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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氣候談判主要爭議及各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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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氣候談判主要爭議及各國立場

壹、政策爭議的本質

Dessler 與 Parson(2006, p. 19)指出,所有的政策論辯(policy debate)都可 以歸納為「事實性宣稱」(positive claim)與「規範性宣稱」(normative claim)

兩種論述。「事實性宣稱」探求的是爭議的實然面(the way things are),就全球 暖化議題而言,有關全球暖化的真實性辯論、可能成因及後果、未來氣候模式的 預測,以及因應成本估算等,都屬於「事實性宣稱」的範疇。「規範性宣稱」關 注的則是爭議的應然面(how things should be),諸如減量責任歸屬、公約擬定原 則、基金設立和運用等原則性的討論,屬於「規範性宣稱」的範疇。

純「事實性宣稱」的論述,可以從科學證據中找到共識,進而解決爭端;然 而科學知識卻無助於解決「規範性宣稱」的爭議,因為這些爭議往往牽涉到人的 偏好與價值觀、不同的道德哲學,或是互相衝突的利益或政治意識型態,沒有絕 對的對錯可言(Dessler & Parson, 2006, pp. 20-21)。換句話說,「規範性宣稱」的 爭議內涵通常是零和(zero-sum)遊戲,一邊得利,另外一邊就會失利(p. 37)。

全球氣候談判的爭議與衝突,同樣具有「事實性宣稱」和「規範性宣稱」兩 種特質;其中最棘手的,就是有關原則、倫理上的討論,這也是全球氣候談判之 所以困難重重的主要原因(葉保強,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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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全球氣候談判的主要爭議

綜合國內外學者看法,研究者將後京都全球氣候談判的爭議,歸納為科學、

制度設計與經濟三個類別。科學爭議包括全球暖化科學知識的複雜度及不確定性,

以及隨之產生的爭論;政治爭議則牽涉減量責任歸屬、額度分配等原則性問題,

以及經濟、技術援助的規則討論;至於經濟爭議,則是指國家的減量能力及成本,

以及減量對經濟發展的損害等。

一、科學爭議

儘管全球暖化的「人為性」已得到相當肯定,但全球暖化的科學知識始終存 在不確定性。氣候科學是一套相當龐雜的知識體系,牽涉到大氣、物理、化學、

數學、地質、海洋、生物等學科,因此幾乎不可能準確預測氣候系統的長期變化

(李河清,2004;Schenck, 2008)。至於不同減量目標及因應措施所需的成本、

預期的成效等,也存在預測結果大相逕庭的評估模式,沒有共識可言(Schenck, 2008)。

在氣候科學不確定性高的情況下,爭議容易藉由政治人物的刻意塑造而產生

(Desser & Parson, 2006, p. 36; Schenck, 2008)。Desser 與 Parson(2006, p. 40-42)

認為,由於現狀(status quo)在政策論辯中占有優勢,加上大多數民眾對科學只 有一知半解,科學不確定性常淪為保守黨派製造爭議、反對結構性改變的政治工 具,或是政治人物擬定政策時的藉口。

為避免科學不確定性造成爭議,《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明文規定科學 不確定性不應成為締約國延遲採取減量措施的藉口(UNFCCC 3.3, 1992)。Mo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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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這個規範是以「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6為基礎,也就是說,

為防止毀滅性災難發生,各締約國無論如何皆有責任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

(Morris, 2000; Schenck, 2008)。

儘管如此,Schenck(2008)卻指出,某些締約國反對在科學證據和成本評 估皆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減量,因為減量不僅所費不貲,更不能保證成效。這些 國家堅持制定政策前必須盡量謹慎,以「最佳的科學理解」(best possible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為判斷依據,以免最終白費功夫。顯然「預警原則」的採用與否 是一種行動與不行動的風險權衡,只要不採取行動的利益大於實行減量的利益,

「預警原則」便可能被刻意忽略,而科學知識自然成為延遲行動的藉口(Morris, 2000; Schenck, 2008)。換句話說,科學不確定性無論是真實存在,或是做為一種 政治藉口,都是導致氣候談判產生爭議的重要根源。

二、制度設計爭議

全球氣候政策的設計,必須顧及政策的「公平性」(equity),其中包括減量 責任分擔、考量各國減量能力等(李河清,2001;李河清、羅永青,2004)。此

「公平性」的考量,正是導致全球氣候談判毫無共識的重要因素,因為隨著國家 的立場和利益不同,對「公平性」也會產生不同定義。以下將探討全球氣候談判 幾項最具爭議性的制度設計原則,以及不同國家的意見分歧;這些原則共可歸納 為:「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環境正 義」(environmental justice),以及「世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三類。

6 「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簡稱 PP)最廣義的定義,即為「採取行動以預防傷害」

(take action to prevent harm);其中又分為「強預警原則」(strong PP),即除非確定行動不會造 成傷害,否則不採取行動;以及「弱預警原則」(Weak PP),即缺乏完全確定性(full certainty)

不應成為不預防有害行為的藉口。《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規範的預警原則屬於後者。詳見 Morri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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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歷史責任」與「汙染者付費」原則

制度設計的第一項原則,即在依照不同國家對全球暖化造成的貢獻進行責任 分攤;然而減量責任分攤並不容易取得國家間的共識。首先,大氣中溫室氣體濃 度在任何地方都相同,不因各地區排放量而異(李河清,2001);即使一國排放 量大幅減少,只要其他國家持續增加,就會抵消該國的減量成果。在國家間彼此 不信任的情況下,沒有人願意成為先驅,讓其他國家「搭便車」(free-riding),

無償享受自己的減量成果(游維倫,2004;葉保強,2004;Schenck, 2008)。此 外,全球受到氣候變遷衝擊的程度不同,而俄羅斯、加拿大等寒冷國家甚至能因 全球溫度上升而獲利,因此減量意願更低(Schenck, 2008)。儘管政治現實如此,

UNFCCC 仍規範所有締約國皆需承擔「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UNFCCC 3.1, 1992);只不過「共同」和「差別」的分野和定義究竟為何,公約卻未明確說明,

因此長久以來一直是全球氣候談判的爭議焦點(Schenck, 2008)。

公約「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之立論基礎,在於「歷史責任」(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及「污染者付費」(polluter pays)兩大原則(Harris & Yu, 2005;

Schenck, 2008)。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生命週期長達百年(李河清,2001),因此 當今的全球暖化現象,主要是已開發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排放的溫室氣體所致;

這些國家基於百年來汙染地球的「歷史責任」,在溫室氣體減量上責無旁貸。因 此 UNFCCC 規定,已開發國家必須負擔較大減量責任,率先採取行動減少溫室 氣體排放(UNFCCC 3.1, 1992)。

儘管上述既定的「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在 1990 年代有其正當性,在後京 都時期卻逐漸受到「污染者付費」原則挑戰(Schenck, 2008)。中國、印度、巴 西等發展快速的開發中國家,近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快速增長,中國甚至已在 2007 年超越美國成為年排放量第一大國;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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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 IEA)更估計,從現在起到 2030 年的全球溫室氣體累積,有高達 97%來自 開發中國家(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2009a)。因此在後京都時期,以美國為 首的已開發國家開始呼籲開發中國家承擔更多責任,否則無法有效解決全球暖化 問題(施奕任,2009;Schenck, 2008)。另一方面,開發中國家卻仍舊堅持既有 的差異性責任原則,認為要求其分擔已開發國家的「歷史責任」並不公平,且有 損國家經濟發展(李河清、羅永青,2004)。

因此,公約定義模糊的「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原則,究竟該如何修正以符 合現狀(或不需修正),自然成為哥本哈根氣候談判的爭議焦點。此減量責任的 矛盾特性,即為制度設計的第一項爭議來源;氣候談判中有關基準年與減量方式 的制定及計算、溫室氣體減少數量多寡、受到國際監督與否,以及彈性機制的運 用等議題(林子倫,2009;Whalley & Walsh, 2009),以及不同的規則和制度背後 特殊的利益考量,皆可說是由此原則衍伸出之相關爭議。

(二)環境正義

儘管防止氣候系統遭到人為破壞是世界各國共同的責任,然而隨國家發展程 度不同,因應全球暖化的經濟能力及技術水準也有很大差異(Schenck, 2008);

此外,全球暖化對各地區帶來的衝擊亦有強弱之別,普遍而言又以開發中國家,

特別是非洲國家、太平洋熱帶小島及亞洲沿海地區最嚴重(陳鴻達,2004a;曾 鏡濤,2007)。因此,除依照溫室氣體貢獻程度分擔減量責任外,要設計出公平 的氣候政策,仍須考量不同國家的技術研發能力、經濟發展水準、受衝擊的嚴重 程度,以及環境「脆弱性」(vulnerability)等種種不公平的現實因素(李河清、

羅永青,2004;陳鴻達,2004a);這些議題的重點在於保障一個全球平等的生活 環境,因此屬於環境正義的範疇。

在 UNFCCC 和《京都議定書》時期,環境正義的焦點在提供開發中國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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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度開發國家足夠的經濟及技術援助,協助其提升溫室氣體減量的能力(李河清、

羅永青,2004;UNFCCC, 4.3, 1992);此時環境正義的討論與減量責任密切相關,

因為公約與議定書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讓開發中國家吸取已開發國家的經驗和 技術,追尋更乾淨、更有效率的永續發展模式(李河清、羅永青,2004)。《峇里 島路線圖》制定後,國際社會開始關注全球暖化對世界各國不平等的衝擊,環境 正義的討論也因此拓展至「調適」面向;例如「綠色氣候基金」的設計,就是為 了協助特別脆弱的國家,使其有能力應付氣候衝擊(林子倫,2009;UNFCCC, 2009)。

然而要求已開發國家釋出善意,無償援助開發中國家的想法有些過於樂觀。

已開發國家身為聯合國會員國,已有責任撥出部分款項彌平全球貧富差距,因此 要求這些國家針對氣候問題付出「額外的」(additional)金錢,必然會遭致反彈;

至於各類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浪費的技術,更是已開發國家維持領先地位的 關鍵(Schenck, 2008)。換言之,除非付出金錢與技術有利可圖,例如開拓全球 潔淨能源市場(Schenck, 2008; Whalley & Walsh, 2009),或是作為規範開發中國 家減量的籌碼(林子倫,2009),否則已開發國家不願意無償援助開發中國家。

至於各類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浪費的技術,更是已開發國家維持領先地位的 關鍵(Schenck, 2008)。換言之,除非付出金錢與技術有利可圖,例如開拓全球 潔淨能源市場(Schenck, 2008; Whalley & Walsh, 2009),或是作為規範開發中國 家減量的籌碼(林子倫,2009),否則已開發國家不願意無償援助開發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