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台灣 AIDS 運動與法律動員
第二節 文獻回顧
(law-in-books)與「行動中的法律」(law-in-action)之間的複雜關係始終是延許 多研究者所關心的重要課題。10在意識到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有所距離之外,我 們應怎樣認識這樣的「法律與社會關係」?同時,當下的「法律與社會關係」有 其歷史的延續與轉化,在探究法律與社會時,我們也應該看見歷史的縱深對於法 律與社會的影響。
就AIDS 議題而言,這樣的提問即是「AIDS 在台灣是如何被認知,又有著 怎樣的轉變?法律如何影響人們認識AIDS?反歧視法如何發揮其作用?民間的 AIDS 運動者所指出的 AIDS 恐懼,又與法律有何關連?運動者者又是如何看待 法律?」本著對於台灣在地法律與社會分析的研究興趣與對AIDS 議題的關注,
我將分析法律與AIDS 的關係,從 AIDS 防治條例出發,探討防治條例的實踐歷 程。
第二節 文獻回顧
第一項 AIDS 與法律
台灣在1990 年制定了關於 AIDS 的特別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作為AIDS 防治政策的法源依據,AIDS 防治政策觸及公共衛生與人權保障的衝 突,但直到2005 年關愛之家於再興社區出現糾紛後,才有較多法學研究者關注 到AIDS 議題,大抵而言,「AIDS 防治條例」與「關愛之家事件」是研究者主要 探討的兩大主題。
楊惠中以「就醫、就學、就業」以及「隱私權」進行研究,以實際在台灣發 生的權益侵害事件進行案例分析,結合相關法令與社會現象,探討如何在「反歧 視」的價值考量下,保障感染者的權益。11梁家贏則對AIDS 防治的相關法制進 行合憲性的審查,讓我們看見AIDS 法制可能的違憲條文內容。12從兩者的研究 中,我們可以看到AIDS 中的法律議題,主要是 AIDS 污名下的個人隱私權以及 感染者受到AIDS 歧視後可能的權利侵害。
10 針對法律與社會分析之理論討論,可參見,陳昭如,〈在棄權與爭產之間:超越被害者與行動 者二元對立的女兒繼承權實踐〉,《臺大法學論叢》,第38 卷第 4 期(2009 年 12 月),頁133-228,
特別是頁138-147。
11 楊惠中,〈病患歧視與法律對策之研究-以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為中心〉,國立陽明大 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12 梁家贏,〈從人權保障觀點析論我國愛滋防治法制 : 以資訊隱私權及平等權為中心〉,國立台 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7 年。在梁家贏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涉及 AIDS 的法律不只是 防治條例之規定,還包括防治條例的施行細則、涉及外籍人士管制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涉及 血液安全的〈捐血者健康標準〉,以及衛生署對於「應接受HIV 病毒檢查之範圍」的公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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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防治條例之外,關愛之家事件也引發了許多研究者的關注,起而探討感 染者居住權益,並對判決關愛之家敗訴的第一審判決進行判決評釋。江玉林教授 與高涌誠律師的判決評釋都讓我們看見第一審判決法官的判決論證對於感染者 主體性的無視。13簡資修教授就此案進行法律經濟分析,主張社區自治應受限制,
社區管委會不得禁止感染者居住於社區之中;14黃淑玲則是從「關愛之家判決」
探討民法與憲法交錯適用的爭議,比較「基本權第三人之效力」以及「基本權保 護義務」這兩個法學理論的適用,整體而言,黃淑鈴認為以「基本權保護義務」
之理論來解決民法憲法交錯將更能保障弱勢者。15
這幾位研究者使用著不同的觀看角度與研究方法對「關愛之家判決」進行分 析,研究者均不贊同第一審的判決內容與結果,從社會運動的角度可謂學界對於 關愛之家訴訟的聲援。然而,無論是譴責判決法官將感染者「他者化」而傷害感 染者的主體地位,抑或是以一套法學理論提出感染者的居住權的依據,都無法讓 我們明白:「為何法院會無視感染者的社會處境,不顧AIDS 的公衛風險高低,
而逕自作出有違人權與人性尊嚴保障的判決?」
在解答為何反歧視法與社會實踐有所落差時,我們不能單看法學上的討論。
前述的法學研究讓我們看見AIDS 在哪些面向上,可能與法律有著關連性,在社 會普遍對於AIDS 有著恐懼與污名想像時,感染者身分曝光後,往往帶來的是對 感染者權利的剝奪,這些法學研究也特別關注在感染者權益,然而究竟反歧視法 為何不能落實,消除人們對感染者的排斥?這些法學研究不太能夠提供我們答案,
同時若研究對象限縮在特定時刻的法令與判決時,也就看不見AIDS 議題的歷史 變遷歷程。
尤昱婷的AIDS 人權研究,提供了我們看見規範與社會脈絡的辯證關係,研 究者以1996 年 10 月至 2000 年 12 月的新聞報導內容進行分析,探討涉及感染者 的報導中,呈現了哪些感染者的人權議題。一方面我們可以從研究者所擇取的新 聞文本看見歷史上的AIDS 事件,另外一方面也能夠看見媒體報導中的感染者的 形象及社會關係。然而,以報紙報導為研究對象使尤昱婷的研究沒有能夠從法律 制度面來探討AIDS 人權,而是讓我們從新聞報導對於 AIDS 事件的呈現方式來
13 江玉林,〈看得見的愛滋病與看不見的愛滋病「人」──台北地方法院關愛之家判決的心證論 述解構〉,頁111-144;高涌誠,〈法院沒有叫愛滋患者搬走,只是要收容機構遷離?—評「關愛 之家」地方法院判決〉,頁22-24。
14 簡資修,〈風險、社區自治與人權保障—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案之經濟分析〉,頁 315-340。
15 「基本權第三人之效力」的適用問題乃是指「私法關係中的一般私人相互間是否可以主張基 本權利,或者基本權利對私人相互間的往來關係是否發生拘束力」;「基本權保護義務」則是指「基 本權之規定應命令國家針對基本權法益採取積極的措施」。參見,黃淑鈴,〈論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與保護義務—以關愛之家判決為例〉,東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8 年,頁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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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AIDS 人權。16
徐森杰、林宜慧、蔡春美在2008 年曾經以聯合國的 AIDS 人權指導方針來 檢驗台灣的AIDS 人權狀況,三位作者都是第一線服務感染者的台灣 AIDS 工作 者,以其民間AIDS 組織的角度來分析人權現況。17這篇研究讓我們看到了較少 研究者觸及的「AIDS 防治政策的規劃與執行」,以及最重要的主管機關「衛生署」
的政策位置,研究者清楚地說明疫情防治的政府機關也可能侵害了感染者權益,
研究者在介紹台灣AIDS 人權現況之外,也讓我們看見台灣防治政策中,包括衛 生署與民間AIDS 組織等幾個重要行動者的位置,以及工作者對於防治政策的批 判。
在這些研究中,我們看見了法律與AIDS 相關研究的主要議題,其中法令與 判決往往成為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而且AIDS 人權議題也是幾位研究者的核心 關懷,雖然這些研究都是立基在對於台灣特定經驗現象與事實的反省,然而卻難 以解釋為何會出現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的落差以及AIDS 人權不受重視,要理解 法體系中的感染者處境,先應探究社會中的AIDS 與感染者圖像,其中防治政策 與媒體都是建構人們AIDS 想像的重要媒介。前述的研究未能告訴我們 AIDS 污 名如何被建立,人們又為何有歧視感染者的行動出現?
第二項 疾病的文化性意義與社會污名
疾病雖然是特定生物學的現象,但社會如何看待疾病,定義疾病,必須回到 該社會文化中去找尋。18奠基在疾病具有生物現象與社會現象的前提下,如何「認 知」、「感受」、「思考」疾病不再是一個醫學專業的問題,必須結合著社會、歷史 情境來探究。換句話說,人們如何認識AIDS,應有其社會文化上的意義。
文化評論家Susan Sontag 在 1978 年出版了《疾病的隱喻》19,於1989 年刊 行了《愛滋病及其隱喻》20,揭露出「結核病、癌症、AIDS」三個疾病的文化隱
16 尤昱婷,〈新聞報導中的愛滋人權分析─權利與權力〉,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 年。
17 徐森杰、林宜慧、蔡春美,〈台灣愛滋人權現況分析—以聯合國愛滋病人權指導方針為基準〉,
《社區發展季刊》,第123 期(2008 年 9 月),頁 253-267。網路版:
http://sowf.moi.gov.tw/19/quarterly/data/123/123-04社區發展-內文_17_徐森杰.pdf(檢索日期:2010 年1 月 4 日)。
18 吳嘉苓、曾嬿芬探討 2003 年 SARS 檢疫管制時,引用 Charles Rosenberg 的說法,認為應該從 社會文化脈絡來探討人類與傳染病的相遇經驗,不應該把醫學視為價值中立,將醫學知識當作是 唯一的疾病詮釋版本,兩人認為疾病應該要放在文化與權力關係下來思考。參見吳嘉苓、曾嬿芬,
〈看見病毒:個人與「邊界」作為SARS 檢疫的管制場域〉,頁 1,收於《疾病與社會:台灣經 歷SARS 風暴之醫學與人文反省學術研討會》,2003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6 日。
19 英文書名為〈Illness as metaphors〉。
20 〈AIDS and its Metaph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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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Sontag 認為 AIDS 所具有的傳染力與致命特色,使它被理解為二十世紀的「瘟 疫」,而性的傳染途徑則被人們當作是對於道德偏差者的譴責。21如果說AIDS 有 所污名,而使得HIV 感染者遭受到社會歧視,那麼其關鍵原因便在於疾病的隱 喻,隱喻的存在讓人們對於AIDS 有著超越病毒傳染的恐慌與污名。
社會學者Erving Goffman 的污名(stigma)理論是最常被引用的經典,Goffman 在其著作一開始便提到Stigma 在希臘是指某個身體的符號,而這樣的符號是意 指著異常、道德上的負面評價。22相比於被污名烙印的人,沒有受到特定負面評 價烙印的人則被Goffman 稱作「正常人」,「正常人」認為被烙印的人不是一個「完 整的人」,因此會對其施以不同形式的歧視,並會生產出一套意識形態來解釋被 烙印的人所代表的缺陷。23參照Goffman 的污名理論以及 Sontag 的疾病隱喻,我
社會學者Erving Goffman 的污名(stigma)理論是最常被引用的經典,Goffman 在其著作一開始便提到Stigma 在希臘是指某個身體的符號,而這樣的符號是意 指著異常、道德上的負面評價。22相比於被污名烙印的人,沒有受到特定負面評 價烙印的人則被Goffman 稱作「正常人」,「正常人」認為被烙印的人不是一個「完 整的人」,因此會對其施以不同形式的歧視,並會生產出一套意識形態來解釋被 烙印的人所代表的缺陷。23參照Goffman 的污名理論以及 Sontag 的疾病隱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