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劇團創立與發展
第二節 戲金與戲路經營
三、 公演執行與困境
20時間:105 年 8 月 5 日(農曆 7 月 3 日),電話訪談曾煥錡先生,參考附錄二,頁 113。
21時間:105 年 2 月 13 日(農曆 1 月 6 日),電話訪談曾煥錡先生,參考附錄二,頁 104。
在 2016 年國曆 6 月 19 日星期日在屏東縣政府演藝廳的廣場公演,此次公演 的企劃書是在一年前申請,當文化處給予確定日期和經費後,團長會衡量日期是 否和民戲撞日,如果撞日他還是會以民戲為先,捨棄公演。這次公演撥給的經費 是七萬元,雖然沒有和民戲撞期,不過依他的想法是找一家廟宇合作,請廟方支 付二萬元含搭建舞臺費和演員的伙食費,這樣的方式因為可以讓廟埕熱鬧,籠聚 地方人心,一般廟宇都會欣然答應配合;如此對團長而言等同有九萬的資金可運 用;不過,此次屏東文化處希望在屏東演藝廳的廣場演出,目的是要為尚未開幕 啟用的演藝廳先行做宣傳,如此就少了兩萬元。另者,文化處要求此次演出的劇 碼是媽祖的故事,若請人寫劇本,一齣普通劇本要價三萬元(他提到友團的《范 蠡獻西施》劇本費是八萬元),再請人編曲則要一萬二千元,若再加舞台搭建費 一萬元,外請燈光音控團一萬六千元,還有五位文武場樂師(原班的兩位,再加 笛子,絃器,打鼓)的公演價碼是每位四千,合計是二萬元,如此尚未包括演員 薪水,卻已遠遠超過預算。於是,團長自己寫劇本和安排曲目,他根據舊有傳統 的民戲加以改編,也可以是把民戲定型化,利用平常做戲的空餘時間排戲,這樣 就不需再額外付演員薪水,然後在演出當天的下午,在文武場、燈光音控都到位 時做僅僅一次的彩排預演。筆者在當晚觀賞臺上演出,演出的劇目是《媽祖得 道》,表演流暢,對白流利,我想這歸功於團長帶團有方、團員認真做戲、還有 無數場戲磨合的默契,而能水到渠成的成就一場成功的公演。
圖 2-1 「神仙」在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廣場的公演,文武場在戲台前。
團長經營劇團常常思索做這場戲的目的是什麼?能實現什麼成果?這場公
演花費八萬多,雖然賠了一萬多,但是他可以藉此次公演來訓練演員的身段和唱 腔,以大家都不願服輸的心裡來操兵,不僅可以提升整團技藝的水平,也可以在 眾多觀眾的注目下,激勵全體演員的士氣,肯定自我藝術表演的價值。
團長提到,屏東文化處給送件申請公演的表演團體的補助金額分為三級,
第一級是二十萬元、第二級是十到二十萬元之間、第三級是十萬元以下,神仙能 拿到的是第三級的金額,而有名氣的友團往往能申請到第二級,友團除了總團,
旗下的子劇團眾多,只要其中一劇團演出,彼此劇團間能互通有無,相互支援,
再大的演出所需的佈景、道具或演員和文武場等軟硬體設備,都可以向總團借,
或許平時都在不同的子團裡,都可以暫時放下成見,同心合力對外做好每一場的 公演。因此,團長自認也有一個盲點,要不要倒貼比補助金額的三倍錢來做一場 更大的公演,以求得下次能核發更多的補助,是不是要這樣賭呢?然而他也擔心 若是承辦人換人,這樣的成果是不會交接給下一任的,那之前的投資與努力豈不 是化為烏有?所以在他以不虧錢為原則的前提下,就變成了惡性循環,文化處給 予的補助仍是不多。團長也考量民國 106 年閏六月,每年的閏月是沒有戲路的,
團長已在籌劃爭取參加民國 106 年閏六月台北大稻埕公演的機會。但是因為後來 申請文件需提出財物證明,團長問了多家銀行都不知該如何申請,只是覺得要參 加文化場的演出,申請的條件限制愈來愈嚴苛,他寧可放棄,專心經營他認為口 頭一諾千金的民戲戲約。他選擇立足現在固好基本盤,做好民戲是他主要的生 路。22
22 時間:105 年 7 月 13 日(農曆 6 月 10 日),電話訪談曾煥錡先生,參考附錄二,頁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