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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共工程採購代辦機制

第一節 公共工程採購代辦之法律基礎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 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亦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7所謂依法規,

分析如下:

第一項 法規依據

按「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第 1 項)。前項採購適用本 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第 2 項)。」、「機關之 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第 1 項)。上級機關對於 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 辦採購(第 2 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 條、第 40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另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本法授權訂定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細則),依本法細則第 4 條規定:「機 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

6 呂明芬,代辦工程專案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以現行工程為例,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92 學年度碩士論文,第 12 頁。

7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第 3 項)。」、同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 個人辦理(第 1 項)。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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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 人員。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 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再依同細則第 42 條:「機關依本法第四十 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一、

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 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二、關 於監辦該採購之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 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三、除招標文件另有 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 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 理之採購。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 關代為行使或辦理(第 1 項)。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 代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第 2 項)。」可知機關委託公共工程採購代 辦之法規依據,有政府採購法第 5 條、第 40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第 42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

表 1:政府採購法與公共工程採購代辦相關條文與立法說明對照表8

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文 立法說明

第 5 條 一、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除由 政府機關自行辦理外,亦有委託法

8 倪春耀,公務機關代辦建築工程施工專案管理能力之研究-以內政部營建署(北二辦)為例,國 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94 年 6 月碩士論文,第 37-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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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第 四 十 二 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 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 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 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

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 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 洽請代辦。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

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 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 購。

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 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準用 前項規定。

20 日以工程管字第 09800166580 號令廢止,該會同日以院授工企 09800166920 函頒「機關洽請代辦工 程採購執行要點」,詳參附件 1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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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相關函釋

有關公共工程採購代辦之相關函釋,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同 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及其他相關函釋,分述如下:

第一款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之相關函釋

政府採購法第 5條第 1 項及第 40 條所稱「代辦」是否包括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代理意旨之授與乙節,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規定洽辦機關與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之關係,以及機關依本 法第 5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之關係,本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 第 1 項第 5 款及同條第 2 項已有明定;其「代辦」性質是否包括民法 第 103 條第 1 項代理權之授與,宜依雙方之約定而定。15

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 機關代辦,所稱「採購」,係指採購之程序,代辦機關不得自行履行該 採購之標的;至於「專業能力」,則宜由洽辦機關自行認定。16

第二款 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相關函釋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洽請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代辦 採購,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有關 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及本會訂頒「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已有 規定,另為釐清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避免因洽辦機關與

1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8 月 30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2614 號函。

1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8 月 3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124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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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機關意見不同致影響履約爭議處理效率,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 代辦採購發生履約爭議而申請調解時,對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同意 與否之權限,並約定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意見不同時之解決方式。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4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47700 號函 釋例,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上級機關」之認定原 則。17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上級機關」,究係指洽 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疑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應視洽 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有無將本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上級機關核定之權限 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而定,其認定原則:1.本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2.倘洽辦機關之上 級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原則,將本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上級 機關核定之權限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則由代辦機關之上級 機關代行該權限。3.未有明確權限授予或委託者,依預算權責推定為 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18

依據行政院 98 年 1 月 23 日召開研商「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 建設投資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會議之院長裁示,工 程專業機關應持續發揮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之功能;本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應建置人力資源調控平台,如有非工程專業機關反映人力不足之 情形,即可透過該平台協調工程專業機關代辦協助。為建立政府採購 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機制,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提升 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特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該

17 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8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20120 號函。

18 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4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4770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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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內容包括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之相關措施,如專案管理、全生 命週期里程碑管控、促參案件適用條件等。19

第三款 其他相關函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 年 9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100392970 號函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方案前經行政院院會於 91 年 9 月 4 日同意備查 後,該會旋即依該方案訂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 點」,於同年 11 月 29 日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推動。該設置要點於 95 年 10 月 30 日修正為「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 要點」,嗣因其階段性目標已達成,業經該會報奉行政院 97 年 7 月 17 日院臺工字第 0970027307 號函同意停止適用,前開 91 年 9 月 18 日工 程企字第 09100392970 號函事項,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爰一併停止適用。20

第三項 我國與美國及加拿大代辦制度比較

目前國內正嘗試從部分代辦轉型為全程代辦模式,但對於因廠商 缺失而造成的工期與成本增加的賠償問題並未列入討論,參考加拿大 的作法是由財政部秘書室審查工程報告,並針對績效不佳的代辦工程 進行調查,裁決損失的賠償責任,國內尚未有可以裁決代辦機關與洽 辦機關的爭議,應建立代辦要點及代辦採購作業手冊,以明訂相關作

19 請參照行政院 98 年 4 月 22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800166920 號函。

20 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 年 3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1178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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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成本 支成本

招標方式 最低標、最有利 標

技術標+價 格標

最低標

績效評估 無 有 有

管理費 1%以下 3% 無,自行申 請預算

環 境 面

廠商資格審查 不良廠商 SELECT Bonding company

承包商破產 重新發包 暫代總包商 施工

兌現履約保 證金、重新 發包

(呂明芬,代辦工程專案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以現行工程為例,國 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92 學年度碩士論文,第 36 頁。)

本文認為現雖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8 年 4 月22 日以院授 工企 09800166920 函頒之「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可供參 考,惟其訂定並無法律授權,又非上級機關或長官規範下級機關或屬

本文認為現雖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8 年 4 月22 日以院授 工企 09800166920 函頒之「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可供參 考,惟其訂定並無法律授權,又非上級機關或長官規範下級機關或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