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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工程採購代辦相關問題之探討-以營建署代辦公共工程採購為例

第二節 營建署代辦公共工程採購之實務操作

本節分就營建署代辦公共工程採購概況、營建署全程與半程代辦 公共工程採購之比較為論述,藉以探討公共工程採購代辦之具體問題。

第一項 營建署代辦公共工程採購概況

營建署主要業務之職掌如次:1.辦理轄區內公務預算及專業代辦 採購道路工程之測量、規劃及設計,協調、督導等業務。2.辦理轄區 內公務預算有關道路、橋梁,雨、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及各機關學校 委託代辦工程之專業代辦採購等業務。3.辦理轄區內建築工程施工及 各機關學校委託代辦建築工程之專業代辦採購等業務。4.全國營建管 理業務及都市、住宅之工程建設,主要辦理台灣生活圈道路工程、污 水下水道系統、國民住宅建設。128行政院 91 年 11 月間指定營建署為代 辦工程採購之專業機關,立法院 93年 5 月一讀營建署組織條例修正草 案,該草案第 2 條第 16 款該屬之掌理事項「關於代辦中央各機關公有 建築物規劃、設計及施工之採購及工程專案管理等事項」,惟二讀因故

128 營建署南區工程處,最後更新日期:

2012-04-27

,最後瀏覽日期:

101

10

17

日,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212&Itemid=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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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擱置,又逢中央政府組織再造,故該署組織條例修正未果。129

委託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之洽辦機關,主要有教育部、國防部、

法務部、財政部、內政部、經濟部、農業委員會、衛生署等,委託代 辦的範圍,包括建築工程規劃設計之審查、工程發包、履約管理以及 驗收等事項。營建署於 89 年至 92 年代辦模式,其中教育部委託代辦 工程案數最多,國防部委託代辦金額最高,但兩者均以部分代辦模式

(發包、履約管理、驗收)為主,而農業委員會與財政部委託代辦案 件低、金額少,但都以全程代辦模式為主,因為該部門並無常設工程 專業人員或是會計人員無法處理工程事務。內政部營建署於 100 年 8 月 8 日以營署建工字第 10029132951 號函,修訂建築工程「全程專業 代辦採購協議書(範本)」130及「非全程專業代辦採購協議書(範本)」

131

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南區工程處 100 年度辦理專業代辦採購工程,

其中國立大學、專科、高中、職業及特殊教育學校工程共 8 件,預計 於年底全部發包完成並接續施工中。由於國立大學、專科、高中、職 業及特殊教育學校為非工程專業機關,遂據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採購代 辦機制及 98 年 4 月22 日行政院院授工企字第 09800166920 號函頒「機 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工程專業代辦採購 營建管理,雙方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前開工程係由各學校評選委託

129 岳吉剛,機關代辦建築工程專案管理招標文件品質影響發包進度之研究-以營建署 92~94 年度 代辦非全程建築工程專案管理為例,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96 年碩士論文,第 26 頁。

130 請詳參附件 3。

131 請詳參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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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及監造,續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工程代辦專 業採購作業(含發包作業及履約管理與驗收),以期有計畫、整體性的 運作施工。132

國防部自民國 88 年起,陸續委託營建署代辦國軍老舊軍眷村改建 公共工程,係自行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及監造,另與營建署簽訂委 託代辦改建工程協議書,僅負責施工預算書圖審查、發包及施工履約 管理,屬半程專案管理態樣,因營建署與辦理設計、監造之建築師並 無契約關係,但卻須辦理專案督導工作,施工督導職責不易釐清及確 實執行,若監造單位對於承包商送檢之材料及設備審查不確實,營建 署只能將發現事實移送洽辦機關處理。承包商係與營建署簽訂工程契 約,即承包商以營建署為爭議、仲裁及訴訟對象。而營建署為代辦公 共工程之專案管理機關,依代辦協議書,營建署負進度管制及施工管 理之權責,即負工程契約執行成敗責任,但涉及工程經費之增加時,

常受洽辦機關預算支出關係,造成無法增加工程經費支出之困境。133 營建署對於建築工程已累積非常豐富執行經驗,常與教育部、法 務部及國防部等非工程專業機關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辦理建築工程 之興建,對於教育部、法務部等機關大部分採完全委託辦理方式,由 營建署辦理初步規劃,甄選建築師規劃、設計,執行工程發包履約管 理,於工程驗收後移交,因屬完全責任,故所產生問題較少。營建署

132 營建署南區工程處,最後更新日期:

2011-12-07

,最後瀏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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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

日,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4210&Itemid=54

133 柯茂榮,營建署代辦公共工程之探討

-

以代辦國防部軍眷村改建工程為例,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 程學所

2003

年碩士論文,第

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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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代辦之工程業主均無直接行政隸屬關係,純提供工程專業採購服 務,以解決非工程專業機關專業人力不足之問題,與土地重劃局及國 道新建工程局以辦理與職掌相關公共工程為主,所發生問題並不相 同,營建署著重於營建專案管理事宜,當雙方有爭議時,循政府採購 法、民法等相關規範為主要解決依據。134營建署將多年代辦工程及多次 採不同分包策略之實施經驗,具體化為代辦建築工程之權責區分表,

已於 93 年 4 月 20 日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工程管字第 09300154400 號函頒發。135嗣於 97 年 2 月修正「內政部營建署專業代 辦工程採購作業手冊」,以為代辦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 作業標準136

第二項 營建署全程與半程代辦公共工程採購之比較

行政院院會於 91 年 09 月 04 日通過「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 中心計畫方案」137,該計劃係整合「資訊彙整公開」、「專業代辦」、「集 中採購」及「底價審議」等良善採購措施,並擴大執行層面,以有效 協助非專業採購機關辦理採購,達到「服務」、「專業」、「效率」、「品 質」之採購目標。另基於營建署兼具工程採購及技術專業之特性,且 以往已具有代辦相關省府及中央部會等非工程單位工程之採購經驗,

故亦具有相當之工程採購經驗。增加指定為各機關工程採購之代辦機

134 柯茂榮,營建署代辦公共工程之探討

-

以代辦國防部軍眷村改建工程為例,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 程學所

2003

年碩士論文,第

20-21

頁。

135 倪春耀,公務機關代辦建築工程施工專案管理能力之研究-以內政部營建署(北二辦)為例,

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94

6

月碩士論文,第

71

頁。

136 請參閱附件

5

,營建署,最後更新日期:

100

10

28

日,最後瀏覽日期:

101

10

17

日,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9893&Itemid=53

137 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

3

30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117890

號函停止適用。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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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之部分模式) 責。

營建署初期原訂接辦之作業規劃均為全程專案管理模式,但因部 分非工程機關業已與相關技服廠商等簽訂委託契約之因素影響,依代 辦協議內容類型:1.由營建署負責設計監造並與承包商簽約的代辦權 理模式。2.業主委外遴選設計廠商,營建署代辦監造並與承包商簽約 為契約主體。3.業主委外遴選設計廠商、監造廠商,營建署代辦與承 包商簽約為契約主體。4.業主委外遴選設計廠商、監造廠商、承包商,

營建署代辦專案管理,業主與承包商簽約為契約主體。國內的代辦模 式現以部分代辦為主,是從發包階段介入到完工驗收,因為是專案後 期介入因此對於廠商的缺失責任,必須先釐清設計缺失或是施工不良 缺失再進行責任劃分,通常是以設計廠商的缺失居多,而設計廠商是 由洽辦機關所遴選,因此洽辦機關必須對此負責。雖然營建署現所代 辦工程以教育部委託營建署代辦工程案數最多,且以部分代辦模式(發 包-履約管理-驗收)為主,而國防部雖是代辦金額最高的洽辦機關,但 也以部分代辦模式為主。而農業委員會與財政部等所委託代辦案件 少、金額低,但其所委託個案都是以全程代辦模式為主,究其原因後 者在於該機關內並無常設工程專業人員無法處理工程事務,因此將工 程採購委託營建署辦理。未來營建署將主要接辦為全程代辦模式。139

行政院原核定之「統一採購方案」140中,指定營建署代辦院屬各機

139 倪春耀,公務機關代辦建築工程施工專案管理能力之研究-以內政部營建署(北二辦)為例,

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94 年 6 月碩士論文,第 47、51-52 頁。

140 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 年 3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11789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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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新台幣 1 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此外「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 中心」督導小組第 2 次會議中,亦決議增加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為代辦工程專業機關,故公共工程由工程專業 機關代辦採購,執行專案管理為未來趨勢。141國內的代辦模式以部分代 辦為主,是從發包階段介入到完工驗收,因為是專案後期介入,因此 對於廠商的缺失責任,須先釐清設計缺失或是施工不良缺失,再進行 權責劃分,通常是以設計廠商的缺失居多,而設計廠商是由洽辦機關 遴選,因此洽辦機關必須對此負責。142為解決洽辦機關使用需求變更致 時程延後之問題,洽辦機關研擬計畫時,營建署即可協助其對相關需 求、建器材設備系統及選用訂定清楚之準則,作為後續規劃設計之執 行依據,若無法於計畫階段訂定清楚之準則,則於執行中由營建署提 出專業建議以利洽辦機關決定。有關最有利標招標之執行方式,宜由 營建署與洽辦機關共同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評選辦法共同辦理。143

目前國內代辦模式以全程代辦、部分代辦與僅代辦採購發包為

目前國內代辦模式以全程代辦、部分代辦與僅代辦採購發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