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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柏克概述

第三節 再論三個傳統:柏克的歸屬?

Richard Price 的佈道內容,他宣稱人民有「選擇自身的統治者、因失政則開除他們、

建構自己的政府」(ibid.:66)的權利。Price 的著作《論我們國家的愛》(A Discourse on the Love of Our Country)是一種企圖破壞英國既有的宗教及政府秩序的危險因子,

而這種和法國革命思想互通款曲的論調在英國並不少見,乃至於多年後的反法同盟戰 可,無須以 Wight 的三個傳統加以歸類、Boucher(1998)則是徹底揚棄 Wight 的三個 傳統而改以自己創設的新三分法,將柏克定義為「歷史理性」(historical reason)傳統24

Boucher 不是第一個批評 Wight 的三分法之人。有不少人認為 Wight 的學術重心擺 在分類學(taxology)上進而弱化政治理論的功能;亦有人不滿於這種分類法,認為其 或有疊床架屋的嫌疑,如Graham Evans(1974)指出,革命主義根本不能獨立出來成為 一種傳統,革命主義和理性主義同樣都預設一種道德秩序作為前提,兩者的區別僅在於 方法或實踐上之差異,意即「追求世界和平」的手段上之區別。依照Wight 的舉例,威 爾遜(Woodrow Wilson)和列寧(Lenin)分別是理性主義傳統和革命主義傳統的政治家 代表,然而在Evans 看來此二人不過只是選擇了民主建制或社會主義作為實踐新的世界 秩序之手段罷了 (然而這正是 Wight 不滿於 Carr 的二分法之處,他認為將「格老秀斯

23 他在書信中曾提過:「首先,我的目標並非法國,而是這個國家。」(轉引自:Bourke﹐2015:679)。

24 亦有 Welsh(1995)主張柏克無法歸類,因為他發現在三個傳統中都能看到柏克的身影(這也是 Vincent 的觀點)。但筆者認為理性主義本來就是現實主義與革命主義的折衷,此點並不足為奇,且柏克絕對是相 信國際社會存在,在這點上就有充分理由將他歸類為理性主義。

和列寧放進同個鴿籠裡」並不合適。)(轉引自 Hall﹐2006:142)Boucher 採用 Evans 的質疑進而無視了Wight 所提出的三個傳統,然而在二分法傳統之下他也認為並不能恰 當的分類所有思想家,因而在現實主義、理想主義之外又提出一個新的傳統:歷史理性

(Historical Reason)25

筆者在此質疑的是Boucher 的判斷或許言之過早。仔細理解 Wight 的書寫脈絡和三 個傳統的內涵,皆可發現前述學者對Wight 的評論都略有不公之處。核心關鍵在於他們 並未明確意識到Wight 所採取的方法論,以及使用這套方法論的意涵。Boucher 設立新 的三分法目的有二:一是他不滿於傳統二分法架構,認為有些思想家並不能被恰如其分 地歸類在正確的類別;二是他所發現的歷史理性「傳統」能夠同時避免經驗現實主義和 普世道德秩序的缺失又揉合二者特色,進而成為一套較能令人信服的觀點。與Wight 的 解剖學(anatomy)或分類學(typology)方法論不同,Boucher 對三種傳統的挖掘與闡 述更像是旨在提出一套更適當的規範性理論。依他所見,若經驗現實主義作為國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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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Boucher 的根本差異在於,Wight 或 Bull 認為這三種傳統在不同時期都有所消長,三 者也可能同時存在,例如Wight 曾將二戰時的國際關係之西方勢力、軸心國、蘇聯三大 陣營詮釋為三種思想的衝突,其各自代表了理性主義、現實主義以及革命主義的部分特 點(Hall﹐2006:137-141;Bull﹐2012:39-44;Wight﹐1992:137);又或者如 Wight 點 出的,在聯合國憲章或國際聯盟盟約的部分條文中,可以看到一些理性主義或革命主義 的象徵。可見國際政治理論並不是一種可以評估後再進行選擇並實踐的倫理教條,而是 一種對於經驗事實的詮釋。換句話說,Boucher 可以主張有一種更好的國際政治理論,

但不能否認其它傳統存在之事實。

誠如Ian Hall 所言,Wight 的三個國際理論傳統與其說是政治思想史,毋寧說是根 據他過往的閱讀經驗而得出的國際政治之實踐模式(Hall﹐2006:137)。換句話說,

Boucher 等人的批評是源自一種方法論錯置導致的不諒解,意即他們對於「理論」的理 解與期待在很大程度上與「規範性理論」重合,但「理論」所扮演的角色並不僅止於此。

Hidemi Suganami(2005)即指出「理論」至少有三種範疇:解釋性理論、規範性理論、

國際理論 ,他認為英國學派(尤其是 Wight 和 Bull)對「理論」的貢獻並不體現在前 二者的意義上,但若以國際理論的角度來看,英國學派確實提供了富有啟發性的貢獻。

國際理論之所以能作為獨立的範疇,係因它既非旨在描繪經驗之事實,亦非提供具有倫 理意義的應然指引,而是一種用來思索國際關係的概念框架。以Wight 的話來說即是:

「如果政治理論是一種探究國家的傳統,那麼國際理論就是一種探究國家間社會

(Society of States)、民族大家庭(family of nations)或國際社群的傳統。」(Wight﹐2005:

18);又如同葉浩所指出的,英國學派的方法論特色在於「『詮釋性地理解』國際政治的 結構變遷與問題根源……作為詮釋工具……國際政治理論的建構乃是針對特定時空的 國際社會之抽象理解,『抽象』在於聚焦於價值與原則之上,『理解』指的是從實際存在 的國際社會之中提煉出一套實然的應然。」(葉浩﹐2013:123-124)簡言之,在此概念 框架中,Wight 的分類學之貢獻即在於它將思想資源進行剖析並分類,進而使我們擁有 能夠辨識、分析國際政治現象的能力。顯見Boucher 等人的批評並不公允,是站在不同

另一方面,撇開方法論層次不談,Boucher 的分類方式或許也未必得宜,至少 Wight 版本的三分法有其道理,不容輕易忽視。格老秀斯在Wight 的理性主義中是標誌性人物

(Bull 後來更是把理性主義改稱為格老秀斯主義),可是 Boucher 卻將他歸類在普世道 德秩序的陣營底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簡化了格老秀斯的複雜性,枉費Wight 將之獨立 出來的苦心。事實上,格老秀斯的定位是有爭議的,無論是自然法或實證法的學者都聲 稱格老秀斯才是自己的祖師爺(石斌譯﹐2014:68)。C. G. Roelofsen 直言,格老秀斯的 著作有時被稱為現實主義,但同時也被保守主義者視為危險的思想,這種模稜兩可的特 性正是《戰爭與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一書能夠歷久不衰的原因之一(石斌譯﹐

2014:105)26。關於格老秀斯現實主義的面向,B. V. A. Röling 做了相當嚴厲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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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或正確性是不計利益的」,建構國際法的基礎也不全然是依據抽象原則或純粹理性,

亦包含了習慣、外交實務、條約等要素,這些要素皆是Wight 所謂之理性主義者所一再 強調的。自然法學派尚可宣稱具有普世性,然而當格老秀斯法學摻雜了實證法要素進來 之後,這些由歐洲諸國互動下所發展出的「國際法」,理論上僅對歐洲諸國具有效性而 已。由此可見,格老秀斯傳統既非普世亦不全然涉及道德。

由於Boucher 不恰當地將格老秀斯主義視為普世道德秩序的傳統思想,因此才會認 為柏克不適合置於理性主義∕格老秀斯主義之下,他認為柏克的國際思想是兼具利益

(經驗現實主義)與權利(普世道德秩序)導向的論述方式,應該用仰賴共同歷史經驗 以及會根據情勢而做出審慎判斷的歷史理性主義才能正確地捕捉柏克的國際思想

(Boucher﹐1991:144)。

柏克的思想與理性主義所強調的國際政治之條件──國際社會的相關規範與互動 模式是建立在外交實務和商業貿易之上──是相吻合的,而此派立場亦強調國際法與自 然法之於國際政治的影響,如同 Bull 所言,格老秀斯主義所理解的國際政治不僅受到 法律和制度所規範,亦受到道德律令所制約(Bull﹐2012:25)。無論是 Wight、Bull、

Vincent、甚至是 Boucher 皆指出柏克思想可以看到「國際社會」此一概念,他們都以《法 國大革命的反思》以及《論弒君的和平》作為文本依據,汲取這部分的國際思想資源,

把當時的歐洲社會視為國際社會。但是柏克的目光不侷限在歐洲社會,他除了反對法國 大革命之外還有諸多成名事蹟,若把他對帝國治理的相關批判與其背後所隱含的思想納 入當今國際政治理論的討論範疇,我們將可發現他對國際社會的想像能有更多的延展性,

而若欲嘗試以柏克思想來建立「國際社會」與國際政治的關聯,就必須得先理解他的「社 會」概念,此概念同時也被柏克認為是政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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