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其他相關法規

在文檔中 誌 謝 感謝師恩 (頁 44-4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法規之探討

2.2.3 其他相關法規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所謂室內裝修是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上的天花板、內部牆 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之固定於地板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 屏所做的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者。但不包含壁紙、壁布、窗 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 室內裝修,其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並依圖說施工,竣工完成經檢 查人員檢查合格,即可取得合格證書。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

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二、「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

所謂昇降設備為設置於建築物內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 類似之昇降設備。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不 得使用。所核發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期限為一年。

昇降設備之年度安全檢查項目如下:

(一)昇降設備是否責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是否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是否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是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記錄。

(五)是否已作成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

(六)昇降設備運轉是否一切完全正常。

三、「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

遊樂業者應於機械遊樂設施工程完竣後,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將予以勘驗,勘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書,載明核 准使用期限;其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定期複檢。取得合格證 明書後應即依規定之設施項目辦理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並與保險 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

遊樂業者應置專任人員負責機械遊樂設施之管理操作,並應 設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專任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 養、修護,且應委託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或經內政部指定 之檢查單位實施定期安全檢查,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必要時,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通知遊樂業者實施全部或一部之不 定期安全檢查。

機械遊樂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 築機關應限期令其修改或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或強制 拆除之。

(一)未領使用執照擅自使用者。

(二)核准使用期限屆滿者。

(三)未依規定實施安全檢查者。

(四)經檢查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五)發生災害、未經勘驗鑑定責任者。

(六)經依內政部指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項目,投保後終止投保 者。

表 2.10 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規

序號 法 規 發佈日期 最新修正日期

1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 82/5/21 90/8/29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85/9/25 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 85/11/21 91/7/26 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

式連線申報作業原則

91/4/26

5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87/11/9 91/6/14 6 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87/1/22 7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84/2/15 92/2/18 8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46/11/11 88/6/29 9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58/6/29 88/6/29

10 建築法 27/12/26 92/6/5

11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85/8/13 91/10/22 12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 84/11/22

13 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 72/12/8

1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85/5/29 92/6/24 15 建築物室內裝修作品金獎與優良室內裝修從業

者評選及獎勵要點

91/3/28

16 建築技術規則 34/2/26 92/8/1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文檔中 誌 謝 感謝師恩 (頁 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