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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宅市場課題分析

政府實施各類型住宅政策的目的在於讓住者適其屋,然而長期 以來政府在住宅政策之執行,多偏重住宅購買面的政策。相關政策 例如房屋貸款利率的優惠措施、興建國民住宅、所得稅的減免等,

多以鼓勵民眾購置住宅為主。隨著民國八十年代房地產市場的狂 飆,購置住宅成為一般大眾承重的負擔,對低所得家戶而言,更是 無法負擔的起房價。因此欲讓住者適其屋,應可由加強出租面的住 宅政策著手。此外,由於房地產業者為規避容積率管制,在民國八 十年代初期興起一波搶建風潮,造成不動產供需失調,空餘屋不斷 增加。因此,若能藉由出租住宅的推動,將空餘屋引導進入出租住 宅市場,除了可改善不動產建設公司日益惡化的財務,穩定國家經 濟;另一方面則可藉此提供更多的出租住宅供選擇。本章即針對,

目前出租住宅所產生的一些課題進行探討。

課題一:出租住宅投資報酬率偏低。

說明:台灣地區之出租住宅長期以來的租金就一直有偏低的現象。一 般而言,房屋租金之年投資報酬率約在 3%~4%之間,低於目 前一般定期存款利率 5%~6%。顯示如果購買住宅來出租,並 不符合投資之經濟效益。

對策:出租住宅投資報酬率偏低,基本上與台灣民眾之購屋習慣與對 於自有住宅之偏好是息息相關的。建議可透過(1)租屋宣導 刺激租屋需求,(2)對低收入承租戶補貼以提昇租屋能力,(3)

健全房地產政策,使房價不致暴起暴跌,讓住宅成為正常投資 標的之一。

課題二:目前出租住宅投資報酬率偏低,鼓勵租屋是否會擴大競爭而降 低投資報酬率?

說明:依目前之出租住宅市場狀況,台北地區與台南地區之出租住宅 投資報酬率約為 4%。依出租住宅市場之供需機制,參見圖 5.1,

當租屋增加時,供給曲線會由 S 移動至 S’處,則租金將由 R*

課題三:台灣地區之出租住宅以私人自由出租之住宅為主,管理不易。

說明:國內之出租住宅大多屬於私人自有之住宅,在租屋管理與住宅品 質的維護方面較不易管制。在歐洲國家(以法國為例),其出租住 宅大致上可分為三種型態:公有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 私有租屋住宅(privated rented housing)、及自由型的出租住宅

(household in free housing)5.1。其中以自由型的出租住宅所佔 比例最低,此與國內情形比較有明顯差別。國外的自由出租住宅 比例之所以會如此低,主要是外國政府考量到此類型之住宅商品 不容易管理,容易發生租屋時的糾紛,而且在進行租屋補貼時認 定的標準也不容易,因此多不鼓勵此型式之出租住宅。

對策:欲解決目前國內自由型出租住宅所衍生出來之問題,應對不同類 型之出租住宅市場加以區隔,並透過出租住宅相關法令之修訂進 行管理。

課題四:出租住宅資訊不充分。

說明:出租住宅在國內的交易管道,長期以來以張貼紅單子或登報的方 式為主。此種方式不但資訊不易流通而且在承租的過程中因不具 法律上之效力,容易造成許多租屋糾紛。

對策:由政府或具公信力之機關團體,設立出租住宅市場交易資訊中心,

促使交易訊息得以流通,讓承租者與出租者可以得到最迅速且最 正確的出租交易資訊。

課題五:出租住宅之居住水準偏低。

說明:一般而言,國內之出租住宅品質及相關設施都不盡理想,參見表 5.1 及表 5.2。究其原因主要包含兩大因素:一是國內之住宅承租 族群所得並不高,因此相對比較不會要求住宅品質;另一因素則 是國內出租住宅型態以私有出租住宅居多,出租者所提供的住宅 可分為兩大類,分別是換屋後所於留下的舊屋以及暫時找不到買

5.1

Michael Oxley and Jacqueline Smith,”Housing Policy and Rented Housing in Europe”,1996 , chap8.

方的投資性空屋。換屋後所於留下的舊屋,通常屋齡偏高,造成 住宅管理維修不易;另外,將投資性空屋出租的出租者,就心態 而言只是暫時性的,且由於出租的房屋並非專門供作出租使用,

造成出租住宅的居住水準普遍偏低。

對策:法國曾經提供相關出租住宅修護之補貼,國內亦可考慮採用此一 政策政策,並與出租住宅的管理、認定等相關配套措施一併進 行,藉此達成品質提昇之目的。

表 5.1 台北地區出租住宅居住水準

屋齡 房 廳 衛 坪數 平均數 14.09 平均數 3.01 平均數 1.29 平均數 1.50 平均數 19.23

標準誤 0.67 標準誤 0.12 標準誤 0.04 標準誤 0.04 標準誤 1.09 樣本數:179

資料來源:本研究抽樣調查

表 5.2 台南地區出租住宅居住水準

屋齡 房間 廳 坪數

平均數 5.54 平均數 2.32 平均數 1.08 平均數 1.46 平均數 19.08 標準誤 0.57 標準誤 0.15 標準誤 0.07 標準誤 0.09 標準誤 1.27 樣本數:87

資料來源:本研究抽樣調查

課題六:出租仲介之市場區隔及機制有待建立。

說明:出租住宅仲介業者,目前在市場上大致可分為兩類:其一是營 利型的公司(如:台南地區之來來租屋中心等);另一則是非 營利型的機構(如:台北地區之崔媽媽租屋中心、校園中的出 租仲介等)。因為出租仲介業者之競爭力在於擁有出租房屋資 訊的多寡,而目前業者大部分也都是經營了一段很長的時間,

累積許多房東資訊與經營信譽。然而,因出租仲介之營利報酬 不高,不易達到市場競爭的機制。

對策:建議將目前之出租仲介業者依性質加以區分,鼓勵並輔導仲介

業者,成立出租住宅管理公司。除了提供租屋仲介的資訊之 外,再加強出租後住宅管理維護以及法律諮詢等業務,藉此提 昇仲介業者在租屋方面的專業程度,提供更完善之服務。此外 政府對於出租住宅市場所研擬的相關政策,也可以透過出租管 理公司負責執行,譬如受補貼戶的資格認定等等。

課題七:出租住宅管理機能不佳。

說明:在歐美國家之房屋承租人常是透過私人出租管理公司承租房 屋。因為這些出租管理公司通常具有租屋方面的專業與經驗,

因此鮮少有租屋方面的糾紛。然而台灣的情況卻大不相同,租 屋公司通常只有提供租屋資訊,對於租屋糾紛的處理及住宅管 理的服務則有所不足。

對策:建議未來所成立的出租住宅管理公司,其業務內容不單只是提 供租屋資訊或帶人看屋,更進一步提供房屋出租後住宅修繕與 管理等服務。此外,由政府部門進行宣導,改變傳統個體交易 的方式,而由出租管理公司代理出租人與承租人進行交易。如 此不但可減少承租人與出租人之交易糾紛,亦有利於政府對出 租住宅市場之管理。而相關出租政策的執行與租戶認定及租金 設定,亦可經由此等管理公司予以推動。

課題八:租屋契約制定之權利與義務關係並非對等。

說明:租屋契約為發生租屋問題時,承租人與出租人進行糾紛處理時 之重要依據。但是目前常用之契約範本即有數種,內容規範並 非一致。此外,一般民眾在訂定契約的同時,並沒有至法院公 證的習慣,以致於當糾紛發生時無法立即採取法律上的行動。

對策:由具有公信力之機構或單位制定一制式之租賃契約,並推廣大 眾訂定契約時及馬上辦理公證之習慣;或由出租管理公司代替 辦理租賃契約方面之事項。在另一方面,則成立簡易法庭或其 他相關機構來處理租屋糾紛問題,以減短法律訴訟之時間與流 程,讓每一件糾紛事件均可以得到公平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