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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政治理論:多元主義和團合主義

第二節 英國學派內部的路線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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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英國學派內部的路線之爭

多元主義和團合主義之辯首見於 Bull 於 1962 年發表於不列顛國際政治委員會

(British Committee o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的一篇文章〈格勞秀斯的國際 社會概念〉(The Grotius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10,Bull 關切的問題始終是 國際規範如何能夠穩定國際秩序,在該文中 Bull 將自然法和實證法的主要論述兩面並 陳,前者的代表是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後者則是奧本海(L. F. L. Oppenheim)。例 如對於戰爭的態度,格老秀斯認為國家若要發起戰爭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它必須是 為了捍衛權利而戰。格老秀斯精要出三點得以稱為義戰的理由:防禦、恢復財產權以及 施加懲罰(Bull﹐1966:55)。然而若依照奧本海之觀點,發動戰爭屬於主權國家的特權,

根本毋須過問其理由,僅需注意戰爭是否以一個正當且合法的程序進行,而此一程序係 依照外交慣例與條約等習慣法所漸漸形成。因此簡要地說,奧本海認為規範國際社會秩 序的國際法並不存在自然法作用的空間,然而格老秀斯卻主張自然法才是一切法律的源 頭,自然法的作用範圍不僅包含個人也涵蓋了國家之間的關係。對格老秀斯來說,實證 法固然有其效力,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實證法留白之處,仍然有自然法填補其中。

實證法和自然法這兩種法律典範分別支撐多元主義和團合主義的觀點。18 世紀的 國際法典範是奧本海的實證法詮釋,觀察國際政治現實的諸多現象亦能支持奧本海觀點。

不過到了19 世紀後,尤其以 1919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終結之後,格老秀斯式的教條被寫 進了諸多國際規章之中,諸如國際聯盟盟約、巴黎和會、聯合國憲章……等皆反對奧本 海此種「發動戰爭是國家的特權」的論點,在聯合國架構之中,戰爭甚至需要經過安全 委員會的授權才能正當地發動,這意味著由諸國家所構成的國際社會已然形成一個整體。

不過 Bull 在該文中卻是反對此種轉向,他認為格老秀斯的國際社會概念既不可行又會 危及國際秩序。畢竟格老秀斯的核心預設是國際社會必須要能夠將法律付諸執行,一旦 國際社會無法就義戰的標準達成共識,交戰雙方何者為犯罪行徑、何者為義戰之舉殊難

10 後收錄於 1966 年由 Butterfield 和 Wight 共同編纂的《外交研究》(Diplomatic Investigation)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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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別。換句話說,國際社會如果展現出一種能夠對抗不義之舉的團合性(solidarity),並 且能夠以法律加以制裁,團合主義才具有現實基礎;對多元主義者來說,這種團合性目 前僅具備一種特定的最低需求11,即為了避免戰端而尊重各國主權獨立性。此種觀點在 Bull 的《無政府主義社會》(The Anarchical Society)中則更為明顯,不過他在後來的著 述中略有轉向,逐漸主張團合主義和多元主義能夠共存而不矛盾。他以歐洲為例,在文 化面向上歐洲的國際社會確實建立在一套共同的文化價值之上,與此同時彼此卻又是各 個不同的國家,文化上也展現了部分多元色彩,例如基督教國家、天主教國家以及東正 教國家都屬於歐洲國際社會的成員之一。此種團合性反而能夠有效率地支撐國際規範與 國際制度。因此當我們將團合主義及多元主義的層次分的更細緻後,便能發現兩者縱使 存在緊張關係,但也能彼此扶植(De Almeida﹐2003)。不過這充其量只能說 Bull 是個

「帶有團合主義色彩的多元主義者」,因為若以主體層次觀之,國家主權仍是最為重要 的要素,而他所謂的團合性亦得是在此前提下才能談合作、談文化共同性,甚至在面對 人權與主權的衝突時,Bull 的補充說明亦無助於平息這場論辯或提供不同的視角。多元 主義者從來都不會否定團合性的價值,他們只是在事實層面上否定國際社會存有如此高 度共識的團合性。然而若依照Martin Weber(2007)的界定,團合性至少具備兩種意義:

一為使社會及政治秩序得以穩定並且再生產的社會化過程;二為能解釋政治變遷的集體 道德能動性(collective moral agency)。換句話說,英國學派在使用「團合」這一個概念 時,不僅僅只是在事實層面上爭論真假,更是涉及規範性層面的論理過程,以及此一規 範性基礎能夠發揮多大的能動性。

多元主義者 Robert Jackson(2000)即認為國際社會存在一個大家都能認同的規範 性基礎,他將之稱為「全球共約」(the global covenant)。全球共約係由程序性(procedural)

規範和審慎性(prudential)規範兩者所組合。前者是藉由國際社會經年累月發展下來的 外交慣例與國際條約所薈萃而成的國際法與幾項重要的準則,其中最為重要的即是主權

11 Bull 並不排除人道干預的可能性,但前提得是國際社會有足夠的共識及團合性。

國家原則和互不侵犯原則(non-intervention)。這些國際法與準則最終則是以聯合國憲章 的形式成為一套各(會員)國都同意的規則,因此聯合國憲章作為國際社會的道德基礎 具備了一定程度的現實性。Jackson 特別強調聯合國憲章的第二條第四款12及第七款13, 分別提供了主權國家原則和互不侵犯原則的法理依據。不過Jackson 也知道國際政治並 沒有絕對之事,即便是大家都同意的規則本身在實務上也非定言令式 (categorical im-perative),因此在國際政治上則需要透過審慎性規範作為國家之行動指引。「遵守規則」

縱然作為一種值得讚頌的價值,但仍有諸多其他價值需要追求,若兩者發生衝突時就需 要審慎評估利弊。程序性規範的倫理只涵蓋了一般層面的狀況,但陷入具體個案時應當 採取什麼行動並給予怎樣的評價皆是程序性規範無法處理的領域,因此才需要審慎性規 範的介入。再者,各個國家的差異甚大、都有屬於自己的國家利益需要考量,因此情境 倫理(situational ethics)才是審慎性規範的核心要素,畢竟「並不能期待人類的決策是 完美的,但可以期待它是能夠被辯護的(justified)」14(Jackson﹐2000:22)。審慎性規 範甚至能夠視情況不同而捨棄主權國家原則和互不侵犯原則,Jackson 藉南斯拉夫內戰 的案例說明,為了區域和平與安全考量,聯合國當時祭出了武器禁運和出兵介入內戰的 舉措。但必須注意到的是,Jackson 的全球共約理論雖然納入了情境倫理的考量,但兩 項規範始終是相互依存的存在,要暫時捨棄某些重要的原則也必須得是在現有的機制底 下運作才具有「被辯護」的條件。聯合國安理會對南斯拉夫的決議就是在程序性規範的 機制下做出了審慎的判斷,認為應該暫時忽略南斯拉夫的主權獨立性。

Jackson 認為在 1945 年聯合國憲章建立之後,國際關係大抵上就是依循此套遊戲規 則運作,不過這種理解方式在團合主義者眼中就顯得有點不合時宜。Andrew Hurrell

(2003)從根本上質疑了多元主義的核心探問,即國際社會的共同目標只有「避免戰爭」。

12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 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請參閱聯合國官方網站 http://www.un.org。

13 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 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請參閱聯合國官方網站 http://www.un.org。

14 原文經筆者適當改譯。

這種最低需求論(minimalism)可由 Raymond Aron 的話做個精簡地概要:「在何種條件 下,人們會不僅僅是避免毀滅而是追求相對安居共存(live together relatively well)在這 個星球上?」(轉引自Hurrell﹐2003:25),秩序被理解成是在諸國間的無政府狀態下公 認的「共存的最低需求」,尤其這些國際政治理論學者所處的冷戰環境是一個全面戰爭 隨時會一觸即發的核子武器年代,他們所考慮的首要問題自然會是「國家和其他團體要 如何才能對彼此造成最小傷害,使人類這個物種得以生存」(ibid.:26)。多元主義者們 之所以抱持如此觀點,一方面是一種對於權力政治所抱持的悲觀態度使然;另一方面是 透露對國際共識和共同價值是否存在的一種深度懷疑論。然而隨著冷戰結束,我們可以 看到國際社會逐漸不再只是看重秩序此一價值,正義的概念也被導入國際社會的議程之 中。Hurrell 提出了五個理據來說明此種「擴張的國際社會規範性之願景」(the expanded normative ambi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首先,隨著物質發展和對於利益的理解有所 轉變,經濟、環境生態等價值的重要性也日益攀升,國際社會不能只是謹守最低需求論 的秩序理解,人們對於國際合作的需求是劇烈地成長,況且戰爭的成本亦逐漸變高,冷 戰時期對於全面戰爭的擔憂在今日則輕微許多;再者,為了因應上述要求,如果國家想 要有效處理經濟、環境保育、人權、難民危機、毒品或者恐怖主義等問題,那麼就必須 進行跨國合作,而其範圍甚至得涵蓋到國內層面(如國內經濟和社會),從此點來看國 際政治的參與者就不再只是侷限於Jackson 所關注的政治家(statepeople)而已;第三點 則是體現在國內社會所展現的態度與想法上。無論是民主政體或專制政體,政府都得在 一定程度上滿足人民的需求,而今日社會的人們對於國際整合、國際合作……等舉措之 態度也有所提高;第四,Hurrell 認為「國際社會的規範需要不僅僅是以實用或物質利益

這種最低需求論(minimalism)可由 Raymond Aron 的話做個精簡地概要:「在何種條件 下,人們會不僅僅是避免毀滅而是追求相對安居共存(live together relatively well)在這 個星球上?」(轉引自Hurrell﹐2003:25),秩序被理解成是在諸國間的無政府狀態下公 認的「共存的最低需求」,尤其這些國際政治理論學者所處的冷戰環境是一個全面戰爭 隨時會一觸即發的核子武器年代,他們所考慮的首要問題自然會是「國家和其他團體要 如何才能對彼此造成最小傷害,使人類這個物種得以生存」(ibid.:26)。多元主義者們 之所以抱持如此觀點,一方面是一種對於權力政治所抱持的悲觀態度使然;另一方面是 透露對國際共識和共同價值是否存在的一種深度懷疑論。然而隨著冷戰結束,我們可以 看到國際社會逐漸不再只是看重秩序此一價值,正義的概念也被導入國際社會的議程之 中。Hurrell 提出了五個理據來說明此種「擴張的國際社會規範性之願景」(the expanded normative ambi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首先,隨著物質發展和對於利益的理解有所 轉變,經濟、環境生態等價值的重要性也日益攀升,國際社會不能只是謹守最低需求論 的秩序理解,人們對於國際合作的需求是劇烈地成長,況且戰爭的成本亦逐漸變高,冷 戰時期對於全面戰爭的擔憂在今日則輕微許多;再者,為了因應上述要求,如果國家想 要有效處理經濟、環境保育、人權、難民危機、毒品或者恐怖主義等問題,那麼就必須 進行跨國合作,而其範圍甚至得涵蓋到國內層面(如國內經濟和社會),從此點來看國 際政治的參與者就不再只是侷限於Jackson 所關注的政治家(statepeople)而已;第三點 則是體現在國內社會所展現的態度與想法上。無論是民主政體或專制政體,政府都得在 一定程度上滿足人民的需求,而今日社會的人們對於國際整合、國際合作……等舉措之 態度也有所提高;第四,Hurrell 認為「國際社會的規範需要不僅僅是以實用或物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