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既有旅館案例改善計畫與分析
第四節 分析成果及建議改善方案
根據前章節針對各案例調查與分析之成果,其中依法免檢討之項目,則不 列入此難易度等級中探討,以下整理各類型之旅館於達到最新標準所面臨之問 題與改善困難說明,依照不同的難易度等級區分如下:。
其建議改善方案以符合「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之規定為首要基本要求,若無法符合其規定可依照改善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提出申請書及改善計畫書,假使執行上有困難經認定許可後可採用「原 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驗證等同性能或其他安全性 能分析方法,得適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提送改善計畫書經專業團體審查後作為 替代方案。
壹、獨棟型分析成果
表 20 獨棟型分析成果 達到最新標
準難易度 改善項目 改善困難說明及建議改善方案 面積區劃十層以下樓
層
層間區劃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內部裝修材料
直通樓梯設置與步行 距離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 限制
樓梯及平臺淨寬度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 或特別安全梯
1
緊急進口
原有標準與最新標準並無差異,無改 善困難之問題,維持現狀。
2 獨棟型案例目前無難易度2之項目。
改善涉及 單一樓層內空間結構性問 題,目前現況於避難層均已具備兩處 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唯獨出入口 於 64/08/07 以前並無強制規定其寬度 及高度,故為此之前建物所面臨課題。
避難層出入口
建議採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第 16 條改 善之,以解決出入口數量及寬度不足 之問題。
改善涉及 單一樓層內空間結構性問 題,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 滿 200 平方公尺(地下層時為未滿 100 平方公尺),檢查項目於 85/04/17 以 前並未強制規範寬度,故為此之前建 物所面臨之課題。
3
一般走廊
建議採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改善之,
以解決走廊寬度不足之問題。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問題,垂 直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新訂定後 施行,故此之前之建物並未訂定檢查 標準,於其防火構造及裝修材料上將 有改善困難之課題。
垂直區劃昇降梯間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9 條改 善之。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問題,垂 直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新訂定後 施行,故此之前之建物並未訂定檢查 標準,於其防火構造及裝修材料上將 有改善困難之課題。
4
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 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10 條改 善之。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問題,貫 穿部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修訂後 施行,故此之前建物並能達到標準
(1)於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 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 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 1 小時 以上之防火時效。
(2)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 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 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 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貫穿部區劃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12 條改 善之。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問題,迴 轉半徑檢查項目於 71/06/15 新訂定後 施行,於此之前建造之旅館可能遇到 迴轉半徑相交之課題。
迴轉半徑
建議採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改善之,
以解決迴轉半徑之問題。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問題,室 內安全梯檢查項目於 93/01/01 新訂定 後施行,此之前建造之旅館將遇到無 法達到室內安全梯標準之課題。
室內安全梯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23 條改 善之。
5 獨棟型案例於跨樓層改善時並不會涉及產權性問題,故此類型 無難易度5之項目。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單層型分析成果
表 21 單層型分析成果 達到最新標
準難易度 改善項目 改善困難說明及建議改善方案 面積區劃十層以下樓
層
層間區劃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內部裝修材料 避難層出入口
直通樓梯設置與步行 距離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 限制
樓梯及平臺淨寬度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 或特別安全梯
1
緊急進口
原有標準與最新標準並無差異,無改 善困難之問題,維持現狀。
2 單層型案例目前無難易度2之項目。
改善涉及 單一樓層內空間結構性問 題,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 滿 200 平方公尺(地下層時為未滿 100 平方公尺),檢查項目於 85/04/17 以 前並未強制規範寬度,故為此之前建 物所面臨之課題。
3 一般走廊
建議採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改善之,
以解決走廊寬度不足之問題。
4 單層型案例於跨樓層改善時將會涉及產權性問題,故此類型無 難易度4之項目。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及產權性 問題,垂直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新訂定後施行,故此之前之建物並未 訂定檢查標準,於其防火構造及裝修 材料上將有改善困難之課題。
垂直區劃昇降梯間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9 條改 善之。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及產權性 問題,垂直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新訂定後施行,故此之前之建物並未 訂定檢查標準,於其防火構造及裝修 材料上將有改善困難之課題。
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 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10 條改 善之。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及產權性 問 題 , 貫 穿 部 區 劃 檢 查 項 目 為 93/01/01 修訂後施行,故此之前建物 並能達到標準
(1)於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 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 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 1 小時 以上之防火時效。
(2)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 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 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 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貫穿部區劃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12 條改 善之。
5
迴轉半徑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及產權性 問題,迴轉半徑檢查項目於 71/06/15
可能遇到迴轉半徑相交之課題。
建議採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改善之,
以解決迴轉半徑之問題。
改善涉及跨樓層空間結構性及產權性 問 題 , 室 內 安 全 梯 檢 查 項 目 於 93/01/01 新訂定後施行,此之前建造 之旅館將遇到無法達到室內安全梯標 準之課題。
室內安全梯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23 條改 善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參、一樓非旅館用途型分析成果
表 22 一樓非旅館用途型分析成果 達到最新標
準難易度 改善項目 改善困難說明及建議改善方案 面積區劃十層以下樓
層
層間區劃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內部裝修材料 直通樓梯設置與步行 距離
樓梯及平臺淨寬度 1
緊急進口
原有標準與最新標準並無差異,無改善困難 之問題,維持現狀。
改善涉及單一樓層內無空間結構性問題。本 類型之旅館多屬 63/02/17 以前所建造,其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檢查項目之規定於 93/01/01 新訂後施行,故此之前建物於防 火門窗之標準將有改善困難之課題。
2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14 條改善之。
改善涉及單一樓層內空間結構性問題,本類 型之旅館總樓地板面積皆無超過 500 平方 公尺以上,目前現況於避難層均具備至少一 處出入口。唯獨出入口於 64/08/07 以前並 無強制規定其寬度及高度,故為此之前建物 所面臨之課題。
避難層出入口
建議採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簡 易性能安全評估法」改善之,以解決出入口 數量及寬度不足之問題。
3
一般走廊
改善涉及單一樓層內空間結構性問題,同一 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 200 平方公
尺(地下層時為未滿 100 平方公尺),檢查 項目於 85/04/17 以前並未強制規範寬度,
為此之前建物面臨之課題。
建議採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簡 易性能安全評估法」改善之,以解決走廊寬 度不足之問題。
4 一樓非旅館用途型案例於跨樓層改善時將會涉及產權性問題,故此 類型無難易度4之項目。
改 善 涉 及跨 樓 層 空 間 結 構 性 及 產 權 性 問 題,垂直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新訂定 後施行,故此之前之建物並未訂定檢查標 準,於其防火構造及裝修材料上將有改善困 難之課題。
垂直區劃昇降梯間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9 條改善之。
改 善 涉 及跨 樓 層 空 間 結 構 性 及 產 權 性 問 題,垂直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新訂定 後施行,故此之前之建物並未訂定檢查標 準,於其防火構造及裝修材料上將有改善困 難之課題。
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 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建議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10 條改善之。
改 善 涉 及跨 樓 層 空 間 結 構 性 及 產 權 性 問 題,貫穿部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修訂
改 善 涉 及跨 樓 層 空 間 結 構 性 及 產 權 性 問 題,貫穿部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