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衝突內外因素比較分析

第三節 共同歸因:格爾之種族政治衝突模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共同歸因:格爾之種族政治衝突模型

學者格爾(Ted Robert Gurr)是風險少數(MAR)資料庫的創建者之一,他依據 該資料庫分析個案種族衝突的因素,整理出「種族政治衝突歸因模型」如圖 5-1 (Ted Robert Gurr, 2000:70),根據該圖,其將種族政治衝突發生的原因歸納有:

一、種族文化上的身分認同的特點係下列因素作用:

(一) 與其他團體文化上的不同程度。

(二) 相較更為有利或不利。

(三) 過去及現在與國家或對手團體衝突發生之強度。

二、種族文化行動的動機係下列因素作用:

(一) 相較於其他團體可克服共同的不利因素。

(二) 重新取回失去的自治權。

(三) 抵抗國家的控制與壓迫。

三、團體集體行動的能力係下列因素作用:

(一) 種族文化認同的特點。

(二) 共同的動機。

(三) 區域的集中性。

(四) 事先存在的團體凝聚力。

(五) 聯合不同部門及領導者。

(六) 可信賴的領導階層。

四、誘發種族政治行動的國內機會:

(一) 舊國家解體或成立新國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 政權轉移,特別是由極權專制轉移到民主。

(三) 領導轉換或是形成新的領導聯盟。

五、鼓勵採取「反叛(rebellion)」手段的政治因素:

(一) 獨裁的政體或制度。

(二) 脆弱的國家及有限的資源。

(三) 歷史上菁英依賴以壓制控制挑戰。

六、鼓勵採取「抗議(protest)」手段的政治因素 (一) 民主的政體或制度。

(二) 強大的國家及豐富的資源。

(三) 傳統上菁英願意調和部分利益(階級、宗教及種族)。

七、國際支持種族政治行動的資源:

(一) 全球民族主義、原住民及少數民族權益之政策。

(二) 親近種族及相同宗教信仰者的區域及全球網絡。

(三) 相似團體間在種族政治衝突的擴散與傳播。

(四) 外部政治與物質支持。

另依據上開模型,歸納個案衝突之因素如表 5-5。綜上,依據格爾的模型分 析車臣、新疆與菲南衝突發生之種族文化因素後,我們發現,個案在種族衝突的 身分認同、行為動機、行動能力與國際支持(均與種族或文化有關)的部分均有高 度相似性,另在採取「抗議」或「反叛」政治手段的選擇上,則因為專制及民主 政體的不同出現差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5-1,分析種族政治衝突歸因圖。

資料來源:Ted Robert Gurr, 2000:7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小結

從文明衝突的角度觀之,個案間具有許多同質性─均信仰伊斯蘭教且均發 生恐怖主義─但從本章第一節的衝突因素相關性分析中,我們可能很難發現個案 與發生衝突相關因素的一致性,相反地,個案所發生的衝突間,除均有其自身的 歷史背景因素外,其衝突的發生可能係由其內部各自不同政治、經濟、社會及文 化因素造成。在第二節的外部因素影響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個案均受到了 1979 年伊朗伊斯蘭革命造成基本教義派的復興及興起建立伊斯蘭國家的夢想,

以及 1980 年代蘇聯阿富汗戰爭結束輸出聖戰士與聖戰觀念的影響,並且有其他 國家及非國家行為者試圖介入或調停個案之衝突。本章第三節在格爾的種族衝突 歸因模型下觀察個案發生衝突,發現個案衝突在「種族文化因素」上有許多共通 點,並將格爾的模型結合第二章第二節歸納之分離主義發生根源以及第三章個案 分離意識與恐怖主義發生之歷史背景,整合車臣、新疆及菲南產生衝突共同根源 如表 5-6。

因此我們可以推論,個案衝突的發生,雖然被各自的歷史因素、政治、經濟、

社會及文化因素所影響而無共同點,也欠缺明顯一致性,但在外部因素影響以及 學者格爾的模型中可知,個案仍然共同受到外部的「其他國家及非國家行為者」、 內部的「文化身分認同」、「維護種族集體權益」、「團體集體行動的能力」的影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表 5-6,車臣、新疆及菲南產生衝突共同根源彙整表。

Gurr 的種族政治衝 突歸因

種族文化行動的動機 種族文化身分認同

第三章第二節歸納 分離主義發生根源

對政府不公正政策的反抗 為 了 政 治 及 經 濟 上

的 自 主 以 避 免 被 多 數 族 群 的 強 權 壓 制 或剝削。

為了保有特有的文化、宗 教、語言與生活習慣,維 持文化尊嚴與競爭力

造成不滿之原因 高壓專制 世居土地曾遭重分

配或掠奪

對移入或同化的人 口政策不滿

經 濟 落 後 於 主 要 地 區

宗教信仰不同導致生活 習慣不同

車臣共和國 ○ ○ ○ ○ ○

民答那峨穆斯林自

治區 X ○ ○ ○ ○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

區 ○ ○ ○ ○ ○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繪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六章 結 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未發現「文明衝突」對個案衝突具一致性的解釋力:

(一) 衝突的發生與個案歷史背景、種族文化、內部及外部政治因素有關,車 臣、新疆與菲南的衝突均在 1991 年冷戰結束前就已經發生,菲南在衝 突在冷戰後並未明顯升高;而車臣及新疆則是因為各自內外不同的政治 因素導致冷戰後衝突加劇。如果將個案衝突的發生放在國際的大視角看,

可能都會因為是伊斯蘭教團體的分離運動,而被歸納為伊斯蘭教造成分 離意識與恐怖主義,但是如果把車臣、新疆及菲南分開個別檢視,我們 會發現,個案產生分離意識與恐怖主義的背後,都有一段歷史背景,也 有其內外因素,不能單純以文明衝突解釋。

(二) 宗教教義會隨著政治而有不同的詮釋,而宗教在衝突中扮演的角色其實 與宗教的本質或其發展過程有關,如猶太教、基督教與伊斯蘭調教義與 時俱進的演變。學者羅伯‧賴特針對宗教歷史上教義不斷的轉變提出以 下看法:「如果他們看不出鬥爭有好處,就會傾向採取和平共存的哲學…,

然而,一旦戰爭看來可以讓人輕易獲益,宗教寬容精神便會萎縮,唯其 如此,〈申命記〉才會呼籲以色列人要『滅絕』西臺人…等穆罕默德遷 居麥地那,建立自己的勢力之後,他的態度會變得像〈申命記〉裡的以 色列人那樣,覺得戰爭更為可取。但只要穆罕默德一天留在麥加,攻擊 教外人就是不可取的,而寬容精神也會佔上風。所以,我們有理由認為,

《古蘭經》的好戰經文是針對特定的戰爭而發,而鼓勵大批屠殺外道,

只是穆罕默德的短期策略。但這類寬和主張都會受制於歷史的風向。當 和睦共處甚至攜手合作的可能性存在,寬和主張也許會佔上風,但世局 是會改變的。每當伊斯蘭國度受到攻擊,聖戰的定義便會從『集體主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fard kifaya)』變成『人人主命(fard aynl)』:即每個穆斯林都有責任作戰。

例如,當基督教的十字軍進犯敘利亞的時候,一部大馬士革出版的小冊 子就聲稱,「聖戰」的定義已經轉變為人人主命,一如以往,只要非零 和關係轉變為零和關係,宗教的情緒亦會隨之改變,反之亦然。」(梁 永安譯,2013:377-378, 408, 414)。亦即,宗教的教義是可以隨著時空 環境而變化的,某種程度來說,宗教的教義是可以被政治所影響的,甚 至是為政治而服務的。

(三) 文明衝突不必然會導致恐怖主義,恐怖主義的產生是政治性的,即便與 宗教相關,可能只是恐怖分子為了方便符合在地特殊情境所使用的工具 (Julie Wilhelmsen,2010:41)。

二、國家、團體的「利益」仍為影響衝突發生之重要因素:

(一) 國家利益:

1. 大國擔心其他少數民族的仿效因此不願讓步:尤其是對中國與俄羅 斯政府而言,車臣與新疆獨立將造成其他少數民族的仿效,大國難 以維持完整獨立地位。菲律賓則沒有此種考量,因此可同意成立摩 洛共和國。

2. 其他國家謀取自身利益:如德國與中東國家曾干預車臣衝突;以新 疆為例,在 1930 年代中國無力控制新疆時,蘇聯以半殖民地或衛 星國方式經營新疆,但在利益考量下,於雅爾達密約中犧牲已實質 獨立的新疆,換取外蒙古及旅順與大連港口的利益;另英國也為了 追求在中亞的利益在 1930 年代干預新疆事務;馬來西亞曾介入菲 南衝突,均為換取自身在該區域利益。

3. 反恐與國家利益:

(1) 美國:2001 年 9 月 11 日 911 事件發生後,美國國務院在 200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年 4 月發布的「2002 年全球恐怖主義模式報告(Patterns of Global Terrorism 2002)」(United States Departments of State, 2003:125)中,指稱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Eastern Turkistan Islamic Movement , ETIM)及車臣分離游擊隊的主力伊斯蘭國 際維和旅(Islamic International Peacekeeping Brigade , IIPB) 與 蓋達( al-Qaeda) 組織在阿拉伯半島的資金有關;同時認定以車 臣人為主要組成分子的伊斯蘭特別軍團(Special Purpose Islamic Regiment, SPIR)及裏亞杜斯-薩利欣車臣烈士偵察破壞 營(Riyadus-Salikhin Reconnaissance and Sabotage Battalion of Chechen Martyrs, RSRSBCM)為恐怖組織並詳細介紹其背景。

然而在美國國務院於 2013 年 5 月發布的「2012 年美國國家反 恐怖主義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Terrorism 2012)」(United States Departments of State, 2013)中,並未單列上開組織為恐怖 主義組織,僅有在區域部分的「中國」部分提到東突組織,並 引述「中國官方」認定東突是新疆地區集三惡─極端主義、分 離主義與恐怖主義─為一的恐怖主義威脅;但亦將人權組織認 為中國打壓新疆地區維吾爾族穆斯林的人權問題載明於報告 中(United States Departments of State, 2013:40)。2012 年美國 國家反恐怖主義報告有關俄羅斯部分,也未見美國定義車臣分 離分子為恐怖組織,僅在報告內部略為提及美國與俄羅斯的反 恐合作(United States Departments of State, 2013:88),可見美 國在 911 事件初期迫於國際反恐合作需求,以定義中國及俄羅 斯境內恐怖組織換取中國及俄羅斯的支持,至反恐戰爭告一段 落後,美國在定義全球恐怖主義組織的問題上更顯小心翼翼,

主要係出於對國家戰略利益的考量,亦避免「反恐」成為打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人權的藉口。

(2) 俄羅斯:普丁在美國遭逢 911 事件後的隔天,即呼籲世界各國 與俄羅斯合作共同,對抗伊斯蘭基本教義派的威脅79:「俄羅 斯人民曾經歷第一手的恐怖攻擊,因此比其他人更了解美國。」

學者康乃爾認為,911 恐怖攻擊,導致美國與歐洲各國極需俄 國在阿富汗的情報與區域合作,因此給了俄國一個重建關係的 機會80(Svante E. Cornell, 2003:168)。

(3) 中國:藉新疆反恐合作成立「上海五國」(Shanghai Five Organization,於 2001 年轉為上海合作組織,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以穩固其中亞利益與影響力。

(3) 中國:藉新疆反恐合作成立「上海五國」(Shanghai Five Organization,於 2001 年轉為上海合作組織,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以穩固其中亞利益與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