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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S 運動的反動員:侯水盛立委與關愛之家訴訟

第五章 對抗歧視路迢迢—動員與反動員(2005-2009)

第一節 AIDS 運動的反動員:侯水盛立委與關愛之家訴訟

第一項 侯水盛立委的「反-反歧視條款」修法行動

2005 年 3 月侯水盛立委提案刪去防治條例的反歧視條款。侯水盛立委認為 反歧視條款的存在,太過保護了感染者,而「棄國人健康及安全於不顧」。該項 提案獲得另外35 位民進黨立委的連署,在 2005 年 3 月 4 日通過一讀,將交付立 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

誠如上一章的討論,「反歧視條款」對於感染者處境的改善效果相當有限,

僅宣示性地保障了感染者權益,遑論成為感染者「保護法」,而防治條例中也有 對於感染者蓄意傳染他人的刑罰規定,以刑罰保護未受感染之人,而在不造成他 人感染之範圍,則透過反歧視條款保護感染者免於受到不公平待遇。536換句話說,

防治條例已就感染者傷害他人之情況,有所規範,然而對侯水盛立委而言,如要 能夠更確實地保護未受感染的民眾,還需要刪去反歧視條款,侯水盛立委雖也認 可感染者權益應予以保障,但主張不需特別制訂「反歧視法」。然而,若將反歧 視條款從法規範中刪去,可能使得感染者在受到權益上的侵害時,無法訴諸「反 歧視之價值」來主張,同時如果法規範未能構確認了「感染者/非感染者」之間 的平等原則,隱含著政策、制度與社會都可以因為感染事實,而給予感染者差別        

536 防治條例第 15 條:「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 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 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危 險性行為之範圍,應由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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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如此一來,對於感染者之權益可能有相當大之傷害。

侯水盛立委傾向於多加法律管制予感染者,而較非從感染者權益來思考防治 政策。537此處我們可看到反歧視條款成為「非感染者免於受感染之權利/感染者 之權利」兩者論辯、鬥爭的場域。在AIDS 政策史上,許多立委與官員們曾有較 傾向保障非感染者免於受感染的言論,侯水盛並非唯一一位支持對感染者多加管 制的立委,但是不同於其他立委,侯水盛決定把握他還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時,

參與AIDS 防治政策的規劃,透過修法將他個人對於防治工作的應然想像納入我 國防治政策當中。

侯水盛立委提案修法不久後,權促會在3 月 29 日以「愛滋防治 人權奠基」

為題,發表反對之聲明:538

有關立委侯水盛等37 名立委連署,...,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民間關懷 愛滋防治工作組織,以我們長期投入防治工作的草根經驗,以及觀諸國際愛 滋防治趨勢,共同以為本次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內容若獲通過,對於我國本已 亟待補漏之愛滋防治工作,不僅將產生莫大的挫傷,使我國愛滋疫情蔓延更 不易趨緩,絕非社稷之福!

權促會認為刪去反歧視條款的修法方向已經違背了國際對於感染者人權保 障的思潮;同時也無視反歧視條款在台灣其實並未發揮多大效用,立法以來,感 染者仍備受歧視;更嚴重的是刪法造成台灣防治工作的傷害,否定感染者權益只 是讓人們對AIDS 更加恐懼,也減弱其他未受感染之人接受篩檢之意願。539權促 會發出此項聲明後,開始尋求更多民間團體與社會人士的支持,不久後,權促會 取得了超過20 個民間組織與多位學者參與連署,在 4 月 12 日正式召開記者會,

提出上述反侯水盛修法聲明,尋求社會關注與支持。540        

537  2005 年 1 月,當衛生署提案將大陸、港、澳等中國籍人士納入「國境/國籍」管制時,侯水 盛立委曾出言質詢衛生署「為何要制訂申覆制度讓外籍感染者可能留在台灣」。顯見侯水盛立委 在思考「感染者與非感染者」權利衝突時,是站在傾向嚴加管制感染者的立場上。參見,侯水盛 發言,《立法院公報》,〈委員會審查〉,第94 卷第 6 期(2005.1.5),頁 281。儘管侯水盛立委在 2005 年 1 月的立法審議中,沒有特別針對反歧視條款向衛生署提出質詢,但兩個月後,侯水盛 立委已經帶著同黨籍35 位立委的連署名單,向立法院提出刪去反歧視條款之修法草案,該草案 3 月 4 日通過立院一讀,將送入衛環委員會進行審議。 

538 〈愛滋防治 人權奠基!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 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權促會內部檔案。粗體 為本文所加。

539 參見,愛德華整理,〈立法委員侯水盛等三十七位立委提案修正《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

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事件報導〉,《《權雜誌》》,第18 期,頁 6-7。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立 法院檔案中的侯水盛提案,僅有35 名立委參與連署,但權促會此處表示有 36 名立委參與連署,

而依照2007 年該案正式進入委員會審議時則亦是表示該案為侯水盛等 37 名立委所提,儘管連署 人數雖有落差,然而該案提案人確定僅為侯水盛立委一人。

540 4 月 12 日參與這場記者會的團體,依權促會所發佈之採訪通知,可知除了權促會之外,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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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反修法的聲明之外,權促會也表示將前進立法院向即將審議該修法草案 的衛環委員會之立法委員提出訴求,進行遊說,以尋求立委們否決侯水盛立委之 提案。同時,民間團體對支持侯水盛提案的民進黨黨籍立委進行遊說,要求撤除 連署。541隨後侯水盛立委辦公室也在4 月 12 日記者會當天發佈一新聞稿回應民 間團體的反對聲音,說明「他不是不尊重感染者的人權保障,而是要讓防治條例 回歸保障國人健康及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而他也建議民間團體,若認為感染 者權益應受更多法律保障,那麼應草擬提案另一個〈愛滋感染者權益保護法〉, 而若是與侯水盛立委所認定的疾病防治不相牴觸,他一定連署支持。542

4 月 14 日權促會再對侯水盛作出「人權有保障 愛滋防治才能有效」之回應,

表示維護AIDS 人權與保障國人健康安全並不衝突,「對人權的壓抑與剝奪,只 會造成防治的反效果」、「唯有卸下對愛滋的恐懼,人們才可能願意親近愛滋知識,

然後達到預防感染的目的」;而對於侯水盛立委對民間團體提案立法的建議,權 促會則主張侯水盛立委應先推動人權基本法的三讀通過,以保障感染者人權,再 行思考修改防治條例中的反歧視條款。543

侯水盛立委提案刪法的主張與民間組織的反對聲浪各自抱持著不同的防治 政策思考,兩者對於疾病之管制方式也有著不同的想像,雖然兩者的交鋒可視為

「防治政策的論辯」,但在民間團體的抗議聲明中,我們卻看到民間團體對於侯 水盛的挑戰並不只是試圖與侯水盛進行「應該如何制定防治政策」的對話,民間 團體更認為刪去反歧視條款是一項重要的人權議題,應該是國家人權政策的一環,

進而要求立法委員們應該重視AIDS 人權議題,若是支持刪去反歧視條款,即意 味著立法委員有侵害基本人權的可能。也就是說,運動者的反修法動員,其實是 進行著「人權動員」。另一方面,民間團體也對強調「人權立國」的民進黨施壓,

將修法與否訴諸人權價值,而不僅是應如何防治疾病的政策考量。

正由於,運動者的人權動員,使提案修法的侯水盛立委必須出面澄清自己並 非是一個「不重視人權」的立委,而就侯水盛的主張而言,侯水盛重視的「人權」

       

民間AIDS 團體(愛滋教育基金會、台灣愛滋希望協會、台灣懷愛協會、PDF)、人權團體(台 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以及關注台灣性別議題的民間組織(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婦 女新知、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以及中華民國醫學生聯合會等,共同 表達出對於侯水盛立委提案內容的不滿,但實際參與連署支持聲明的組織,超過此份名單。

541 權促會有一份民間團體共同執筆的遊說信件,是對參與連署之民進黨黨籍立委提出之遊說聲 名:「我等素聞 委員於人權議題之不遺餘力, 貴黨以人權立國為重要政策決定方向亦為國人所 周知,...。有鑑於此,請各位 委員諸公詳度,本次修法提案於愛滋防治既無實益,卻有若於『開 人權倒車』之嫌,實有違 貴黨人權立國主張,我等願在此誠懇建言,請 委員莫計有他,已撤除 連署行動展現 您對基本人權一貫的維護與支持...」權促會內部檔案。

542 侯水盛國會辦公室新聞稿,2005 年 4 月 12 日,權促會內部檔案。

543 〈人權有保障 愛滋防治才能有效—回應立委侯水盛 4 月 12 日新聞稿〉,2005 年 4 月 14 日,

權促會內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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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非感染者不受感染之權利,侯水盛的修法主張以及民間團體反修法的抗議,

具有「非感染者權利與感染者權利」之間的衝突面向。儘管運動者與侯水盛立委 曾有直接的對話出現,但如同多次抗議行動的結局,運動者並未獲得對方有實質 意義的回應,侯水盛並未撤回該修法草案的提出,而民進黨參與連署之立委也沒 有收回連署。

透過本文的研究可知反歧視條款在1997 年制定之後,並沒有造成台灣 AIDS 歧視的實質改變,此刻值得我們進一步追問的是,既然反歧視條款作用不大,未 能改善感染者處境,為何刪除該條款會引發運動者與感染者社群的反抗呢?其實,

透過本文的研究可知反歧視條款在1997 年制定之後,並沒有造成台灣 AIDS 歧視的實質改變,此刻值得我們進一步追問的是,既然反歧視條款作用不大,未 能改善感染者處境,為何刪除該條款會引發運動者與感染者社群的反抗呢?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