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台灣 AIDS 運動與法律動員
第三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
陳昭如教授曾經對於法律動員結果的困境進行反省。陳昭如教授的研究告訴 我們:「即使女性取得了離婚權利,但是並不因此達成了婚姻關係的性別解放。
性別中立的法律可能也是父權壓迫女人的幫兇,法律制度上的婦運改革並不保證 了性別平等的實現。」52McCann 也曾經表示:「法律可能可以讓社會運動者很快 地展開行動議程,但長遠來看,法律動員並不見得帶給運動者所期待的未來,反 而可能造成更不利的行動反挫。」社會運動的法律動員是否有助於社會運動目標 的達成,仍需在具體實踐上進行反思。
社會運動與法律動員的討論似可回應了我們對於法律與社會關係的提問。在 台灣反AIDS 歧視法是如何被推動,台灣的 AIDS 運動如何動員法律,又得到了 怎樣的結果?而社會實踐與法律規範之間的落差,也同時是運動者的法律動員所 必須面對的挑戰。法律動員提供我們分析台灣AIDS 運動在法律場域中的抗爭以 及法律與社會關係的研究方向。
第三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 問題意識
AIDS 疾病的書寫應該以多元化台灣 AIDS 想像為嘗試的方向,從前面的文 獻回顧可以發現,國內談論AIDS 的法律研究,未能夠發現疾病污名的建構力量,
著重在法學論證上的思辯,如此一來可能未能從疾病的文化性意義來反省感染者 在法律場域中的困境。然而疾病污名並非一個靜態的現象,污名的存在往往帶來 了去污名的抵抗,從媒體建構出來的疾病圖像來討論污名是國內相當重要的研究,
但卻未能分析不同發言主體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以及被污名者抵抗的行動。對 於感染者、特定群體的深度訪談分析,著重在個人經驗的社會污名,雖然具有抵 抗污名的作用,但是如何挑戰具結構性的污名與歧視,進而對AIDS 防治政策與 法律體制進行更深刻的反省與批判?這些研究並沒提供我們答案。
50 何明修,〈民主轉型過程中的國家與民間社會:以台灣的環境運動為例(1986-1998)〉,國立台 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0 年,頁 146-149。
51 何明修,《社會運動概論》,頁 223。
52 陳昭如,〈權利、法律改革與本土婦運-以臺灣離婚權的發展為例〉,《政大法學評論》,第 62 期(1999 年 12 月),頁 68-70。陳昭如:「臺灣傳統的離婚法是將女性排除在外的制度,那麼經 歷近代西方法化的近代離婚法,就是將女性納入國家秩序中但是使其處於從屬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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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AIDS 防治法制最重要的法令便是 1990 年制定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群防治條例〉,法令經歷過多次修改,其中較為關鍵的修法是1997 年制定反歧視 條款第6 條之 1,以保障感染者之權益,免於受到歧視;2000 年則是針對外籍感 染者的入出境居留管制增訂了「申覆制度」以改善對於外籍感染者一律「強制驅 離」的政策;2007 年防治條例則作了大幅度的變革,新修正法規名稱改為〈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更強調感染者的權益保障。
我將以反歧視運動的發展軌跡作為主要的探究對象,就形式上而言,1990 年到2007 年的法制變遷,可謂朝向「感染者權益保障、消除 AIDS 歧視」的方 向邁進。然而究竟台灣的AIDS 運動者是如何著力於這樣的變遷歷程?AIDS 運 動者如何進行法律動員?「法制的變遷」是否成功地達到了運動者的改革目標?
本文將以反AIDS 歧視運動與法律動員的歷史書寫為基本定位,從時間向度,探 究台灣的AIDS 與法律之間的辯證關係,進而對台灣 AIDS 防治政策與防治法制 進行反省。然而,我們考量台灣防治法制的時間向度,並非為了看見隨時序直線 演進的制度變遷過程,而是要透過對於歷史的認識來複雜化我們對於法律變遷的 詮釋。陳昭如教授在論及女性主義法律史研究方法上,曾疾呼女性主義法學研究 應「抗拒失憶」,認識過去對於當下現狀的作用,並反思性別平等的可能性。53換 言之,我們看見反歧視運動的時間向度是為了對於當下的反歧視動員困境有更具 脈絡的認識,並提出未來動員法律的可能議程。
除此之外,我也將從法律動員的結果來反省「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的 落差問題。McCann 在論及法律動員時,曾清楚地表示必須從運動抗爭的複雜脈 絡來分析「法律對於社會運動而言,究竟是產生正面的能量,抑或是創生更多壓 迫」;54陳昭如教授也曾表示婦女運動的法律改革並不保證了性別解放。法律體 系對於運動者的回應,並不確保實質的社會變遷,在探詢台灣AIDS 運動與法律 動員時,我們須進一步分析法律動員的成果與社會運動的目標之間是否相符。法 律動員作為本文的研究對象,其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是處在一個變動的相互型塑過 程,而以社會運動角度出發,我們則能夠更清楚地看見法律場域中的對抗關係並 對結果進行評價,下圖為法律動員作為研究對象的動態過程圖示:
53 陳昭如,〈抗拒失憶-女性主義法律史的理論與方法初探〉,收入於王鵬翔主編,《2008 法律思 想與社會變遷》,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頁 175‐213。
54 Michael McCann, “Law and social movements”, in Austin Sarat ed.,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Law And Society.(Malden, MA : Blackwell Pub., 2004), p.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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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社會運動法律動員的動態過程
(作者自繪)
由此圖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法律」、「社會」與「社會運動」三者有著怎 樣的動態關係,而我們也必須加上時間的向度來理解動員的軌跡。進一步言之,
在歷史的縱深之中,我們要從三個面向來觀察反AIDS 歧視運動,第一,運動者 為何動員?如何動員?第二,法律制度如何回饋?第三,是否達成運動者目標?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問題意識為:
1. 台灣社會有哪些力量影響著台灣的 AIDS 政策?不同的行動者如何打造疾 病的想像?AIDS 防治法制扮演怎樣的角色?
2. 台灣反 AIDS 歧視運動的發展歷程:運動如何開展?運動者在怎樣的條件 下得以動員法律,如何動員?動員之後產生怎樣的結果?
3. 法律動員對於社會運動的意義為何?「法律改革」如何評價?法律與社會 呈現怎樣的互動關係?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我將從1981 年 AIDS 疾病被發現之後,就 AIDS 疾病之變遷進行歷史的檢視,
而我將以台灣社會出現的AIDS 運動作為分析的對象,並探討 AIDS 運動的法律 動員。為了對AIDS 進行一次歷史、社會與法律的分析,我將採用不同的研究方 法達成此一目標,首先我就相關檔案進行文獻分析,以探究不同時期公衛政策的 規劃以及防治官員與醫學專家與立法者對於AIDS 的討論,以及 AIDS 運動者的 行動。這些檔案包含政府機關資料,例如立法院公報、行政院公報、衛生署公報 以及衛生署內部的檔案,民間AIDS 團體所出版之相關資料以及內部文件,學術 界與AIDS 相關的研究,包含研究報告與論文等。此外,與 AIDS 相關之報章雜
法律動員
行動議程 機會結構
動員結果 成效 制度回饋 社會變遷
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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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也將是我主要的研究素材。
為了能夠探尋未被書寫下的歷史,以及補足文獻資料的不足,並了解法律動 員的發展歷程等,我將對AIDS 運動者進行訪談。在台灣 AIDS 組織中,「愛滋 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權促會)是第一個以AIDS 人權與感染者權益促 進為成立宗旨的組織,並持續關注AIDS 防治法制與政策,因此我主要便透過權 促會的網絡以尋求可能受訪的運動者
訪談問題之設計是以運動者個人的經驗作為出發點,並探尋運動者的法律意 識(legal consciousness),包含運動者對於不同法律動員方式以及法律作為運動 策略的看法。我採取半結構式的訪談,首先設計一固定的訪談大綱,再針對不同 受訪者的運動經驗,補充若干問題。受訪者均同意以進行動員倡議時的名稱出現 於本文的研究之中,我便不與化名,受訪者名單如下:
表1-1:受訪之 AIDS 運動者名單
運動者 參與運動之身份 受訪時間
楊惠中 曾為權促會義工,曾參與2006 年修法,碩士論文討論 AIDS 與法律:〈病患歧視與法律對策-以後天免疫缺乏 症候群防治條例為中心〉,現任權促會理事
2009.5.7
張維 權促會發起人之一,曾任權促會理事長 2009.6.2 林佑霖 現任權促會法律政策專員 2009.6.10
林宜慧 現任權促會秘書長 2009.6.18
林瓊照 現任紅絲帶基金會秘書長 2009.6.22 李復甸 關愛之家訴訟,高院二審判決關愛之家訴訟代理人 2009.6.22 陳竹儀 以黃淑英立委助理身份參與2007 年〈防治條例〉修法 2009.6.25 林美倫 曾參與感染者法律扶助,現任時代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6.29 蔡春美 AIDS 教育工作者,現任華人伴侶與家族治療協會秘書長 2009.7.17 徐美苓 台灣AIDS 與媒體之研究者,出版專書《愛滋病與媒體》,
現任政治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2009.7.17
第三項 名詞解釋
AIDS: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的縮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中 文音譯為「愛滋(病)」,本論文的討論脈絡中,均使用英文縮寫,但在引用時,
仍依照該文獻之表述方式,如使用「愛滋」,則本文也使用「愛滋」。
感染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的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感染者雖然可能因為免疫力低落而引發各種疾病,因而有 AIDS 病的症狀,但感染者不見得發病,因此 HIV 病毒感染者的指涉範圍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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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S 病患,55若無特別說明時,當我以HIV 感染者來討論時是包含著 AIDS 患 者。
防治條例:1990 年立法通過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其間曾於1997、
1999、2000、2005 與 2007 年修法,由於 2007 年修法,在法條安排上,大幅度
1999、2000、2005 與 2007 年修法,由於 2007 年修法,在法條安排上,大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