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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常」生活,無須恐懼—1980 年代 AIDS 圖像的建構及防治條例的誕

第三節 再回首,往事並不如風

從台灣近幾年愛滋病患不斷浮現的事實來看,我們不可能規避愛滋病症候群 的連帶後果,其中涉及了醫學、心理、社會、政治、教育,甚至經濟等多面 向的影響。從美國民眾的反應推斷,台灣民眾也必然免不了類似的情緒,這 也自然會觸及到愛滋病患的基本人權。如何導引民眾超越對愛滋病患先是好 奇,繼之以恐懼、厭惡的心理,而能平心靜氣面對愛滋病人,讓他們有勇氣 挑戰人類的「世紀之病」,就看政府與民間是不是能及早規劃一套醫療體系,

宣導民眾對愛滋病的正常態度。愛滋病患一樣是享有人權的,這人權與大眾 的安全間的矛盾如何解決,是朝野面臨的嚴重課題。173

引文這段文字,若是沒有說明出處,是不是可能讓人誤以為是近期對於AIDS 政策的評論?引文是聯合晚報在1988 年 8 月 18 日的社論,當時師大學生的就學 權爭議正沸沸揚揚,師大還沒接受學生復學的申請,社論作者特別指出對於疾病 恐慌所形成的疾病歧視,將是防治政策的重要課題,然而20 年前的社論如果要 套用在此時此刻,似乎也頗為適當,師大學生的就學權爭議沒有能夠將防治政策 導向更保障感染者權益的規範,也沒能夠使防治官員更加重視防治政策中的人權 議題。

1. 防治政策及立法        

173〈社論 愛滋病患學生困境〉,《聯合晚報》,1988 年 8 月 18 日,第 2 版。

認知架構

政治機會 組織動員

組織動員: 

集體動員的闕如,僅有祁家威、

田啟元的單打獨鬥。 

認知架構: 

爭議事件的出現,成為進一步 形構反歧視論述的條件。 

政治機會: 

解嚴初期的國會政院互動,衛生署 的官員與專家係可能的政治結盟 者,然而並不見得有助於反歧視之 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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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以1980 年代的 AIDS 論述以及防治條例立法作為分析對象,起初 AIDS 以一個未知而致死率高的男同性戀疾病出現,隨著醫學知識發展,以及專家對於 台灣感染者的診斷,我們看到了專家將AIDS 本質化為男同性戀者,在 AIDS 出 現之前,精神醫學雖病理化了男同性戀者,但唯有同性戀者向精神醫師求助時,

才會被醫師診斷為有精神疾病,AIDS 的出現卻讓男同性戀者直接被醫療化為傳 染病的危險群體。1985 年衛生署防治小組成立,象徵著 AIDS 防治政策開端,醫 學專家們打造出來的男同性戀者危險群體,在防治官員的防治宣導下,成為「不 正常的人」,男同性戀者除了必須經歷 AIDS 烙印外,男同性戀者的性也被污名 化為不正常的性生活。

1987 年立法辯論展開,立基於「感染者為不正常的人」的 AIDS 想像下,整 部法規範著重的核心在於如何確保感染者得以被發現、被檢查、被治療,而不是 如何保障這些偏差行為者的處境以及消除社會對於疾病與危險族群的偏見。在立 法院的辯論中,我們看到剛走出戒嚴時期的立院與行政院的互動,立法委員並沒 有因為反對戒嚴統治政府而傾向保障人民自由權的保護,衛生署這一方也不因曾 是威權政府之官僚部門,而支持嚴厲的高壓管制,否定感染者權益保障。然而,

雙方提案立法都是希望法規範能夠成為防治工作的法律依據,而更有效地防堵病 毒傳染,感染者的處境較不是雙方提案立法之主要關懷。

1987 至 1988 年出現的師大學生就學權爭議,曾經引起反歧視法的討論,但 僅最終限於個案式的解決該名學生的爭議,未能進一步轉化為反歧視之規範,立 法者認為提供感染者「隱私權」保障已經足以作為感染者的法律保護。「隱私權」

的提出說明了台灣AIDS 污名的存在,感染者的身分將造成當事人的不名譽,而 必須隱藏不使人知道,而認為感染者掩飾其身分就足以保障其權益,則明顯地無 視感染者生活所面臨的歧視環境,以為掩飾了感染者身分,感染者即與一般人無 異,未能對台灣的AIDS 歧視提出進一步的反省。

2. 祁家威作為衛生署與男同性戀社群的中介者

1985 年防治政策開展至 1990 年防治條例立法,台灣還沒有 AIDS 運動出現,

大都以個人單打獨鬥地關注台灣AIDS 議題,其中最為有名的便是民間防治義工 祁家威,祁家威在1986 年 3 月主動召開記者會公開自己的同性戀身分,除了呼 籲社會不應歧視同性戀者外,並向同性戀者宣導防治,在此之前他已經以民間義 工的身分協助衛生署的防治工作。174祁家威長期協助衛生署的防治推廣與服務,

前述台灣第一位現身的感染者記者會,便是在祁家威的邀請下,才答應協助衛生 署的防疫宣導;175也曾經協助衛生署「探視」感染者,以追蹤可能受傳染之他人;

       

174 〈待他如待常人一樣…… 同性戀者自我曝光現身說法 呼籲定期血液檢驗預防疾病 期盼社會 平常眼光 提醒圈內同道自律〉,《聯合報》,1986 年 3 月 8 日,第 3 版。

175 〈愛滋帶原 露水姻緣終身遺恨 蒙面告白 勇於接受診斷治療〉,《聯合報》,1987 年 6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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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同時,祁家威也對立法草案中,將蓄意傳染他人者課予刑罰之條文,提出質疑,

表達刑罰規定不利防治。177 直到 1988 年 8 月祁家威表明受到恐嚇與相關流言困 擾,決定向衛生署「請辭」義工,才沒有繼續以衛生署防治義工之名,進行防治 宣導。178

祁家威作為民間防治義工得到衛生署的認可,由於祁家威能夠接觸到防治官 員與專家難以進入的男同性戀社群,因此頗獲衛生署重視。1791988 年當祁家威 還沒卸下衛生署義工之職時,便曾以衛生署義工之身分擔任1988 年度中華民國 公共衛生學會辦理的AIDS 座談會「愛滋病的危機?難題??何去何從???」

之與談人,其他與談人以醫學專家、教授與政府官員為主,可見祁家威擔任民間 防治工作者確實受到肯認與接納。180

祁家威單打獨鬥式地進行防治工作在台灣AIDS 史留下了個人參與的身影,

在醫界剛開始發現感染者,專家對男同性戀社群一無所知時,祁家威作為男同性 戀社群與防治官員及醫學專家的中介角色,有這個時代的歷史意義,整體而言,

祁家威的行動是以個人身分協助衛生署防治工作,但也曾經就防治條例提出個人 的挑戰。

3. 田啟元—台灣首起就學權爭議事件

田啟元復學的抗爭開啟了感染者就學權益的討論,也讓AIDS 防治小組開始 留意到反歧視法的重要性。這起事件成為台灣討論AIDS 平權與感染者就學權益 的重要歷史源頭,田啟元並非只是一位被擋於大學門外的感染者,也是台灣在 1980 年代,個人單打獨鬥爭取感染者求學權的行動者。181

       

日,第3 版。

176 〈愛滋病人病況惡化 祁家威昨南下探視〉,《民生報》,1988 年 5 月 7 日,第 14 版;〈世紀黑 死病疑由他傳染 小浪在何方義工急尋訪〉,《聯合報》,1988 年 5 月 10 日,第 10 版。

177 〈鼓勵愛滋病患接受檢查 祁家威呼籲 刪除防治處罰條文〉,《民生報》,1988 年 5 月 5 日,

第14 版;〈防治愛滋病 條例開倒車?!傳染者要判刑 孰是孰非難論斷 祁家威致長函 認為立法不 妥當〉,《聯合晚報》, 1988 年 5 月 19 日,第 11 版。

178 〈防治愛滋病 扯進是非團 裏外難做人 祁家威宣布 退出「義工」之列 工作很熱心 專家也 信任 只是怕流言〉,《聯合報》,1988 年 8 月 23 日,第 11 版。

179 「防疫處長莊徵華昨天對祁家威在愛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奉獻表示肯定。莊徵華說,許多同性 戀者在獲知帶原後,常擔心身分曝光,而同伴為了避免受連累,也往往避不見面。這時,通常只 有祁家威能夠伸出援手。」〈愛滋病義工祁家威請辭〉,《民生報》,1988 年 8 月 23 日,第 23 版。

180 其他的與談人分別是:衛生署防疫處副處長許國雄、前世界衛生組織顧問顏春輝、立法委員 黃明和、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柯賢忠、師大衛教所晏涵文、省立桃園醫院院長莊哲彥、台大公 衛所教授張玨、台大公衛所研究助理郭玲如、新時代基金會董事長李申一。參見,〈「愛滋病的危 機?難題??何去何從???」民國七十八年度中華民國公共衛生學會座談紀錄〉,《中華衛誌》,

第8 卷第 3 期(1988 年 9 月),頁 141-149。

181  1990 年代開啟台灣 AIDS 組織的義工與感染者,韓森曾經如此描述田啟元的行動:「毛毛是第 一個台灣媒體曝光的愛滋事件者,他是1986 年愛滋知識混亂不清的年代裡的犧牲者,也因為他的 被迫犧牲,他的事件清楚看見台灣社會的無知、自私及如此的封閉環境。台灣在1997 年的這個 年代裡,我們在做愛滋防治工作時,毛毛事件成為我們論述愛滋權利中-就學權的一項重要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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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另外一方面這起事件雖然作為感染者就學權爭議,但在校方的決策過 程中,卻展現了男同性戀的污名效應,校方對於是否接受復學的重要因素在於田 啟元是否在就學期間「有同性戀行為」,感染HIV 只是作為「同性戀與否」的佐 證,可見AIDS 在醫學與防治政策建構下,與男同性戀的連結關係。

本章檢視AIDS 防治政策初期的歷史,目的不僅在於發現當年知識形構的歷 史,以回首消逝的過去。我認為唯有從台灣AIDS 論述的起點出發,才能夠一步 一步釐清台灣AIDS 感染者的邊緣困境、AIDS 偏見如何建構、延續、轉化,以 及「反歧視」的可能出路。我們看到衛生官員打造了感染者的「不正常」形象,

加上社會既有對於男同性戀者的偏見與排斥,成為AIDS 污名的源頭。從 1990 年防治條例的立法以及相關辯論中,我們已經可以發現感染者在法律的建構下,

有著階層化的形象。首先,感染者被區分為本國籍與外國籍,而外籍感染者並不 被允許進入我國國境之中,法律之中並沒有以外籍感染者感染原因來加以區分,

有著階層化的形象。首先,感染者被區分為本國籍與外國籍,而外籍感染者並不 被允許進入我國國境之中,法律之中並沒有以外籍感染者感染原因來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