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麗灣渡假村 BOT 案所涉及議題與分析
第三節 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議題
美麗灣案的發展涉及的議題甚廣,BOT 案的開發又常會影響地方的運作,不 論經濟、環境或是文化問題,因此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時的積極性更彰顯它的重 要,此節將列出反對團體所提出美麗灣案在開發過程中的質疑,以及贊成者之訴 求。
一、 行政程序上疑慮
環保團體所提出的質疑為,民國九十六年臺東縣政府將地目變更,將土地分 割使得美麗灣渡假村的主建物面積低於 1 公頃,而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令 (法令 限定 1 公頃以上土地之使用,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裁定)下進行環評,以及此 案建造過程,例如開發面積的變更、主建物建造地點、開發前後及開發中對環境 造成的傷害提出告訴,並且不定期的舉行宣導與當地住民共同反對,牽制美麗灣 開發案進度。
另外也對美麗灣渡假村的開發行政程序也抱「為什麼環評未通過主體建築物 就已經蓋好?」的質疑,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臺東縣政府對美麗灣渡假村已 經有既定立場,因此控告臺東縣政府及美麗灣渡假村。
「美麗灣那個地方被臺東縣政府公告為山坡地,那山坡地在法令規定你要蓋 這種旅館超過一公頃必須實施環評,那他分割出 9997 平方公尺以為不用環評那 臺東縣政府也配合天衣無縫,那這樣取巧呢可以趕快把我的旅館蓋起來。政府和 業者如果可以從這個例子去想到去反省說,現在是一個高度競爭的社會,政府強 調行政效率什麼都是一昧求快,那開發單位也一樣,把成本、時間成本、規劃都 越快越好只求獲利,表面上已經蓋好了,可是實際上不能營運啊,這樣的效率是 好的效率和決策嗎?應該重要的是我的行政、決策過程中要有充分的溝通,那在 取得最大的共識之下,再去做決策,那之後的執行才能暢通。」96
「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法律問題,大家都對土地都有愛只是愛的方式不一 樣,這個法律問題這麼簡單但是大家怎麼還糾纏八年?美麗灣公司和縣政府的
BOT 合約也明講他要依法辦理土地,結果美麗灣他自己偷雞摸狗,那縣政府也同 意切切切,主體建築快蓋好了才送環評,為了一二期的這些別墅,施工的過程各 位手上資料都有,五萬立方土堆在沙灘上,汙染海洋,這案子完全違法完全汙染,
但縣政府依然包庇,這案子有什麼好談的呢?浪費這麼多的社會成本,縣政府還 一直支持,套好招,結合土地我打不贏我就罰款,重新霸造。東海岸七個開發案,
每個都說汙水零排放,包括美麗灣,汙水全部拿來澆灌澆花,澆了以後呢,還是 流到海洋,等同於海洋放流,依照海洋法,汙水是不可以海洋放流的,可是我們 的環評都是用這種模式在欺騙社會。」97
對開發行政程序上,臺東縣政府是認為在法律的規範之下政府單位依法行政 去處理美麗灣的申請,「先合併後分割」並無牴觸法律,依法美麗灣渡假村是有 權利去申請,地方政府無法阻擋,但是無法申請的部分縣政府也無法給予更多。
「至於媒體說縣府配合他們合併土地後分割,在法令上也沒有規定說他們不 能這樣做。但像是他第三期提出的計畫完全沒有被通過啊,他環境影響評估過 了,但是實際上它實際做的不會這麼多,因為他們給縣府這邊的計畫並沒有被承 認這麼多。例如你房間數的上限就是八十間,就不會再被承認更多。」98
「後來他們在九十五年十二月的時候,提出擴大投資規模,他們希望這個投 資資本可以達到九億,同時還興建什麼渡假型的別墅。那這部份我們縣政府是沒 有同意的。按照促參的相關規定裡面,有提到一個部分是說「得就部分開發啦」,
那時候是認定說可以部份來開發,後來發現連公共工程委員會都很明確的說明以 後,他認為說是要以整體來講,不是說你沙灘不必用沒有建設,就可以免辦。那 我們就按照上級指示來辦理。」99
而美麗灣渡假村對開發程序上的流程也是認為在當初的法令規範下他們是 有權利去這麼做的,在接受《Holiday Inn》建議後擴建二、三期便主動申請環評,
無規避環評的理由,對於投資的廠商來說不必冒風險去遊走法律邊緣。
「當時主管機關,及專業的環工技師都表示,應否實施環評依據法令是看申 請開發的面積有多少而定。有超過標準就要做環評,沒超過就不用申請環評。而 重點在於,申請開發的範圍多少,就只能在申請範圍內進行開發行為。沒有申請 開發的部份,當然就不能有開發施工的行為。依照環評法,不管是 0.1 或 0.9 公
頃,只要『申請開發面積』未超過標準(1 公頃),當然不需要環評,但之後,
若有擴建的部分,就必須包含原來已申請的部分整體判斷,不可能有獨立切割的 規避可能。所以,我們本來只申請開發 0.9 公頃,後因提出擴大計畫才會在九十 五年九月主動送審環評。對廠商而言,投資不怕虧本,最怕的是投資的不確定因 素太高。」100
二、 環評過程爭議
環保團體提出臺東縣政府所邀請的環境影響評估會的評審委員,其專業背景 屬於環境工程的較多,主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不合法之情形,不 僅未依規定力求各領域委員人數之均衡,亦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故環評審 查結論應予以撤銷: 1.上訴人臺東縣政府自製之圈選名單,林宗曾、高志明、
林銳敏、黃益助、陳瑞仁、周志儒、廖秋榮等 7 位委員,上載專長並未有關於人 文、生態等領域之專長,俱為污染防治之環工領域,尤其對照夏黎明教授(專長:
人文地理、區域研究)、被上訴人劉炯錫教授(專長:生態學、森林學、動物學、
原住民生態學)等人之專長顯涉生物及人文社會等領域,卻未被勾選,上訴人臺 東縣政府重複圈選環工領域之委員,乃至為灼然之事實,難謂符合各領域均衡之 意旨,甚至有忽略人文、生態領域,致有實質審查之違法。」101
「在前前任縣長徐慶元縣長在卸任前夕 BOT 案給美麗灣渡假村,後來賴順賢 代理縣長在任內把 5.9 公頃原來是應該要做環評的然後切割一個 0.99 公頃出 來,然後說她沒有超過一公頃所以免做環評就直接發建造,施工到一個程度,主 體建築都已經蓋出來了,他想說他第二期會超過一公頃所以他才來做環評,這是 很明顯的違失。環評委員裁決要停工要罰款,縣政府也接受了,罰三十萬。他一 直都不願意讓他停工,繼續蓋。這時候一些有良心的人員才跟我們環保團體反映, 我們去勘查我們看完之後,實在是覺得這樣下去的話,我們的東海岸我們的都蘭 灣的珊瑚礁生態整個外面的景觀可能不會比知本地區好,水下景觀可能珊瑚遲早 白化,所以我們忍無可忍就站出來。後來法院還是裁決要求他停工,不過他(臺 東縣政府)也很快的,這些環評委員不配合嘛,我就把他換掉,下一波環評委員 總算要配合了吧?我們告訴這些環評委員,不要把你的清譽陪葬在少數幾個政客 上面,環評委員總共 15 個委員,縣政府就佔了 5 位,那這 10 個專家學者裡面沒 有社會沒有人文也沒有自然,全部都是環工,然後給他通過,怎麼可以不按照程
序?海洋調查有海洋調查的,陸域調查有陸域調查的,廢棄土應該怎麼清理都有 他一個程序,怎麼可以說我用表決就通過?那這樣還是不合法,所以我們就去跟 環保署沈世宏署長陳情,很可惜他給我們駁回。也跟監察院陳情,他們也駁回他 們說進入法律當中他們不管了,環保團體對縣政府的控告呢,勝訴,他環評無效,
不過過了一個多月呢我們鄺縣長也上訴,這一任的縣長呢,他不管法院的判決即 停工令,他也不管一審縣政府敗訴他以一個新任縣長繼續協助,給他使用執照目 前正在裝修飯店當中,這些明的暗的漂白水家庭廢水排到都蘭灣去,他地底下的 珊瑚你想他承受的了嗎?他是一個灣他不是一個黑潮帶的走的地方, 也感謝阿 美族都蘭灣部落聯盟的相挺,這就是他們捕魚的地方他們要還我自然主權。」102
「環評不是只有環境生態而已,包含社會、經濟、文化,不曉得為什麼環評 會裡面沒有一個委員懂在地文化的人。莿桐部落已經是瀕臨凋零的文化資產,我 想臺東不是適合這種大型的開發案的發展模式。」103
「美麗灣的環說書裡面完全沒有提到莿桐部落,忽略在地人的聲音。用卑劣 的方式讓我們的族人感情分化、文化分化、傳統文化封閉且快速分裂,有誰知道 原住民弱勢的原因嗎?不就是中華民國進來嗎?全世界都知道用回饋機制對待 貧窮地區是不可行的,包括核廢料(指達仁鄉核廢料)的東西都是全世界斥責的 東西。」104
而臺東縣政府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2 日舉辦美麗灣渡假村案重送環評後的第 1 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會議中臺東縣政府的回應內容對於美麗灣案的開發 恐有既定立場。
「當然在過程當中我們希望這個案能夠獲得通過,獲得大家的認同,所以你們 提出的相關的看法,或者相關的這個計畫,包括回饋,我想既然在這個時間點,
未來在營運的時候不見得只是我們在監督,相關的人員,我們公部門大家也都會 換。不過我想我們在民國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號簽約的時候,當時所
未來在營運的時候不見得只是我們在監督,相關的人員,我們公部門大家也都會 換。不過我想我們在民國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號簽約的時候,當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