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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與案例驗證

第二節 案例驗證分析

                                                           

第二節 案例驗證分析

本章節之案例驗證部分,主要就獨棟型旅館(單一所有權人)進行簡易安全

性能評估,有鑑於其他類型之旅館除營業樓層以外其資料取得不易,無法完整 進行安全性能之驗證,僅就其營業樓層進行簡易性能驗證,以下為該案例之安 全性能評估內容。

 

以下進行簡易性能安全評估項目為:

(1) 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2) 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3) 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4) 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 (5) 評估結果

一樓防火安全評估

旅館名稱 A 良O大飯店

旅館地址 臺北市康定路 25 巷 1-5 樓(共 5 樓)

用途類組別 B4 旅館類場所

樓地板面積 327.82 M2 使用執照號碼 058 使字第 1554 號

現況位置照片

防火安全評估

本案例為獨棟型旅館,旅館營業範圍從 1 樓至 7 樓,故申請 評估範圍為 1 樓至 7 樓,需設定 1 至 7 樓為非起火層進行安

全性能評估;1 至 7 樓為起火層進行安全性能評估。

圖 5 案例 A 一樓性能驗證示意圖 (1) 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表 29 一樓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項次 內容 符合

1 專有部分全部內部裝修材料需使用具耐燃三級以上之防火材料,地下層建築物需使用

具耐燃二級以上之防火材料。

2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針對住商或住辦者之專有部分得以同等性能設備替代。

3

用途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辦理改善。

4

面積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辦理改善。

5

設置緊急照明裝置、避難標示設備:

集合住宅的住宅內與醫院的病房內除外,但走道與樓梯等共用部分必須設置緊急照 明;避難標示需設置於人員目視可及範圍。

6 設置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

7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道路應保持淨空。

(2) 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評估說明:

(3) 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評估說明:

(S1)避難時間

居室避難時間依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建築物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居室避難時間(T)為 126.54(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15.40(sec)。

S5

機構使用)相 對 安 全 區 劃 設置

有設置且滯留面積足夠 有設置但滯留面積不足 無設置

合計 -0.5

(5) 評估結果 

此案例 1F 依照現況的空間設施及設備進行性能安全評估後,其起火層居室 避難安全性評估值合計為 0,而起火層兩方向避難和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值合計 小於 0,表示此案例 1F 之安全性不符合標準。

二樓至五樓標準層防火安全評估

圖 6 案例 A 二樓至五樓標準層性能驗證示意圖 (1) 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表 33 二樓至五樓標準層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項次 內容 符合

1 專有部分全部內部裝修材料需使用具耐燃三級以上之防火材料,地下層建築物需使用

具耐燃二級以上之防火材料。

2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針對住商或住辦者之專有部分得以同等性能設備替代。

耐燃一級 全部為耐燃二級

S3

S4

寬度,以順利完成避難。

S4

S4

S6 避難設備

0.5#

共有部分設置

0

無設置 0.5 0.5

S7

共 有 部 分 之 緊 急 進 口 或 替代開口

0.5 有設置

0

無設置 0.5 0.5

S8 (老人養護 機構使用)相 對 安 全 區 劃 設置

2

有設置且滯留面積足夠 0.5

有設置但滯留面積不足

0

無設置 -- --

合計 -0.5 1

旅館名稱 B 宏O旅社

旅館地址 臺北市漢中街 1-7 樓(共 7 樓)

用途類組別 B4 旅館類場所

樓地板面積 516.44 M2 使用執照號碼 063 使字第 1590 號

 

以下進行簡易性能安全評估項目為:

(1) 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2) 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3) 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4) 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 (5) 評估結果

 

一樓防火安全評估 現況位置照片

防火安全評估

本案例為獨棟型旅館,旅館營業範圍從 1 樓至 7 樓,故申請 評估範圍為 1 樓至 7 樓,需設定 1 至 7 樓為非起火層進行安

全性能評估;1 至 7 樓為起火層進行安全性能評估。

 

圖 7 案例 B 一樓性能驗證示意圖

(1) 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表 40 一樓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項次 內容 符合

1 專有部分全部內部裝修材料需使用具耐燃三級以上之防火材料,地下層建築物需使用

具耐燃二級以上之防火材料。

2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針對住商或住辦者之專有部分得以同等性能設備替代。

3

用途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辦理改善。

4

面積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辦理改善。

5

設置緊急照明裝置、避難標示設備:

集合住宅的住宅內與醫院的病房內除外,但走道與樓梯等共用部分必須設置緊急照 明;避難標示需設置於人員目視可及範圍。

6 設置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

7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道路應保持淨空。

(2) 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評估說明:

(S5)避難時間

樓層避難時間依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建築物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樓層避難時間(T)為 382.54(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14.48(sec)。

合計 -3.5

(3) 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評估說明:

(S1)避難時間

居室避難時間依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建築物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居室避難時間(T)為 82.602(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14.48(sec)。

S5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樓層避難時間(T)為 382.54(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14.48(sec)。

機構使用)相 對 安 全 區 劃 設置

有設置且滯留面積足夠 有設置但滯留面積不足 無設置

合計 -0.5

(5) 評估結果 

此案例 1F 依照現況的空間設施及設備進行性能安全評估後,其起火層居室 避難安全性評估值合計為 0,而起火層兩方向避難和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值合計 小於 0,表示此案例 1F 之安全性不符合標準。

二樓至七樓標準層防火安全評估

圖 8 案例 B 二樓至七樓標準層性能驗證示意圖

(1) 必須要件評估

表 44 二樓至七樓標準層必須要件評估

項次 內容 符合

1 專有部分全部內部裝修材料需使用具耐燃三級以上之防火材料,地下層建築物需使用

具耐燃二級以上之防火材料。

2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針對住商或住辦者之專有部分得以同等性能設備替代。

3

用途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辦理改善。

4

面積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辦理改善。

5 設置緊急照明裝置、避難標示設備:

集合住宅的住宅內與醫院的病房內除外,但走道與樓梯等共用部分必須設置緊急照

明;避難標示需設置於人員目視可及範圍。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樓層避難時間(T)為 423.48(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15.36(sec)。

S4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居室避難時間(T)為 108.78(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12.29(sec)。

S3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樓層避難時間(T)為 423.48(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15.36(sec)。

S3

3. 自動受信總機之設置位置建議設於日夜間值勤室或有旅館從業人員之空間

安全梯性能

S4

S6 避難設備

0.5#

共有部分設置

0

無設置 0.5 0.5

S7

共 有 部 分 之 緊 急 進 口 或 替代開口

0.5 有設置

0

無設置 0.5 0.5

S8 (老人養護 機構使用)相 對 安 全 區 劃 設置

2

有設置且滯留面積足夠 0.5

有設置但滯留面積不足

0

無設置 -- --

合計 -0.5 1

旅館名稱 D 立O賓館

旅館地址 臺北市八德路四段 7~8 樓(共 8 樓)

用途類組別 B4 旅館類場所

樓地板面積 1634.04 M2 使用執照號碼 067 使字第 00259 號

 

以下進行簡易性能安全評估項目為:

(1) 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2) 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3) 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4) 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 (5) 評估結果

   

八樓防火安全評估 現況位置照片

防火安全評估

本案例為單層型旅館,旅館營業範圍為 8 樓,故申請評估範 圍為 8 樓,由於目前僅取得該樓層資料,故設定 8 樓為非起 火層進行安全性能評估;8 樓為起火層進行安全性能評估。

圖 9 案例 D 八樓性能驗證示意圖

(1) 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表 51 八樓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項次 內容 符合

1 專有部分全部內部裝修材料需使用具耐燃三級以上之防火材料,地下層建築物需使用

具耐燃二級以上之防火材料。

2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針對住商或住辦者之專有部分得以同等性能設備替代。

3

用途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辦理改善。

4

面積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辦理改善。

5

設置緊急照明裝置、避難標示設備:

集合住宅的住宅內與醫院的病房內除外,但走道與樓梯等共用部分必須設置緊急照 明;避難標示需設置於人員目視可及範圍。

6 設置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

7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道路應保持淨空。

(2) 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評估說明:

(S5)避難時間

樓層避難時間依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建築物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樓層避難時間(T)為 1986.6(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77.6(sec)。

(3) 起火層安全性評估-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評估說明:

(S1)避難時間

居室避難時間依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建築物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居室避難時間(T)為 1654.2(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72.35(sec)。

S5 術手冊」計算得之,其樓層避難時間(T)為 1986.6(sec)。

容許避難時間(基準值): =77.6(sec)。

機構使用)相 對 安 全 區 劃 設置

有設置且滯留面積足夠 有設置但滯留面積不足 無設置

合計 -1

(5) 評估結果 

此案例 8F 依照現況的空間設施及設備進行性能安全評估後,其起火層居室

此案例 8F 依照現況的空間設施及設備進行性能安全評估後,其起火層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