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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第六條的隱含權利

第三章 歐洲人權法院之不自證己罪原則

第三節 公約第六條的隱含權利

儘管並未明示於條文,不自證己罪特權被認為是公約第六條第一項的隱含權 利(implied rights)之一242,而確立其存在基礎的標竿判決是 Funke 案和 Saunders 案。

第一項 Funke 案

1993 年的 Funke v. France 案243涉及搜索、文件提出義務和假扣押程序。1980 年 1 月,三位法國海關官員以自稅務機關獲得的資訊為基礎,在一位高階警察的 陪同之下至申訴人 Funke 的住宅,目的是獲得有關申訴人及其妻「海外資產的詳情

244」。申訴人承認擁有海外帳戶,但聲稱家中並無相關銀行清單。海關隨後進行住 宅搜索,發現並扣押外國銀行的清單和支票簿。隨後,海關透過法院命令申訴人交 出關於海外帳戶和資產的文件,並開啟假扣押程序。

就文件提出命令而言,1980 年 2 月,Funke 向海關回覆其無法提供文件但未 說明理由。1982 年法國法院同意海關的要求,對申訴人發出提出文件命令和 1200 法郎的罰鍰,併處以每日 20 法郎的連續處罰。內國上級法院均駁回 Funke 的上訴。

但就罰鍰執行的部分,因海關對申訴人帳戶直接扣款,申訴人對此執行方式提出異 議並為上訴和最高上訴法院所接受,故海關最後並未獲得罰鍰款項。就假扣押命令 而言,海關的申請理由是將申訴人總價值 100220 法郎的資產作為應負罰鍰及對於 未申報財產之擔保,並獲法院批准。1987 年申訴人 Funke 身故,1989 年 Funke 夫 人欲出售房屋並申請撤銷假扣押。海關並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故假扣押遭到撤銷。

241 Id. at 256-258

242 未明示於第六條,而被認為隱含於第一項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受對抗制法庭審判、武器平 等、在場及有意義地參與審判、審前受法律協助的權利、要求法院審查以非人道、酷刑或誘陷方 式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權利、要求判決附充分理由的權利。

243 ECHR, Funke v. France, Judgement of 25 February 1993, no. 10828/84.

244 海關要求提供的文件內容為:前三年(即 1977 年,1978 年和 1979 年)在慕尼黑

Postsparkasse 的賬戶;華沙維和行動組織的賬戶、Sociétéde Banque suisse 在巴賽爾以及德意志銀 行在凱爾的帳戶、申訴人於萊昂貝格的 WürttembergischeBausparkasse 的房屋購買儲蓄計劃文 件、以及在 Kehl 德意志銀行的股票投資組合。

申訴人向歐洲人權法院主張,政府因違反提出文件命令而施以處罰,侵犯其受 公約第六條保障的公平審判權利。儘管法國政府在前往其住家時並未提出外國金 融帳戶相關的刑事控訴,但確實試圖以法規強迫 Funke 參與和提供資料以協助建 構對其不利之刑事追訴245。政府方主張海關提出文件制度的宣告性質(declaratory nature)使納稅人免於受到繁雜的系統性調查,由此伴隨課予的義務是納稅人應保 留特定期間內的收入和財產紀錄供政府隨時查閱,海關並未額外要求提供特定犯 行的有罪自白或證據。政府的查閱權利受法院嚴密監督,故不會有迫使人民自證己 罪的問題246。歐洲人權委員會支持政府方的主張,認為基於商業與金融事務調查的 特殊性質,無論是提出文件要求或罰鍰均未觸犯公平審判權利。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程序違反公約第六條第一項。法院指出本案海關藉由 具有處罰效果的法規強迫 Funke 提供政府相信存在並有關犯罪的帳戶資料,此舉 代表政府無法或不願意(unable or unwilling)以其他方式取得系爭文件,而是企圖 強迫人民親自提供所涉犯罪的相關證據247。海關法的特殊性質也不足以正當化本 案政府行為對不自證己罪特權的侵犯,故違反公約第六條公平審判之保障。

第二項 Saunders 案

1996 年的 Saunders 案248中,申訴人為 Guinness 公司的負責人和執行長。Guiness 公司因欲併購某公司而與另一間公司展開競爭,成敗關鍵是雙方的上市股票股價。

競標過程中,Guiness 公司股價發生大幅漲跌,而被懷疑藉由秘密賠償其某些股東 的交易損失以拉抬股價。若屬實,Guiness 公司之行為將因未向證券市場揭露消息,

且違反不得資助他人購買自己公司發行之股票的公司法規。此市場傳言引發檢查 員著手調查。

1987 年 1 月 12 日,檢查員向貿易工業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表示有確鑿證據顯示犯罪行為之存在,並於同日由貿易工業部聯繫公訴檢察 署署長(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office, DPP)。其共同決定由檢查員續行調查,

並將記錄轉交皇家檢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並對包括申訴 人

245 ECHR, Funke v. France, supra note 243, §41.

246 ECHR, Funke v. France, supra note 243, §42.

247 Id. at §44.

248 ECHR, Saunders v. United Kingdom, Judgement of 17 December 1996, no. 19187/91

Saunders 在內的潛在被告之刑事調查事宜召開內部討論會議。有關機關都認為有 必要緊密合作以準備起訴。檢查員表示願意配合,但仍保留主導調查的權力249

2 月到 6 月間,申訴人共參與九次貿易工業部檢查員主導的約談。1987 年 5 月,公訴檢察署正式要求警方進行刑事調查,並將檢查員約談所獲資料和文件轉交 給警方。1989 年 4 月,申訴人 Saunders 和其共同被告受非法資助股份收購等多項 罪名起訴。內國審判過程中,申訴人試圖主張其對援助特定股東拉抬股價之違法事 實並不知情,但檢察官援引申訴人在先前檢查員的約談中關於同意支付某合作股 東報酬的答覆內容,作為彈劾申訴人審判中陳述之用。申訴人最後受到虛假會計和 竊盜等有罪判決確定。

申訴人向歐洲人權法院主張其在貿易工業部調查程序中的強迫陳述被作為審 判中證據使用違反公約第六條的公平審判保障。政府方則主張本案被告在調查員 前的任何陳述都不足以單獨構成自我入罪;檢查員的調查過程有充分的程序保障,

包括有司法監督、允許律師協助等;且不自證己罪權利本非絕對權,考量公司詐欺 等犯行追訴的公共利益和困難性等因素,應將公司詐欺和其他犯罪類型予以適當 區分250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程序侵犯申訴人的公平審判權,違反公約第六條第一 項。判決理由中,法院首先將審查範圍限縮於將檢查員約談所得之申訴人陳述使用 於刑事審判中是否干預申訴人的公平審判權。人權法院認為,若使準備性調查

(preparatory investigation)也受公約第六條第一項限制,將大幅損害內國政府對 於管制複雜金融商業活動的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僅關心將約談中的陳述在刑事審 判中使用是否違反公平審判251

接著,法院正面論述不自證己罪特權的概念。法院肯定緘默權和不自證己罪特 權是普遍的國際標準,居於公約第六條所保障公正程序的核心。其理論基礎是避免 被告受政府的不當強迫,因而有助避免司法誤判。不自證己罪特權預設刑事案件的

249 Id. at §23.

250 Id. at §64.

251 Id. at §67.

控方須自行證明案件之成立,不可訴諸於以無視被告意願的強迫手段所取得之證 據。就此面向而言,不自證己罪特權與公約第六條第二項的無罪推定原則有緊密關 連252

回到本案之審理,應判斷的是起訴和審判中使用被告被迫提供之證據,是否因 侵犯不自證己罪特權而終局反公約第六條第一項。首先,法院肯定本案存在法律強 迫(legal compulsion)。因為依據英國公司法,被告有回答調查員提問的義務,否 則將被處以藐視法庭而受罰鍰或長達二年的監禁。接著,就入罪性(incriminating nature)而言,政府主張被告在審判中只有提供無罪的宣稱和有助於其抗辯的回答,

故不屬於自我入罪的陳述。但法院拒絕採納政府主張,認為不應將保障範圍限於直 接導致定罪的陳述,因為即使是主張無罪的言論,仍可能被陪審團用於彈劾被告的 信用性而造成傷害,重點在於強迫被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被引入審判中使用。而檢 方在審判中多次向陪審團宣讀調查筆錄的事實,顯示系爭證據確實被用於降低被 告的信用度,是對申訴人的不利使用253

最後,雖然本案不需要決定不自證己罪特權是否為絕對權,但法院認為包括不 自證己罪特權在內的公平審判權應適用於所有犯罪類型的被告,不可因公司詐欺 犯罪的複雜性而正當化對此權利之侵害。本案調查員約談過程的程序保障措施無 法避免檢方在後續刑事程序將申訴人的陳述作為證據使用254。故本案申訴人的不 自證己罪特權受到侵害,違反公約第六條第一項。

第三項 小結

Funke 案將不自證己罪特權引入公約保障,具有無庸置疑的標竿判 決地位。

Saunders 案則顯示歐洲人權法院認為不自證己罪特權與公約第六條第二項無罪推 定原則之間也有緊密關聯。綜合 Funke 案和 Saunders 案可知不自證己罪特權存在 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之中已無疑義。但因 Funke 案僅以一個段落論述本案程序 違反不自證己罪特權,並未充分說理,對具體的適用範圍貢獻有限255。其完全拒絕

252 Id. at §68.

253 Id. at §72.

254 Id. at §75.

255 Andrew Ashworth, Self-Incrimination in 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 - A Pregnant Pragmatism?, 30 Cardozo L. Rev. 751, 753 (2008); Mark Berger, Europeanizing Self-Incrimination: The Right to Remain

將公共利益納入是否終局違反公約的絕對保障觀點,亦未成為不自證己罪特權的 當然內涵。

此外,Funke 案認為政府在調查階段不得逕行要求人民提供入罪危險文件,否 則人民得以不自證己罪特權為由拒絕提供的見解,與 Saunders 案將準備性調查與 審判中證據使用區分判斷的見解不相容。故此二案仍須與後續判決一併觀察,方可 理解不自證己罪特權的具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