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正常」生活,無須恐懼—1980 年代 AIDS 圖像的建構及防治條例的誕
第二節 AIDS 政策法制化:防治條例的立法辯論
本節將探討1990 年防治條例的立法經過。AIDS 防治條例有兩個立法草案版 本,分別是由黃明和、洪文棟、潘至誠、林庚申四位立委提案的立院版,以及由 行政院衛生署草擬的政院版草案,兩份草案版本差異不大,但都尚未意識到有關 感染者的權益保障以及反歧視法的制定。立法之時,台灣尚未出現任何AIDS 民 間組織,僅有著名的民間AIDS 義工祁家威時常替衛生署進行防治宣導。此時,
社會上雖然曾出現對於防治政策以及防治條例的不滿與質疑,但是並沒有出現集 體性的力量提出對防治政策的挑戰,較常見的是單打獨鬥式地針對特定議題提出 批評,台灣的AIDS 運動還未正式現身。
1987 年 4 月 17 日,立法委員洪文棟、潘至誠、黃明和,為免於 AIDS「猖 獗」123,認為有相當高的急迫性訂定相關法案進行防治,遂聯合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儘管當時台灣僅不到五十位通報感染者,124但委員們認為國外感染者可能入 境、國內的色情行業無法禁絕等原因,認為必須加以管制,採取更嚴格的防治手 段,三位委員便向衛生署主張:「訂定相關法令,加強防治,使所有防治手段有 所依據,以利推行。」125
稍後,行政院針對三位立法委員質詢的回函,也清楚地表明,於防治小組第 8 次會議已經決議,將於既有的〈傳染病防治條例〉之外,參酌日本的愛滋預防 法草案及我國國情,另行制訂新法規,該函亦表示有關「醫師報告病例之義務」
123 當時三位委員的用法還是「愛死病」。
124 1985 年 15 位、1986 年 11 位、1987 年 12 位。
125 三位委員的主要主張可參見,《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第 76 卷第 31 期(1987.4.17),頁 61-62。除此之外,三位委員也對於防治政策提出建議,包括「將 AIDS 列為法定傳染病、發病 者視為殘廢給予補助、禁止任何媒介色情及不正常之性行為、外國人(包含國人長居國外者)長 期居留我國,或就業者,必須提出愛滋病檢驗結果」等。
37
以及「媒介色情與不正當性行為之禁止」均將研擬訂定於防治法規中。126 以防治小組為決策核心的行政院衛生署以及立法院都肯認立法的必要性,社 會也出現了要求立法的聲音。127在立法院與行政院衛生署都有「制訂新法」的共 識下,「草擬法規」已經成為台灣AIDS 防治政策接下來的重要工作。四位習醫 的立委(黃明和、洪文棟、潘至誠、林庚申)128在1987 年 7 月 16 日提出〈後天 免疫缺乏症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立院版),稍後,行政院也在10 月 5 日 提出行政院版本的草案(以下簡稱政院版),兩者版本並未有相當顯著的差異,
然而行政院在已有立法委員提出立法草案後,仍然再度提出一份立法草案,則遭 致立委們的質疑,立委們認為行政院有將立法院當作是行政院立法局之嫌,削弱 立法委員的立法權力。129
以兩版本立法內容而言,雖有立法技術的細部差異,但立法之方向並無重大 差別,而兩者主要的爭辯在於三點,分別是「針對入境者的管制」、「故意感染 他人之刑責」以及「是否全面提供感染者免費治療」等三項防治規範,以下將透 過此三項立法爭辯來探討防治條例所欲建構的感染者圖像。
第一項 立法上的爭論
第一款 為了保持乾淨的國土?選擇性的國境管制
對台灣社會而言,病毒被認為是西方外來進口,媒體也將此一疾病建構為「西 方進口外來疾病」;1301985 年開展的 AIDS 防治政策亦認為要防堵病毒的傳染,
即應避免與外國人有性行為。AIDS 的預防與想像自始與國境有著緊密的重疊,
1985 年當第一名疑似病患出現時,媒體也曾以「AIDS 侵襲寶島」為新聞標語,
126 行政院也說明了目前防治政策的內容,包括針對全台灣進行血液透析治療(人工腎臟治療)
者進行篩檢;與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與高雄醫學院合作之研究;與捐血運動協會之合作,進行 捐血者之檢驗等。參見行政院函台76 專字第 11457 號,1987 年 6 月 3 日。收入於《立法院公報》,
〈院會紀錄〉,第76 卷第 48 期,頁 157-158。
127 例如中國時報邀請陳國慈律師撰寫有關法律與愛滋的專文報導。陳國慈認為:「目前政府所 大力推動所有防治AIDS 的工作,完全係基於一種保護國民健康的愛心,但對於國民是否能夠接 受,卻是在政府所能控制的範圍之外。因此針對AIDS 的預防,實有制訂特別法來規範的必要。」
陳國慈,〈打擊AIDS、法律需助一臂之力〉,《中國時報》,1987 年 6 月 18 日,第 3 版。
128 黃明和是台大醫學系畢業、洪文棟為高雄醫學系畢業、潘至誠為國防醫學系畢業、林庚申則 是中醫師。
129 1987 年 11 月 10 日,黃明和立委在程序委員會上,表示應優先討論立院版而不應將兩案併案 審查:「行政院腫步本院委員立法提案造成雙胞事件,本席認為此風不可長,否則即是行政院蓄 意壓制本院委員立法權。」黃明和立委提案發言,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第76 卷第 90 期,
頁7。
130 徐美苓、吳翠松、林文琪,〈愛滋陰影下的情慾規範:新聞論述中的他/她者建構〉,頁 96
38
131顯見對於病毒的外來想像。
立法院的提案版本便提出應針對入境人士進行管制,但在考量短期入境的觀 光事業之必要後,便作出以下之提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入境或居留達三個 月以上之外國人或華僑應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提出三個月內後天免疫缺乏病毒 抗體之檢驗報告。」132行政院衛生署雖也曾考慮過對於入境人士進行管制,但衛 生署認為對外國人進行檢驗,並不可行,遂於草案將該條款刪除。133因此,國境 管制條文成為了立院版與政院版的主要差異之一。
衛生署長施純仁向立法院說明法案時,先提及世界衛生組織反對各國對於過 境之旅客作血液檢查,而要在機場進行血液篩檢也不實際,以此來否定立委們的 國境管制條款。134施純仁也提及「不自由的中國也篩檢外籍人士」,以表達對於 國境管制的不贊同:「大陸對停留在半年以上之外國旅客,以及中國人在外國居 住達一年以上者均須作血液之篩檢。中共是一個閉塞的地區,中華民國為開放之 自由地區,若要作血液篩檢實有實際上之困難...」135
防疫處長莊徵華則認為感染後需要一段時間才會在體內形成抗體,因此即使 入境時檢查為陰性,提出了陰性證明,也不能保證其未受感染,認為應將防治經 費用於衛生教育或為其他願意接受檢驗者作免費篩檢。136
然而該條提案人之一的黃明和立委則不認為進行檢驗是對於受檢驗者的侵 害,表示「檢查並非虐待,反而可保護其健康,只要次數不過份頻繁。」137協調 過後,決定採取一個較折衷的方式,在保留國境管制的精神下,由主管機關「應 採行檢查措施」修改為「得採行檢查措施」讓執行單位較有彈性之空間。138
除了「應否進行國境管制」外,本條文還涉及到「對誰進行管制」。黃明和 立委便清楚地表示該條之規範目的是「為了避免帶菌者進入我國,保持我國乾淨
131 〈AIDS 侵襲寶島 衛署宣布發現一名男性患者 擁有上千名不同國籍性伴侶、極易散撥病毒 台 大醫院測試血液後獲證實、將予以追蹤隔離〉,《中國時報》,1985 年 8 月 30 日,第 3 版。
132 立院版草案第 11 條第 1 項。粗體為本文所加。
133 報載行政院衛生署草案原先也規範入境達三個月的外國人及華僑需接受抗體檢驗或提出檢驗 陰性證明,然而稍後,衛生署再召開一次立法會議後,決定刪除對入境外籍人士的強制驗血,因 為實際上不易做到。參見〈愛滋防治 明文重罰!隱瞞病情感染他人 有期徒刑民事賠償具受檢查 洩漏秘密處以卅萬以下罰款 成功嶺受訓一帶原男生 突發狀況加強看護〉,《聯合報》,1987 年 7 月24 日,第 3 版;〈愛滋病防治條例大幅修改 原擬定從重量罰改採從寬 暑訓學生為新病例 帶 原者增加一人〉,《聯合報》,1987 年 7 月 25 日,第 3 版。
134 施純仁署長發言,立法院公報,〈委員會紀錄〉,第 77 卷第 60 期,(1988.3.23),頁 22-23。
135 施純仁署長發言,立法院公報,〈委員會紀錄〉,第 77 卷第 60 期,(1988.3.23),頁 23
136 莊徵華處長發言,立法院公報,〈委員會紀錄〉,第 77 卷第 60 期,(1988.3.23),頁 32。
137 黃明和立委發言,立法院公報,〈委員會紀錄〉,第 77 卷第 69 期,(1988.4.28),頁 3。
138 但原草案第二項規定「凡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之外國人得勒令離境。」則改為「凡檢驗結果 呈陽性反應之外國人應令其離境。」使得外籍人士一經證實抗體陽性反應,即需直接遣送出境。
39
的土地」139,因此規範了「外國人或華僑」應進行檢驗。但是,馬克任委員並不 同意將華僑納入,認為這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海外華人,若將他們與外國人同 樣看待,「不太公平」140;隨後,該審查會所通過之草案版本,便在沒有特別提 出說明的情況下,刪去了對華僑進行檢驗之規定。141
宣稱要保有乾淨國土的選擇性國境管制條文,防治條例第14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入境或居留達三個月以上之外國人得採行檢查措施,或 要求提出三個月內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
凡檢查結果呈陽性反應之外國人應令其離境。
前項外國人拒絕接受檢查者亦同。
對此,1990 年立委林正杰提出了質疑:「基於疫區的觀念,對華僑及中華 民國國民與外國人採不同對待方式,是沒有科學根據的」,142林正杰委員的質疑,
正說明了該條文的荒謬之處。如參照黃明和立委所言,本條文要防止感染者入侵 寶島,以保有「乾淨、不受病毒汙染的土地」,但又為何要因為觀光考量而放棄 對短期入境者進行管制?短期入境者不會傳染他人嗎?而若是認為長期入境者 較有可能造成感染,那麼也應該對所有入境要求長期居留人士進行管制,而非僅
正說明了該條文的荒謬之處。如參照黃明和立委所言,本條文要防止感染者入侵 寶島,以保有「乾淨、不受病毒汙染的土地」,但又為何要因為觀光考量而放棄 對短期入境者進行管制?短期入境者不會傳染他人嗎?而若是認為長期入境者 較有可能造成感染,那麼也應該對所有入境要求長期居留人士進行管制,而非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