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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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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之探討

2.1.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作業流程

當專業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接受委託調查案件,經雙方簽訂 合約後其作業流程如圖2.2 所示。王樹青、王春木(88)將檢查作業流 程整理如下[7]。

一、簽訂合約

專業檢查人或業務人員訪談後雙方簽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契約書」約定檢查標準的物場所名稱使用營業項 目、申報地址、申報面積、服務費用及服務時間等細節。合約簽 訂完交回公司管理部門登錄建檔,並收取各項證件影印本(含使 用執照、房屋權利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保險證明文件、室內 裝修合格證明或裝修材料合格證明等)。

二、安排檢查

合約移交專業檢查人檢察長核閱確認使用類組後,輪派檢查

人與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管理權人安排現場檢查時間,赴現場檢 查、製圖及照相。專業檢查人之輪派,每件分派防火避難設施類 及設備安全類之檢查人各一名,原則上專業檢查人所簽委託合約 者,原簽約檢查人親自參與檢查或輪派其他檢查人檢查,由檢查 人檢查長依檢查人之工作量及能力分派之。

三、現場勘查

檢查人依約定時間準時會同建築物所有權人等所指派人員,

依檢查報告書所列項目逐條根據使用類組之要求予以勘查,檢查 重點部份則應照相附卷。現場若有不合格規定部份,先行告知會 同人員後整理完整之資料及改善建議辦法請所有權人等儘速改善 後複驗。

四、檢查合格,提送申報

經檢查合格之案件,整理完整之資料(含檢查報告書、防火 避難設施檢查記錄草案、設備安全檢查記錄草圖,並於圖面上依 規定圖例標明,連同相片等)送回公司管理部門,製作完整之檢 查申報書,並用印後送交所有權人等用印後向主管機關申報。

五、期限已屆,不合格改善

經檢查現場有不符合規定者,若該使用類組規定之申報期限 已屆,同前條整理完整之資料另加附「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安全 檢查改善計劃書」,用印後送交所有權人等用印後向主管機關申 報。唯現場不符合規定者,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等,請於三十日 內依建議之改善方法或其他可行之方法改善完畢。本公司並派檢 查人協助監督之。

六、期限未屆,不合格改善

經現場檢查有不符合規定者,若該使用類組規定之申報期 限,尚未到達,則書面通知所有權人等於申報期限前依建議之改 善方法或其他可行之方法改善完畢,並由檢查人重行檢查合格 後,後續作業流程同步驟四。

七、檢查長複核

前項檢查合格與不合格之申報案件,完件後均需送交專業檢 查人檢查長複核;或由檢查長委由其他檢查人複核。必要時檢查 長或檢查長委派其他檢查人得附檢查標的物現場抽查作業,以確 認檢查品質。

八、分類建檔

檢查合格申報完成之案件留存檢查資料乙份與原簽訂之合約 書合併,並依使用類組別分別歸類建檔。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契約書」第四條規定,依分類組別之檢查申報頻率,

不定時排定現場之檢查抽驗,並作售後服務工作。

九、申請缺失改善

提出申報案件,所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事項若為 文件部份,則依退件通知內容補正之,若為現場記錄不詳或不確 實者由原檢查人補正後重行申報。

十、複查缺失回報

主管建築機關排定複查之案件,原則上由原檢查人會同主管 機關複查或另由檢查長派其他檢查人會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回

報,若有缺失部份應詳予紀錄,以提供檢查人會議時提出檢討及 改善之。

十一、檢討及建言

檢查人會議得經檢查長召集或二位以上檢查人召集開會。針 對檢查之建築物有關疑義部份之研討或檢查曾有疏失部份之檢 討,甚至相關法規若有難以執行等疑義問題均可互相商討,以增 加檢查之水準,或向相關主管建築機關提出建言。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本研究整理 圖 2.2 一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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