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台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機制
2009 年 3 月 2 日臺北市大同區白雪大旅社大火,造成 7 人喪生,為臺北市 15 年來單一火災喪生人數最大之個案,本個案有盲胞、行動障礙老人、外國人 等不特定人士,除了旅館老舊避難安全措施不足外,現場並沒有外文逃生指示 等,凸顯老舊旅社館的公共安全性能問題。白雪大旅社為民國 52 年建造完成之 典型四層樓老舊建築物,所涉及之防火避難逃生的相關設施與設備,縱使符合 建管法規最低要求,是否真正符合不特定使用者使用安全之基本需求,仍是值 得探討之問題。
為免於白雪大旅社火災事件再次發生,臺北市政府於 98 年 7 月 22 日發布 施行「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辦法」,給予業者消防改善及公共安全之 行政指導,提昇老舊旅館住宿安全,為鼓勵並輔導老舊旅館改進安全措施,提 供旅館業者足夠誘因改善公共安全。
壹、公共安全補助機制申請辦法及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ㄧ、補助機制申請辦法
鑑及 98 年臺北市白雪旅社火災,臺北市政府提撥預算補助市內旅館業者提 昇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施更新與改善等,遂於同年公告「臺北 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辦法」,補助項目如以下:
1.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設備標準設置之防火避難設 施、消防安全設備等更新及改善相關費用。
2. 依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或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設置之無障礙設施更新及改善相關費用。
以補助業者改善工程費用,補助費用包含:每家旅館補助金額以設施更新 與改善實際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且不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並以補助一
次為限。受理旅館就前條第一項各款首次申請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自每年四月一日起,並得受理已獲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之旅館,再依 同款提出補助之申請。其申請補助案之審查重點為改善公共安全達相當程度及 預估經費是否具有合理性。
二、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依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成立臺北市旅館業提 升公共安全補助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申請案件及其他 有關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事項。
其中委員共九人,其中二人分別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本局指派 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1.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府勞動局之代表各一人。
2.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3.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4. 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代表一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 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貳、公共安全補助機制申請項目
以下申請項目由開業建築師或消防設備師或室內裝修設計人員等具有消防 公安整體環境評估資格之專業簽證人員評估
1. 進行旅館專有及延伸至公設相關設施之整體評估,就具備功能性提升之優 先項目提出建議事項及簽證。
2.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更新後,旅館是否符合建築、消防等 相關法令之基本需求或可再提升至最新法令規範之評估說明及簽證。
表 7 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申請書 旅館名稱
旅館地址
(含營業樓層)
旅館電話 事業名稱
公司章 負責人姓名
一、基本資料
本案聯絡人 聯絡電話
負責人章
更新或改善 內容及範圍 施工時旅館 營業情形
□ 旅館全面停業
□ 部分樓層停業,執行方式:
二、計畫內容
及作業方 式
如何執行更 新或改善
□ 工程委外,廠商:
□ 自行僱用工人施作
□ 其他:
(一)防火避難設施施工項目及時程規劃
項目 時程規劃
(二)消防安全設施施工項目及時程規劃
項目 時程規劃
三、預計辦理 期程
四、預估各項 經費明細 五、預期效益
六、專業人員
建議及評 估*
專業簽證人員: (簽名)
七、聲明事項 本案 □是 □否 向其他機關 提 出申請補助,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同意撤 銷補助案件,並繳回已撥付款項。
八、檢附文件 □ 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 施作數量表
□ 經費明細表
□ 專業簽證人員簽證
□ 其他: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