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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政策相關研究

在文檔中 臺東縣海岸發展探討: (頁 22-2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環境政策相關研究

由於本研究案例涉及環境開發議題,因此先對我國環境相關現行法規及國內 相關研究進行釐清及探討。 

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影響評估」一詞,是從英文「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翻 譯而來。在全球環保意識抬頭,民眾環保概念增高,國內也開始不斷增加環保議 題,因此許多重大開發案多半都會涉及敏感的環保問題。政府為顧及國內重大開 發所造成對環境之衝擊影響,在民國 8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環境基本法」,來把關重大開發案對環境影響之審核。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法訂立:「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 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此法。」而所謂的環境影響評估 意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 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多方面考量,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

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若未能通過審 查者,不允開發9。 

之後也陸續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 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政府政策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 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等子法及公告10,強化國內環境影響評估法律結構,也反映 出環境議題逐年備受社會及政府單位的重視。 

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環保法規資料中心:http://law.epa.gov.tw/zh-tw/laws/eia.html

10 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3&lname=1330

楊宜潔(2010)11整理出我國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與修訂歷程:我國在民 國 72 年 7 月時,當時主辦環評制度之衛生署已提出相關制度的草案,但受到經 建會之建議修改後再提出。之後隨著衛生署環境保護局之升格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於民國 76 年 8 月向行政院提出《環境影響評估草案》。爾後報請行政院核 准轉送至立法院;因此在民國 80 年由立法院內政司法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在 民國 84 年三讀通過,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 

 

二、 環境影響評估法評估流程

江星仁(2010)12國內目前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流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 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至環保署,由審查委員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 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 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環境影 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作 業要點」、「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等法令規 定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 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如審查結論認為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並應將環 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 揭示,並舉行公開說明會,如果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時 應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 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再舉行公聽會,彙整送 交主管機關。 

11 楊宜潔,《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比較研究與個案探討》,國立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 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12江星仁,《環境影響評估之綠建築議題探討與建議》,國立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 所碩士論文,2010 年。

三、 國內對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文獻探討

蔡志揚(2010)13點出了下列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在實務運作上的問題。

包含「開發行為規避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未能完整呈現開發行為對 環境影響的所有面向」、「司法介入具高度專業判斷餘地的環評審查」、「第一階段 與第二階段環評機制之區隔」等,分述如下。 

「開發行為規避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美麗灣案為例,財團取得卑南鄉加路蘭段沙灘海域上土地,其全案實際開 發面積為達六公頃。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 日所公布的「開 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第 31 條第 13 款第 5 目之規 定,開發一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但美麗灣公司先行分割出 0.9997 公頃地號土地申請建照,先規避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再補送其餘約五公頃 基地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提供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審查。 

此案例為實務操作環境影響評估法流程上漏洞,為避免開發行為規避環境影 響評估,應訂定相關規範。 

「環境影響評估未能完整呈現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的所有面向」: 

臺灣電力公司於 95  年奉行政院核定,推動「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案為 例。亦即擴建深澳火力發電廠,在「蕃仔澳灣」興建距離基隆國立海洋科技博物 館僅約 600  公尺的卸煤碼頭。當時台電的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對生態影響問 題避重就輕,以致環評委員未能明瞭開發案對於環境真正造成衝擊之處,認定無 庸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造成爭議。 

此案涉及爭議點,在於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常為開發廠商隱惡揚善之嫌,致 環評審查內容失真,因此環境影響評估如何汲取多元資訊或審查機制應否藉公民 參與制度發現被掩蓋隱藏之事項。 

「司法介入具高度專業判斷餘地的環評審查」: 

13 蔡志揚,《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實務之檢討與制度建議》,2010/12,技師期刊 57「環境影響評 估與環保專題」,頁 51-58。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為例。此案經行政院環保署先後召開專 案小組初審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但此案的后里地方農民提 出訴願及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所引進光電產品工業廢水毒性 強,且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審查結論也顯示此案將對環境及居民之健康有顯著健康 風險問題,環評委員中具有健康風險評估專業能力者僅一人,雖於歷次審查會議 提出質疑並請開發單位補充說明。然而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並認為對 國民健康無影響,毋庸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有條件通過環評。依據不充 足之資訊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構成行政機關係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 或錯誤之資訊所作成行政處分為由,判決予以撤銷。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 99  年 1 月 21  日駁回環保署之上訴。成為環評審查結論遭法院判決撤銷確定之首例案 件。 

該環評審查結論出於健康風險評估不足情形下所作成,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而 予以撤銷,並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之上訴確定。鑑於司法判決撤銷環評審 查結論,造成已經或正在開發之案件,以及社會與經濟衝擊影響,就環評專業應 享有之判斷餘地如何通過司法審查、司法審查密度之寬嚴等層面問題,實有深入 探討、類型化研究分析之必要。 

「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環評機制之區隔」: 

人民對於可能影響環境之開發行為應有參與之權利。而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 在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前,並未有民眾參與規定,加以環評審查會議之資訊公開 不足,因此於環評審查階段,雖有允許民眾及團體旁聽甚至表示竟見之規定,但 仍有相當比例之案例,在地居民及關心之團體,因欠缺資訊而無緣參與。直至環 境影響評估審查第一階段通過後,始有第 7  條第 3  項舉行公開說明會之規定,

卻由於舉行方式未有明文規定,地方居民仍未必知悉。若環境影響評估於第一階 段即通過審查,民眾時常至審查結論公告後,才得知有此一開發行為,甚至是行 將動工之際才獲悉。 

經本研究實察《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開發單位向 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後,主管機關應將該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公開於網 際網路,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意指民眾在政府機關與開發單位準 備舉行環評審查會議之前,民眾可由網路等資訊收集管道下載相關案件的環境影 響評估說明書,以便了解開發資訊。 

高源平、游千慧(2005)14在我國環境抗爭的議題不斷,現今環評制度上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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