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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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公司治理之意義
公司治理是指一種指導及管理企業的機制,以落實企業經營人 的責任,並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及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93。 公司治理的產生是與現代公司相聯繫的。現代公司的根本特徵是在 產權結構上實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相應出現了委託──代 理關係94。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代理行為 中,當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時,就有可能造成對委託人利益的損 害。為了最大限度的克服代理人可能做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委託人必須通過一套有效的制衡機制來規範和約束代理人行為,從 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經營效率,更好的滿足委託人的利益,
因此產生了公司治理這種制衡機制。良好的公司治理應具有促使董 事會與管理階層以符合公司與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的方式為達成營運 目標的正當誘因,協助企業管理結構之轉型,以及提供有效的監督 機制,以激勵企業善用資源、提升效率,進而提升競爭力,促進全 民之社會福祉。公司治理主要目的在於強化公司内部控制及內部稽 核的機制,並加強資訊之揭露以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公司治理在歐美國家隨著經濟的發展,日益受到重視並被積極 推動;在亞洲則自 1997 年金融風暴以後,鑑於經營者之不當行為 致投資人、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遭受損害,國際組織提出應強 化經營者責任之公司治理機率與效能訴求95,因此各國政府紛紛參 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93 劉連煜,前揭註 2,頁 15。
94 代理成本係指在代理關係當中,本人授予權限予代理人代為事務之執行,為了避免代理人
追求私利而違反本人之利益,本人因而所支出之監督成本、擔保成本與賸餘成本。此代理關係 尚可運用於公司中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因為當中亦存有將決策權限託付予經營者之情形,故可
將股東視為「本人」,經營者則屬「代理人」。
95 李智仁,落實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以機關改造與資訊揭露為中心,財稅研究,2006 年
3 月,頁 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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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OECD)96、世界銀行(World Bank)97發表之原則,推 動公司治理。
OECD 將公司治理定義為一種指導和管控公司的制度,公司治 理架構應該促進透明和有效率的市場,建立一致性的法律,並清楚 說明監督、管制和執行權責單位之間的責任分工。OECD 也強調公 司治理的重要性,並將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的原因歸諸於公司治 理不彰,於 1999 年提出 5 項公司治理基本原則(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1999),分別為:
一、 公司治理架構應保護股東的基本權利和決策參與權。
二、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平對待所有的大少數股東及外國股 東。
三、 公司治理架構應鼓勵公司,就利害關係人之法定權益與角 色在創造財富、工作及健全財務等方面積極合作。
四、 公司治理架構應能確保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績效、所有權 及其他重大資訊之正確揭露及透明性。
五、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及有效性監 督。
自 1999 年發布以來,OECD 公司治理原則已被各界公認為良好 公司治理的國際基準。隨後 OECD 於 2002 年召開部長級會議時,要
96 OECD 是全球 35 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總部設在巴黎米埃特堡。其宗旨
為:幫助各成員國家的政府實現可持續性經濟增長和就業,提升成員國生活水準,同時保持金 融穩定,從而為世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其組織公約中提出:OECD 應致力於為其成員國及其 它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穩固經濟擴展提供幫助,並在多邊性和非歧視性的基礎上為世界貿 易增長作出貢獻。OECD 官方網站:http://www.oecd.org/。
97 世界銀行是為發展中國家資本項目提供貸款的聯合國系統國際金融機構。它是世界銀行集
團的組成機構之一,同時也是聯合國發展集團(UNDP)的成員。世界銀行的官方目標為消除 貧困。其所有決定都必須旨在推動外商直接投資和國際貿易,以及為資本投資提供便利。世界 銀行由兩個機構組成: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與國際開發協會。世界銀行與世界銀行集團並不一
樣,後者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該兩項通稱「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多
邊投資擔保機構以及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等 5 個機構組成。世界銀行官方網站:
http://www.worldban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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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於 2004 年之前對前述公司治理原則提出評估報告,經過一年多 廣徵眾意的結果,OECD 乃於 2004 年提出新公司治理原則共 6 項,
提供企業建立一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98。分列如下:
一、 公司治理架構應與法令規章一致,並明確規範不同監督單 位、立法單位及執行單位之權責,以促使市場更透明更有效率。
二、 公司治理架構應保障股東權益並有利於股東權益之行使。
三、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能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包括少數股東 及外國股東。所有股東於其權益受侵害時應能獲得有效救濟方式。
四、 公司治理架構應藉由法律或透過共同協議以確立利害關係 人的權利,並鼓勵公司和利害關係人間在在創造財富、工作及健全 財務等方面積極合作。
五、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即時且正確地揭露任何攸關公司的重 大資訊,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股權概況及公司治理等。
六、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董事會對 管理階層有效的監督以及董事會對公司及股東應負的責任。
而在 2015 年,最新修訂並更名為 G20/OECD 公司治理原則
(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15),新增主張強 化機構投資人的角色、加強防範內線交易等,最新 6 項原則如下
99:
一、 確保有效公司治理架構之基礎(Ensuring the basis for an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和公 平性,促進資源的高效配置,符合法治原則,並為有效的監督及執 行。
98 OECD,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14, at 17-66;劉連煜,前揭註 2,頁 15-17。
99 OECD, 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15, at 13-54;劉連煜,前揭註 2,頁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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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東權益、公允對待股東及重要的所有權功能(The rights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s):保護和促進股東權利之行使,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包括 少數股東及外資股東,並保障全體股東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有效 之救濟。
三、 機構投資人、證券市場及其他中介機關(Institutional investors, stock markets, and other intermediaries):提供投資市場健 全的激勵因素,並規定證券交易所的運行應當有利於促進良好公司 治理實踐。
四、 利害關係人在公司治理扮演之角色(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遵守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之 權利,並鼓勵公司與利益關係人之間在創造財富、就業機會以及促 進企業財務的持續穩健性等方面展開積極合作。
五、 資訊揭露及透明化(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確保及 時正確地揭露公司所有重要事項,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績效、所有 權和公司的治理等資訊。
六、 董事會及監察人(或監事會)之責任(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oard):確保董事會及監察人(或監事會)對於公司的策略 性指導及對經營管理層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及監察人(或監 事會)對公司和股東的責任制度。
另外,同樣也於 1999 年,世界銀行以公司的角度以及公共政 策的觀點來提出有關推動公司治理機制之報告(World Bank (1999) Corporate Governance: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Overview)
100,認為從公司角度(corporation’s perspective)而言,公司治理係 指公司在符合法律與契約的規範中,如何建立機制促成公司價值之
100 World Bank, Corporate Governance: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Overview,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831651468781818619/pdf/30446.pdf, last visited on:
December 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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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大化。此一角度意指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必須要平衡股東 以及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以傳遭公司的長期利益。而從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 perspective)的角度則強調公司治理係指社會在支持 企業發展的方向下,同時要求企業於運用其權利之際,善盡其應有 之責任。此一公共政策角度意指如何建立市場規範機制,提供公司 誘因與紀律,一方面給予公司負責經營者合理的報酬,另一方面並 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101。世界銀行並將公司治理區分為內部機制 與外部機制。內部機制是指公司透過內部自治之方式,來管理及監 督公司業務而設計的制度,譬如董事會運作的方式、內部稽核的設 置及規範等。外部機制是指透過外部壓力,迫使經營者放棄私利,
全心追求公司利益,例如政府法規對公司所為之控制、市場機制中 的併購等。
至於我國則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於第 2 條規定:上市 上櫃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暨與證 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事項外,應依下 列原則為之: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二、保障股東權益。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四、發揮監察人功能。五、尊重利害關係人 權益。六、提昇資訊透明度。
第二節、 國際組織對於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