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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 謝 感謝師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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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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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 謝

感謝師恩 蕭炎泉老師惠予悉心指導,以及在論文寫作過程中,給 予適切的協助與啟發,使得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非常感謝老師的辛 勞及用心,教誨之恩永誌於心。

感謝口試委員 蔡得時副教授、呂意達副教授、楊錫麒助理教授、

鄭紹材助理教授在口試期間給予的指正與建議。

感謝台中縣政府使用管理課 廖邦義課長、洪耀昕先生與新竹市政 府使用管理課 周雨杞先生,在研究過程中給予熱心的協助與指教,由 衷感激。求學期間,也感謝諸位老師與學長黃聖欽、黃慶欽、林大森、

高文宗、葉正興、蘇陽德、陳文勳、黃俊輔、黃鈺甯、高志魁、蕭文 魁、葉孟家等,同窗好友伯元、俊銘、坤鴻、志豪、佳伶、建華、妙 玲、皓銑、涵文、益逢、睿陞等以及學弟妹們之幫助及關懷,在此致 上最大的敬意。

最後感謝我最親愛的雙親及家人,並感謝摯愛的育禎,一直予以 支持與鼓勵,與我分享過程的苦與樂。

(7)

摘 要

關鍵字: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

本研究主要探討目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問題,調查統計出目 前我國建築物最多違規部份為內部裝修材料,其次為非防火區劃分間 牆,再來為特殊供電,其違規原因,專家認為業者大都甚不瞭解法規 規範,且部份法規界定不清,故建議政府應加強宣導並釐清部份法規 條文內容。

本研究歸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在執行面的問題包括違規案件之 處理不善、民眾對申報制度不了解等;法規面問題包括抽、複查制度 規定不明確、違章建築申報處理各單位不一致、檢查項目標準不清楚 與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重複等問題;而管理面問題包括檢查人員素質不 齊與案件申報管理不良等問題,並提出相關解決方案與建議。

本研究為便利檢查人員處理申報案件,使用 ER/Studio 建構資料庫 架構,並以 Delphi 工具軟體開發「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案件管理系 統」,可輔助檢查人員便於申報案件之管理,提升安全檢查之品質。

(8)

Abstract

Key Words: Public Building Security Inspection, MIS

The objectiv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focus on the security check of public buildings. Through the survey we investigate the most frequent violating is the inner fixed up materials, the second problem is misusage for fire walls, and the third topic is the special power supply system. Through the expert interview we found the reason for this situation is operators do not understand the specification. Another problem is some regulation is not well defined. We suggest the supervise organization should distinguish ambiguous portions and announce to publics. In this research we induce that the problems of Building Security Inspection include:

A. performance phase: improper handling of violation cases, and people do not understand the report system.

B. Regulation Phase: Examination regulation is not well defined, Handle Process for Illegal Buildings are not normalized, Inspection standards do not clearly defined, and repeated Inspection between Fire Control Inspection and Building Security Inspection.

C. Administrating Phase: the quality of inspectors is not well controlled and Reported cases are not well managed.

In order to provide inspectors a good tool in case reporting, in this research we use ER/Studio to construct database structure, and use Delphi environment to develop "Building Security Report Management System".

This system can support to the inspectors to declare the report cases easily and promote the inspecting quality.

(9)

目 錄

誌謝 ... I 摘要 ...II

Abstract ... III

目錄 ...IV 表目錄

... VII

圖目錄

...IX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 1

1.2 研究目的... 2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3

1.3.1 研究範圍... 3

1.3.2 研究限制... 4

1.4 研究方法... 5

1.5 研究流程... 6

第二章 文獻回顧... 8

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之探討... 8

2.1.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起源 ... 8

2.1.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辦法 ... 12

2.1.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之資格認可 ... 17

2.1.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作業流程 ... 19

2.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法規之探討... 23

(10)

2.2.1 建築法... 23

2.2.2 建築技術規則... 28

2.2.3 其他相關法規... 29

2.3 建築物公共安全問題之相關文獻... 32

第三章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執行之現況... 38

3.1 二維條碼及網路傳輸申報系統... 38

3.1.1 系統起源... 38

3.1.2 二維條碼... 40

3.1.3 系統功能與使用 ... 42

3.2 公共安全檢查成果之調查... 43

3.2.1 公共安全檢查要點 ... 43

3.2.2 檢查成果調查與統計 ... 46

3.2.3 建築物公共安全缺失之探討 ... 50

3.3 小結... 57

第四章 問卷設計與調查結果... 58

4.1 問卷調查方法之探討... 58

4.1.1 問卷調查之定義 ... 58

4.1.2 問卷調查之研究對象 ... 58

4.1.3 問卷調查之目的 ... 58

4.1.4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之原因 ... 58

4.2 問卷設計... 59

4.2.1 問卷設計之過程 ... 59

4.2.2 問卷發放對象... 60

4.2.3 問卷發放方式... 61

4.2.4 問卷詳細內容... 61

(11)

4.2.5 問卷回覆結果... 62

4.3 調查結果與分析... 62

4.3.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執行問題之探討 ... 63

4.3.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制度與規範問題之探討 ... 68

4.3.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管理之探討 ... 71

4.3.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問題之建議對策 ... 76

4.4 專家驗證與回饋... 78

4.5 小結... 83

第五章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管理系統 ... 84

5.1 系統設計... 84

5.2 系統資料庫架構... 85

5.3 系統功能與案例操作... 8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94

6.1 結論... 94

6.2 建議... 96

參考文獻

... 97

附錄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 101

附錄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相關法規規定 ... 111

附錄三 問卷內容... 121

(12)

表 目 錄

表1.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比較表 ... 4

表2.1 民國 84 年至 91 年間火災統計資料表... 9

表2.2 民國 84 年至 91 年火災類別分類表... 9

表2.3 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法規增(修)訂表 ... 11

表2.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13

表2.5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17

表2.6 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項目表... 18

表2.7 舊有建築物依其使用分類應改善之項目及內容 ... 27

表2.8 違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罰則... 28

表2.9 各檢查項目之應檢查內容表... 29

表2.10 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規... 32

表2.11 各國建築物公共安全制度之比較表... 34

表2.12 公共安全檢查問題文獻之比較表... 37

表3.1 一維條碼與二維條碼之比較表... 41

表3.2 台中縣第一順序營業場所抽查狀況... 47

表3.3 台中縣第一順序營業場所抽查檢查結果統計表 ... 48

表3.4 台中縣建築物公共安全缺失統計表... 49

表4.1 問卷回覆結果統計表... 62

表4.2 主管機關執行安檢制度成效之滿意度統計表... 63

表4.3 檢查人員執行遭遇困難統計表... 64

表4.4 營業場所業者對於檢查標準了解程度統計表... 66

表4.5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執行問題調查結果... 67

(13)

表4.6 檢查人員對於法規是否認為規定周延統計表... 69

表4.7 不同檢查人員對於檢查結果有所差異統計表... 69

表4.8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制度與規範問題調查結果 ... 70

表4.9 受理二維條碼及網路傳輸案件之滿意度調查表 ... 72

表4.10 二維條碼暨網路傳輸系統使用滿意度調查表 ... 73

表4.11 未使用二維條碼暨網路傳輸系統原因調查表... 74

表4.12 檢查人員申報方式之調查表... 75

表4.1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管理問題調查結果 ... 76

表4.14 專家驗證回饋及改意見表... 79

(14)

圖 目 錄

圖1.1 研究流程圖... 7

圖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流程圖 ... 19

圖2.2 一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流程圖... 22

圖3.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暨簽證申報制度資訊系統系統架構圖 .... 39

圖3.2 一維條碼圖例... 40

圖3.3 二維條碼圖例... 41

圖3.4 二維條碼及網路傳輸申報系統啟使畫面圖... 42

圖3.5 二維條碼及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申報案件流程圖 ... 43

圖3.6 各年度室內裝修違規百分比圖... 52

圖3.7 各年度非防火區劃分間牆違規百分比圖... 54

圖3.8 各年度特殊供電違規百分比圖... 56

圖4.1 問卷設計流程圖... 60

圖4.2 主管機關執行安檢制度成效之滿意度統計圖... 63

圖4.3 檢查人員執行遭遇困難統計圖... 64

圖4.4 營業場所業者對於申報時間瞭解狀況統計圖... 65

圖4.5 營業場所業者對於檢查標準了解程度統計圖... 66

圖4.6 業者是否委託相同檢查人員或機構檢查統計圖 ... 67

圖4.7 主管機關對於法規是否認為規定周延統計圖... 68

圖4.8 檢查人員對於法規是否認為規定周延統計圖... 69

圖4.9 不同檢查人員對於檢查結果有所差異統計圖... 69

圖4.10 主管機關對於案件管理滿意度統計圖... 71

圖4.11 受理二維條碼及網路傳輸案件之滿意度統計圖... 72

(15)

圖4.12 檢查人員對於案件管理滿意度統計圖... 73

圖4.13 二維條碼暨網路傳輸系統使用滿意度統計圖 ... 74

圖4.14 未使用二維條碼暨網路傳輸系統原因統計圖 ... 74

圖4.15 二維條碼暨網路傳輸系統使用分析圖... 75

圖4.16 檢查人員申報方式之調查表... 76

圖5.1 申報案件管理系統概念圖... 84

圖5.2 資料庫關係架構圖例... 85

圖5.3 案件管理系統資料庫架構圖... 86

圖5.4 案件管理系統資料庫關係圖(ER Diagram) ... 86

圖5.5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案件管理系統首頁... 87

圖5.6 系統登入畫面... 88

圖5.7 系統使用權限設定畫面... 88

圖5.8 建立檢查機構基本資料畫面... 89

圖5.9 建立檢查人員基本資料畫面... 89

圖5.10 申報日期資料輸入畫面... 90

圖5.11 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資料輸入畫面... 90

圖5.12 建築物基本資料輸入畫面... 91

圖5.13 建築物使用概況資料輸入畫面... 91

圖5.14 檢查結果內容資料輸入畫面(一)... 91

圖5.15 檢查結果內容資料輸入畫面(二)... 92

圖5.16 檢查結果內容資料輸入畫面(三)... 92

圖5.17 申報書輸出畫面(一)... 93

圖5.18 申報書輸出畫面(二)... 93

(16)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在今日經濟繁榮的台灣,工商業發達、人民生活富庶,但各種令 人惶恐的公共安全事故依然頻傳,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不僅會造成人 員的傷亡、財物的損失,甚至還將造成人民心裡的恐慌。民國 76 年台 灣解除戒嚴後特種行業大量興起,營業登記類別與土地使用建築物用 途及消防安全分類難以統合或界定,以符合現行各項法規之行業分類 使用的認定,造成許多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案例。

由於特種行業出入民眾複雜,且聚集人數眾多,蓄意縱火案件層出不 窮,而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發生火災時,最容易造成人員的死傷,此 乃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自民國 76 年至民國 82 年,每年平均發生火災 8059 次;造成 235 人喪生,財務 損失達新台幣28 億 3 仟多萬元[1]。有鑑於此行政院即研訂出「維護公 共安全方案」,而在營建管理部分於民國 85 年公布了「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維護建築物的使用安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自民國86 年實行以來,至今將屆滿七年,在 這期間,依內政部消防署之統計資料,發現這幾年的火災次數,雖有 逐年遞減的趨勢,但人員的傷亡與財物的損失,並無明顯下降,這說 明建築物公共安全仍有極大改進空間。再者目前各種娛樂業者為吸引 顧客,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度自行室內裝修設計,破壞原有建築物 公共安全設施,影響逃生功能,此乃嚴重之問題[2]。本研究乃針對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執行問題,分別以業主、檢查人員、主管機關在執 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時,所遭遇的問題與困擾,加以調查及討論,

(17)

並提出建議,以期能提供決策者,與相關安檢人員做參考,共同維護 建築物之公共安全。

1.2 研究目的

許多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破壞了建 築物原有的防災設施功能,成為危險建築物,如空地或屋頂加蓋、公 共道路堆積雜物、室內任意裝修、升降設備老舊、消防滅火器不知更 換等等,若災害發生時將造成嚴重的後果[3]。

依建築法所規定各類建築物,需每年在一定時間、日期內接受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事業人員或機構的檢查,並完成申報手續,將建築 物的健康檢查工作交由檢查人員做診斷,唯恐檢查工作因故有難以實 行之虞,本研究以業主、檢查人員、主管機關三種不同角度,分別在 使用面、執行管理面,與制度與規範方面討論是否有所衝突,並找出 癥結所在,研擬出適當的解決方式。

本研究主要目的包括:

一、統計分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情況

針對違規案件的調查統計,可找出最常見的違規情況,並進 一步對於發生原因加以探討。

二、釐清目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執行問題

利用問卷之調查與訪談,分別將主管機關、檢查單位、營業 場所業者在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時所遭遇的困難加以釐清。

三、提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問題之解決方式

對於問卷調查之結果,以專家訪談方式探討問題原因及尋求

(18)

合理的改善對策。

四、針對目前各項制度與規範問題提出建議改善

將主管機關與檢查人員對於目前建築物安全檢查相關法規規 定,認為不合理或有待改善之處加以釐清與探討。

五、建立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管理系統

建立一套供主管單位及檢查人員方便使用的管理系統,以期 增進申報及案件管理品質。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1.3.1 研究範圍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常造成 民眾的混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乃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 85 年 提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為解決提供大眾使用的 建築物本身,對於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是否安全所做之檢查;而『建 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乃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86 年公布「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依法檢查項目為建築物的主 要結構與裝修外,為要避免因火成災所規劃的設備與設施。兩者有諸 多地方不同,詳細內容請參見表1.1 所示。本研究主要探討事項為內政 部營建署所主管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事宜。

據營建署執行成果統計,民國91 年全年所調查的申報率最高依序 為新竹縣91.67%、嘉義縣 85.71%、彰化縣 81.1%、雲林縣 79.4%、桃 園縣71.71%、台中縣 68.06%,但因考慮所列管應申報家數眾寡不一,

為使得抽查樣本數能增加以提高調查結果的準確性,故本研究採用最 多列管應申報家數的台中縣(1153 家)做為統計樣本。

(19)

本研究統計台中縣 86 年至 91 年間建築物的安全檢查結果,並以 建築物之業主、檢查人員、主管機關分別以執行面、制度與規範面、

管理面做探討,以期能釐清安全檢查問題之所在。

表 1.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比較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依據方案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

報辦法」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作業基準」

主要母法 「建築法」,第 77 條 「消防法」,第9 條

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消防署

責任人 所有權人、使用人 管理權人

檢查人員 資格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檢 查人

消防設備士或消防設備師

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民國86 年 10 月 6 日 實行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01 日 民國87 年 04 月 01 日 檢查項目 防火區劃、內部裝修材料、避難

出口、直通樓梯、安全梯、昇降 設備、避難設備、緊急供電系統、

空調風管、燃氣設備等。

滅火設備(滅火器、消防砂等)、警 報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避 難逃生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 指示燈、避難指標等)、消防搶救上 之必要設備(連結送水管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3.2 研究限制

一、限制一

國內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相關研究相當有限,大多文獻資 料乃探討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或火災相關因素,故本研究主 要以政府機關所發佈的資訊及法規,與專家過去經驗做為資料收 集之依據。

二、限制二

限於無法大規模的統計調查各縣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結

(20)

果,僅以台中縣為例,加上營建署公告顯示偶有檢查人員申報不 實資料傳聞發生,故所統計結果可能會與實際狀況有些微之差 距,乃本研究限制之二。

三、限制三

本研究主題牽涉實務面廣泛,筆者並非專業之檢查人員,唯 恐才疏學淺、經驗不足,尚有遺漏之處,且雖與相關主管人員、

檢查人員討教,唯恐深度、廣度有所不足,有賴日後相關研究者 進一步做探討,此為本研究限制之三。

1.4 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蒐集相關研究論文、期刊雜誌、政府部門發行文件資料與相 關法規,了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執行要點、檢查標準及法源依 據,釐清目前安全檢查工作遭遇困難之所在。

二、調查研究法

本研究統計台中縣從民國 86 年 7 月至 91 年底,所有管轄建 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結果,分析討論不合格原因,調查出最高前 幾項不合格項目,有助於進一步的研究分析,並可提供管理人員 一個有效的管理參考依據。

三、專家訪談與問卷調查法

本研究乃以業主、檢查人員、主管機關三方面探討公共安全 檢查問題,故調查對象主要包含: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

專業檢查人員或機構、相關主管機關部門人員;各方面解問題原

(21)

因與作業上之困難所在,以期將所有問題整合釐清出來,再利用 專家訪談方式研擬出適當的解決方式。

四、專家驗證法

本研究藉由熟諳相關領域範圍之專家,來驗證本研究調查結 果,並透過該專家豐富的實務經驗給予本研究問題提出相關建 議,研擬出適當且合理的解決方式。

1.5 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主要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

(22)

Yes

No

No Yes

圖1.1 研究流程圖

(2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公共安全」之含意就是指民眾在食、衣、住、行、育、樂之安 全,簡單言之,即為民眾生命財產受法律保障所應享有之安全。而「建 築物公共安全」意旨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施工安全、逃生避難設施與 消防安全、違規使用之查處取締及公共安全檢查等[4]。本研究主要針 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執行問題作探討,故於本章討論建築物公共安 全制度、法規與相關文獻。

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之探討

本節針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作探討,主要內容為檢查制度 之背景、起源、檢查人員之資格限制、檢查項目分類、各類建築物檢 查頻率、以及安檢與申報程序等。

2.1.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起源

自民國 76 年台灣解除戒嚴以來,社會環境迅速變遷,都市不斷擴 張,各種餐飲、娛樂業等紛紛興起,促使建築物的使用愈趨複雜,住 商混合使用之現象逐漸蔓延,由於住宅與商業建築物之防災設施標準 不一,無形中就隱藏了許多的不安全因素,一旦發生火災將造成嚴重 的傷害,此對建築物公共安全而言是一大隱憂,然而在歷經幾次重大 公共災害後,政府開始重視起公共安全的問題,先後擬訂出許多因應 政策及相關措施,並修改及增訂許多法規。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的統計資料顯示,民國 84 年至 91 年間台閩地 區每年平均發生火災次數為 14338 次、有形的損失據估計每年平均死 亡人數為 253 人、每年平均受傷人數為 706 人、平均財物損失更高達

(24)

有43 億 5 千多萬新台幣,若再加上人民因恐懼所造成精神上之負擔,

而耗損之社會成本,其間接損失更是難以估計,茲就歷年台灣地區平 均每年因火災所造成無辜人員傷亡與財物的損失,其統計如表 2.1。在 諸多火災事故中,尤以建築物火災發生比例占最高,傷亡也最為慘重,

平均每年有5379 次,占全部火災次數的 37.52%(森林、田野火災 29.42

%;車輛火災14.28%;船舶、航空器 0.32%;其他 23.63%)[5]。

表 2.1 民國 84 年至 91 年間火災統計資料表 死亡人數 年度 火災次數 火災

增加率% 受傷 死亡 合計

財物損失狀況

(新台幣百萬元)

84 10,916 1.01 614 294 908 3,778 85 13,309 1.22 782 275 1,057 2,815 86 15,115 1.14 633 226 859 2,637 87 14,555 0.96 763 306 1,069 2,883 88 18,254 1.25 643 230 873 2,610 89 15,560 0.85 732 262 994 2,344 90 13,750 0.88 807 234 1,041 15,562 91 13,244 0.96 672 193 865 2,197 平均 14,338 706 253 958 4,353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表 2.2 民國 84 年至 91 年火災類別分類表

年度 建築物 森林、田野 車輛 船舶 航空器 其他 合計 84 10,916 85 13,309 86 5,689 3,997 2,068 56 0 3,305 15,115 87 5,828 3,375 2,158 43 2 3,149 14,555 88 5,969 5,829 2,149 53 6 4,248 18,254 89 5,216 4,345 2,201 47 1 3,750 15,560 90 5,075 3,476 2,033 38 0 3,128 13,750 91 4,499 4,284 1,674 42 1 2,744 13,244 平均 5,379 4,218 2,047 47 2 3,387 14,338 比例 37.52% 29.42% 14.28% 0.32% 0.01% 23.63% 100%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25)

民國 82 年政府鑑於重大公共災害頻傳造成重大傷亡,於民國 82 年3 月 18 日行政院第 2323 次院會中,指示研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共有18 個子項目方案,包括營建管理、消防管理、社會福利機構管理、

營利事業管理、校園社教機構及學生安全管理、交通運輸管理、觀光 遊樂設施管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食品衛生 管理、公害污染管理及防災預防、核能輻射安全管理、砂石車安全管 理、醫療廢棄物管理、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教育宣導、瓦斯管理及防 盜採砂石管理方案等。其中營建管理部分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相關政 策之決定,主要工作乃加強公共安全檢查之督導、加強施工管理,減 少損鄰事件、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法令及常識之宣導教育、針對違法

(規)營業場所訂定違法行為認定及配合措施,並加強取締、建立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建立建築材料檢驗制度、推動「防火標 章」制度、建立環境地質資料庫、並修正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等部分條文,期望能減少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

但不幸的是於民國 84 年 2 月 15 日,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的一場 大火,再度燒掉出了嚴重的公共安全問題,在這次火災中共造成64 人 死亡、11 人輕重傷,創下歷年建築物火災死傷人數的新高記錄。此次 火災事故發生後人民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倍感重要,各界學者專家隨 即掀起一翻討論,促使政府再次奮起解決建築物公共安全的決心。

民國 85 年 9 月 25 日內政部頒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 請辦法」,規定建築物使用強度與危險指標分類,共分成八大類二十三 組,於民國 86 年 7 月開始施行,然而依建築法七十七條規定:「建築 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之安全。…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建 築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

(26)

表 2.3 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法規增(修)訂表

法 規 名 稱 最近修正時間 主管機關

建築法(修正條文) 2003/6/5 內政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000/4/26 內政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行細則 1996/10/2 內政部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部分條文) 2003/7/7 內政部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制度 2002/6/14 內政部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2003/2/18 內政部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及差額補償辦法 1996/11/27 內政部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管理辦法 2002/6/24 內政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連

線申報作業原則

2002/4/26 內政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 2002/7/26 內政部 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1998/1/22 內政部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2003/6/24 內政部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1999/6/29 內政部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1999/6/29 內政部

建築物之電器設備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經濟部

資料來源:施卿琛、張柏森(87 年)[6],本研究整理

地建築主管機關申報。」因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對於自 己的建築物安全與否負起全部責任,並定期接受檢查,以確保大眾生 命財產之安全。內政部營建署乃針對建築物用途之危險性、出入口數 量及供公眾使用性質,訂定出三類優先檢查順序:

一、第一順序

三溫暖、MTV、KTV、卡拉 OK 視聽歌唱業、PUB、理容院、

電影院(戲院)、酒家、酒吧、歌廳、舞廳、夜總會及綜合用途大 樓等高危險性場所。

二、第二順序

補習班、百貨公司、大型餐廳、旅館、保齡球館、幼稚園、

(27)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等供不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多 之場所。

三、第三順序

前述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

2.1.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辦法

依內政部所公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管理負責人,應在各類建築物所規定之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三十 日前(詳細請見表2.4),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 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檢查項目詳見表2.5),並製作檢查 報告書後,併同申報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而直轄市、縣(市)主 管建築機關收到前條之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後將於十五日內審查完 竣,經審查合格者,即通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若經審查不 合格者,將詳為列舉其不合規定之處通知改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人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需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送 請覆審,若逾期未送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依建築法法第九十一條 規定,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 辦手續,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 限期停止其使用。

(28)

13

表2.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規 模 檢查申報時間 類別 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樓層 地板面積 頻率期限 施行日期 1 供集會、表演、社 交,且具觀眾席及 舞台之場所。

(劇)電影院、 集會堂、演藝場、歌 廳。

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六年十 一月一日起 一○○○平方 公尺以上

每一年 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 一月

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 交、等候運輸工 具,且無法防火區 劃之場所。 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 具之場所。

車站、航空站、候船 室等類似場所。 未達一○○○ 平方公尺

每二年 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 1 供娛樂消費,處封 閉或半封閉場所

夜總會、酒家、理容 KTVMTV、 公共浴室、三溫暖、 茶室等類似場所。

每一年 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 三十日止

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 2 供商品批發、展售 或商業交易,且使 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市 場、量販店等類似場 所。

五○○平方公 尺以上

每一年 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 三十日止

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 3 供不特定人士餐 飲,且直接使用燃 具之場所。

酒吧、餐廳、咖啡店 (廳)、飲茶等類似 場所。

三○○平方公 尺以上

每一年 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 三十日止

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 五○○平方公 尺以上

每一年 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 三十日止

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

供商業交易、陳列 、娛樂、餐 消費之場所。 4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 宿之場所。

旅館、觀光飯店等之 客房部等類似場所 未達五○○平 方公尺

每二年 一次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 三十日止

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 (續)

(29)

14

檢查申報時間 類別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使用項目例舉 樓層樓地板面積頻率期限 施行日期 一○○○平方公 尺以上

每一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供儲存、包裝、製 造、修理工業物 品,且具公害之場

加油(氣)車庫、 變電所、飛機庫、汽 車修理場、電視攝影 場等類似場所。未達一○○○平 方公尺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一○○○平方公 尺以上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C 類 工 業 、 倉 儲 類

供儲存、包裝、製 造、修理物品之場 2 供儲存、包裝、製 造一般物品之場

一般工廠、工作場、 倉庫等類場所 二○○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一 ○○○平方公尺

每四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三○○平方公尺 以上

每一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 運動休閒之場所

保齡球館、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室內球 類運動場、室內機械 遊樂場等類似場所 未達三○○平方 公尺

每二年 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 五○○平方公尺 以上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2 供參觀、閱覽、會 議,且無舞台設備 之場所。

會議廳、展示廳、博 物館、美術館、圖書 館等類似場所。 未達五○○平方 公尺

每四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三層 以上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3 供小學學童使用之 教學場所。

小學教室等類似場 所。 未達 三層

每四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五層 以上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D 類 休 閒 、 文 教 類

供運動、休閒、參 觀、閱覽、教學之 場所 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 校使用之教學場

國中、中學、專科學 校、學院、大學等之 教室等類似場所。 未達 五層

每四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續)

(30)

15

檢查申報時間 類別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使用項目例舉 樓層樓地板面積頻率期限 施行日期 5 供短期職業訓練、 各類補習教育及課 業輔導之教學場 所。

補習(訓練)班教室、 兒童托育中心(安 親、才藝班)

每一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

E 類 宗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 動之場所。 寺、廟、教堂、宗祠 等類似場所。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一五○○平方公 尺以上

每一年 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1 供醫療照護之場 所。

醫院、療養院、精神 病院等類似場所。 未達一五○○平 方公尺

每二年 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 五○○平方公尺 以上

每一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2 供殘障者教養、醫 療、復健、重建、 訓練(庇護)、輔 導、服務之場所。

殘障福利機構 未達五○○平方 公尺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 五○○平方公尺 以上

每一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3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 之場所。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 園、托兒所 未達五○○平方 公尺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 五○○平方公尺 以上

每二年 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

F 類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 到健康、年紀或其 他因素影響,需特 別照護者之使用場 所。 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 戒護場所。

勒戒所、監獄所、看 守所、感化院、觀護 未達五○○平方 公尺

每四年 一次

十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 (續)

(31)

16

檢查申報時間 類別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使用項目例舉 樓層樓地板面積頻率期限 施行日期 五○○平方公 尺以上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1 供商談、接洽、處 理一般事務,且使 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

金融機構證券交易 場所 未達五○○平 方公尺

每四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二○○○平方 公尺以上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2 供商談、接洽、處 理一般事務之場

政府機關一般辦公 室、事務所 五○○平方公 尺以上未達二 ○○○平方公

每四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二○○○平方 公尺以上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G 類 辦 公 、 服 務 類

供商談、接洽、處 理一般事務或一般 門診、零售、日常 服務之場所。 3 供一般門診、零 售、日常服務之場

一般診所、衛生所、 店舖(零售)、理 安養(收容)中心 五○○平方公 尺以上未達二 ○○○平方公

每一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 之場所。

宿舍、招所、學 宿舍、養院、安 養(收容)中心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十一層 以上 每二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H 類 住 宿 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 所。 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 之場所

住宅、集合住宅 六層以 上未達 十一層

每四年 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 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32)

表 2.5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 檢 查 項 目 項次 檢 查 項 目 一、防火區劃

二、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一、昇降設備

三、內部裝修材料 四、避難層出入口

二、避雷設備

五、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六、走廊(室內通路)

三、緊急供電系統

七、直通樓梯 八、安全梯

四、特殊供電

九、特別安全梯 十、屋頂避難平台

五、空調風管

十一、緊急進口

六、燃氣設備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2.1.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之資格認可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中所提中 央主管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與人員認可基準」所規定,專業檢查人分為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 兩類,詳細資格規定請參照表 2.6 所示,符合規定資格者經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舉辦之建築物安全檢查人講習結業並領取結業證書者,得備 相關資格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始 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業務;而專業機構需具有七人以上 防火避難設施類專業人員,三人以上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之法人 組織,得備申請書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投保意 外責任保險文件、業務執行規範及收費標準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核發專業機構認可證,始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之 業務。

(33)

表 2.6 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項目表

類別 項 目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1.防火區劃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

-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2.非防火區劃分 間牆

2.專科以上學校建築、營建工程、室內設計、土木工程等相關學

-系(科)畢業,曾於中央或省(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從事建築管理工作,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三年,專科學

-校畢業者為五年。

3.內部裝修材料 3.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室內設計等相關學系(科)畢業,並於畢

-業後具有建築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五年,專

-科學校畢業者為七年。

4.避難層出入口 4.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建築類科考試及格

-,並於及格後具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

5.避難層以外樓 層出入口

5.領有建築、土木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6.走廊(室內通 路)

6.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者。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7.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及其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工地主任結業證

-書者。

9.特別安全梯 10.屋頂避難平台

11.緊急進口

1.昇降設備 領有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者。

2.避雷設備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

-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3.緊急供電系統 2.專科以上學校建築、機械工程等相關學系(科)畢業,曾於中

-央或省(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其

-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三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4.特殊供電 3.專科以上學建築、機械等相關學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具

-有建築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

-畢業者為七年。

5.空調風管 4.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電機、機械類科考

-試及格,並於及格後具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

6.燃氣設備 5.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或空調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34)

收件

申請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專業機

構認可證

申請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專業檢

查人認可證

審核

通過審核即發給 認可證並將許可

函送各相關

通過審核即發給 認可證

審判完畢後即發函

審核未通過 通知補件或退件

21

4 14 3

Yes

No

圖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流程圖

2.1.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作業流程

當專業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接受委託調查案件,經雙方簽訂 合約後其作業流程如圖2.2 所示。王樹青、王春木(88)將檢查作業流 程整理如下[7]。

一、簽訂合約

專業檢查人或業務人員訪談後雙方簽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契約書」約定檢查標準的物場所名稱使用營業項 目、申報地址、申報面積、服務費用及服務時間等細節。合約簽 訂完交回公司管理部門登錄建檔,並收取各項證件影印本(含使 用執照、房屋權利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保險證明文件、室內 裝修合格證明或裝修材料合格證明等)。

二、安排檢查

合約移交專業檢查人檢察長核閱確認使用類組後,輪派檢查

(35)

人與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管理權人安排現場檢查時間,赴現場檢 查、製圖及照相。專業檢查人之輪派,每件分派防火避難設施類 及設備安全類之檢查人各一名,原則上專業檢查人所簽委託合約 者,原簽約檢查人親自參與檢查或輪派其他檢查人檢查,由檢查 人檢查長依檢查人之工作量及能力分派之。

三、現場勘查

檢查人依約定時間準時會同建築物所有權人等所指派人員,

依檢查報告書所列項目逐條根據使用類組之要求予以勘查,檢查 重點部份則應照相附卷。現場若有不合格規定部份,先行告知會 同人員後整理完整之資料及改善建議辦法請所有權人等儘速改善 後複驗。

四、檢查合格,提送申報

經檢查合格之案件,整理完整之資料(含檢查報告書、防火 避難設施檢查記錄草案、設備安全檢查記錄草圖,並於圖面上依 規定圖例標明,連同相片等)送回公司管理部門,製作完整之檢 查申報書,並用印後送交所有權人等用印後向主管機關申報。

五、期限已屆,不合格改善

經檢查現場有不符合規定者,若該使用類組規定之申報期限 已屆,同前條整理完整之資料另加附「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安全 檢查改善計劃書」,用印後送交所有權人等用印後向主管機關申 報。唯現場不符合規定者,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等,請於三十日 內依建議之改善方法或其他可行之方法改善完畢。本公司並派檢 查人協助監督之。

(36)

六、期限未屆,不合格改善

經現場檢查有不符合規定者,若該使用類組規定之申報期 限,尚未到達,則書面通知所有權人等於申報期限前依建議之改 善方法或其他可行之方法改善完畢,並由檢查人重行檢查合格 後,後續作業流程同步驟四。

七、檢查長複核

前項檢查合格與不合格之申報案件,完件後均需送交專業檢 查人檢查長複核;或由檢查長委由其他檢查人複核。必要時檢查 長或檢查長委派其他檢查人得附檢查標的物現場抽查作業,以確 認檢查品質。

八、分類建檔

檢查合格申報完成之案件留存檢查資料乙份與原簽訂之合約 書合併,並依使用類組別分別歸類建檔。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契約書」第四條規定,依分類組別之檢查申報頻率,

不定時排定現場之檢查抽驗,並作售後服務工作。

九、申請缺失改善

提出申報案件,所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事項若為 文件部份,則依退件通知內容補正之,若為現場記錄不詳或不確 實者由原檢查人補正後重行申報。

十、複查缺失回報

主管建築機關排定複查之案件,原則上由原檢查人會同主管 機關複查或另由檢查長派其他檢查人會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回

(37)

報,若有缺失部份應詳予紀錄,以提供檢查人會議時提出檢討及 改善之。

十一、檢討及建言

檢查人會議得經檢查長召集或二位以上檢查人召集開會。針 對檢查之建築物有關疑義部份之研討或檢查曾有疏失部份之檢 討,甚至相關法規若有難以執行等疑義問題均可互相商討,以增 加檢查之水準,或向相關主管建築機關提出建言。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本研究整理 圖 2.2 一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流程圖

(38)

2.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法規之探討

本節主要乃探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所依據之相關法規,包 含有「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設備改善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 辦法」、「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等。

2.2.1 建築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主要乃依據建築法中於民國84 年所修訂 第77 條規定,凡供公眾使用與內政部認為有須檢查之建築物,其所有 人、使用人需定期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下列就建築法中有 關安檢相關規定探討之。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建築法第5 條:「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

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主要是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為有必要之非公 眾使用建築物執行檢查簽證,其範圍如下: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1.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2. 舞廳、歌廳、夜總會、俱樂部。

3. 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4. 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

體育館、說書場。

5. 旅館類。

6.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 場。

(39)

7.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 堂。

8. 公共浴室。

9. 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

10. 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

11. 電影(電視)攝影廠。

12. 醫院類、療養院、弧兒院、養老院、感化院。

13. 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 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

14.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 辦公廳。

15.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

16. 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17. 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五瓩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 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但政府開發工業區 內之工廠應由內政部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管理。

18. 車站、航空站、加油站。

19. 殯儀館。

20.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21.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二)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1.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2. 舞廳、歌廳、夜總會、俱樂部。

3. 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40)

4. 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

體育館。

5.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類。

6.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

7. 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資料館、陳列館、水族館。

8. 寺院、廟宇、教會、集會堂。

9.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車站、航空站、加油站。

10. 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11. 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瓩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 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工廠。但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之工 廠應由內政部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管理。

12. 四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集合住宅(公 寓)。

二、使用執照申請

依建築法第72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工程完竣後,應 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除構造、室內隔間 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須與設計圖樣相符外,另應由消防主管機關 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73 條,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 使用類組或有其他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 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三、舊有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改善

(41)

舊有建築物乃指民國 73 年 11 月 7 日公佈施行「舊有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改善辦法」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

若舊有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檢查,認其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需改善者,依其計 畫分期、分區、分類(請見表2.7,本研究僅就防火避難設施做表 列。表中「○」表示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改善;「△」表示應依 現有規定辦理改善;「×」表示免辦理檢討改善。G-2 類組除政府 機關及 B-3 類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外之餐廳外,得 不受分間牆規定之限制。),經主管機關人員會同主管消防機關 予以檢查或由建築物所權人或使用人自行申請辦理改善或變更其 他用途後始得繼續使用。

四、罰則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罰則主要乃依據建築法第91 條所規定 之,其關係人包括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專業技師、專業技 術人員、檢查人員、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等,詳細內容如表2.9 所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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