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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出租住宅之政策研議

第二節 政策研議

二、 出租住宅管理公司之設立與法令修正

說明:目前之出租仲介公司多只有偏向於提供出租資訊或做為 出租媒介而已,角色單純。應該予鼓勵或輔導轉變成為 為出租住宅管理公司。而出租住宅之相關法令,目前散 見多處法令規章,嚴謹性不足。

執行方式:出租住宅管理公司之成立應朝增加管理方面能力提 昇,專職於出租方面之工作。其中包含出租資訊之提供、

出租管理、契約之訂定、糾紛解決、房屋修繕、補貼之 認定等專業工作。出租人只需要將房屋委託管理公司,

其他出租方面的問題則由管理公司負責。當然欲使出租 管理公司達到此一功能,政府需在法令制訂方面加以配 合,包括不動產相關證照制度的實施等等,藉以提昇管 理公司的專業能力。

表 6.2 出租住宅管理公司之管理機制

項目 執行內容

出租管理公司 鼓勵私部門成立出租住宅管理公司

輔導出租仲介業者轉型成為出租住宅管理公司

「住宅法」與「出租管 理業管理辦法」

「住宅法」中有關出租住宅相關條文修訂 研議「出租住宅管理業管理辦法」

相關法令修正 「民法」租賃部分、「土地法」法令修訂 出租契約範本之修訂

三、 加強出租住宅消費之觀念宣導

說明:由於國人長期以來就是存在”有土斯有財”的傳統觀念,

致使出租住宅難以推廣。欲使出租住宅市場蓬勃發展,

則須加強出租住宅方面之宣導,教導民眾在最經濟的效 益下選擇最適合的居住消費。

執行方式:加強出租住宅政策的宣導,讓民眾瞭解承租與出租 住宅的優點,從空屋利用的角度而言,將提昇空閒住宅

之被使用率,間接達到促進住宅消費的效果。

表 6.3 出租住宅政策宣導內容 單位 執行方式 中央政府 出租住宅政策之宣導

提供出租優惠措施

地方政府 配合中央政府出租住宅之宣導 推動現有國宅進行出租

四、 建立出租住宅資訊系統

說明:目前出租住宅的資訊並不流通,一般民眾要租屋或出租的管 道並不暢通。

執行:「住宅法」(草案)第四十三條與第四十四條中規定,依據當 前整體住宅政策:為使住宅資訊透明化,政府應設置不動產 資訊中心,並定期公佈資訊。在此建議除了針對中古屋、預 售屋等之外,應再加強出租住宅資訊之流通。

表 6.4 出租住宅資訊中心之建立

單位 執行方式 備註

中央政府 訂定相關法令,以達到資訊公開透明化之 目的

公佈出租住宅市場交易現象

地方政府 建立公部門之出租交易行情資訊系統 建立地方出租資訊交易網頁

提供民眾查 詢地區交易 行情 仲介業者 提供出租住宅實際上之交易紀錄

五、 出租住宅品質之提昇

說明:國內目前的出租住宅品質,除了少部分之集合型出租住 宅(如:台北「新光傑士堡」等)有較佳的住宅品質外。

一般而言,房屋之承租人多屬於中低所得階層,相對較 不注重出租住宅之品質高低,因而大部分出租住宅的品 質都不盡理想。

執行:政府可透過房屋的修繕補貼,鼓勵屋主對於設施老舊及 品質不佳之出租住宅加以整修,以提升整體住宅之品 質,此修繕工作可賦予成為出租住宅管理公司之職責。

表 6.5 出租住宅品質措施 對象 執行方式

政府 透過修繕補貼引導出租住宅納入管理 訂定租住宅修繕補貼政策

出租人 配合政府之出租住宅補貼措施,提昇出租 住宅品質,並納入政府管理體系中

六、 空餘屋之消化與出租國宅之推廣

說明:由於建商為規避容積率管制的實施,在民國八十年代初 期興起一波搶建風潮,使得住宅供給遠高於需求,造成 大量的空餘屋,社會資源嚴重浪費。而同樣的,公部門 所興建的國民住宅也出現此種狀況。

執行:空餘屋之消化與出租國宅之推廣,可分為公部門及私部 門兩方面著手。在私部門方面,政府可鼓勵建商將目前 之空餘屋釋出做為出租住宅使用,或由建商自行設立出 租管理公司,以租金補貼房屋滯銷所帶來之財務短缺。

而在國宅方面,目前僅有台北市幾處國宅實施出租國 宅,其實施成果良好,其他縣市亦可積極跟進。

表 6.6 出租國宅與出租空(餘)屋之推動

對象 執行方式 備註

政府 將目前國宅空餘屋,釋出作為出租住 宅使用

不動產業者 業者釋出暫時無法銷售出之空餘屋作 為出租住宅使用

視市場之需求推出集合型出租住宅

可 減 少 不 動 產 業 者 因 滯 銷 之 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