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項 基本 概念
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 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各 種利益,是 CBD 的三大 目 標 之一 ,而由於遺 傳 資源 的利 用 以及後 續 的利益分 享,皆 是以取得 遺 傳 資源 做為開端, 因 此遺傳 資 源取得 法制 的建立 ,是 達成此一目 標 的先決條件。305職是之故,CBD 第 1 條便開宗明義地規定:「本公約的 目 標 是按 照本公約 有 關條 款從 事 保 護生物 多 樣性、 永續利 用其 組成部 分 以及 公 平合理分 享 由利用 遺 傳資源 而 產 生的利 益;實現 手 段包括遺 傳 資 源的 適當 取得 及 有 關技術 的 適 當轉讓 , 但需顧 及對這些資 源和技 術的一切權利,以及 提供適當資金。」
從經濟分析的觀點而 言,利益分享機制是 CBD 用以將遺傳資源提 供 者所 製 造的外 部利益 內 部化的 主 要方式 。 理論上 ,此一 外部 利益的
302 GLOWKA,id. at 47; Columbia Paper, id. at 15-16.
303 GLOWKA,id. at 15.
304 See CBD, supra note 169, para. 88.
305 See Hassemer, supra note 31, at 178.
內部 化代表遺傳 資 源 使用者 要 承擔較 多 的成本 ,因 而 可能減損 其相關 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但 由於 CBD 的締約國至 2005 年 1 月為止已達 188 個之多,且某些非 CBD 締約國的國家如我國也正積極在 CBD 所建立 的 框架 下 制 定有 關 規範 ,故幾 乎 所有的 遺傳資源 使 用者都同受 影響,
不致在這些使用者之 間造成不公平 的情形 。306
此 外, 公平 合理 的利 益分享 機 制, 還 能 夠 提升保 育生物多樣 性 的 經濟上誘因,從而有助於 CBD 整體目標的實現307,由此可見利益分享 機制的重要性。CBD 於第 15.7 條便要求各國應「酌情採取立法、行政 或 政策 性措 施, 以期 與提 供 遺 傳資源 的 締 約國公 平分享研究 和開發 此 種 資源 的成 果以及 商 業 和 其他 方 面利用 此種資源 所 獲得的利益 。這種 分 享 應按 照共 同商 定的 條件。 」 值得注 意 的是, 此一 條文乃 要求作為 遺 傳 資源 使 用 者的 國 家 積 極採取 措 施,以與 遺傳資 源提 供國公 平合理 地 分享 有關 利 益 。蓋遺 傳 資源 豐富 的 國 家也 時常需 要使用 來自其他國 家 的遺 傳資 源, 而遺 傳資 源 較為 缺 乏的國 家有時也會 扮演提 供者的角 色 , 故一 個完 整的 利益 分 享機 制 應包含 基於作為提 供者與 使用者的立 場而採取的各種措施,方能真正達成 CBD 的目標。CBD 的規範對象乃 其締約國,但實際上取得、利 用遺傳資源 者則多半來自 CBD 之規範所 不 及 的私 部門 。在 各國 紛 紛 制定包 含 利益分 享機制在 內 的遺傳資源 取 得 法制 的情 形 下, 為 符 合 上述 條 文的要 求,各國 最 基本的 因應 方式應 是 鼓勵 或要 求其 國 內的 潛 在 遺傳資 源 使 用者遵 守遺傳資源 提供國的相 關規範。308
306 See Powers, supra note 141, at 118-19.
307 See Hassemer, supra note 31, at 183; Seiler & Dutfield, supra note 180, at 110;翁雅欣,
前揭註 3,頁 40。
308 GLOWKA,supra note 90, at 10-12.
第二項 利益分享的方式
力,以及加強遺傳資源原產國的技術
第二款 非金錢利益的重要性
在眾 多的利 益 分享方 式 中,一 般 大 眾 及部 分 國家容 易對金錢利 益 的分享抱有過度的期 待,將遺傳資源視為「綠色黃金」或「綠色石油」
而 冀望 獲 得立即而 大 量 的金 錢 回 饋。其 實 除了部 分預付的費 用外, 大 部 分的 金錢 利益是 屬於 長期 性 的 ,例如 權 利金的收 入等, 而由 於遺傳 資 源 的商 品化往往 具 有不 確 定性 , 因此在 金 錢 利益方 面所能獲 得 的利 益很可能不會太高。313因此,遺傳資源取得活動所帶來的利益,可能將 以非金錢利益為主314,然而部分重要的非金 錢 利益卻常常被忽視,這些 利益包括:315
1. 生物 編目和 生 物 分類學 研 究 ,這類活 動是很多 生物 勘查活 動 的基本 組成 部分, 可 以為保 護和 可持續利用生物多 樣性帶 來 很大幫助;
2. 透過「 增值」 活 動為地 方 經濟做 出貢獻,例 如培育 某種為研 究自然產 品 所大量 需 要 的物種, 然 後把其作 為商品 加以開發 和生產;
3. 如 果遺 傳資 源 使 用者在 利 益分享 協議中作出 保證, 為針對地 方主要疾 病 但 私部門 投 資較少的 科學研究活 動提供 投資或幫 助,則提供國的公共 衛生將因此受 益;
4. 利益 分享 協議 及 根據該 協議進 行 的後續合作 活動可 以建立 起 機構之間和 人 員之間 的 關 係,例 如 在當地某 所大學 和某個國 際科學研究 中心之間建 立 關係, 這 種關係本身是一種 非常重 要的非金錢 利益,經常 有 利於未 來 的重大合 作計畫,並 增加 了獲得國際資助的途 徑;
313 Columbia Paper, id. at 74, 77; Seiler & Dutfield, supra note 180, at 109, 111.
314 Columbia Paper, id. at 86-87.
315 See CBD, supra note 169, para. 77.
5. 加強 實施 及執 行 遺 傳資源 取 得 法制的能 力而提供 的人力和物 力資源。
欲藉由 利益分 享 機制達 成 促進遺 傳 資 源 的 保 育與 永續利 用的終極 目 標 ,遺 傳資 源 豐富 的 國 家不能 僅 滿 足於扮 演原料供應 的角色 ,而 應 致 力 於找 出並 發 展 高附加 價 值的產 品 ,另一方 面則應 提升 其生物 技術 的 研發 與生 產能力 。 由於後 者 需要投 入 大量的教 育、訓 練以及研發 設 備 , 故就 現階 段而 言, 比 較 容易達 成 的 是前者 ,也就是提 高遺傳 資源 的 附加 價值 ,而 非 僅是 單純的 輸 出未經 處 理的原 料。對此一 目標之達 成 , 非金 錢 利 益的分 享可 以提供 許 多幫助, 且遺傳 資源 使用者 也會願 意 提供 相關 的幫 助。 蓋只 有知識 密 集的遺 傳資源 相關 產品才有高 市場 價 值, 這些 能夠 提升 遺傳 資源價 值 的知識除 了來自 當地原住民 社群的 傳 統 知識 外 , 還可以 透過 共同研 發 、人員 培訓、技術 移轉等各種 非金 錢利益的分享來獲得。316由此可知,與其對相對渺茫的金錢利益抱持過 份 的期 待, 較為 實際 的作 法應是 藉 著非金錢 利益的分享 以尋求 國家競 爭力的提升。
第三款 技術移轉與相關爭議
在非金錢利益的分享 方面,相 關技術的移轉是 CBD 相當重視的一 環。根據 CBD 第 16.1 條之規定,這些技術「包括生物技術,且締約國 之 間 技術 的取得 和轉 讓均 為 實 現本 公約 目 標必不 可少的要素 ,因此 承 諾 遵 照本 條規 定 向其 他 締約國 提 供和/ 或便利其得 並 向其轉讓 有關生 物 多 樣性 保育 與 永續 利用 的技術 或 利用遺 傳資源而 不對環 境造 成重大 損害的技術。」相關技術 的取得與 轉讓也 是許多南方 國家所 渴求的,
蓋 這 些技 術 能 夠幫助 南 方國家 提 升基礎 科學技術能 力,使 其能夠由單 純 的原 料提 供者 晉升 為遺 傳 資 源商 業化 利 用過程 的參與者, 進一步 獲
316 Seiler & Dutfield, supra note 180, at 110-11.
取 遺 傳 資 源所 帶來 的附加 價 值。因 此 對 南方國家 而 言,相關 技術 的轉 讓 不 僅可 以有 效提升 其 經濟地 位 , 同時也 有 助於達 成永 續利用 遺傳資 源的目標。317
為了促進上述的技術 移轉,CBD 第 16.2 條要求各國「應按公平和 最惠條件,包括共同商定的 減讓和優惠條 件提供或給予便利」,第 16.3 條 並 規定 各國「 應酌 情採 取立 法 、 行政或 政 策措施, 以期根 據共同商 定 的 條件 向提供遺傳 資 源 的締約 國 ,特別 是 發展中 國家, 提供 利用這 些遺傳資源的技術和 轉讓此種技術」。此處所謂的技術僅限於有 關生物 多 樣 性保 育與永續利 用 , 或利 用 遺 傳資源 而 不 對環境 造成 重大損 害的 技 術 。詳 言之 , 可 分 為就 地保 育與移 地 保育等 永 續利用的技 術, 前者 包 括 航空 測量設備、 地 理資訊 系 統、整 合 蟲害管理 及其他 農場管理技 術等; 後者則包括組織 培養 、田間 繁殖(field-based propagation)、原 生體融合(protoplast fusion)及細胞冷凍保存等。移轉這些技術的方式 則包含共同研究開發、人 員訓練、生物多樣性探勘的技術合作等。318而 由於許多相關技術其實是掌握在私部門的 公司手中,而非 CBD 所能直 接規範,因此 CBD 便在第 16.4 條規定:「每 一締約國應酌情採取立法、
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私部門為第 16.1 條所指技術的取得、共同開發 和 轉讓 提 供便利 , 以惠 益於 發 展中 國 家 的政府機 構與私 部門,並在 這 方面遵守以上第 16.1、16.2、16.3 條規定的義務。」換言之,對於私部 門所擁有的相關技術 ,國家應善盡 促進技術移轉的工作。319
然 而 ,技 術 移 轉 的相 關 規 定與措 施 卻 也是 最容易引發 爭議的 一個 環節,這是因為相 關技術所涉及 的智慧財產權問題。CBD 第 16.3 條已 明白表示相關技術「包括受到專利和其他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技術」,第 16.5 條則指出「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可 能影響到本公約的實 施」,因 而 各 締約 國「 應 在這 方 面遵 照 國家立 法 和國際 法進行合作 ,以確 保此
317 Seiler & Dutfield, id. at 16.
318 Seiler & Dutfield, id. at 24-25.
319 Seiler & Dutfield, id. at 25.
種權 利有助於而 不 違反本 公 約的目 標 。」此等 規定引 起了 美國及北方 國 家產 業界 的疑 慮, 認為 此 等 規定形 同 允許締約 國限制 或忽視智慧 財 產權,同時也 會導致相關 生物技術的 強制授權。320實則,CBD 已經考 量到這一點,例如第 16.2 條即指出當「技術屬於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 的 範圍 時, 這種 取得 和轉讓 所 根據的 條 件應承認 且符合 智慧財產權 的 充分有效保護」,而第 16.3 條也表明技術移轉必須「根據共同商定的條 件」,亦即不得 採取片面的強 制授權方式進行移轉,且必須「遵照國際 法」來進行,從而應不致違反 TRIPS 協定的有關規定。321事實上,人 員訓練及能力建設等 技術移轉可輕 易透過契約加以實現322,而涉及智慧 財產權時所產生的問題也可以透過相同的 方式協調解決323。
第三 項 共同商定條件
共同商定條件是 CBD 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據 CBD 第 15.4 條的規 定,遺傳資源之取得應按照共同商定條 件進行,而 CBD 關於利益分享 的規定也都不忘強調 利益分享應以 共同商定條件為依據,例如第 15.7、
共同商定條件是 CBD 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據 CBD 第 15.4 條的規 定,遺傳資源之取得應按照共同商定條 件進行,而 CBD 關於利益分享 的規定也都不忘強調 利益分享應以 共同商定條件為依據,例如第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