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rganization of World Heritage Cities= OWHC)為代表。
第三節、 兩岸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制度
具體到兩岸的文化遺產保護歷史,實際上在制度的設立層面也同樣經歷了由 單一到全面的過程。兩岸自 1949 年之後便呈分治狀態,又因為在歷史背景、意識 形態、地理樣貌以及國際處境的不同,不僅形成了各有特色的社會文化面貌,在 對於文化遺產保護的態度及其政策制度上的施行,亦因此呈現出很大的差異性。
兩岸有著共同的語言與文化脈絡,在地理上又一衣帶水,密不可分,因而加強交 流不僅是時勢所趨,更是歷史之必然。故此,對兩岸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加以整理 和對比,既呼應了當下文化交流的要求,同時也可以為兩岸在文化遺產保護相關 制度上的研擬與實施提供策略性、啟示性的思考。
在中國大陸,文物保護制度是以國民政府在 20 世紀 30 年代頒佈的《名勝古 蹟古物保存條例》、《古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細則》和《中央古物保管委 員會組織條例》為基礎逐步建立起來的,於 1961 年 3 月 4 日發佈《文物保護管理 暫行條例》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同時公 佈了第一批 180 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立了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制 度。其後的十年文革期間,剛剛建立起來的文物保護制度遭到了毀滅性的破壞,
以「破四舊」為代表的一系列革命運動使文物古蹟遭受前所未有的人為破壞,以 致形成了一種忽視文化傳統的社會傾向,產生了長期的不良影響。直到 70 年代 中期,文物保護工作才得以逐步恢復。1982 年,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5 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奠定了國家文物保護法律制度的 基礎,標誌著文物保護制度的正式創立。在《文物保護法》於 2002 年進行的修訂 中,條款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 ,進一步明確文物保護的方針為「文物工作貫徹保 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並且增設了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 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55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文物」之範圍包 括: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 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 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
55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 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目前中國大陸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22 條 第 1 項「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 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 活動」及第 2 項「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的規 定,以《文物保護法》為基礎,輔以相關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政府 規章及各種規範性文件等組合而成文物保護法律架構體系。截至 2008 年,中國大 陸制定發布與文物保護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總數已逾 600 項,其中包括文物保護專門法律 1 部、加入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 4 項等內 容,補充之行政規章包括《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古 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 物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物進出境審 核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等。
在行政體繫的建設上,由於近年來中國大陸積極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 世界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因此也將許多國際上保存維護之觀念引入自身的文化 遺產保護體系當中。其中參與國際有形文化遺產保護之相關組織包括「中國聯合 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家文物局」等。 「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是由教育部領 導的跨部門政府機構,負責中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間的合作事務。而「中華 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則是負責擬定大陸風景名勝區之相關政策規劃、
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申報,並與國家文物局等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複合遺 產的申報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文物局則是 中國大陸關於有形文化遺產的主管機關,其職責包括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 規劃與法規草案、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 督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國考古工作、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及承辦國務院及文化部交 辦的其他事項,下設「外事聯絡司」、「政策法規司」、「監察司」、「文物保 護與考古司」、「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以及「機關黨委」、「人事司」等部 門。晚近由於對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的著力,又於文化部下專設「非物質文化遺產
在和城市政策的結合中,中國大陸在 1989 年 12 月頒佈的《城市規劃法》里 明確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城市地方特色和 自然景觀,以及城區的新開發應當要避開地下文物古蹟。2008 年 1 月 1 日後,該 法改行為 2007 年 10 月 28 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 通過的《城鄉規劃法》,共 7 章 70 條,其中在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舊城區的改 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畫地對 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 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 定。」56《城鄉規劃法》將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 內容,這是之前的《城市規劃法》所不具備的。
臺灣的文化遺產保護立法,也是以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的法律為基礎,同時 加以吸收國外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的經驗尤其是日本《文化財保護法》的框架 體系,最終得以逐步建設形成的。中華民國文化建設委員會於 1981 年 11 月成 立,翌年 5 月遂頒佈《文化資產保存法》,原有總則、古物、古蹟、民族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文化景觀、罰則及附則共 8 章 61 條,並於 1984 年 2 月 22 日發佈同法施行細則,有總則、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 文化景觀及附則共 7 章 77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於 2000 年和 2005 年分別進行 了第三次修訂和第四次修訂,共有總則、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遺址、文化景 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 者、獎勵、罰則及附則共 11 章 104 條,臺灣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在此過程中遂得 以逐步完善。57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規定,所稱「文化資產」,指具 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聚 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 物」與「自然地景」等資產,共有七大類別。
目前臺灣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66 條的「國家應 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而衍生的,
另外於 1997 年第四次修憲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訂「國家肯定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法律法規之《城鄉規劃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10/28/content_788494.htm,搜索於 2015 年 8 月 30 日。
57 2005 年 2 月 5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001 號,總統令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全文 104 條。
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強調了臺灣多元文化社會的 現實情形,並以 2005 年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為核心,產生其相關子法包括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文化資產 獎勵補助辦法》、《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及人才養成輔助辦法》等。此 外,各中央主管機關為實際業務推動之需要,亦陸續制定相關辦法或要點,包 括:《古物分級指定實施要點》、《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古蹟土地 容積移轉辦法》、《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九二 一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和《內政部發揚民俗及文物保存補助作業要 點》等。
在行政框架上,除自然地景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外,其餘文化 資產均事權統一由行政院文建會主責,由於新增業務量相當龐雜,所以依據《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 11 條規定及立法院民國 95 年第 6 屆第 2 會期教育及文化、預 算及決算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之決議,規劃籌設「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專 責推動文化資產業務。「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下設「綜合規劃組」、「有 形文化資產組」、「無形文化資產組」、「資產維護發展組」、「研究傳習組」
等單位,以保存文化資產多樣性、促進文化傳承發展、凝聚集體記憶建立國家文 化認同等為組織之目標。
臺灣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也有和都市計畫結合的部分,體現在中華民國《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明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
臺灣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也有和都市計畫結合的部分,體現在中華民國《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明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