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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 3

第五章 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與案例驗證

第一節 原有合法建築物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 3

壹、評估對象

此評估法針對無法依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改善者,或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類型為複合行為 使用存在危險因子者,經由此原有合法建築物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驗證後,得 以根據不同場合所存在的災害特性提出有效之「改善計畫書」。

貳、評估目標與範圍

此評估方法的目標以評估對象每層樓之起火居室內無人員傷亡,而非起火 層內無人員傷亡且無財產損失,其防火管理機制發揮有效之功用。當火災發生 時,期望縮小火災造成的傷亡降低到最小範圍,以提高人員及財產的存活機率。

當火災發生時,人員居室避難行為以到達直通樓梯之防火區劃才算是避難安 全,所以申請評估的對象範圍以整層之共用空間和專用空間一併評估。

參、評估程序

此評估方法精神在於原有合法建築物與現行法規雖然還有一大段的差距,

而基於人命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原有合法建築物仍然需要具備基本的防火避 難性能,故當原有合法建築於進行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非起火層評估、起火層 評估)之前,必需依照現行「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於特定項目內,改善至符合,最後方能提出營運防火安全管理計畫使業主能自 身檢視建築物之風險。

此評估法進行程序分為(一)必要符合項目(二)安全性能評估(三)營運防火 安全管理計畫,確認其設施設備安全性,以有效提升整體建築物之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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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簡賢文、林慶元、陳盈月、黃伯達、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性能安全評估方法與審查 機制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圖 4 評估程序流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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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簡賢文、林慶元、陳盈月、黃伯達、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計畫書性能安全評估方法與審查 機制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肆、評估方法 (一)必要符合項目

以下項目必須達到現行「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之要求,方能進行評估並提出營運防火安全管理計畫。

項次 內容

1 專有部分全部內部裝修材料需使用具耐燃三級以上之防火材料,地下層建築 物需使用具耐燃二級以上之防火材料。

2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針對住商或住辦者之專有部分得以同等性能設備替 代。

3

用途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辦理改善。

4

面積區劃:

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辦理改善。

5

設置緊急照明裝置、避難標示設備:

集合住宅的住宅內與醫院的病房內除外,但走道與樓梯等共用部分必須設置 緊急照明;避難標示需設置於人員目視可及範圍。

6 設置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

7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道路應保持淨空。

評估說明: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主要以防火避難以及消防安全設備為建築防護的首要 要務,然後在硬體設施改善困難的前提下,必須符合項目之目標如下:

1. 縮短火災反應時間,確實定期檢修或增設緊急廣播系統等火警設備,

考量值日(夜)人員值勤時間和火警受信總機設置位置。

2. 專有部分能提升改善者、共用部分涉及逃生避難至直通樓梯防火區劃 者列入不要符合項目。

3. 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及逃生避難標示設備,主要原因為若通道無緊急照 明設備且通道照度未達 0.12LUX 以上,人員逃生速度則會減緩,而逃 生避難標示設備應設置於地面以上 100 公分以內之高度。

4. 各居室間建議採用防火門窗及具備一小時防火時間之分間牆作為區隔 ,使其空間具備防火防煙性能,有效延長人員逃生的可能性。

5. 確實以設置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方式,使消防救災人員能接近建築物 周邊進行即時救援工作,增加搶救的可能性。

(二)安全性能評估

2. 起火層安全性能評估-居室避難安全性能評估

3. 起火層安全性能評估-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能評估

(三)營運防火安全管理計畫 

為確認評估各指標呈現之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得以於緊急災害時 有效發揮功效,並使業主能在最後整體檢視自身建築物之風險狀態,以加強防 火安全意識及重要性,原有合法建築物需提出「營運防火安全管理計畫」,建築 物使用人(管理權人)應於計畫書內依現況使用行為逐一檢視潛在風險(檢視 需包含本評估方法之設施(備)性能之維護計畫),進而提出安全管理計畫。計 畫書之目的一方面確保前列安全性評估所提具之設備性能、強化防火管理的重 要性,另一方面活用既有設施或設備之原有性能。

表 28 營運防火安全管理計畫檢核表

項目 符合 不符合

(1)

營運防火安全管理計畫是否依以下步驟檢視提出:

Step 1 確認營運行為下之致災危害來源 Step 2.確認受災之對象屬性

Step 3.估計及確認危險風險大小並提出預防措施 Step 4.提出預防計畫及維持安全計畫

Step 5.回顧計畫

(2) 計畫內提出之措施及對應之人力是否落實處置,並結合 消防防護計畫書之執行。

(3)

每年進行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並符合界限時間者。 (非屬 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

大型空間及觀光旅館、旅館等場所,請直接填寫符合)。

(4)

安全門或避難出口經保全管制者,應於 2 分鐘內自動解 除鎖定,並可經遠端解放且設置自動解放裝置.編組人員 易熟知解放方式。

(5) 具燃氣設備或火氣使用之空間四周無可燃物。

(6) 緊急進口無封閉或阻塞。

(7) 避難層出入口及避難層以外出入口無封閉或阻塞。

(8) 通往直通樓梯、安全梯之通道,無阻通暢並無封閉或擅 自改造。

(9) 安全梯(門)或特別安全梯(門)無閉鎖可自行回復關閉。

(常開式能與探測器感知連動關閉)

(10) 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緊急照明燈均可正常運作。

(11)

任何一點均可看到出口標示設備(避難方向指標(燈)或 出口標示

燈),並標示清楚不致混亂。

(12)

通往屋頂避難平台或中間避難層無阻礙、出入口門無上 鎖可自行

回復關閉,其空間亦無易燃材料裝修。

(13) 室內消防栓與滅火器前無阻礙,具方便易操作空間。

(14)

手動發信機、手動排煙啟動開關以及手動(報知)警鈴等 設備前無

阻礙,具方便易操作空間。

(15) 所有電線連結處整齊,並均維持良好狀態。

(16)

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飲酒店、視聽歌唱、百貨商 場、超級市場、經指定之臨時大量聚集人潮之場所及其 他類似場所,經容留人數管制量計算,核算其管制量符 合。

(17) 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之維護管理,應無阻礙與開口能正 常開啟

(18)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道路應保持淨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