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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驗證與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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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問卷設計與調查結果

4.4 專家驗證與回饋

本研究於專家驗證階段,係實際訪談三位已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之高階主管,以藉由熟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的專家,為本研究 所提出的問題解決對策提供意見與看法,經回饋及修正後,以驗證所 提方案為可行之方式。

表 4.14 專家驗證回饋及改意見表

原始建議 建議對策 原因

違規營業及違規使用 者,宜由各事業主管機 關劃分權限後依法處 理。

違規營業之營業場所應 由中央劃分各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相關權責,避 免產生互推之狀況。

營業場所無照或違規營業 之不合格情形,應先由各 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要求補 辦登記或即令歇業,此乃 非建管機關之權責。

抽、複查作業應由較為 專業之建築師、土木技 師或相關公會進行,以 確保建築物之使用安 全。

抽、複查作業宜採限制 性招標或比價、議價之 方式招商,應交付較為 專業之建築師、土木技 師或相關公會進行。

若以公開招標方式招攬廠 商,較無法保障檢查人員 之專業素質。

違建部分亦應納入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範圍。

對於全部違章之建築物 亦需納入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範圍,確保建築 物之公共安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宗旨 在於確保建築物之使用安 全而並非拘泥於檢討建築 物是否合法營業或使用。

對於合格之營業場所應 有獎勵之機制,可發予

「安全營業場所標 章」,使民眾能明辨與選 擇安全之營業場所。

可透過建築師、土木技 師等相關公會,發予合 格營業場所「安全營業 場所標章」,使民眾能明 辨與選擇安全之營業場 所。

應由具專業之建築師或土 木技師核發安全標章。

應明訂抽、複查之執行 規範。

應明訂抽、複查之執行 規範,並確實執行。

目前抽、複查執行規範均 由各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 定,且建管單位通常礙於 經費問題無法確實執行。

應訂定違章建築申報處 理方式,除可以維護建 築物之公共安全外,亦 可掌握違章建築之狀 況。

對於全部違章之建築物 亦需納入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範圍,確保建築 物之公共安全。

建築物之違建分為部分違 建與全部違建,全部違建 部分目前無統一之處理方 式。

應重新檢討檢查項目之 標準(建築技術規則) 修正模糊不清或不合時 宜之條文規定。

定期檢討檢查項目之標 準(建築技術規則),修 正模糊不清或不合時宜 之條文規定,並訂定圖 例標準,避免法規條文 解釋有所差異。

由於法規條文大多以文字 敘述表示,亦產生解釋誤 差之狀況。

(續)

原始建議 建議對策 原因 避難設備之檢查圖,包

含不屬檢查範圍內容。

應釐清公共安全檢查及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範 圍,避免重複檢查情形。

避難設備之檢查圖,要求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內 容,並非為公共安全檢查 範圍。

廣告招牌燈法令不符合 目前實際情況。

目前已解決該項問題。 已達成檢查標準之共識。

應明訂不予檢查之情況 及條件。

目前已沒有該項問題。 建築技術規則已有明確的 規範。

綜合各位專家之意見,修正本研究針對目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問題所提出之解決方式,整理如下:

一、執行問題之建議對策

(一)違規案件處理

目前違規案件多乃違反之檢查項目內容與營業場所業者的不 申報,業者不申報原因除不願配合改善外,最嚴重者乃是違章建 築的申報問題,故除加強取締並應確實執行,才能有效的確保建 築物的公共安全,該問題建議對策如下:

1.違反檢查項目內容者提出改善建議,並加強取締。

2.違規營業之營業場所應由中央劃分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相關權 責,避免產生互推之狀況。

3.對於全部違章之建築物亦需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範圍,確保 建築物之公共安全。

4.對於未申報之建築物,應予以懲處並強制檢查確保公共安全。

(二)民眾宣導

目前大多營業場所業者並不重視公共安全問題,中央主管機 關應加強宣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之權責與項目,建立營業

場所所有權人、使用人負起所屬建築物之使用安全責任,故該問 題建議對策如下:

1.對於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加強對於負起該營業場所之公共安 全責任。

2.可透過建築師、土木技師等相關公會,發予合格營業場所「安全 營業場所標章」,使民眾能明辨與選擇安全之營業場所。

二、制度與規範問題之建議對策

目前制度與規範部分之問題,包括抽、複查制度的規範、違 章建築之申報處理、檢查項目標準的釐清與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查重複檢查問題。

(一)抽、複查制度

目前抽、複查之執行規範均由各縣市主管機關各自訂定,故 無統一之標準,為避免引起爭議且能有效的確實執行,本研究提 出解決對策如下:

1.應明訂抽、複查之執行規範,並確實執行。

2.抽、複查作業宜採限制性招標或比價、議價之方式招商,應交付 較為專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相關公會進行。

(二)違章建築之申報

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以維護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之公共安全,應訂定全部違章建築物之申報處理方式,除可以維 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外,亦可掌握違章建築之狀況。

(三)檢查項目之標準

據調查結果發現約 70%的檢查人員認為目前的法規規範不夠 周延,故建議應定期檢討檢查項目之標準(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模糊不清或不合時宜之條文規定,並訂定圖例標準,避免法規條 文解釋有所差異。

(四)重複檢查問題

為避免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重複檢查,應釐清 兩者檢查範圍與內容,避免重複檢查而造成人力及物力之浪費。

三、管理問題之建議對策

(一)檢查人員素質

對於目前檢查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之狀況,為避免影響檢查結 果確保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本研究提出解決對策如下:

1.除落實教育訓練制度外,應訂定三年或定期的考核機制,合格者 得繼續換發專業證照,以維持檢查人員之素質。

2.應加強把關對於未來檢查人員的培育,並清楚且詳細的使檢查人 員了解法規訂定之原意,避免產生相同條文但解釋相異之情況。

3.加強取締非法之檢查機構。

(二)申報管理

目前各縣市所規定的申報資料內容格式與相關附件標準並無 統一規範,故時常造成檢查人員申報困擾,而對於目前政府所推 動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二維條碼暨網路傳輸申報系統」,一般 檢查人員尚未普遍使用,為提升申報品質增進作業效率,故本研 究建議對策如下:

1.應統一各縣市申報資料之內容,及相關附件標準。

2.鼓勵檢查人員使用電子資料申報,並訂定獎勵制度。

3.對於檢查人員所提出之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二維條碼暨網 路傳輸申報系統」問題,應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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