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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問題之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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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建築物公共安全問題之相關文獻

表 2.10 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規

序號 法 規 發佈日期 最新修正日期

1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 82/5/21 90/8/29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85/9/25 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 85/11/21 91/7/26 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

式連線申報作業原則

91/4/26

5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87/11/9 91/6/14 6 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87/1/22 7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84/2/15 92/2/18 8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46/11/11 88/6/29 9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58/6/29 88/6/29

10 建築法 27/12/26 92/6/5

11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85/8/13 91/10/22 12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 84/11/22

13 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 72/12/8

1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85/5/29 92/6/24 15 建築物室內裝修作品金獎與優良室內裝修從業

者評選及獎勵要點

91/3/28

16 建築技術規則 34/2/26 92/8/1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彭學禮

彭學禮君(1996)在「營業場所違規使用危害建築物公共安全問 題之研究」文中,分別說明日本、美國、香港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制 度做出比較,並指出國外民眾對於法律規範及相關責任較為重視,且 認為日、美之法規較為一貫且健全。而對於營業場所公共安全執行問 題提出其原因包括民眾的危機意識不足、業者不守法、建築物違規或 違章情形嚴重、政策執行力不足、執行單位互相不協調、教育宣導不 足、相關法規有待釐清與整合等[1]。

二、鄭淑華

鄭淑華君(1997)所撰碩士論文「台北市公共場所安全維護政策 執行之研究」文中,整理出台北市所調查的1487 家廠商,列出各類建 築物前三多缺失的項目,而其中初檢部份共有 55%的商家隔間牆面及 天花板裝修材料不符;有 25%的商家非防火區劃分間牆材料不符;有 25%的商家通道避難方向指標拆除或損壞。而所複查的 497 家中仍有 55%商家隔間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不符;有 27%的商家屋頂避難平 台擅自變更或改造;有 23%的商家非防火區劃分間牆材料不符。而對 於公共安全維護政策的執行問題,作者分別以法令、主管機關與執行 三方面做討論,在法令方面,認為國家法律應更嚴謹且需強制執行,

不可只是徒具形式;在主管機關方面,認為檢查人員對於條文認知及 解釋不盡相同,對於政策執行有負面的影響,另外各相關主管機關彼 此溝通協調不完善,主張應將警政、消防、建設、稅捐、建管及其他 目的事業主管共同建立起一套整合性的資訊系統;在執行方面,除了 宣導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起公共安全責任外,尚須加強專業檢 查人員的管理與訓練[8]。

表 2.11 各國建築物公共安全制度之比較表

日本 美國 香港 台灣

法令體系 1.建築基準法 2.消防法 3.

施行令 4.都道府縣下訂 定相關法規及個 別條例。

1.建築法

(1)建築法規

(2)制式建築規則

(3)基本建築規則

(4)南方建築規則 2.消防法

(1)消防研究及全

--法

(2)聯邦火災預防

--及控制法

1.建築(管理)規則。

2.建築(自動樓梯)規 則。3.建築(昇降梯)

規則。4.建築(私巷及 通道)規則。5.建築(垃 圾導管)規則。6.建築

(衛生設備、配管、

排水工事與廁所等標 準)規則。

主要以建築法第77 條所定之「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辦法」與其 他相關法規內容為 檢查依據。消防設 備方面主要是以消 防法規定為主。

公共安全 制度

1.定期檢查與報 告制度 2.採申報制度 3.

涉有監察員隨時 檢查制度

1.申請許可 2.簽證制度 3.驗收制度 4.定期檢查

由民間管理公司力量 達到維護建築物公共 安全之目標,政府僅 負監督之責。

由建築物所有人或 使用人委託專業檢 查機關或人員定期 向建築、消防主管 機關提出申報。

建築物管 理維護制

建築物區分所有 權法及不動產登 記法。

1.F.H.A.基準法 2.主要採行政會計 與業務執行分離原 則為之

由物業管理公司代表 住戶等,與政府或其 他任何團體進行磋 商。

主要負責人為建築 物之所有人、使用 人;若為公寓大廈 者,則由管理委員 會主任委員或管理 負責人代表。

營業場所 管理制度

統一制訂風俗適 正法管理。

分別由各相關機關 對營業之設立及活 動加以管理。

分別由都市計畫、建 築、消防、衛生機關 申請合格,方准設 立。

依建築物使用類 別,申請建築使用 執照,方得使用。

且應合於建築消 防、設備安全之規 定定期檢查申報。

罰則 建築技術法則,

最高處日幣三萬 元以下之罰金。

消防法,最高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罰金 不等。

授權建築管理局依 據法規或實際使用 狀況處罰,執行騰空 建物,暫時取銷使用 執照,甚至整棟建築 禁止使用,並可移送 法辦。

住戶延期交付管理 費,管理公司有權停 止該住戶水電供應,

並禁止使用大廈內之 電梯及其他服務設 施。

主要依據建築法第 91 條所規定,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或補辦 手續。

資料來源:摘自彭學禮(1996),本研究整理。

三、洪村山

建築物之維護管理計劃包含有建築物可燃物及易燃物的存放管 理、出入人員的監控、室內裝修材料的管制、防火設備的維護、以及 防止建築物的違法使用等。而違法使用的建築物一般稱之為「違章建 築(Squatting)」,係指在都市計劃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未經當 地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建築執照而擅自興建之建築物。違章建築物常見 問題有破壞防火區隔、阻塞防火區隔、建材使用非防火性材料,一旦 發生災害往往會殃及鄰舍,造成公共災害。洪村山君(2002)統計台 灣地區至民國88 年 12 月底歷年應拆除案件有 567,777 件,而已拆除違 建案共 300,233 件,平均拆除率為 52%,顯示尚有一半違章建築物尚 未拆除,作者認為其問題乃在於:1.違建查報認定拆除繁雜;2.違建查 報漏報甚多;3.地方機關主管與民意代表的阻擾;4.執行拆除工作不徹 底;5.拆除費用由違建人負擔未徹底執行;6.違章建築認定標準一再放 寬等造成取締困難[9]。

四、王威仁、賴榮平、吳宗儒

王威仁、賴榮平、吳宗儒君(2002)針對高雄市所抽樣的 49 件傷 亡火災事件中,調查統計其建築物內部環境因素所造成人員傷亡的百 分比,以死亡人數佔傷亡人數之比例計算,在樓梯形式部分,安全梯 中死亡率為5%,非安全梯為 52%,為安全梯中死亡率的 10 倍;在避 難平台方面,有避難平台者死亡率為36%、無平台避難設施者為 65%,

後者較前者為高;在二方向出口方面,有二方向出口者死亡率為25%、

無二方向出口者死亡率為 54%,較前者高出兩倍;在封閉空間方面,

封閉空間死亡率為54%、非封閉空間死亡率為 44%,前者較高;在防 火區劃方面,有防火區劃者死亡率為21%、無防火區劃者死亡率為 56

%,後者較高;在隔間材料部分,為易燃材料者死亡率為 54%、不燃

材料者死亡率為 37%,前者較高;在室內堆及雜物方面,有堆積雜物 者其死亡率為59%、無堆積雜物者其死亡率為 40%,前者較高[10]。

五、洪黛芬

洪黛芬君(2003)指出目前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經營管理所面 臨的問題包含有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裝置檢修乃屬於不同主 管部門,應可分別申報;2.專業證照應定期換發,並落實教育訓練以維 持從業人員的水準;3.認為檢查簽證不實之處罰過重;4.市場上存有無 專業機構認證之業者,產生劣驅逐良幣情形;5.建築與消防主管機關應 針對重疊之檢查項目釐清其權限及責任,避免重複檢查浪費人力。另 外作者對於目前安檢申報工作上提出四項建議:1.目前各家廠商為了得 標而紛紛以低價方式搶標,間接影響服務品質,故建議應比照營造業 依資本額、業績、營業額等條件施行分級制度以確保服務品質;2.對於 檢查人員的事故責任在委任契約書中大都無規範,未來若有相關訴訟 案件發生將造成不公平現象;3.建議技師公會、學會或協會應爭取建管 機關委託的覆檢案件,並積極建立建築物安全防災體系;4.修正調整現 行建築防災安全法規,建構完善之法規體系及配套措施,並加強發展 相關技術等[11]。

民國 86 年公共安全檢查正式實行至今,相關文獻對於安全檢查問 題提出其癥結所在,本研究整理如表2-9 所示,主要問題有住商混合使 用嚴重、業者不守法,建築物違規、違章使用嚴重、檢查人員檢查不 確實、政府各機關缺乏協調整合、宣導不足等。

表 2.12 公共安全檢查問題文獻之比較表

作者 年份 題 目 公共安全檢查問題

內政部 營建署

1996 建築物公共安全維護方案 1.社經環境快速變遷與秩序惡化 2.民眾危機意識不足應變能力不夠 3.營業者不守法且缺乏防火避難常識 4.建築物違規、違章情形嚴重 彭學禮 1996 營業場所違規使用危害建

築物公共安全問題之研究

1.住商混合使用嚴重 2.民眾逃生應變能力不足 3.業者不守法,建築物違規使用嚴重 4.業者委託民代關說 5.執行單位整合協調不足

鄭淑華 1997 台北市公共場所安全維護 政策執行之研究

1.檢查人員檢查不確實 2.未依規定時效辦理檢查 3.業者遭受檢查人員刁難 4.不肖業者脅迫、刁難檢查人員 何幼榕 1997 現行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及

展望

1.違規使用情形嚴重 2.公共安全檢查未能落實 3.應加強宣導

施卿琛 張柏森

1999 談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1.檢查取締工作未切實公正、徹底 2.政府各機關缺乏協調整合

謝政安 2002 建築物公共安全複查面面

1.土地使用界定不清難以整合 2.業者不守法且缺乏防火避難常識 3.建築物違規、違章情形嚴重 4.民眾對法令不瞭解

洪黛芬 200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簽證實務之我見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裝置檢

-修項目部分重疊

2.專業證照有定期換發之必要性 3.檢查簽證不實之處罰過重 4.無專業機構認證之業者生存於市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文檔中 誌 謝 感謝師恩 (頁 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