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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政府為了建構適合全球投資的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 於新創事業,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第 5 章 第 13 節),自 2015 年 9 月起施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閉鎖性公司)突破原有公司法的限制,賦予企業高度自治空間、

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

閉鎖性公司在組織上具有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之特色,由於股 東人數較少,構成員間通常存有高度之信賴關係,因此,大部分股 東通常擔任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員工,直接參與公司之經營管理

1。其次,就股東之退出機制而言,因股份轉讓受到限制,在外國行 之多年的閉鎖性公司法制,討論最多的是少數股東受到壓迫或不公 平對待(oppression)時,或股東間爭執所產生僵局(deadlock)如 何救濟的問題2。閉鎖性公司由少數的股東所組成,相對於公開性公 司而言,股東的個人特質更顯重要。此時由於公司規模可能較小,

當股東遇到公司僵局或者是多數股東壓迫時,因無公開的次級市場 供其出售持股,因此退出困難。觀諸我國多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商業 結構,閉鎖性公司的數量較公開性公司為多,如前所述勢必產生因 其性質而特有的問題,惟在我國對於少數股東之保護仍然有相當大 的進步空間3。有鑑於此,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保障法制之建構以及 所可能產生爭議的解決等,皆為本文所欲探討的範圍。

1 王志誠,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護,政大法學評論,第 89 期,2006 年 2 月,頁 212。

2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2016 年 9 月,增訂 12 版,頁 662。

3 以世界排名觀之,我國於《2016 經商環境報告》為第 11 名,與去年相較進步 8 名,名次創 下歷年新高,顯示我國經商環境的整體表現確有大幅提升。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保護少數 股東」此指標項目雖有所進步,但相對於其他指標的進步幅度,該項目的表現略顯不足,仍有 更多進步的空間。若與東亞地區經濟發達國家之「保護少數股東」此指標項目分數相較,我國 屈居第五,遜於新、港、馬、韓等國,僅略高於地區平均分數。凡此皆再再凸顯針對「保護少 數股東」指標進行改革的重要性與迫切。邵慶平,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保護少數股東法制之 研究」委託研究計畫,2016 年 5 月,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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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公司治理已為國際企業發展的趨勢,我國目前關於公司 治理的規範與討論皆限於上市上櫃與公開發行公司此類型之大型或 股權分散的企業。從代理人理論的角度觀之,大型公開發行公司的 股東數量眾多股權極為分散,經營管理通常由專業經理人為之,所 面臨的最重要挑戰為專業經理人與股東利益衝突時所產生的代理人 問題。然而閉鎖性公司所面臨最重要的代理問題,則是多數股東濫 權或不公平壓迫少數股東之情形,而在治理上可能面臨的困境多為 因股東意見不合使公司陷入股東僵局,導致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無法 推展的窘境。閉鎖性公司若缺乏公司治理的機制易淪為人治,多數 股東掌握公司大部分權利,公司運作以多數股東之利益為主之情況 下,將大大不利於企業未來擴張或轉型。因此,應積極建立並推展 我國閉鎖性公司的公司治理,在較小型的組織中,若經營者有心建 立公司治理的制度,其效率與成效都會比在大型組織高出許多4。除 了能避免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受到壓迫或是股東僵局的發生機會,

也能使閉鎖性公司在組織尚未擴大成為大型、公開化之公司前就打 好公司治理的基礎,讓公司治理不再淪為口號,而是真正落實於公 司組織中的文化與價值觀5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之研究範圍乃先從積極面著手,除了介紹歐洲率先於 2010 年發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參考各國際組織對 於閉鎖性公司之治理規範建議作討論。此外,針對處理閉鎖性公司 公司治理之重要機制──股東書面協議制度作進一步的探討,以供 我國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建構上之參考。其次,從消極面討論在 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發生問題時,例如多數股東壓迫少數股東或 股東間發生僵局,比較各國的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救濟管道。最

4 陳彥良,中小企業公司治理法制問題之探討,財產法暨經濟法季刊,第 33 期,2013 年 3 月,頁 119-120。

5 林郁馨,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與少數股東權之保障,月旦法學雜誌,第 231 期,2014 年 8

月,頁 14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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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全面性的檢討我國現行閉鎖性公司法制對於少數股東保障之缺 失,並參考各國立法例,透過公司治理基本規範的建構以及適當的 事後法律救濟制度,強化我國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障。

本文之研究方法部分,將以文獻回顧之方式,蒐集國內外相關 議題之既有文獻,以國際組織對於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進行整理 與分析。相關文獻包括國內外學者之書籍、期刊論文、專書篇章以 及國際組織之研究報告等。同時採取比較法之研究方法,參酌美 國、英國、日本等各國之學術文獻以及法院判決,就閉鎖性公司少 數股東受到侵害之情形,董事或控制權股東所應負之責任及其判斷 標準,與相關救濟管道作歸納統整與比較。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為「緒論」。分別論述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 圍與方法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閉鎖性公司之基本概念」。本章論述閉鎖性公司的 意義、界定標準、組織型態與特性。首先,介紹閉鎖性公司之基本 概念為何,並說明閉鎖性公司之組織型態與特性。其次介紹美國、

英國、日本之閉鎖性公司法制規範,說明各國閉鎖性公司之法規範 制度設計。

第三章為「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本章先以 OECD 之公司治 理原則為公司治理之基本意義作說明,接著以各國際組織對於閉鎖 性公司之公司治理建議作介紹,進而分析閉鎖性公司公司治理之困 境。再探討股東書面協議制度用以調整閉鎖性公司股東權利之結構 及經營管理階層之權限,最後根據國內中小企業之公司治理特性加 以分析,提出解決閉鎖性公司在公司治理問題上之因應對策,進而 勾勒出一個我國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模式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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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為「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護機制與救濟模式」。本 章首先討論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地位,詳述少數股東與控制股東 之界定標準、控制股東壓迫行為的認定與態樣以及少數股東地位之 確保。其次分析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護機制,透過訴訟追究責 任或是訴請裁定公司解散以保護少數股東之權益。最後從比較法研 究之觀點,分別探討美國、英國、日本對於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 救濟規範作論述與整理,以供作改進我國相關法制之參考。

第五章為「我國閉鎖性公司法制之審視與檢討」。本章首先介 紹我國 2015 年新增之閉鎖性公司專章內容,並且分析我國對於閉 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保障之缺失與不足,最後重點整理介紹公司法全 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於 2016 年 12 月所發布之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建 議中針對少數股東救濟之相關內容。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透過前述章節內容之整理與說明,

所得之結論為我國閉鎖性公司之少數股東保障仍有相當大的空缺與 不足,除了應積極於我國增設閉鎖性公司之公司治理守則規範外,

並確立控制股東之責任法理以及少數股東確保其地位之救濟管道,

以強化我國少數股東之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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