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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護機制

第四章 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護機制與救濟模

第二節、 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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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乃至於採取黃金股制度282(golden share)。我國也在閉鎖性公 司打破了一股一表決權之原則,參考日本會社法以公司之屬性而作 不同規範,亦即於閉鎖性公司完全劃歸章程自治之範疇,而非閉鎖 性公司基本上須遵守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例外得發行表決權特別 股。並且,因非閉鎖性公司存在著股東集合行為以及策略性選擇問 題,如對於表決權特別股之發行,未課予任何限制,則有可能侵害 原有股東或投資人之利益283。因此,我國閉鎖性公司專節完全開放 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黃金股等特別股,乃是公司法一大改革。

理論上,藉由種類股份制度之引進,將特別股之發行多樣化,

賦予特定股東享有特殊權利或限制特定股東之權利行使,雖有助於 公司引進新資金,但因發行新股之決定權,仍由控制股東及董事會 所主導,因此如控制股東及董事會濫用其權限,而為不公平發行新 股之決定,反而可能使少數股東陷於更不利之地位284

第二節、 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護機制

股東於投資進入公司後,由於閉鎖性公司性質封閉,股東人數 少、缺乏次級市場可供出售股票退出公司,若法規無特殊規定,首 先於進入公司前便應做好股東書面協議的規劃及約定,以免進入公 司後遇有糾紛,卻又苦無解決之道。然而多數股東仍可藉由其掌控 董事會及股東會之優勢,對於公司法上規定由股東會決議通過之重 大事項,少數股東可能成為控制股東獨佔利益的阻礙,於是可能引 發控制股東採取壓迫手段以排除少數股東參與決策或減損少數股東 利益。若經由本文前述股東書面協議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建立,仍然 發生多數股東壓迫少數股東的不公平現象或是因股東不合而產生公

281 Id. at 35.

282 關於黃金股制度之中文介紹,參閱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元照出版,2000 年,頁 299-301;王志誠,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台灣經驗,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5 期,2004 年 9 月,頁 18-20。

283 蔡英欣,股東表決權分配之規範模式,台大法學論叢,第 38 卷,第 2 期,2009 年 6 月,

頁 71。

284 王志誠,前揭註 1,頁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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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僵局285無法打破的情形,由於閉鎖性公司的股東不若公開發行公 司的股東可將股份任意轉讓,又或者股東不願意被迫離開公司,此 時就需要司法的介入,以提供股東解套的管道286。英美國家對於此 種情形所提供的救濟管道非常多元,包括由少數股東向其他股東主 張因違反受託義務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或強制公司或股東購買其他股東之股份等等。以下將討論股東進入 公司後之紛爭解決機制,主要以透過訴訟追究責任及向法院訴請裁 定解散公司作介紹。

第一項、 透過代表訴訟或直接訴訟追究責任

儘管董事經營公司是以股東之利益為優先,然而,董事現實上 乃服務於公司,因而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依據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公司之法律關係為委任關係。董 事依據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為當然負責人,故其執行業務時依公司 法第 23 條第 1 項應對公司負忠實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 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當董事透過與公司交易之方式來為利 益輸送而致公司受有損害,已違反忠誠義務。由於此時受有直接損 害乃是公司,理論上須由公司向該違反忠誠義務之董事起訴請求賠 償。由於公司是否提起訴訟乃是由董事會決定之,此時難以期待董 事會決定對其中之董事提起訴訟,為解決此一問題乃出現代表訴 訟。此一制度,由個別股東代表公司向違法之董事提起訴訟。

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對於法院在區分 直接訴訟或代表訴訟上,係建議採行以股東是否受有直接損害為判

285 公司僵局係指擁有同等權利的股東之間或股東派別之間意見相左毫不妥協的情況,由於公

司機關內部發生對抗,導致公司不能正常運轉,而使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職能之停滯狀態。公司 僵局類型可分為股東會僵局與董事會僵局,在股東會表決時與董事會表決時,各就會中表決的 內容事項有不同意見,而僵持不下,讓整個會議表決陷入僵局的情況。由於在閉鎖性公司中,

股份轉讓有其限制,若異議股東對於某些事項持相左之態度,但又面臨股份不易轉讓之狀況,

讓少數股東經常陷入困境之中,最後很有可能導致其投資遭長期鎖定而無回收之可能,最後僅 能選擇訴訟一途。

286 朱德芳,論公司法下董事會發行新股之權限與責任──以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股份交換

制度為核心,兼論股東優先認股權之存廢,政大法學評論,第 115 期,2010 年 6 年,頁 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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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標準287。依據「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288所謂直接訴訟係 指股東為了填補其所受之損害或強制他人履行對自身之義務所提起 所之訴訟。因此,原告股東之主張須非因公司受有損害或他人對公 司義務違反,而間接造成對股東權利上之侵害。換言之,倘若股東 在舉證上係以證明公司受有損害或存在對公司義務之違反方得以勝 訴,則該訴訟應被視為代表訴訟。

以下將介紹代表訴訟與直接訴訟二者之意義及差異,並且在閉 鎖性公司在存有水平代理成本之情況下,應允許少數股東對被告董 事提起直接訴訟,方足以獲得有效以及適當之賠償。

一、 代表訴訟

代表訴訟,係指董事對公司應負責任而公司怠於追訴,由股東 為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之訴訟289。申言之,當董事因違法或其他 情事而損及公司利益而須由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時,由於涉及董事 自身利害,難以期待董事會對「自己」提出訴訟,為避免公司怠於 對董事提起訴訟290。儘管董事經營公司是以股東之利益為優先,然 而,董事現實上乃服務於公司,因而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依據公 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公司之法律關係 為委任關係。董事依據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為當然負責人,故其執 行業務時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應對公司負忠實義務,如有違反 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當董事透過與公司交 易之方式來為利益輸送而致公司受有損害,已違反忠誠義務。此時 受有直接損害乃是公司,理論上須由公司向該違反忠誠義務之董事 起訴請求賠償。

由於公司是否提起訴訟乃是由董事會決定之,此時難以期待董 事會決定對其中之董事提起訴訟,為解決此一問題乃出現代表訴

287 Glen G. Morris,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s: Louisiana Law, 56 LA.L.REV. 583, 588 (1996).

288 A.L.I.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7.01(a) (b) (1992).

289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增訂六版,2007 年 11 月,頁 290。

290 王文宇,前揭註 91,頁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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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故代表訴訟之提起,是以公司就其權益有所主張為前提,將屬 於公司之訴權例外允許由股東代為行使291。因此,股東取得代表訴 訟之訴訟權源係源自於公司權利之消極不行使,而由股東代為行使 之結果,也是一種股東對公司監控的平衡設計292。代表訴訟主要適 用之案例,例如:涉及公司與第三人之契約、浪費公司資產、掠奪 公司機會、併購交易時違反忠實義務等293

我國股東代表訴訟機制主要規範於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15 條。此一制度立法目的係為解決監察人可能無法有效擔任追訴董事 任務的疑慮,蓋現實上無法完全期待公司對負責人追訴責任,故允 許少數股東得以據此代表公司提起訴訟294。依據公司法第 214 條為 提起代表訴訟之起訴之要件上有:一、具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之限 制: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 對董事提起訴訟。此處提起代表訴訟之股東,其人數可以為一人或 數人295。二、書面請求監察人起訴且監察人於等待期間未起訴:股 東代表訴訟之提起,起訴股東須先以書面通知公司監察人請求對董 事提起訴訟為前提。其中書面通知公司監察人提起訴訟,股東必須 要符合前述「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方具有法律效果。換言 之,若未達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之股東向監察人請求起訴,監察人 並未因此而取得訴訟發動權、請求股東也無法於等待期間 30 日 後,代位公司起訴296。倘若監察人受股東請求後 30 日內「拒絕」

股東之請求,仍須等待 30 日且監察人未起訴時,方可起訴。設有 監察人怠於提起訴訟此一要件,主要因為董事責任之追究,畢竟屬 於公司,故由股東先請求公司之監察人行使,待其怠於行使時,始

291 曾宛如,少數股東之保護與公司法第二三條第二項—兼評台南高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二二號判決及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59 期,2008 年 8 月,頁 271。

292 廖大穎,企業經營與董事責任之追究,收錄於氏著:公司制度與企業組織設計之法理,一

版,2009 年 1 月,頁 184-185。

293 JAMES D.COX,THOMAS LEE HAZEN &F.HODGE O’NEAL,CORPORATIONS 404-405 (1997).

294 劉連煜,前揭註 2,頁 499。

295 同前揭註,頁 500。

296 周振鋒,論股東代表訴訟的變革方向──以美國法為研析基礎,政大法學評論,第 115

期,2010 年 6 月,頁 28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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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代公司行使此一訴權297。換言之,股東取得代位公司提起訴訟之 正當性,乃是窮盡內部救濟途徑的程序要求298

原告股東在通過起訴要件以後,於訴訟開始時可能面臨被要求 提供擔保金,在訴訟結束後則可能發生賠償責任之問題。依據第

原告股東在通過起訴要件以後,於訴訟開始時可能面臨被要求 提供擔保金,在訴訟結束後則可能發生賠償責任之問題。依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