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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說一切有部之諸識不俱起及其相續說

二、 六識的相續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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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識和意識的功能區分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佛教的認識論議題,牽涉到其背後 的解脫論觀點,以及修行應該著力的方向。

二、 六識的相續模型

以上討論了五識和意識的功能,接著本論文將針對認識論的議題,討論《大 毘婆沙論》中識與識之間如何相續作用,以及使其相續的條件為何。這個問題在 本論文中扮演了重要的意義,因為釐清此問題,便可以清楚一個完整的認識過 程,究竟是以什麼樣的心識狀態相續。

前五識和意識相續的生起次第共有四種可能:(a)五識→意識、(b)意識→五 識、(c)五識→五識、(d)意識→意識。筆者接下來要探討的問題是:前五識和第 六意識究竟必須是以交替的方式生起((a)五識→意識、(b)意識→五識),抑或可 以允許同類識相生的可能性((c)五識→五識、(d)意識→意識)?

(一) 五識後可為六識中任何一識

1. 五識後為分別意識

以下筆者將從認識功能討論五識和意識接續的理由。依據本章前面的論述,

有部認為五識只有非概念化功能的自性分別,而概念化的作用需要交由第六意 識,才能完成一個完整的認識過程。筆者認為按照這樣的觀點,其實無疑預設了 五識之後會生起意識的認識結構:五識的非概念化認識在先,意識的概念化分別 在後。在《大毘婆沙論》卷72 和 73 中,兩番申明了這樣的認識過程:

眼識後起分別意識。83

此外,論中又將前五識和意識的功能分為「觀」和「察」兩個步驟:

汝應「觀」我者,謂以眼識;汝應「察」我者,謂以意識。復次

83《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72 (T27, no. 1545, p. 374, b8-9);《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 73 (T27, no. 1545, p. 377, a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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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觀」我者,謂以無分別心;應「察」我者,謂以有分別心。

復次應「觀」我者,謂於現在;應「察」我者,謂於未來。84

上文以眼識為例,說明「觀」和「察」是現在和未來不同時間的作用:「觀」

指現在眼識的無分別作用,「察」則被歸屬於未來意識的分別作用。綜上所述,

可得知有部認為一般的認識情況下,在無分別的五識之後,會生起能分別的意 識。順此說明,有部認同第一種六識的相續模型:(a)五識→意識。

2. 五識可以連續生起

雖然以上的討論澄清了認識過程需要五識、意識前後生起的結構,然而這是 否為必然的次第?筆者認為尚存在五識接續五識的可能性,而非五識後必接意 識。如《大毘婆沙論》中所述:

問:眼等五識展轉無間現在前不?

答:諸瑜伽師說:「眼等五識展轉無間不現在前,皆從意識無間 生故。」阿毘達磨諸論師言:「眼等五識展轉皆得無間而起,

若不爾者違根蘊說。」如彼說:「苦根與苦根為因、等無間、

增上,非所緣。」85

上文先提問:眼識等前五識,能否沒有間斷地現起作用?論中提出兩種觀 點,由此可知五識是否能不間斷生起的問題,在《大毘婆沙論》中已經出現不同 立場。第一種觀點為瑜伽師所主張的:五識不能連續生起,皆由前一剎那的意識 所生,換言之,五識前一剎那必為意識。褚俊傑認為這段話說明五識必須由意識

8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91 (T27, no. 1545, p. 958, a6-10)

85《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31 (T27, no. 1545, p. 682, b1-4)另可參見 Chu 英譯(2014, p. 294):

“Question: Does [each type among] the five awarenesses, such as visual awareness, come forth (*pratyupasthita) immediately one after the other (anyonyasamanantaram) [and thus maintain its continuity]?Answer: The Yogācāra teacher says that [each type among] the five awarenesses, such as visual awareness, does not come forth immediately one from the other, because they all arise immediately from mental awareness. However, the Abhidharma teachers say that [each of] the five [types of] awarenesses, such as visual awareness, can arise immediately [one from the other].”不過 褚俊傑並沒有翻譯「若不爾者違根蘊說」這句話,而這正是有部認為五識可以無間生起的原 因,筆者將在本論文中探討。

awareness do not arise from the same kind of awareness; rather, they are necessarily produced by mental awareness, a position similar to Nanda, et al. This can be regarded as the position of the Yogācāra at its early stage.”

88《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31 (T27, no. 1545, p. 682,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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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故苦根非意近行?答:苦根唯五識相應。92

上文清楚說明,苦根只能和五識相應,不能和意識相應。綜合以上論述,可 瞭解為何有部會以苦根能連續生起,來說明五識必然也能連續而生。由於有部定 義身體上的苦受為「苦根」,所以苦根無法與心理層面的意識相應,只能與生理 層面的五識相應。如果有部要承認苦根可以連續生起,則必然要接受與苦根相應 的五識也可以連續生起,否則便會違背苦根可以連續生起的道理。如上討論,可 知《大毘婆沙論》接受(c)五識→五識的相續模型。

(二) 五識和意識前可為六識中任何一識

為了釐清前五識和意識四種相續模型的可能性,筆者將繼續探討識的「所 依」和「等無間緣」,因為此二概念牽涉到識生起的條件。

1. 五識前可為六識中任何一識

《大毘婆沙論》清楚區分五識的「所依」和「等無間緣」:

(1)有法是眼識所依,非等無間緣,謂「俱生眼」;(2)有法是 眼識等無間緣,非所依,謂「無間已滅諸心所法」;(3)有法是 眼識所依,亦是等無間緣,謂「無間已滅意界」;(4)有法非眼 識所依,亦非等無間緣,謂「除前相」。 乃至身識四句亦爾。93

上述引文以眼識為例,說明前五識的「所依」和「等無間緣」分為四種情況。

(1)俱生眼;(2)無間已滅諸心所法;(3)無間已滅意界。在此需瞭解《大毘 婆沙論》對「意界」和「意根」的定義,論主認為意識的所依是意根,而意根的 定義是上一個剎那六識中任何一識:「心中有依眼根,乃至有依意根,依眼根者 立眼識界,乃至依意根者立意識界,即六識身無間已滅,立為意界。」94論主指 出,心依著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而成立六界,其中的「意識界」是以 前一剎那滅去的六識,作為「意界」,這即表示意識的上一剎那可以為六識中任

92《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39 (T27, no. 1545, p. 715, a10-11)

93《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71(T27, no. 1545, p. 369, c22-27)

9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27 (T27, no. 1545, p. 661, c29-p. 662,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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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識。(4)非所依、非等無間緣的有法。筆者歸納引文中所述,整理前五識的

「所依」和「等無間緣」如下:

所依 等無間緣

○ ╳ 眼根

╳ ○ 前一剎那的心所法

○ ○ 前一剎那的意界

╳ ╳ 除前三者以外的法 前五識的所依和等無間緣

上表說明,眼根和前一剎那的六識中任何一識可以作為眼識生起的「所依」。 而前一剎那的心所法和前一剎那的意識,可以做為眼識的「等無間緣」。換言之,

前一剎那六識中任何一識,可以同時作為前五識的「所依」和「等無間緣」。由 此推知,前五識的前一剎那可以是六識中任何一識,而這也表示五識可以連續生 起。由此可確定,有部接受六識相續的兩種可能:(b)意識→五識、(c)五識→五 識。

2. 意識前可為六識中任何一識

《大毘婆沙論》定義「意界」為意識生起前一剎那的任何一識,而意識的「等 無間緣」為「意根」,同於「意界」都指上一刻滅去的識。論中對意識的「所依」

和「等無間緣」的描述如下:

若法是意識所依,亦是等無間緣;有法是意識等無間緣,而非所 依,謂「無間已滅諸心所法」。95

上述表示只要是意識的所依,則必然也是意識的等無間緣。而前一剎那的心 所法只能作為等無間緣,而非所依。筆者將上述整理製表比較如下:

95《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71 (T27, no. 1545, p. 369, c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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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 等無間緣

○ ╳ 沒有這種可能

╳ ○ 無間已滅諸心所法

○ ○ 意根(六識中任何一識)

意識的所依和等無間緣

簡而言之,意識的所依一定也是等無間緣,而意識的「等無間緣」等同於「意 界」和「意根」,可以是六識中任何一識。因此可瞭解,五識接續意識的次第,

有兩種可能:(a)五識→意識、(d)意識→意識。

以上闡明上一刻六識中的任何一識皆可作為意根,引生起下一刻的意識。然 而既然意根可以引生眼識,那麼眼識為何不能稱為意識?對於這個議題,筆者認 為《大毘婆沙論》已經意識到了,如論中記載:

問:「眼等六識皆依意生,何緣前五,不名意識?」

答:「若法是識,不雜、不共、不亂所依識名『依』。彼『眼』是 眼識不雜、不共、不亂所依,故名『眼識』。廣說乃至『身』

是身識不雜、不共、不亂所依,故名『身識』。『意』是五 識雜、共、亂依,是故前五不名『意識』。」96

上文先問六識中任何一識都依賴意根而生,那麼為何不能將前五識都稱為

「意識」?論主回答:識這一法,需要不錯雜、不共有、不混亂的根作為所依,

才能稱為識的「所依」。例如眼根是眼識獨立的所依,所以依此而生的識能夠稱 為「眼識」,其他耳、鼻、舌、身識也是如此,各有各的所依。然而,意識並非 如此,儘管意根是五識的所依,但是意根是五識錯雜、共通、混亂的所依,因此 前五識不能名為「意識」。簡而言之,說一切有部認為前五識有兩個生起的「所 依」,第一個所依是眼、耳、鼻、舌、身各自的「五根」,這是實際的感官根;第 二個所依則是五識共同的「意根」,這是指五識生起前一剎那的識,而此識可以 是六識中的任何一識。因此,意根雖然是五識生起的所依,但五識不名為意識,

因為它是依不雜、不共、不亂的感官根所命名,不是根據雜、亂、共的意根(上 一刻滅去的六識中任何一識)而命名。

96《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71 (T27, no. 1545, p. 369, c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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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以上論述,在有部的立場下,五識和意識相續的四種可能性皆可以發 生:(a)五識→意識、(b)意識→五識、(c)五識→五識、(d)意識→意識。

第三節 結語

本章試圖處理《大毘婆沙論》中,有部立場下的兩個議題:一、識體數量多 少與能否俱起;二、六識功能及其相續次第。筆者將在此梳理出完整的輪廓:

關於第一個識體數量多少與能否俱起的議題,本論文將之分為三個論證子 題。其一,有部主張只有一個識體。本論文首先說明六識究竟是同一個心的實體,

還是有各別的六個心體是各部派間爭論的議題。有部對法(dharma)進行分類的

「五位七十五法」中,所列出的心法只有一個。而且,有部認為六識名稱之建立,

都是依照識的所依,而有不同名稱上的差別。例如眼根是識的所依時,便稱作為

「眼識」,前五識皆是如此,意識也是因為所依為意根,而名為「意識」。可見有 部主張識體只有一個,隨根立名而說有六識,並非有六個獨立的識體。

其二,有部認為多識不能俱起。筆者將有部具體的論證分為破斥異見與建立 己論二個部分:論主先批判多識俱起說違背了有情生命只有一心前後相續、一剎

其二,有部認為多識不能俱起。筆者將有部具體的論證分為破斥異見與建立 己論二個部分:論主先批判多識俱起說違背了有情生命只有一心前後相續、一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