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之理論

第三節 公共利益相關理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2

第三節 公共利益相關理論

一、 公共利益之內涵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一詞,是有關公共生活及公共管理具有價 值的常見統一性用語,在各個規範層級上幾乎無人否認,或反對公共利益 是國家、政府各級機關,所有合法性理由及政策依據所在﹔即是公共政策 正當性合理存在依據(吳定、張潤書、陳德禹、陳維堯、許立一,2008:156)。

換言之,無論是公私部門推行重大政策或議題,公共利益為謀求社會大眾 福祉,用來衡量事前推行或事後結論衡量指標之一,所以在正式規則與非 正式規則糾纏不清發生衝突關係時,公共利益當可扮演有利協調重責。

公共利益攸關國家,政府及各級機關所有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及行為 動機之所在(吳定、張潤書、陳德禹、陳維堯,1996:606),但此一名詞卻 是具抽象性不確定之概念,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不可否認公共利益,

是一種有用概念,公共利益常被解讀為共通之「善(common good)」,也是 社會上每個人所認同價值(邊泰明,2008:241),可從相關理論中細譯公共 利益精神所在,以及具體判斷基準。然而,眾所皆知公共利益之目的,是 為滿足社會上多數人整體利益,在此前提下利益由何而來,這會是路徑依 賴所關心議題,也是衡量制度變遷關鍵因素。首先將公共利益切割為「公 共」與「利益」兩種途徑分別討論,最後再將論述結果,結合建構公共利 益具體之意涵。

前者所稱「公共」之定義,是為團體生活準則,追求目標與服務對象 及範圍,此對象與範圍有多廣,應端視政策目標有所裁量(吳定、張潤書、

陳德禹、陳維堯、許立一,2008:151)。後者「利益」衡量基礎,從經濟 學角度人人在追求私人利益情況下,資源使用效用會達到最高,從而會達 到公共利益調合(吳定、張潤書、陳德禹、陳維堯、許立一,2008:158)。

換言之,利益之形成在於人人追求私人利益總合,演化為不可分割利益。

公共利益之界定應由私人利益總合後,需要大於此一總合,簡單說明就是 1 加 1 應大於 2,資源使用效用達到最高,才稱之為公共利益,否則仍然屬 私人利益一環。

在民主社會中如何滿足各種團體政策,未必能擴展到整體社會利益,

勢必會造成其他團體因政策推行有所犧牲。例如一項公共政策施行,可讓 大部分人過得比較好,但政策施行對少數會有不良的結果,或在其他方面 有輕微損失,則這項公共政策仍是正義,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蕭全政、林 鐘沂、江岷欽、黃朝盟譯,Nicholas H.原著,2001:83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3

另外柏拉圖(Pareto)經濟效率,指社會上某些人增加福利水準之情況下

,不會降低其他人福利水準,如此表示社會福利增加。或者馬歇爾(Marsh all)經濟效率亦指出,如果一個制度的改變會讓有些人處境變好,而讓有些 人處境變差,總合為正值即是總利益高於總損失,那就是經濟效率否則是 經濟無效率。在土地規劃管制上應以柏拉圖經濟效率準則,或馬歇爾經濟 效率準則,應端視不同財產法則賦予責任而定之(邊泰明,2008:242)。

針對上開二種經濟效率參酌財產法則與禁制法則,分析土地規劃管制 之運用。前者所稱「財產法則(property rules)」是政府干預最少,不決 定財產權價值,完全由所有人決定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如交易相對人無 法滿足所有人之經濟效用,所有人有權拒絕移轉財產權。後者所稱「禁制 法則(inalienability rules)」是指政府干預很大,可決定財產權受到限制並盡 保護責任,同時財產權被剝奪時,可決定補償範圍干預隱含限制與強制性 及保護措施(邊泰明,2008:67~68)。尤其在土地規劃管制上應以柏拉圖經 濟效率準則或馬歇爾經濟效率準則,應端視不同財產法則而定。財產法則 以協商為基礎,個人福利受有任何損失,協商不會結果,適合運用柏拉圖 經濟效率準則。禁制法則屬於強制性個人福利水準可能受到損失,也有可 能受到保障而提升,土地開發旨在強調人類活動各種需要,傳統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使某些人收益某些人受損失,利益增減代表個人福利升降,不符 合柏拉圖最適境界,較符合馬歇爾經濟效率。

土地利用若僅從私人利益之總合計算,其他少數所受損失將成為無謂 犧牲,私人利益總合扣減無謂之犧牲,公共利益總合形成負數,何來公共 利益正當性,所以公共利益形成基本要素應超越私人利益總合。結合公共 與利益文獻論述中,發現公共利益之形成,「是經由私人在特定空間,組成 特定團體形成共識後追求共同目標,滿足團體成員利益需求後,因而產生 有助民主社會外溢效果,形成為不可分割之利益有助於在公共領域中解決 問題之依據。」成為民主政治中之公共利益,即可以協助行政人員處理制 度的衝突,促使在解決社會問題和政治對談中,發揮重要功效(吳定、張潤 書、陳德禹、陳維堯、許立一,2008:163)。

二、制度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

制度創建與變遷是經由正式規則與正式規則融合而成,究竟是正式規 則影響非正式規則,或者非正式規則影響正式規則呢,其實應是互相影響

,如同投票式分區使用管制,土地規劃利用經過民眾「仲裁權(referenda)

」和「創制權(initiative)」來參與土地使用決策,在美國地區被廣泛應用趨 勢(邊泰明,2008:173)。制度作用是著重執行成果,而且執行過程後需要 社會大眾所能接受,也就是讓民眾感受到公共利益依存,制度才會發生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用。人類社會中制度變遷過程中都是一種適應性學習過程,是基於個人心 智、歷史、文化以及意識形態的學習過程。因此,制度創新永遠孕育在一 定時期與空間個人心智、文化、歷史演化,在這一過程中,文化、習俗或 社會規範,在制度變遷速度上和方向上扮演舉足輕重角色(秦海,2004:2 27)。

在政府機關改變制度手段,需透過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而促使制度 變遷,前者立法部門其操作正式規則改變,是以多數決作為民主政治先決 條件,維護多數公益但也需要顧及少數損失。後者在司法部門其操作概念 是以司法判例,透過此概念使法律原則演進發展,讓社會接受司法體系能 夠反映公平正義的基本方法(Nicholas,蕭全政、林鐘沂、江岷欽、黃朝盟,

譯,2001:826)。因此,公共利益被定義為制度變遷推動的基礎,公共利 益愈突顯制度所被推動凝聚力隨之增強。反之,制度推動僅為少部分利益 團體而設,制度的形成將會有所保留。

制度的功能基本上在設法降低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加上利用技術的轉 變讓制度決定了交易成本與轉換成本,從中思考從事經濟活動利弊得失,

選擇制度可行性。制度變遷將過去、現在和未來串連在一起,以致時間經 過,逐漸演變為制度的歷史故事,其中經濟成就只能被解釋為歷史的一段 又一段的連續故事其中一部分。而且制度是解構政治經濟體制之間互動關 係,以及這相互關係如何影響經濟成長的關鍵(North,劉瑞華譯,1995:

139)。

在今日民主政治社會中,化解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分歧時,更加深 突顯公共利益重要性,尤其是制度推行過程對於人民財產權具有侵略性,

或有可能會剝奪人民財產權,此時,公共利益所扮演衡量角色更加重要,

它將會成為制度推行最後一道防線。無論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初始制 度的安排影響制度遷過程,制度變遷過程更會嚴重影響下一段制度的選擇

,和進一步制度的安排(秦海,2004,226)。制度安排應注重社會體系重要 性,成為制度發展軸心,避免將來制度形成後,有失它的正當性。尤其是 非正式規則所強調地域性文化特色條件,經由地方自發性綿密互動下,取 代政府部門原先精心規劃縝密安排。雖然非正式規則深藏文化遺址,畢竟 沒有強制拘束力,依賴地方特色或道德規範是顯薄弱,必需轉換為正式規 則與制度結合才會有合法性與正當性。公共利益成為非正式規則轉換制度 最佳捷徑,因為有了它的存在政府或民代機關取得合理裁量,促使非正式 規則與正式規則融合而成制度厚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三、路徑依賴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

制度限制組織運作範圍,而使得遊戲規則在人與人行為規範之間,互 相影響可以言之成理(North,劉瑞華譯,1995:130)。制度變遷是指制度 重新創立、制度變更或歷史偶發事件而被調整的方式,制度是一系列逐步 修改制定而成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道德規範,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 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秦海,2004:188)。制度可定義社會中人 與人之間互動所遵循規範,藉以制度設計可降低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以及增加人類互動中信賴度,衍生整體經濟效用最大化之手段,從制度安 排到制度變遷,需要付出高昂費用與成本,計算整體效用應大於原有制度 產生淨收益,假使新制度改變無法擴張社會利益,改變大部人生活環境變 的更好,制度創建形同虛設,喪失其意義。

制度變遷性質可區分為誘制性變遷與強制性二種方式,所謂誘制性制 度變遷,是指某一團體或行動者因應制度設計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

所進行自發性制度變遷﹔而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經由政府擬訂、修正或刪 除法令,所引發制度變遷(林毅夫,1995)。對於任何團體或行動者想要得 到制度服務功能,總會運用各種力量安排制度,來實現自我追求目的。路 徑轉向從停滯到成長或方向轉變,可能是出自上述二次變遷原因,迫使路 徑調整根源,但通常會透過政府體制改變而發生制度變遷(North,劉瑞華

所進行自發性制度變遷﹔而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經由政府擬訂、修正或刪 除法令,所引發制度變遷(林毅夫,1995)。對於任何團體或行動者想要得 到制度服務功能,總會運用各種力量安排制度,來實現自我追求目的。路 徑轉向從停滯到成長或方向轉變,可能是出自上述二次變遷原因,迫使路 徑調整根源,但通常會透過政府體制改變而發生制度變遷(North,劉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