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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中的哲學家(the philosopher in action)

第三章 柏克概述

第二節 行動中的哲學家(the philosopher in action)

Sublime and Beautiful),這兩本著作的主要內容及其展露的態度皆可在柏克往後政治生 涯的演講及著述中看到高度一致的核心關懷。此外,柏克先後又於 1757 年與好友 William Burke 共同完成《歐洲對美洲殖民之論述》(An Accountment of the European Set-tlements in America)、於 1758 年和 Dodsley 簽署一份合約擔任《年鑑》雜誌(Annual

Register)的主筆。縱使這些作品在藝文界廣受好評並帶來一些稿費收入,但這些收入對 剛剛步入婚姻並且開始承擔養育妻小責任的柏克來說仍然有些不足。或許是負責《年鑑》

之故,這使得柏克開始涉入時政之針砭,進而開始被政界人士所注意,最後他在 1759 年被時任國會議員的William Gerard Hamilton 相中擔任其私人助理一職。在 Hamilton 底 下服務了六年後,最終因為與 Hamilton 理念不合而放棄這份工作。不過這段期間的磨 練使柏克發現自己擁有在政界一展長才的能力,同時也認識了不少政界人士,還受到當 時國會多數派的領袖 Rockingham 侯爵的賞識,因而在他與 Hamilton 分道揚鑣沒多久 後,旋即受到Rockingham 的邀約擔任由其所組織的新內閣個人助理,爾後更是讓他做 為代表Wendover 的口袋選區(pocket borough)議員,開始了柏克漫長的國會議員生涯。

第二節 行動中的哲學家(the philosopher in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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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從政期間所面對的正好是大英帝國崛起與動盪的階段。作為國會議員的柏克 不僅對英國內部之憲政問題有諸多建言,亦對帝國的涉外事務、殖民地治理付出不少 心力。以下將分別就不同議題分而述之,而不採嚴謹意義上的編年體例的書寫方式。

一、憲政主義

柏克在1770 發表了第一本政治性書籍《論當前情緒不滿的肇因》,該書是不僅反映 了他對英國憲政的看法,也是一本代表Rockingham 輝格派的政治立場之著作,且「政 黨」(political party)此一當今政治的重要概念,其雛形就是源自於柏克的這本著作。此 書確切的撰寫動機並未有定論,但可以確信的是與喬治三世(George III)的權力擴張野

18 語出《論當前情緒不滿的肇因》(Thoughts on the Cause of the Present Discontents):「理論型哲學家的 工作是標示出合適的政府之目的;身為行動中的哲學家,政治人物的工作是找出合適的手段達成這些目 的,並且有效地運用它們。」(WS﹐2:3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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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關。1766 年柏克甫進入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那時普遍的觀念是認為王 室主權正逐漸被議會主權所取代,而代表多數人之政府應依照國王的目標來執行法律和 政策,但絕非順從他的意志(Bromwich﹐2014:115)。然而在喬治三世繼位後,這位年 輕的國王急於伸張個人的抱負與意志,因此任用親信、濫用其影響力打壓議會。當中最 著名的案例或許是喬治三世起訴一名國會議員John Wilkes 並將他驅逐出下議院,雖然 Wilkes 是一位極具爭議性的人物,但無論如何國王的此番作為都嚴重地破壞了英國的憲 政傳統。柏克擔憂的是「作為特權一樣、幾乎死寂與腐朽的王室權力,如今已死灰復燃,

在影響力的名目下,挾帶著更強大的力量與更微不足道的惡名」(WS﹐2:258),1688 年光榮革命所建立起的君主立憲、混合憲政體系逐漸被喬治三世破壞,使權力制衡的天 平導向絕對君主制。他的目的在於:

剷除所有中介與獨立的有力人士,並且確保朝廷(Court)能夠無限制、不 受控制地依自身喜好使用其所擁有的巨大影響力,這一直是過去幾年來的 重要政策。若此政策得以成功,朝臣們勢必會用王室的影響力獲取自身所 欲的結果。屆時政府將不再與人民站在一起、不再顧慮貴族的尊嚴以及平 民的感情。(WS﹐2:260)

這些作為「國王之友」的佞臣趨炎附勢,與喬治三世一唱一合的結果不僅是對制度的破 壞,更導致派系(Faction)林立的負面政治文化。粗略來看可分為國家的行政體系被割 裂成國王派系的朝廷內閣與議會所組成的內閣團隊,柏克所謂之「雙重內閣」讓國家形 成多頭馬車。解決此種頹勢之道,並非一味打壓王權、擁護另一名英雄出面箝制朝廷,

誠如史學家Richard Pares 所言:「Newcastle 控制喬治二世、喬治三世控制 North。這兩 者的差別是個人的,但更為重要的是,這一個國家的憲政史,在此一部分上,是由個人 差異所組成的。」(轉引自Bromwich﹐2014:118)事實上柏克在意的始終是由「一夫」

所把持的獨裁專制暴政,因此他認為「政黨」政治才是讓英國憲政得以健康且平穩發展 的文化。所謂政黨「是一群人基於他們全體同意的特定原則,為了促進國家利益而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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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實體。」,那時他們所欲對抗的是以國王為首的「國王之友」派系。與政黨相反,派 系是「違反人民普遍感受、由朝廷的私人愛好來統治。」柏克相信為了對抗朝廷的派系,

其餘公共人士只能團結一心共同抗暴,並且以此「恢復憲法最初的原則」(WS﹐2:317、

321)。

可是這套源自1688 年光榮革命的「憲政傳統」並非自那時起就被定於一尊,更遑 論英國政壇內尚有捍衛王室主權的托瑞黨(Tory)存在。這套限制王權並以提倡議會主 權的混合憲政秩序的輝格史觀事實上是在《論當前情緒不滿的肇因》這本書的問世之下 才得以確立、是柏克把「死寂的輝格原則從墓穴中拾起,並激起生命之火在其中。」(轉 引自O’Brien﹐1992:xxxix-xl)依柏克之見,若說結成政黨能作為自由的保障,那輝格 黨就是英國憲政中的自由堡壘,安妮皇后(Queen Anne)所開創的英國璀璨光輝,尚得 歸功於輝格黨團結一心治理國家的結果(WS﹐2:316)。柏克對輝格史觀的詮釋在《新 輝格訴老輝格》19(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中則有更詳盡的說明:

我們憲法的本質是有限君主制;其至高的權力彼此交流並分化為女王、貴 族和平民三者;雖然行政權和施政團隊全然歸屬於王室。此憲法不僅預設、

同時也傳達了王室與人民之間的原初契約(original contract),該契約(藉 由相互同意而非意外)限制了至高的權力,並將其寄存於不只一人之手上。

此憲法多年來維持一致性地被保存至今而沒有任何基本的變動,這部相同 契約的持續性向你們展示其尊貴(lordship)之處。(WS﹐4:412)

「王室與人民之間的原初契約」之所以是「藉由相互同意而非意外」,此部分則可追溯 至更早的古憲法傳統。首先是1066 年的諾曼人征服英格蘭(The Norman Conquest)使 英格蘭人與歐洲大陸產生聯繫,連帶地促進了英格蘭人的發展。征服的結果是改變了他

19 此為柏克的反諷,他自己才是老輝格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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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的政治生態,同時也提供英格蘭民族被塑造成型的契機。幸運的是,統治這片土地的 外來君主相當重視被統治地區的固有文化傳統,希望能以原本的方式加以治理。不過政 治制度是會演變的,在這交互作用的過程當中逐漸發展出用以維護自由的法制,先是亨 利一世(Henry I)「加強並擴大倫敦市的特權;又給予整個王國一部自由的憲章」(WS﹐

1:486);亨利二世(Henry II)將流動的正義觀念制度化,用以削弱不受控制的貴族和 行政長官之權力;1215 年約翰王(King John)被迫簽署大憲章(the Great Charter)和狩 獵場憲章(the Charter of Forest),使「王室不受限制之特權首次被繳械,並鋪設了英格 蘭自由之基礎。」(WS﹐1:543;Sato﹐2018:35-36)要之,英格蘭的憲政制度與自由 之精神是祖先們奮鬥的結晶,並通過時間的洗禮、經由無數代人之手而傳承至今。故,

古 憲 法 的 效 力 因 其 歷 時 久 遠 而 獲 得 證 成 ,柏 克 稱 之 為 「 依 時 效而 成 立 的 憲 法 」

(prescriptive constitution)(Works20﹐7:94)。

這種古憲法傳統的輝格史觀詮釋有兩重意涵。一是,英式自由係藉由「繼承」

(inheritance)而來,其有效性基礎是「時效」、其表現形式是「傳統」與「習俗」,故只 要是留著英國人的血液就應當享有、應當遵循且維護自由的精神,既是作為「英國人的 權利」也是作為「祖先的遺產」(WS﹐8:82);二為,混合憲政確保了英國社會的穩定 發展並在安妮皇后時期來到巔峰,因此任何想要打破此一均衡的制度或勢力,柏克皆將 其視為危險因子。是以柏克無論是對喬治三世或是爾後對基進輝格派(如Thomas Paine), 皆予以嚴厲的批判。有趣的是,後人因此將柏克奉為保守主義之父,然而這樣的思想同 樣也表述了柏克的自由開明之一面。

二、美洲獨立

早期的柏克所給人的自由形象即來自於他對美洲殖民的獨立訴求所展現出的同情 態度,同時這也是柏克首次涉入帝國治理議題。這起事件的肇因首見於1765 年 Grenville

20 The Works of the Right Honourable Edmund Bur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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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通過了印花稅法案(the Stamp Act),欲對美國課徵外部稅來補償英法七年戰爭的支 出,此項法案不僅受到美洲殖民地極大的反彈,連英國的商人也予以反對,印花稅法案 隔年旋即廢止。然而1767 年卻又通過湯森法案(Townshend Act),針對進口到美洲殖民 地的部分貨物課稅(如瓷器、玻璃、茶葉……等)。這一連串經由稅法所引發爭議大抵 上可以總結為大英帝國的主權問題,Peter J. Stanlis(1997)將這場紛爭精準地描述為「課 稅權與代表權、稅收與法制、自由與從屬」的三重矛盾對立。首先他引述Francis Bernard 的說法,指出:

所有在美洲發生的政治之惡,係出自於對大英帝國和美洲殖民地之間的關 係缺乏足夠的認知……在不列顛,美洲政府被認為是由國會的喜好而授權 存在的附屬團體……在美洲的人則聲稱他們是完整的州(perfect states),

依附大英帝國而僅僅只是擁有同一位國王……在美洲殖民地並不存在位 階更高的法庭(superior tribunal)來決定其權利與原則。(ibid.:24-25)

這場衝突理應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第一是允諾美洲獨立;第二是以武力迫其臣服;最 後則是調和兩者,一方面使美洲殖民地擁有自身對內事務的立法主權、另一方面讓大英

這場衝突理應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第一是允諾美洲獨立;第二是以武力迫其臣服;最 後則是調和兩者,一方面使美洲殖民地擁有自身對內事務的立法主權、另一方面讓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