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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之路:2007 年法律動員的條件與成果

第五章 對抗歧視路迢迢—動員與反動員(2005-2009)

第三節 法律改革之路:2007 年法律動員的條件與成果

2005 至 2006 年台灣 AIDS 運動面臨了挑戰,對 AIDS 運動而言,侯水盛立 委與再興社區是進行法律動員的反制行動者,然而侯水盛與再興社區的行動也可 說是「非感染者免於受到感染權利」的法律動員,兩者在法律場域出現了清楚的 權利衝突與抗衡關係。

再興社區在2006 年 10 月取得了法院對其主張的認可,可為獲得動員的勝利。

但一年過後,防治條例在2007 年 6 月修法,作了歷次最大幅度的修正,大量的 接納了AIDS 運動者的建議,從法條名稱到實質內容都反覆強調「感染者權益保 障」,而2007 年 8 月關愛之家第二審法院判決關愛之家勝訴,成為台灣 AIDS 人 權發展的一項重要判決。2007 年 AIDS 運動的法律動員有了相當豐碩的成果。

我在這一節將分析2007 年運動者進行法律動員的條件為何?2007 年立法院 如何可能通過傾向感染者權益保障的法令?關愛之家事件扮演了何種角色?此 外,2007 年修法過後,直到今日 2009 年又具有怎樣的結果呢?本節將針對 2007 年法律動員的條件進行討論,並將探究修法過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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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變動的動員條件:從「反侯水盛」、「挺關愛」

到修法動員

本章我主要介紹的法律動員事件,包括了2005 年反侯水盛提案刪去反歧視 條款、2005 至 2007 年關愛之家事件,以及 2006 至 2007 年的修法動員。三者的 行動均涉及到台灣AIDS 人權以及反歧視之動員,並集中在 2005 年至 2007 年這 三年,僅管就結果而言,2007 年修法以及關愛之家勝訴,都可視為運動者的勝 利,然而三者的動員條件以及被關注的程度與方式,卻有顯著的差異,我在此處 將進一步思考三者AIDS 運動者動員條件的差異。

第一款 動員條件的差異

2005 年關愛之家被社區要求遷離後,受新聞媒體大量關注,成為台灣社會 著名的AIDS 收容機構,2006 年媒體上亦持續地傳出關愛之家的新聞,使關愛之 家維持一定的媒體能見度,關注度並未消退。感染者的處境,也在關愛之家被社 區排擠後,再度浮上檯面,成為輿論的焦點。

社會運動與反制動員,基於立場與利益的對立關係,使得彼此的行動有如乒 乓球一般,持續的來回互動,形成辯證的對抗。再興社區雖然因為關愛之家對於 社區資源之佔有而感受到身心健康上的威脅,進而採取法律行動進行反制,

5912006 年 10 月 11 日,台北地院判決再興社區勝訴,再興社區的行動取得了司 法場域的「勝利」,但也引發了支持感染者權益的行動者的焦慮,讓此一議題有 更廣泛討論之機會,由前述諸多民間人士與官員均出面表達「力挺」關愛之家之 行動,便可發現再興社區的勝利也激發了對於社區的反制動員。原本友善於感染 者的氛圍在關愛之家一審判決敗訴後,進一步轉化為對於判決的不滿、憤怒與質 疑,以及對於感染者的關懷。

然而,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究的是:「為何是再興社區?」從本文的研究可知,

感染者處境的困窘並非關愛之家內的感染者所獨有,再興社區居民亦非全台唯一 排擠感染者的人,為何關愛之家能引發政府與民間更加廣泛的關注?誠如權促會        

591 當我們以 AIDS 運動為主體進行研究時,再興社區向關愛之家興訟之行動,應可視為是對於 AIDS 運動的反制動員,僅管再興社區可謂為了「非感染者的健康權」而進行動員,並強調其並 非「沒有愛心」,而是要求政府必須更加正視感染者中途之家的問題,但再興社區的行動卻清楚 地是否定了感染者居住權利。何明修曾提及,社會運動的反制動員最可能出現在社會運動的初步 勝利,而這樣的勝利引發了反對派的恐懼,進而開創出反制之行動。參見,何明修,《社會運動 概論》,頁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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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慧秘書長接受媒體訪問時所言:「關愛之家的問題這一、兩年才浮上檯面,

愛滋病患無處可去,卻是個老問題。」592當感染者處境始終未見顯著改善時,關 愛之家引發了社會對於感染者處境的關懷,此時有何動員條件的轉變,使關愛之 家得以成為社會焦點?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2005 年 3 月,侯水盛立委以作為衛環委員會之委員以及民進黨黨籍立委之 身分,成功地使「刪去反歧視條款」之修法草案通過一讀。從AIDS 運動的角度 來看,侯水盛立委的行動清楚地否定了感染者的權利,並且也出現了初步的「勝 利」(修法草案通過一讀),但是若我們比較當時輿論對侯水盛的譴責,以及關愛 之家所引發的關注與動員,可以發現「媒體的關注程度」、「民間人士對於議題的 回應」以及「政府官員的反應」這三點,2005 年抗議侯水盛立委動員都不如 2006 年對於關愛之家敗訴的不滿。593

2005 年至 2006 年,兩起否定感染者權益的行動有著不同程度的抵抗,而 2006 年關注關愛之家事件的行動者顯然高出2005 年,而這樣的狀況也影響到 2007 年民間的修法動員。2007 年運動者與黃淑英、王榮璋立委合作提出的修法版本,

根據過往經驗,衛生署官員以及部分立委都可能以「非感染者不受感染之權利」

抵制「過於保障感染者權益」的修法,但在2007 年修法辯論上,僅有再興社區 與國民黨立委合作出面作程序杯葛,修法動員過程頗為順利。

其實,就AIDS 運動而言,刪去反歧視條款對於感染者權益的傷害當然不亞 於關愛之家的敗訴結果,而對於擔憂防治條例成為保護法,希望能保障非感染者 健康的立委而言,2007 年的修法內容也顯然相當「保護」感染者,而有違於這 些行動者的價值思考;另外一方面,對於時常以「國人健康」作為防治首要目標 的衛生官員而言,2007 年的修法方向也明顯與衛生署長期的防治政策有著不小 的牴觸,但2007 年修法過程卻沒有面臨這些立委與官員的挑戰。

這三起事件的動員條件有所差異,而我認為僅唯心論地斷定「台灣社會對於 感染者權利保障意識有所轉變連帶地影響了動員過程」,將忽略了不同事件彼此 之間的關連性以及特定事件的情緒張力,其中關愛之家事件作為台灣AIDS 史上 最受注目的AIDS 判決所帶來的渲染力與影響力最為顯著。以下我將針對三者的 動員條件提出可能的解釋。

       

592 〈怕社區趕人 關愛之家低調 「好幾次談了差不多想租的房子,屋主都臨時變卦,擔心鄰居 掛白布條」〉,《聯合報》,2006 年 11 月 27 日,A3 版。粗體為本文所加。

593 以法學界為例,當侯水盛提案刪除反歧視條款時,並未有法界人士提出批評,亦無對此修法 草案的討論,然而當關愛之家被訴後,我們便清楚地看見了法界人士的行動,至少有6 篇文章針 對判決進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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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差異的行動框架:「反刪法」與「挺關愛」

我將先討論2005 年侯水盛提案刪去反歧視條款以及關愛之家的差異,僅管 兩者都可視為對於感染者權益的傷害,但是兩者卻激起了不同程度的關注,究竟 兩者有何不同的條件,而能夠喚起不同程度的動員?其中我將提出三點作說明,

首先是人們對「訴訟案件」與「抽象法規範」有著不同的感受方式,因此兩個議 題能夠召喚的回應也有所不同。第二則是再興社區勝訴象徵著其反AIDS 運動的 法律動員勝利結果,更直接激發了挺關愛之家的動員。此外,最重要的一點則是 關愛之家經歷過媒體的大量報導後,感染者的形象有所變化,人們對於感染者有 著不同的想像可能,也讓更多人開始關注台灣的AIDS 議題。

1. 「有故事的人」與抽象的法規範

儘管侯水盛與再興社區都對感染者之權益保障形成了威脅,但是對於後者而 言,有著具體的人、事、物與故事情節可供非身歷其境的行動者想像對於感染者 權利的「威脅」,當所抗爭的對象乃是抽象之法規時,非感染者身分的人便難以 體會若是反歧視條款刪除後,將造成怎樣的不便。若一個人從未對於AIDS 議題 有所關注者,恐怕要花一段時間認識反歧視條款的歷史以及刪除反歧視條款可能 形成的傷害,然而就關愛之家事件而言,其當事人兩造,關愛之家與再興社區相 當清楚,而當關愛之家被訴,事件經媒體報導,讓處於脈絡之外的行動者更容易 掌握故事情節,也就更容易形構出行動的動機。

2. 再興社區勝訴所帶來的威脅

就侯水盛與再興社區而言,侯水盛之提案僅通過一讀,其結果尚不明朗,但 再興社區獲得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勝訴判決,而取得第一階段的勝利。相形之下,

再興社區之勝訴,對於感染者權益所造成的威脅高於還有待立法院審議的修法提 案。此外,判決結果除了具體形成了對於感染者排斥外,一項司法判決之結果,

其價值極有可能引發其他法庭的參照與引用,進而造成司法制度對感染者的排斥 以及對於各個弱勢族群權益的否定。權促會之抗議聲明上,便清楚地提到了:「今 民眾對愛滋的集體排斥,甚至獲得司法機關的正式背書,其後可能衍生之連鎖效 應與來自各界更加理直氣壯的歧視言行,絕非危言聳聽...」,而社福團體所提出 之抗議聲明也對於此判決可能的擴散效應感到憂心。

法律動員不同於其他社會運動動員的關鍵處在於法律動員爭取的是國家權 威的規範性承認,而當法律動員失敗後,也意謂著國家將「承認」反於行動者主 張之價值,進而造成對運動者的挫敗。此處,再興社區之勝訴即可視為是AIDS 運動者與反制動員行動者,進行合法性競逐,而最終AIDS 運動者輸了,運動者 所對抗的那一方所擁有的「價值」(對感染者的拒斥)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