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日本既有建築物防火避難對策
昭和 47 年在大阪的千日百貨大樓,昭和 48 年於熊本的大洋百貨大樓相繼 發生超過 100 人以上死傷的火災,不僅造成相當大的社會問題,在那之後因大 樓發生火災而喪生之案件也層出不窮。大樓火災開始多發且都有不幸往生者的 案件開始出現,約從昭和 40 年左右開始。因為伴隨都市趨向高密度化、建築物 也變得高層與大型化的影響下,因此建築物的內部空間也變得較複雜,使得火 災時的避難等動作難以順暢進行。
以這樣社會情勢為背景,於昭和 45 年時對建築基準法進行了大規模的改 修,防火避難部分為中心新增了多項規範,並試圖藉以進行防止火災的安全性 基礎整備。其後所新建建物的安全性能一下提升了許多,但在此之前已建好的 建築物的防災性能還有許多無法完善。
因此,千日百貨大樓與大洋百貨的火災陸續發生,對既存建築物的防災對 策也不得不緊急進行應對。新增了防火避難設施的溯及適用條項之建築基準法 修正案雖已通過國會審議,但鑒於實施上的困難,以行政指導方式進行問題對 策。並於昭和 54 年制定「建築物防災對策要綱」,對既存建築的防火避難設備 之防災條文改修進行強力推動。
表 8 建築物防災對策要綱制定過程
時間 事件
昭和 47 年 5 月 大阪千日百貨大樓火災 昭和 48 年 11 月 熊本大洋百貨火災
昭和 49 年 1 月 由建築審議會對既存百貨店等有附設置避難設施義務之 主旨進行答申。
昭和 49 年 3 月 增加了既存建築物有避難設施整備義務(溯及適用條項) 之建築基準法修正案於第 72 國會進行提案。
昭和 51 年 5 月 第 77 國會眾議院建設委員會決議,刪除溯及適用條項,
有條件通過建築基準法修改案。
昭和 51 年 11 月 於第 78 國會通過建築基準法修正案。
昭和 52 年 8 月 設置學者、業界相關團體、相關行政機關等所組成之「既 存建築物避難設施整備對策懇談會」,並對於技術規則準 則進行協議
昭和 53 年 6 月
~11 月
對特定既存建築等進行詳細調查
昭和 53 年 8 月
~10 月
對中小型住商混合大樓進行調查
昭和 54 年 3 月 制定「建築物防災對策要綱」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壹、建築物防災對策要綱
於特定建築物與中小型住商混合大樓所發生的大規模火災導致多人喪命之 實際案例為鑑,為了確保發生建築物發生時,建築物內人員的避難安全,進行 特定的既有建築物與中小型住商混合大樓進行防災對策擬定。
一、針對特定既存建築物之措施
於既存建築物之中,針對多數人利用或者是使用的建築物,需獲得該 建築物的所有者、相關業者團體、消防機關等之協助,於一定期限之前擬 定避難設施之整備的相關對策。
(一)對象建築物
對象建築物為現有建築物當中符合下述說明者,且為建築基準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避難設施等相關同法及依此為基準之命令或條例規定除外。
1. 百貨店、市場等提供物品販售業經營店鋪貨展示場之建築物,
其三樓以上樓層或者是地下樓層,提供此種用途之地板面積合 計超過 1,500 平方公尺者。
2. 提供給醫院或診療所用途之建築物,其五樓以上樓層提供此種 用途所合計之地板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者。
3. 提供給劇場、電影院、飯店、旅館、酒店、酒吧、餐飲店等用
途或上述兩項所示用途所合計之地板面積超過 2,000 平方公尺 者。
4. 地下街中的個室所合計之地板面積超過 2,000 平方公尺者。
(二)應實施措施
為確保建築物內人物避難的安全為最低限度,關於避難設施整備之相 關對策所需進行之必要性措施擬定如下。
1. 為了不要對避難行動造成阻礙,走廊、樓梯等避難路線須進行 可確保明亮度之必要緊急照明對策。
2. 在館內者若無法於安全時間內至館外避難時,於避難路線上的 樓梯等處須注意防堵煙囪效應。
3. 若判斷要於安全時間內至館外避難時,必須要事先作好避免逃 生不及等狀況發生之可能性的最終應變對策。
4. 消防隊由外部進行滅火時,要確保為了進行救助行為而可以從 屋外進入之開口位置。
另外,於地下街應該進行之措施來說,因考慮到其構造上的特殊性,以上 述對策為基準,地下道的裝潢限制、緊急狀況時的照明配置、地下街各區 域至樓梯的步行距離以及地下道終點的出口寬度等都必須考量。
(三)改裝期限
對象建築物需於 3 年內(醫院、診療所、飯店及旅館等為 5 年)進行必 要之措施。對於經過一段時間後尚未進行必要措施之對象建築物,將由特 定行政廳進行充分指導,若經判斷有其必要性,將活用建築基準法第 10 條 之規定使其進行必要措施。
(四)資金的斡旋
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須為對象建築物的所有人所必須要執行的必要措 施,努力協助進行必要資金的斡旋、技術性建議與其他措施。
二、中小型住商混合大樓相關措施
有鑒於中小型住商混合大樓內部有多數店鋪,因各店舖的所有人等之 變更而伴隨來之店內改裝相當頻繁。該當建築物的所有人應求助於消防機 關,擬定防災上緊急之必要對策。
(一)對象建築物
對象建築物係指提供風俗業或其他餐飲店之經營用途之建築物,且於 3 樓以上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 100 平方公尺。
(二)應進行之措施
於防災上因應緊急必要對策所應進行之措施,由於對象建築物的內部 區分成多數之店鋪,且因各店舖的所有人等之變更而伴隨來之店內改裝相 當頻繁。進行了下述對策。
1.充實避難設施等之維護管理為防止於樓梯間堆放物品、將與戶 外聯通之開口關閉等情況,對於對象建築物中屬於特定行政廳指定 者應積極地活用定期調查報告制度,定期向特定行政廳報告維護管 理狀況。並且特定行政廳獲得消防機關之協助隨時進行防災查訪等 必要措施。
(三)對關係者徹底傳達主旨
有鑑於因店內改裝對中小型住商混合大樓的防災造成影響之情 形,須對進行店鋪內部裝潢業務相關之設計者及施工者們,徹底傳達中小型住 商混合大樓的防災對策之主旨。
貳、建築物的防災對策之推進
一、一般事項
1. 對建築物所有者的通知
建築物防災對策要綱(以下稱「要綱」。)係為了促進改善特定的既存不 適切建築物的避難設施之整備以外,同時推動於防災上有問題的中小型 住商混合大樓可以進行防災對策所制定,有必要更為快速的進行實施。
因此,需要讓被設立為要綱對象的建築物所有者、管理者等充分了解建 築物防災對策的重要性與其要綱的主旨,並為了加深其對此的理解,必 須積極努力尋求協助。
2. 相關行政機關、相關業界團體的協助請託
為了更順暢的實施要綱,本職因當省之故向相關行政機關及相關業界團 體提出協助之請託,但也請貴職於所轄地域之相關行政機關及相關業界 團體提出協助請託。
二、既存建築物避難設施整備之促進
1. 技術性基準的應用
技術性基準的運用,考量對既存建築物之措施,聽取對象建築物的所有 者等之意見,就個別建築物的特殊狀況進行較彈性的運用與對應。
2. 實施期間
對於避難設施的整備相關對策所應進行之措施,最遲須於昭和 56 年底 (醫院、診療所、飯店及旅館等為昭和 58 年底)前完成。因為期望可以 儘速地實施,還需指導其主旨為荷。
3. 建築基準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活用
為了順暢實施要綱,雖要對對象建築物的所有者等之自主性抱持期待,
但已被認定於防災對策的重要性及緊急性有保安上顯著危險建築物,尚 需活用建築基準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
4. 援助措施
為了實施要綱,並使其更順暢進行,對於對象建築物因所必須進行之措 施進行資金的融資等援助措施。關於援助措施的細項,另行通知。
5. 維護管理
可以隨時維護與管理建築物的適切狀況,對建築物的防災對策來說是相 當重要的事項,因此若有必要,可根據建築基準法第 12 條第 4 項之規 定,進行訪問檢查等之指導行為。
三、中小型住商混合大樓的防災對策推動
中小型住商混合大樓的防災對策,依建築基準法第 12 條之規定為依據,
對指定定期調查報告對象之對象建築物需積極進行。並與消防機關等攜手,
於防災指導週期間加強防災查察。以期更能確保安全性。另外,關於構造上 的改善措施,將策定指導方針,另行通知。
四、實施流程
特定的既存建築物所虛實施之措施,大致按照下述流程。
1. 調查是否有對象建築物,並檢證對象建築物是否適用技術性基準。
另外,向所管轄地域之相關行政機關及相關業界團體委託協助。
2. 若認定不適用技術性基準,則須通知對象建築物的所有者進行防災上 必要措施之主旨。
3. 與因 2.所通知之所有者進行應實施措施內容之會談。決定應實施的措
施內容之後,為其了解其需提交與該措施相關之計畫書。另外,對於 應實施的措施,有補助或融資之必要時,進行所需要之手續。
4. 於 3.的會談中,對於技術性基準的實施有顯著上困難時,如果根據技 術性基準以外措施有與適用技術性基準相比同等以上可確保防災性 之作法時,於建設省舉行由學識經驗者組成之「建築物防災對策推進 懇談會」進行相關檢討工作。有此情形請與本職聯絡。
4. 於 3.的會談中,對於技術性基準的實施有顯著上困難時,如果根據技 術性基準以外措施有與適用技術性基準相比同等以上可確保防災性 之作法時,於建設省舉行由學識經驗者組成之「建築物防災對策推進 懇談會」進行相關檢討工作。有此情形請與本職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