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
第五節、 我國閉鎖性公司公司治理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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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允許股東以書面協議自行約定本屬董事會職權之公司經營事 務,應符合多數閉鎖性公司參與者之期待,且符合國際趨勢。
除此之外,理論上股東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雖可藉由股東 書面協議處理股東間之法律關係,並設置合理之保護機制,但由於 股東於協商契約條款時,實際上有其能力上之限制,少數股東並無 法藉由協商在股東書面協議中獲得完全之保護194。而事實上股東書 面協議因無法定之標準範本存在,法院仍應從衡平及公共政策之觀 點,確保股東書面協議之執行195。因此,實務上仍可能發生多數股 東壓迫少數股東之情事196。有鑑於此,基於契約正義之確保,股東 書面協議之執行,仍應不得構成壓迫少數股東之情事。
第五節、 我國閉鎖性公司公司治理之建構
我國證券交易所表示,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CGA)於 9 月 29 日上午在香港發布「CG Watch 2016」,此為該機構兩年一度對亞洲 各市場公司治理表現的調查及評等報告。在這份報告中所公布 2016 年評等結果,台灣在亞洲 11 個市場之公司治理排名第四,僅次於 新加坡、香港、日本,與前次 2014 年排名第六相較,名次進步兩 名。另分析我國得分結果,本次總得分比率為 60%(在所設計指標 的得分率),創下 ACGA 自 2003 年開始進行評等以來最高,與 2014 年相較則進步 4%,亦為 11 個市場中得分進步最多。另值得注意的 是我國在 2014 年的評等結果已較 2012 年進步 3%,兩次調查結果 共進步 7%,顯示我國主管機關在 2013 年發佈公司治理藍圖以來,
推動成效已受到國際推動公司治理機構的高度肯定197。
194 Manuel A. Utset, A Theory of Self-Control Problems and. Incomplete Contracting: The Case of.
Shareholder Contracts, 2003 UTAH L.REV. 1329 (2003).
195 Robert A. Ragazzo, Toward a Delaware Common Law of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s, 77 WASH.U.
L.Q. 1099, 1100 (1999).
196 Jeffrey M. Leavitt, Burned Angels: The Coming Wave of Minority Shareholder Oppression Claims in Venture Capital Start-up Companies, 6 N.C.J.L.&TECH. 223, 237-256 (2005).
197 亞洲公司治理排名,臺灣躍居第四,證交所新聞稿,2016 年 9 月 29 日,資料來源:
http://cgc.twse.com.tw/pressReleases/promoteNewsArticleCh/1355,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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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順利推行公司治理制度,以吸引國際資金投入,於 2001 年 11 月修正公司法,允許非股東身份者擔任董事、監事人;放寬 董事、監察人的選任方式,增訂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外,更積 極於 2002 年 3 月 31 日成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同時於 10 月發佈 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核定之證券交易所及櫃台買賣中 心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2006 年 1 月證券交易法修 正條文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制度並強化董事會職能、結 構與運作。
在台灣的產業組成結構中,有 97%的比例屬於中小企業,其中 閉鎖性公司為數不少198。中小企業具有靈活、反應速度快的特性,
在應付突發狀況與調度時,也較大型企業有彈性。然而,正因其規 模較小,經常會發生自有資金不足、會計制度不健全、財務結構薄 弱以致於無法取得銀行信任等問題。此外,中小企業易受外在環境 波動的影響,若無法找出核心競爭力,則容易被市場所淘汰。
台灣的中小企業多半為個人創業,具有濃厚的「家族色彩」,
而家族企業最為人詬病的問題,正是董事會缺乏監督制衡的力量、
經營權與管理權未能分離、家族股東忽視其他利害關係人與股東權 益、以及缺乏制度造成過於人治等問題,以致於企業在規模擴大或 轉型時,無法順利擴張成長。然而,公司治理機制正提供一套制度 面的建構,使企業在制度化之後,能夠更健全的發展,而非倚靠單 一管理者的才能來管理企業,更確保了所有大少數股東以及利害關 係人的權益,使企業在世代交替時可以順利接班,能夠達到穩健成 長、永續經營的目標。再加上近年來 E 化的風潮以及加入 WTO 的 挑戰,更是考驗著中小企業在時代潮流中的應變能力。相對於市場 的快速擴大,中小企業的競爭對手也由本國企業轉變為世界各國的 廠商,可以說是全球化的競爭局面。對台灣的中小企業而言,早已
198 依據經濟部商業司統計,截至 2016 年 12 月,閉鎖性公司登記家數已經多達 385 家。經濟 部商業司網站閉鎖性公司專區: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N=15,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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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低成本的製造優勢,目前來說,已經無法和一些開發中國家 的低價品競爭。因此,台灣的中小企業必須發掘與培養本身的核心 競爭力,同時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全球市場中 佔有一席之地。
參考前述各國際組織對於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的建議,主要 是以內部機關上作更嚴謹的設置。相較於公開性公司,更加著重在 除了提高董監事的獨立性之外,針對經營與所有合一的特性,加強 財務與會計上的內部監控以及增加董事成員的多元性。因此閉鎖性 公司在有限的資源下,還是可以掌握以下原則來建立適當的內部控 制:設置職位應權責分明、財務與會計各自獨立以及強化人事之內 部監控,加強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除此之外,我國更應明文規 定調整閉鎖性公司公司治理之股東書面協議制度,參考美國相關制 度對於股東書面協議的類型、內容以及限制等等做明確的規範,配 合閉鎖性公司其閉鎖性的特質,給予經營者彈性利用之空間。
企業經營之成敗,端視企業之管理是否適當,管理者如何取得 並了解企業眾多之經濟資訊,從而作最有效之規劃與運用,有賴於 建全的內部控制程序。而内部控制的推行,需要靠全體員工的配合 與執行,才能發揮功效。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將可以為閉鎖性公司帶 來較多的外資投資,因此將來可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櫃公司進 行大樣本的研究,藉由交叉分析比對,可以更了解台灣公司治理機 制的全貌。或是以個案訪談的方式,分別對中小企業或大型企業進 行研究,將可以更深入了解台灣企業實踐公司治理機制背後的原因 及困難之處。
就目前而言,我國政府主管機關將公司治理的施行對象設定在 上市上櫃公司,然一套好的機制是不應該將任何人排除在外,尤其 是台灣的經濟主體──中小企業。目前「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並非法律層級的強制性規範,因此本文建議短期規劃上相關政 府主管機關應擴大公司治理機制的適用範圍,配合各縣市中小企業 協會的宣傳與推廣,將對象擴及至中小企業及早期的上市上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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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並設置公司治理的官方監督控管機制,定期針對適用對象之公 司治理機制作稽核。遠程規劃則是設立屬於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 規範守則,並參考英國及香港對於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建議內容,
強化我國中小企業之公司治理。
第六節、 小結
承前所述,公司治理兼具內外部機制,內部機制主要在規範公 司的決策核心組織董事會,配合外部監理機制,規範董事會組織及 董事權責,促使公司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落實公司經營者 與管理者之責任,保障股東權益並促進公司全體最大利益,確保公 司的永續經營。然而,我國中小企業普遍不重視公司治理,更遑論 閉鎖性公司,如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成為經濟蓬勃發展首當 其衝的難題。
在歐洲率先制定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後,顯見 此議題已受到國際上的重視,主要著重在強化董事會之內部結構。
雖然實務守則是建議性質非強制性的,但對於有心健全公司治理的 中小企業而言,實務守則之制定與發布提供了明確的方向。在香港 中小企業管理指引詳細分類中小企業並提供公司治理的建議與引 導,對中小企業之公司治理的重視非常值得我國參考。
由於股東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以股東書面協議處理股東間之 法律關係,股東書面協議通常會強化股東之權限,而限制或縮小董 事會之權限,改變公司治理機制。我國對於股東書面協議制度仍還 在初始階段,可通過參考美國行之有年的股東書面協議法制建構更 完善的機制。此外由於少數股東並無法藉由協商在股東書面協議中 獲得完全之保護,法院仍應從衡平及公共政策之觀點,確保股東書 面協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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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護機制與救濟模 式
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之閉鎖性中小型公司,其代理成本顯 然較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公開性大型公司為低199,且因中小型股 份有限公司通常並未申請上市、上櫃或公開發行,其股份轉讓形式 上雖自由,但在無次級流通市場之情形下,卻受到實際限制,因此 現行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所採行之多數決原則及董事會中心主義 等制度設計,如全盤適用於股東人數較少、缺乏次級流通市場及股 東直接參與經營之閉鎖性公司,是否會對少數股東造成嚴重不合理 之結果,值得深入探討200。質言之,就閉鎖性公司之少數股東而 言,一方面無次級流通市場存在,其股份轉讓具有現實上之困難,
顯然無法輕易收回投資;另一方面,因其持股數較少,並無業務經 營之主導權或控制權,一旦受到控制股東或多數股東之壓迫,在我 國現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制下,其權益是否能充分獲得確保,實為亟 待研究之課題。
在外國行之多年的閉鎖性公司法制,討論最多的是少數股東受
在外國行之多年的閉鎖性公司法制,討論最多的是少數股東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