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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先就本論文題目「公共工程採購代辦法律關係之探討-以法律 行為主體之認定及其權利(力)義務為中心」,概述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與方法及論文架構,以作為本論文之開端。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所謂洽辦機關,係指將所辦理之公共工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 項及統一採購方案,洽請工程專業機關代辦採購之非工程專業 機關。所謂代辦機關,係指受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統一採購方案,洽 請代理中央部會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採購之工程專業機關,目前代辦 中央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專業機關有內政部營建署、土地重劃局及交 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新成立或無工程採購專業編制之政府機關,在 公共工程硬體規劃草創初期,百廢待舉,除了機關本質業務需規劃建 立制度外,更須有公共建設始得以達成其行政目的,此硬體建設尚須 有各種水、電、氣之管線規劃設備,而該等機關因為編制較小,欠缺 工程專業人力或能力,政府採購法第 5 條、第 40 條代辦採購程序機制,

提供其化解燃眉之急,惟公共工程採購代辦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承 攬廠商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端賴當事人間之契約規範,而政府採購法 規定似有未足,以致有待實務、學說之補充,經本論文蒐集、研析相 關資料,相關文獻亦不多,乃興起研究之動機,希望藉由研究結論及 建議引發更多學者專家之深入研究,發揮公共工程採購代辦制度之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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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公共工程採購代辦程序機制有政府採購法第 5 條委託法人或團體 代辦,及同法第 40 條洽請其他機關代辦,本論文以後者為主要研究範 圍,並比較兩者之差異,且彙整研析專書、期刊、論文、法院及行政 機關之見解,由於本研究題目「公共工程採購代辦法律關係之探討」

涉及公、私法律關係,故兼論及之,惟以契約主體之認定及其權利義 務之私法法律關係為中心,並舉營建署營建署代辦公共工程為例,分 析傳統公共工程常見之決標前、後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進而探討代 辦責任延伸之問題,政府採購事件究屬公法事件、私法事件或兼含公、

私法之性質,須先判斷政府採購法規之屬性,有論理上之爭議,故本 論文以全程代辦模式為主要研究範圍,兼論代辦機關與承攬廠商間之 關係,詳如下圖 1。本文搜集並整理專書、期刊、政府出版品、相關機 關及法院見解等有關文獻,分析營建署代辦公共工程案例所訂契約主 體定位,評析相關機關與法院見解之妥當性並強化其說理。

圖 1:公共工程採購代辦之研究範圍(本論文整理)

專案管理單位(PCM)

洽辦機關 代辦機關 設計監造廠商(規劃設計)

全程代辦協議 公開甄選 施工廠商(施工)

第三節 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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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先說明「公共工程採購代辦法律關係之探討」題目之研究 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接著介紹公共工程採購代辦機制,可 分為公共工程採購代辦之法律基礎之建立、與專案管理及統包等類似 概念之比較,此部分請詳參本論文第二章;再來探討公共工程代辦之 相關問題,並以營建署代辦公共工程之實務操作為例,比較公共工程 全程與非全程代辦之差異於第三章;嗣後於第四章深入探討公共工程 採購代辦之法律關係,為本論文之重點,可分成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

機關與廠商間之法律關係,前者可再分成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未涉及 公權力之行使兩部分論述,而後者亦可再分成機關與專案管理、統包 廠商間及機關與設計監造、施工廠商間之法律關係闡明;最後提出研 究結論與相關代辦契約、政府採購法規修正及後續研究之建議,請詳 閱第五章,茲將本論文架構圖列於下供參照:

圖 2:本論文架構圖

緒論(第一章)

公共工程採購代辦機制(第二章)

公共工程採購代辦相關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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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工程採購代辦法律關係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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