言,後者反而更為迫切。
換句話說,在超強缺席、多強與小國合作的情勢下,《京都議定書》僅具有 指標性意義(李河清、羅永青,2004)。議定書規範的第一承諾減量期將在 2012 年結束,加上中國、印度等開發中國家排放量急遽上升(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2009a),勢必會被要求負擔更多減量責任(林子倫,2009;曾鏡濤,2007)。
因此下一階段的溫室氣體減量,將存在更多挑戰有待各國進一步協商。
三、後京都時期:2007 年至今
2007 年第十三次締約國會議(COP13)中,規劃出後京都時期的氣候政策 藍圖,稱為《峇里島路徑圖》(Bali Roadmap,或稱為 Bali Action Plan)。根據規 劃,各締約國必須在 2009 年哥本哈根氣候峰會(COP15)上完成新氣候公約談
2007 年第十三次締約國會議(COP13)中,規劃出後京都時期的氣候政策 藍圖,稱為《峇里島路徑圖》(Bali Roadmap,或稱為 Bali Action Plan)。根據規 劃,各締約國必須在 2009 年哥本哈根氣候峰會(COP15)上完成新氣候公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