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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公民參與及公民社會

就本研究而言,藝文界參與反國光運動的理念應用社會行銷的原理與技術,

促使所欲影響的對象自願地達成環境保護之社會公益目的,其發揮的主要影響力 在於擴展公民參與的管道及提升公民意識,進而累積社會資本建構公民社會。本 節擬以公民參與及公民意識說明非營利組織及社會運動為目前公民參與所普遍採 用的方式及途徑;而參與藝文界反國光石化運動所發起的藝文行動,即為實踐公 民參與的過程,並試圖探討藝文界如何透過策略性的串聯行動,擴展公民參與的 管道,促使目標對象提升公民意識,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進而累積社會資本建 構公民社會。

壹、 公民參與及公民意識 一、公民參與

余致力(2002)則指出在一個民主國家裡,政策的形成必須要以多數民意為 依歸。因此,民眾對特殊公共事務意見之表達,可分成「直接表達」與「間接表 達」兩大類,如下圖2-3-1。

圖2-3-1 公民參與的方式 資料來源:余致力,2002:p39。

鴻志、周士雄(1996)認為,公民參與的方式包括民意調查、訪談、諮詢站、座 談、協調會、公聽會或說明會、研討會、組織社會工作站、民眾委員會、訴訟與 仲裁及大眾媒體等(施鴻志、周士雄,1996)。王俊隆(2004)認為,除正式參與 的管道之外,抗爭也是參與的一種。傅恆德(2000)則認為「正規的(或傳統的)

參與如競選活動、為政黨拉票、遊行造勢、投票、進行合法的遊行示威等。而非 正規的(或非傳統的)抗議性行為,包括非法的罷工、阻斷交通、佔領公共建築、

與警察或其他示威者發生肢體衝突、或加入團體使用武力進行推翻政府等行為」。 松敏麗(2006)綜合各學者分類方式,提出從「參與的主體」以及「參與的場 域」將公民參與歸納為兩大類:

參與的主體:包含「集體參與」以及「個別參與」的形態。集體參與強調民眾 是藉由實際參與民間團體、非營利組織或者利益團體等方式,再由組織的方式進 入公共參與的領域中,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主要的目的,在於藉由直接涉入政策制 定過程以影響決策的結果,大多數民眾會透過參與利益團體,或者集結成特定偏 好組織,運用集體的方式整合歸納民眾之意見,並設法喚起相關單位對於利益團 體與偏好組織的重視,更進一步接納團體之意見。個別參與是指,民眾不尋求組 織、集體的力量,而各自運用投票、寫信、電話、行政訴訟等方式表達個人之意 見與觀點,此方式之影響力較微弱,因此,多數依然採取集體的意見表達居多。

參與的途徑:在參與的途徑部分可分成「直接參與」以及「間接參與」。直接 參與意指政府主動的開放制度化的參與管道,邀請民眾參與公聽會、說明會等各 種公開的會議,或者組成公民委員會,針對特定的議題進行對話與討論,此類參 與方式可直接的與相關單位接觸與交換意見,相對民眾之意見較容易被重視與採 用。間接的意見表達即指民眾沒有實際的進入政策過程中,採取如寫信、電話、

email 的方式表達意見、擴大議題以爭取更多的支持,例如示威遊行、抗爭等較為 激烈的手段,強化輿論的壓力迫使決策者不得不關注民眾的意見,並改變政策方 向(松敏麗,2006)。

孫本初(2005)指出,非營利組織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可彌補市場機能與

資料來源:松敏麗,2006:p44。

松敏麗(2006)表示,當非營利組織無法透過溫和的參與方式表達意見時,

或者非營利組織的訴求未能得到政府相關單位的回應與有效解決時,非營利組織 將轉由採取較為激烈的手段,迫使政府正視問題,例如遊行、示威、抗議等,藉 由動員各利害關係人、或者關注相關問題的民眾,凝聚公民力量(松敏麗,2006)。

顧忠華(2012)更指出,現代公民社會不能只藉由法律來保障個人的公民權利,

力、擴大參與機會等種種功能,使得「社會力」的能見度和影響力提高,有效地 分散了原本集中在政治系統和經濟系統中的權力,為一個成熟、開放、理性的公 民社會奠下了基石。

綜合上述,歸納學者對於公民參與方式,指出非營利組織及社會運動為目前公 民參與所普遍採用的參與方式及參與途徑。且,非營利組織所發揮的社會功能更 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得以促使社會能見度及社會影響力之提高。因此,本研 究將公民參與的方式與途徑聚焦於民眾實際參與由非營利組織所倡導之「反國光 石化運動」。

二、公民意識

近年來國際的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經常串聯推動全球議題的討論,更象徵著「世 界公民」參與層面的擴大,包括基本人權、生態保育、永續發展、兩性平等、弱 勢福利、國際和平,乃至民族自決等等,都已形成世界性的文明準則,台灣不應 自外於「全球公民社會」的種種脈動(Beck, 1997)另一方面,台灣本土的社區營 造、教育改革及社會運動等進步力量,也漸漸聯手為「公民社會」奠立根基,其 所鼓吹的價值,是公民們不能只想獨善其身,如果自己不關心公共事務,最後可 能使自己和下一代的鄉土、人格、文化、環境、生活品質通通受到破壞(顧忠華,

2012)。

現代的民主國家,政治並非少數政黨或政客可以壟斷的,政治既是「眾人之 事」,意味著每一位「公民」享有著充分的基本權利,並有足夠的機會來行使「公 民權」和「參政權」。這類的概念即使大家耳熟能詳,卻不見得了解相關內涵,尤 其台灣過去的民主觀念,經常只集中在關切大大小小的選舉競爭,使得一般民眾 對於「選民」的行為模式比較熟悉,但是涉及到在非選舉期間還可以持續參與公 共政策討論的「公民」身份和意識,似乎變不甚了解(顧忠華,2012)。

在一個公民社會的體制中,從事任何有關國家與社會的公共事務,最優先及最 根本的考量即是公民資格與公民意識的確立;公民意識不僅是建立一個現代國家 和現代社會的基本條件,更是民主政治的根本精神所在(陳其南,1992)。

鄭錫鍇(1993)認為,公民意識是以權利、義務和資格為基礎,在特定時空背 景下所產生的意識,而這種意識能主導人民對於政治或公共事務的行為表現。而 吳英明(1999)則認為,公民意識亦指人民能清楚地認知自己是社會中的一份子,

並對所生存的社會有強烈的認同感,知道自己的好壞與社會整體的進步是息息相 關的,且願意盡力推動所屬社會之文明。

莊文忠(2000)亦指出,對於公民意識的內涵與範疇的認知,不能抽離當下的 環境脈絡,否則將失去其隨著時空條件改變而變化的意義。這也是為何政治思想 中有關公民意識的討論,早期主要是聚焦在公民對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上;相對地,

現代社會思想的焦點則放在扭曲和限制公民權利的社會結構上,包括社會階級、

性別和種族等(Isin & Turner, 2007);後現代社會的討論則是企圖打破國家為單一 權力中心的框架,將公民意識放在全球化的脈絡下檢視,強調普世價值的接受與 遵行,尋求建立全球公民身份的可能性(莊文忠,2000)。

因此,莊文忠(2000)指出,公民意識發展脈絡因受歐美公民社會、公民組織 等概念之影響,故而公民意識被賦與社會性的意涵,強調個人對社會責任的實踐,

主張公民所指稱的是不以個人私利為行為準則,關心並參與公共事務。

蔡育璟(2008)則認為,公民意識因時空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然而,其根 本的內涵都是著重於公民對自身所處環境的瞭解。台灣同志遊行聯盟(2004)亦 提出,公民意識可視為對社會公共事務、共同利益在整體中的「參與意識」,並積 極表現自己的主張與關懷、進入辯論與決策之中(引自林冠汶,2008)。簡言之,

「公民意識」是民主進步的道德努力,意味著對公共利益更主動的政治參與。林 冠汶(2008)則認為,公民意識之定義為在符合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基礎之 上,以理性的態度即民主的方式,從凌駕於自身利益的立場,主動參與公共事務 的一種觀感(林冠汶,2008)。

綜上所述,本研究認為公民意識的核心價值為公民參與,即人們清楚地認知

貳、社會資本與公民社會

(2000:93)

Albrow 「能提供產生社會秩序、社群組織、和可靠社會關係的基 動而讓合作得以可能。」(1998:619)

Bourdieu 「一種真實或潛在的資源總和。而這種資源是源自於擁有 一種長期穩定的網路關係。」(1986:248-249)

Brehm & Bahn 「能夠促進解決集體問題的公民之間的合作關係網絡。」

(1997:999)

Briggs 「所有蘊藏在人類關係中的資源,社會資本是一種行動的 資源,它存在各種不同的層次,包括家庭、鄰居、和社會。」

(1997:112)

Burt 「藉由和其他行為者的關係所獲得使用個人財物資本和人 力資本的機會…它是在不完全競爭下決定成功的最後決定 因素」(1992:8-10)。「在人群中所創造出來的品質。它強調 個人因智慧、教育、與年資所得的回收是部分決定於他在 市場或科層組織的社會結構中所處的位置。」(1997:339) Coleman 「社會資本根據其功能而定義之。其非僅指單一個體,而

Couto & Guthrie 「(社會資本)代表信任與合作的道德資源。」(1999: 64)

Foster- Fishman

& Frnak 「(社會資本)是建立社會關係的過程、獲取社會關係中 的資源,以及利用這些資源去遂行某些目的。」(2000: 2)

Fukuyama 「在團體或組織中共同努力以達成集體目標的能力。」

(1995:10);「一組由成員所共同認可的非正式價值或規 範,它可以促使持成員合作。」(1999: 16)

Hall 「人們定期交往聚會的習慣,彼此互信,以及投入社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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