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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整建維護導入防火避難設施改善方案可行性評估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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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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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G10401-0566

既有建築物整建維護導入防火避難設

施改善方案可行性評估之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2)

既有建築物整建維護導入防火避難

設施改善方案可行性評估之研究

受 委 託 者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研 究 主 持 人:楊詩弘

協 同 主 持 人:翁佳樑

研 究 員:許宗熙

研 究 助 理:胡浩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3)

目次

目次--- I

表次--- III

圖次--- VI

摘要--- 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計畫範圍對象與研究目標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7

第一節

我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機制 --- 7

第二節

台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機制 --- 26

第三節

日本既有建築物防火避難對策 --- 30

第四節

香港強制驗樓計畫

1

--- 36

第五節

小結 --- 42

第三章 既有建築案例調查彙整 --- 44

第一節

既有建築物之分類與特性 --- 44

第二節

既有旅館案例分類與調查 --- 46

第四章 既有旅館案例改善計畫與分析 --- 80

第一節

既有旅館案例改善計畫 --- 80

第二節

既有旅館案例改善分析 --- 81

第三節

改善困難項目檢查標準彙整 --- 122

第四節

分析成果及建議改善方案 --- 126

第四節

小結 --- 137

第五章 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與案例驗證 --- 142

第一節

原有合法建築物簡易性能安全評估法

3

--- 142

第二節

案例驗證分析 --- 150

第三節

建議改善項目工程報價 --- 18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97

第一節

結論 --- 197

(4)

第二節

建議 --- 201

附錄一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標準總表 --- 203

附錄二 期初評選審查意見及廠商回應表 --- 222

附錄三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 226

附錄四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 230

附錄五 第一次內部工作會議紀錄 --- 236

附錄六 第二次內部工作會議紀錄 --- 240

附錄七 第三次內部工作會議紀錄 --- 244

附錄八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議紀錄 --- 248

附錄九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議紀錄 --- 256

附錄十 旅館業者訪談紀錄 --- 260

參考書目--- 262

(5)

表次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 10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15 

3 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檢查標準條文依據‐‐‐‐‐‐‐‐‐‐‐‐‐‐‐‐‐‐‐‐‐‐‐‐‐‐‐‐‐‐ 16 

4 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類符號說明

‐‐‐‐‐‐‐‐‐‐‐‐‐‐‐‐‐‐‐‐‐‐‐‐‐‐ 18 

5 加強執行檢查建築物之取締項目及權責分工表

‐‐‐‐‐‐‐‐‐‐‐‐‐ 21 

6 加強執行檢查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 24 

7

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申請書

‐‐‐‐‐‐‐‐‐‐‐‐‐‐‐‐‐‐‐‐‐‐‐‐‐‐ 28 

8

建築物防災對策要綱制定過程

‐‐‐‐‐‐‐‐‐‐‐‐‐‐‐‐‐‐‐‐‐‐‐‐‐‐‐‐‐‐‐‐‐‐‐‐‐‐ 30 

9 優先改善類組及其定義‐‐‐‐‐‐‐‐‐‐‐‐‐‐‐‐‐‐‐‐‐‐‐‐‐‐‐‐‐‐‐‐‐‐‐‐‐‐‐‐‐‐‐‐‐‐‐‐ 45 

10

各類型旅館資料

‐‐‐‐‐‐‐‐‐‐‐‐‐‐‐‐‐‐‐‐‐‐‐‐‐‐‐‐‐‐‐‐‐‐‐‐‐‐‐‐‐‐‐‐‐‐‐‐‐‐‐‐‐‐‐ 46 

11

達到最新標準難易度等級評分說明‐‐‐‐‐‐‐‐‐‐‐‐‐‐‐‐‐‐‐‐‐‐‐‐‐‐‐‐‐‐‐ 80 

12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79-2 條

‐‐‐‐‐‐‐‐‐‐‐‐‐‐‐‐122 

13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85 條

‐‐‐‐‐‐‐‐‐‐‐‐‐‐‐‐‐‐‐122 

14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90、90-1 條

‐‐‐‐‐‐‐‐‐‐123 

15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92 條

‐‐‐‐‐‐‐‐‐‐‐‐‐‐‐‐‐‐‐123 

16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33 條

‐‐‐‐‐‐‐‐‐‐‐‐‐‐‐‐‐‐‐124 

17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33 條

‐‐‐‐‐‐‐‐‐‐‐‐‐‐‐‐‐‐‐124 

18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96 條

‐‐‐‐‐‐‐‐‐‐‐‐‐‐‐‐‐‐‐125 

19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97 條

‐‐‐‐‐‐‐‐‐‐‐‐‐‐‐‐‐‐‐125 

20

獨棟型分析成果

‐‐‐‐‐‐‐‐‐‐‐‐‐‐‐‐‐‐‐‐‐‐‐‐‐‐‐‐‐‐‐‐‐‐‐‐‐‐‐‐‐‐‐‐‐‐‐‐‐‐‐‐‐‐126 

21

單層型分析成果

‐‐‐‐‐‐‐‐‐‐‐‐‐‐‐‐‐‐‐‐‐‐‐‐‐‐‐‐‐‐‐‐‐‐‐‐‐‐‐‐‐‐‐‐‐‐‐‐‐‐‐‐‐‐129 

22

一樓非旅館用途型分析成果‐‐‐‐‐‐‐‐‐‐‐‐‐‐‐‐‐‐‐‐‐‐‐‐‐‐‐‐‐‐‐‐‐‐‐‐‐‐‐132 

23

低樓層旅館用途型分析成果‐‐‐‐‐‐‐‐‐‐‐‐‐‐‐‐‐‐‐‐‐‐‐‐‐‐‐‐‐‐‐‐‐‐‐‐‐‐‐135 

24

各類型旅館達到最新標準難易度等級總表‐‐‐‐‐‐‐‐‐‐‐‐‐‐‐‐‐‐‐‐‐138 

25

非起火層安全性能評估表

‐‐‐‐‐‐‐‐‐‐‐‐‐‐‐‐‐‐‐‐‐‐‐‐‐‐‐‐‐‐‐‐‐‐‐‐‐‐‐‐‐‐145 

26 起火層居室避難安全性能評估表

‐‐‐‐‐‐‐‐‐‐‐‐‐‐‐‐‐‐‐‐‐‐‐‐‐‐‐‐‐‐‐‐‐146 

27

起火層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能評估表‐‐‐‐‐‐‐‐‐‐‐‐‐‐‐‐‐‐‐‐‐‐‐‐‐‐‐‐‐‐147 

28

營運防火安全管理計畫檢核表‐‐‐‐‐‐‐‐‐‐‐‐‐‐‐‐‐‐‐‐‐‐‐‐‐‐‐‐‐‐‐‐‐‐‐‐148 

29

一樓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152 

30 一樓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153 

31 一樓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154 

32

一樓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155 

(6)

33

二樓至五樓標準層必須符合項目評估‐‐‐‐‐‐‐‐‐‐‐‐‐‐‐‐‐‐‐‐‐‐‐‐‐‐‐156 

34 二樓至五樓標準層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157 

35 二樓至五樓標準層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158 

36

二樓至五樓標準層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159 

37 案例 A 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改善前後比較表

‐‐‐‐‐‐‐‐‐‐‐‐‐‐‐‐‐‐161 

38 案例 A 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改善前後比較表

‐‐‐‐‐‐‐‐‐‐‐‐‐‐‐‐‐‐162 

39 案例 A 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改善前後比較表

‐‐‐‐‐‐‐‐‐‐‐‐‐‐‐163 

40

一樓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166 

41 一樓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167 

42 一樓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168 

43

一樓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169 

44

二樓至七樓標準層必須要件評估‐‐‐‐‐‐‐‐‐‐‐‐‐‐‐‐‐‐‐‐‐‐‐‐‐‐‐‐‐‐‐‐‐170 

45

二樓至七樓標準層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171 

46

二樓至七樓標準層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172 

47

二樓至七樓標準層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173 

48 案例 B 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改善前後比較表

‐‐‐‐‐‐‐‐‐‐‐‐‐‐‐‐‐‐175 

49 案例 B 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改善前後比較表

‐‐‐‐‐‐‐‐‐‐‐‐‐‐‐‐‐‐176 

50 案例 B 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改善前後比較表

‐‐‐‐‐‐‐‐‐‐‐‐‐‐‐177 

51

八樓必須符合項目評估

‐‐‐‐‐‐‐‐‐‐‐‐‐‐‐‐‐‐‐‐‐‐‐‐‐‐‐‐‐‐‐‐‐‐‐‐‐‐‐‐‐‐‐‐‐180 

52 八樓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

‐‐‐‐‐‐‐‐‐‐‐‐‐‐‐‐‐‐‐‐‐‐‐‐‐‐‐‐‐‐‐‐‐‐‐‐‐‐‐‐‐‐181 

53 八樓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

‐‐‐‐‐‐‐‐‐‐‐‐‐‐‐‐‐‐‐‐‐‐‐‐‐‐‐‐‐‐‐‐‐‐‐‐‐‐‐‐‐‐182 

54

八樓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183 

55 案例 D 非起火層安全性評估改善前後比較表

‐‐‐‐‐‐‐‐‐‐‐‐‐‐‐‐‐‐185 

56 案例 D 居室避難安全性評估改善前後比較表

‐‐‐‐‐‐‐‐‐‐‐‐‐‐‐‐‐‐186 

57 案例 D 兩方向避難安全性評估改善前後比較表

‐‐‐‐‐‐‐‐‐‐‐‐‐‐‐187 

58

消防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工程報價‐‐‐‐‐‐‐‐‐‐‐‐‐‐‐‐‐‐‐‐‐‐‐‐188 

59 案例 A

改善工程報價初估表‐‐‐‐‐‐‐‐‐‐‐‐‐‐‐‐‐‐‐‐‐‐‐‐‐‐‐‐‐‐‐‐‐‐‐‐‐‐‐189 

60 案例 B

改善工程報價初估表‐‐‐‐‐‐‐‐‐‐‐‐‐‐‐‐‐‐‐‐‐‐‐‐‐‐‐‐‐‐‐‐‐‐‐‐‐‐‐192 

61 案例 D

改善工程報價初估表‐‐‐‐‐‐‐‐‐‐‐‐‐‐‐‐‐‐‐‐‐‐‐‐‐‐‐‐‐‐‐‐‐‐‐‐‐‐‐194 

62

各案例改善工程比較彙整

‐‐‐‐‐‐‐‐‐‐‐‐‐‐‐‐‐‐‐‐‐‐‐‐‐‐‐‐‐‐‐‐‐‐‐‐‐‐‐‐‐‐195 

63 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申請書

‐‐‐‐‐‐‐‐‐‐‐‐‐‐‐‐‐‐‐‐‐‐‐‐199 

(7)
(8)

圖次

1 研究流程圖

‐‐‐‐‐‐‐‐‐‐‐‐‐‐‐‐‐‐‐‐‐‐‐‐‐‐‐‐‐‐‐‐‐‐‐‐‐‐‐‐‐‐‐‐‐‐‐‐‐‐‐‐‐‐‐‐‐‐‐‐‐‐‐‐‐ 5 

2

2015 年度台北市旅館業建造年份及數量圖

‐‐‐‐‐‐‐‐‐‐‐‐‐‐‐‐‐‐‐‐‐‐ 45 

3

改善流程流程圖

2

‐‐‐‐‐‐‐‐‐‐‐‐‐‐‐‐‐‐‐‐‐‐‐‐‐‐‐‐‐‐‐‐‐‐‐‐‐‐‐‐‐‐‐‐‐‐‐‐‐‐‐‐‐‐140 

4

評估程序流程

4

‐‐‐‐‐‐‐‐‐‐‐‐‐‐‐‐‐‐‐‐‐‐‐‐‐‐‐‐‐‐‐‐‐‐‐‐‐‐‐‐‐‐‐‐‐‐‐‐‐‐‐‐‐‐‐‐‐143 

5

案例 A 一樓性能驗證示意圖

‐‐‐‐‐‐‐‐‐‐‐‐‐‐‐‐‐‐‐‐‐‐‐‐‐‐‐‐‐‐‐‐‐‐‐‐‐‐‐‐152 

6

案例 A 二樓至五樓標準層性能驗證示意圖

‐‐‐‐‐‐‐‐‐‐‐‐‐‐‐‐‐‐‐‐‐‐156 

7

案例 B 一樓性能驗證示意圖

‐‐‐‐‐‐‐‐‐‐‐‐‐‐‐‐‐‐‐‐‐‐‐‐‐‐‐‐‐‐‐‐‐‐‐‐‐‐‐‐166 

8

案例 B 二樓至七樓標準層性能驗證示意圖

‐‐‐‐‐‐‐‐‐‐‐‐‐‐‐‐‐‐‐‐‐‐170 

9

案例 D 八樓性能驗證示意圖

‐‐‐‐‐‐‐‐‐‐‐‐‐‐‐‐‐‐‐‐‐‐‐‐‐‐‐‐‐‐‐‐‐‐‐‐‐‐‐‐180 

10

案例 A 一樓消防設備配置圖‐‐‐‐‐‐‐‐‐‐‐‐‐‐‐‐‐‐‐‐‐‐‐‐‐‐‐‐‐‐‐‐‐‐‐‐‐‐‐189 

11

案例 A 標準層消防設備配置圖‐‐‐‐‐‐‐‐‐‐‐‐‐‐‐‐‐‐‐‐‐‐‐‐‐‐‐‐‐‐‐‐‐‐‐‐190 

12

案例 B 一樓消防設備配置圖‐‐‐‐‐‐‐‐‐‐‐‐‐‐‐‐‐‐‐‐‐‐‐‐‐‐‐‐‐‐‐‐‐‐‐‐‐‐‐191 

13

案例 B 標準層消防設備配置圖‐‐‐‐‐‐‐‐‐‐‐‐‐‐‐‐‐‐‐‐‐‐‐‐‐‐‐‐‐‐‐‐‐‐‐‐192 

14

案例 D 標準層消防設備配置圖‐‐‐‐‐‐‐‐‐‐‐‐‐‐‐‐‐‐‐‐‐‐‐‐‐‐‐‐‐‐‐‐‐‐‐‐194 

15

建議改善方案計畫期程圖

‐‐‐‐‐‐‐‐‐‐‐‐‐‐‐‐‐‐‐‐‐‐‐‐‐‐‐‐‐‐‐‐‐‐‐‐‐‐‐‐‐‐198 

(9)

摘要

關鍵字:既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公共安全檢查、旅館業提升 公共安全補助計畫

一、研究緣起

我國佔絕大多數之既有建築物,除非進行重大改建而須達成新法規之制定 條件,否則並不適用於維持現狀之舊有建築,其防火避難設施無法以法規要求 強制提升至符合新的規定。無論中央與地方政府近年亦以整建補助作為政策鼓 勵,以提升防火性能而衍生的改修工程,終究衍生龐大的成本與技術投入、而 國內亦缺乏適當的參考案例,故其推動乃至普及尚有許多可改善之空間。 與我國國情相似之日本,近來同樣地面臨既有資產活化之防火性能提升課 題,故自 2010 年起投入一系列的研究,探討「既存不適格建物」(亦即舊設施 無法符合新規定)的安全性能提升技術的開發與政策之制定;高居住密度與高 層建築林立之香港近年亦立法推動老舊建築防火設施的改善策略。 計畫對象以不特地多數使用、避難弱勢、機能較為複雜等具急迫性改善之 類型為主,而本研究與台北市觀光傳播局合作期望於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 計畫中提出各類型旅館建議之改善方案,改善計畫方式針對實際面臨整建需求 之既有老舊旅館進行實態調查以及彙整專家座談會之意見,建立既有旅館於技 術層面、獎勵機制上等準則,作為日後各類型既有建築物改善之指標。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本計畫所採用的研究方法屬於現況檢視型的田野調查方式,依據相關文獻 與法規整理後逐步列出調查項目表,藉由訪談、實測、或是專家問卷等方式建 構課題的重要性與對策提出之優先順位。故所採用之方法應屬合乎本研究的實 務特性。 (一)文獻回顧法: 收集國內外有關維護管理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法規及函釋、內政部

(10)

建築研究所相關研究及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之案例,加以整理 和分析。 (二)現況調查法: 針對實際面臨整建需求之既有老舊旅館進行實態調查,針對防火避難設施 無法合乎現有法規條件之狀況逐一檢視並將其火災危險性高的設施類型化,提 出空間改善之對策。 (三)專家座談法: 邀請有經驗之專家藉由座談方式,分別於其中及期末階段就研究進度,包 含整建維護政策與防火避難相關法規的內容與競合對策、既有建築防火避難性 能改善可行性之評估模式、建議改善之方案等項目,逐一檢視妥適性。

三、重要發現

原有合法老舊旅館於改善困難項目之改善方案原則,應以符合「原有合法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為首要應達到之門檻,若無 法符合其規定可依照改善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出申請書及改善計畫 書,假使執行上有困難經認定許可後可採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簡 易性能安全評估法」驗證等同性能或其他安全性能分析方法,得適用第三條第 三項規定提送改善計畫書經專業團體審查後作為替代方案。 就本計畫調查成果,依照各類型旅館改善困難的難易等級以及評估人員逃 生避難安全之因素,於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建議分為以下三階段進行改善 作業。 (一)第一階段: 1-(1)-1. 面積區劃-十層以下樓層 1-(8).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 內部裝修材料 10.緊急進口 (二)第二階段: 1-(3)-4. 垂直區劃-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1-(4). 層(戶)間區劃 4. 避難層出入口 6-(1). 走廊-一般走廊

(11)

7-(3). 直通樓梯-樓梯及平台寬度 7-(5). 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 8. 安全梯 (三)第三階段: 1-(3)-2. 垂直區劃-昇降機間 7-(6) 直通樓梯-迴轉半徑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主要以防火避難以及消防安全設備為建築防護的首要 要務,然後在硬體設施改善困難的前提下,仍可以消防設備補足之,達到一定 的公共安全性,以下為必須改善的消防設備建議最低限度。 (一)縮短火災反應時間: 確實定期檢修或增設緊急廣播系統等火警設備,考量防災中心人員 值勤時間和火警受信總機設置位置。 (二)縮短逃生避難時間: 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及逃生避難標示設備,主要原因為若通道無緊急 照明設備且通道照度未達 0.12LUX 以上,人員逃生速度則會減緩, 而逃生避難標示設備應設置於地面以上 100 公分以內之高度。 (三)延長人員逃生時間: 各居室間建議採用防火門窗及具備一小時防火時間之分間牆作為區 隔,使其空間具備防火防煙性能,有效延長人員逃生的可能性。 (四)增加搶救的可能性: 確實以設置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方式,使消防救災人員能接近建築 物周邊進行即時救援工作。

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12)

本研究之成果將與台北市觀光傳播局旅館業公共安全補助計畫作結合,於 原有之申請書中新增「必要符合項目評估」欄位,作為申請之初期簡易的自我 評估項目,若其中有未符合之項目,也將作為後續補助之優先重點項目。 唯必要符合項目都達到標準後再針對各申請之旅館進行簡易性能評估作 業,依照三個階段的優先改善項目進行改善之建議方針,循序漸進的完成不同 期程之改善計畫,以此作為台北市觀光傳播局之補助指標。 建議二 有鑑於與我國國情相似的日本和香港針對原有合法建築物都有一系列的改 善措施,針對原有合法建築物(既存不適格建物)提出優先之改善對象,並以行 政指導方式作為技術層面上的支援,達到所要求的安全性能標準並給予財務上 補助已建立獎勵政策。 建議三 後續研究優先改善類組織建議,以多屬不特地多數使用、避難弱勢、機 能較為複雜等具急迫性改善之類型,作為後續研究優先改善之類組,其中又以 B-2 商場百貨以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為未 來研究之主要課題建議。

ABSTRACT

(13)

Keywords: Existing Buildings, Fire Safety Facilities, Fire Equipment, Public Safety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Subsidies to Enhance Hotel Public Safety

 

Japan is similar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aiwan, recently faced the same fire performance of existing assets to enhance the activation of the topic, it put a series of studies since 2010 to discuss " existing disqualification was built " (ie old facilities can not meet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safety performance formulation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 policies; high density and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Hong Kong in recent years, also lined the old building fire safety legislation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strategy. Most of our existing buildings in Taiwan, unless they undergo major reconstruction to reach new legislation, it could not force to require it upgrade to the new status.

March 2, 2009, Bai-Syue Hotel fire in Datong District Taipei City resulting in eight deaths.In the past 15 years the largest single fire death toll of cases in Taipei. This hotel had four floors was building in 1963, even pass public safety inspection every year, in the fact, existing dangerous risk is the truth. Since Government to promote the tourism industry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visitors come to tour, it bring about old hotels usage increased. Currently, before 1963 build hostels up to 76 in Taipei City, apparently on the public safety is a major issue.

The research use field study method according to pertinent literature and existing

legislation to analyze improved difficulty of old hotel on the evaluation for fire safety facilities, as reference to fulfill improvement plan in the future.

(14)
(1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 研究緣起

隨著火災工學與相關技術的逐年提升,學界進一步以研究成果證明火災衍 生的危險性,使得我國建築法規對於防火避難與消防之訂定內容亦日益嚴格。 此種發展固然確保了新設建築的防火性能,但對於我國佔絕大多數之即有建築 物,除非進行重大改建而須達成新法規之制定條件,否則並不適用於維持現狀 之舊有建築,其防火避難設施無法以法規要求強制提升至符合新的規定。另一 方面,我國在經歷高度成長期後面臨新建市場需求的趨緩,而活用既有固定資 產(如老舊建築的活化或更新)日益成為新趨勢,故無論中央與地方政府近年亦 以整建補助作為政策鼓勵。然而,提升防火性能而衍生的改修工程,終究衍生 龐大的成本與技術投入、而國內亦缺乏適當的參考案例,故其推動乃至普及尚 有許多可改善之空間。綜合上述,遂規劃此研究課題。 與我國國情相似之日本,近來同樣地面臨既有資產活化之防火性能提升課 題,故自 2010 年起投入一系列的研究,探討「既存不適格建物」(亦即舊設施 無法符合新規定)的安全性能提升技術的開發與政策之制定;高居住密度與高層 建築林立之香港近年亦立法推動老舊建築防火設施的改善策略。我國在邁向都 市整體結構穩定化與多樣化之防災需求殷切的同時,即應思考既有建築整建維 護機制導入防火避難設施改善的可能性,並分別從防火區劃、垂直動線、排煙 設備、出入口等重要項目,檢視供不特定多數使用之既有公共建築在性能提升 方面的現況與問題點,分析其火災風險並依等級、機能特性進行分類,以提出 有效的改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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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背景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維護建築物防火安全,自民國 80 年起,已累積龐大 建築物防火安全研究成果及經驗,致力於國內建築防火、消防法規及國家標準 制定及修正,並以建築物火災預防技術、建築物火災延燒控制技術、建築結構 耐火技術、建築類避難設計與煙控技術、建築防火性能實驗與營運管理五面向 開展研究計畫。 既有建築物防火安全技術含括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消防安全設備,以及 建築物安全管理、緊急應變處置技術等。其中,防火避難安全攸關火災時之延 燒與人員避難性能至鉅,為維護既有建築物公共場所防火安全,建築研究所自 89 年起即開始推動相關政策,陸續推動建築物防火安全推動研擬計畫已具有明 顯成效。 另一方面,隨著全球環境保護意識的日益提升,拆除既有建築物 及興建新建物過程中所消耗的各種環境資源、所產生的二氧化碳量等環境污染 物,足以抵銷我們所做的各種試圖保護環境的努力,因此,如何延長建築物壽 命及達到節能減碳的功效為現今我們所重視的焦點。縱觀上述永續發展的觀念 下,延續建築物的生命週期已成為重要課題,多數建築物在面臨年代漸去的同 時成為機能劣化的設施,然而這些空間其實若在主要結構與材料無安全考慮仍 可藉由整建維護的方式延續壽命。 再者,我國建築與消防相關法規在近年雖隨著時代進步而規定日新,然而 終究規制的對象為新設建築設施。對於既有建築物的規定雖以「原有合法建築 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做為主要法源,但既有建築物的整建維 護案例之適用性尚待進一步的釐清。綜合上述,本研究議題具有相當之迫切性。

參、 研究計畫之重要性

本研究主要以存在於國內占多數之既有建築物為對象,從上述之老舊設施 的防火避難設施無法合乎現有法規為重點課題,以現有機制執行改善時所面臨 的程序、法規、技術的窒礙處尋找機制間的競合,進而提出解決對策。研究成 果對於我國都市整體防災性能的提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確保具有正面之意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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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計畫範圍對象與研究目標

壹、 計畫範圍對象

與我國國情相似之日本,近來同樣地面臨既有資產活化之防火性能提升課 題,故自 2010 年起投入一系列的研究,探討「既存不適格建物」(亦即舊設施 無法符合新規定)的安全性能提升技術的開發與政策之制定,整體建築物防災對 策之目標物以既有特定建築物: 一、 提供住宿之旅館用途建築物 二、 提供給醫院或診療等醫療福利設施用途建築物 三、 提供商品販賣之百貨公司與市場用途建築物 四、 提供娛樂之劇場、電影院、酒吧、餐飲店等用途建築物 以及中小型住商混合大樓為首要指導對象,因其多屬不特地多數使用、避難弱 勢、機能較為複雜等具急迫性改善之類型,進行其防災對策擬定重點。 而我國公共安全檢查機制,依照內政部頒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請辦法」,規定建築物使用強度與危險指標分類,因此其資料之提供完整度為 本案能否順利執行之重要成敗。為有效地在有限的研究時程掌握實態,本團隊 將鎖定台北市具有強制執行公共安全檢查之特定建築物,以上述供不確定多數 人使用之建築空間的防火避難設施的整建維護可行性為主要探討對象。 2009 年 3 月 2 日臺北市大同區白雪大旅社大火,造成 8 人喪生,為臺北市 15 年來單一火災喪生人數最大之個案,該旅社為民國 52 年建造完成之四層樓老 舊建築物,所涉及之防火避難逃生的相關設施設備,縱使符合法規最低要求, 但是不安全也是事實,一旦相關火災發生時入住者大多屬於不熟悉當地環境人 士,會形成逃生避難上的問題,加上我國目前中國港澳等地的遊客逐年增多的 趨勢,在推動觀光的前提下,老舊旅館使用率也偏高,目前台北市在民國 65 年 以前興建的旅社高達 76 家,顯然在公共安全上為一大隱憂。 近年來在政府部門大力推廣觀光業的政策下,旅館業的安全性逐漸被受重 視,既白雪旅社事件後,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陸續進行"臺北市旅館業提升 公共安全補助計畫"迄今,以助於既有旅館的安全性能提升。本團隊將目標鎖 定在既有旅館,亦與台北市觀光傳播局就計畫之執行取得徵詢、提供資料之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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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目標

本研究以既有旅館為主要標的,界定其整建維護階段為主要生命週期之主 要探討範圍,檢視建物本體欲提升防火避難性能時衍生之機制面課題,進而提 出政令、法規、執行面之對策,作為後續其他既有建築物類型改善指標。 研究目標如下: 1. 彙整我國與他國既有設施防火避難性能改善之相關研究成果。 2. 檢視我國既有旅館防火避難設施無法合乎現行規定的現況與問題。 3. 提出既有旅館改善方案之優先順序與建議,以作為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旅館業提昇補助計畫之依據。 4. 建構既有公共建築防火避難性能改善模式,作為未來參考指標。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壹、 研究方法

本計畫所採用的研究方法屬於現況檢視型的田野調查方式,依據相關文獻 與法規整理後逐步列出調查項目表,藉由訪談、實測、或是專家問卷等方式建 構課題的重要性與對策提出之優先順位。故所採用之方法應屬合乎本研究的實 務特性。 一、文獻回顧法: 收集國內外有關維護管理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法規及函釋、內政部 建築研究所相關研究及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之案例,加以整理 和分析。 二、現況調查法: 針對實際面臨整建需求之既有老舊旅館進行實態調查,針對防火避難設施 無法合乎現有法規條件之狀況逐一檢視並將其火災危險性高的設施類型化,提 出空間改善之對策。 三、專家座談法: 邀請有經驗之專家藉由座談方式,分別於其中及期末階段就研究進度,包 含整建維護政策與防火避難相關法規的內容與競合對策、既有建築防火避難性 能改善可行性之評估模式、建議改善之方案等項目,逐一檢視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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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流程

本文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 圖 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專家座談會對策提案 研究結果報告書 法規檢討 技術改善 機制建立 既有建築物整建維護導入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之課題 整建維護機制 建築與消防法規 國外政策動向 1. 歷年來建研所之相關研究成果彙整 2. 整建維護管理機制與辦法彙整 3. 國內外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文獻收集 4. 日本 “既存不適格"建築物對策彙整 本土整建案例調查 初步檢討後之建議提出 提出後續研究之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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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進度說明

月 工作項目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第 3 個 月 第 4 個 月 第 5 個 月 第 6 個 月 第 7 個 月 第 8 個 月 第 9 個 月 第 10 個 月 第 11 個 月 備 註 國內外相關法 規收集與彙整 整建維護訪談 與調查之實施 研究團隊內部 工作會議 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專家座談會與 結果的整理 研究成果 (防火性能改 善可行性與建 議)提出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95﹪ 100﹪ 說明: 1. 工作項目請視計畫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預定研究進度以粗線表示其起訖日 期。 2. 預定研究進度百分比一欄,係為配合追蹤考核作業所設計。請以每一小格粗組 線為一分,統計求得本案之總分,再將各月份工作項目之累積得分(與之前各 月加總)除以總分,即為各月份之預定進度。 3. 科技計畫請註明查核點,作為每一季所預定完成工作項目之查核依據。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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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我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機制

早期台灣由於住宅和商業用類別建築物之防災標準不一,一旦火災發生就 會造成嚴重的傷害,無形中隱藏著許多隱憂,因此經歷過幾次重大公安事件後, 政府開始重視公共安全的問題,前後擬訂出對策及增修法規。 民國82年3月18日行政院指示研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共十八項子方案。 其中營建管理部分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相關政策,推動法令宣導、針對違法場 所訂定配套措施,並加強取締、建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系統資訊,修正建築 法、建築技術規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部分條文,目的不外乎期望減少安全 事故的發生。而於民國84年2月15日,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的衣廠火災,造成64 人死亡、11人輕重傷創下歷年來建築物火災死傷人數新高,因此,於民國85年9 月25日內政部頒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請辦法」,規定建築物使用強 度與危險指標分類,共分成八大類二十三組,於民國86年7月開始施行,然而依 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 及設備之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 託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 地建築主管機關申報。」因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對於自己的建築 物安全與否負起全部責任,並定期接受檢查,以確保大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依照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訂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 善辦法」之相關制度內容,改善結果可據以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請。依照建築 法第 77 條之 2 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其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合規定 者,必須依照辦法規定辦理改善後,在進行公共安全檢查申請。  

壹、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對象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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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 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 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 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根據建築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 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 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 理髮(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 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 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休 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之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 心。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八、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 九、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場)。 十、寺廟、教堂(會)、宗祠(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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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電影(電視)攝影廠(棚)。 十二、醫院、療養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 護機構、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 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 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十三、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 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證券交易場所。 十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 廳、農漁會營業所。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 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 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 習班及訓練班。 十七、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 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 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 (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 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 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 品加工(釀造)廠。 十八、車站、航空站、加油(氣)站。 十九、殯儀館、納骨堂(塔)。 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二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屠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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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貳、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請辦法

依內政部所公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應在各類建築物所規定之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三十日前,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並製作檢查報告書 後,併同申報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收到 前條之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後將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經審查合格者,即通知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若經審查不合格者,將詳為列舉其不合規定之處 通知改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需依通 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送請覆審,若逾期未送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依建築法 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 或補辦手續,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 停止其使用。 表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規模 檢查及申報期間 類別 組別 樓層、建 築物高度 樓地板面 積 頻率 期間 施行日期 A-1 每一年一 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六年十 一月一日起 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 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六年十 一月一日起 A 類 公共 集會 類 A-2 未達一千 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 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六年十 一月一日起 B-1 每一年一 次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止(第二季) 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 B 類 商業 類 B-2 五百平方 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 次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止(第二季) 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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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三百平方 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 次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止(第二季) 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 B-4 每一年一 次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止(第二季) 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 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C-1 未達一千 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C 類 工 業、 倉儲 類 C-2 二百平方 公尺以上 未達一千 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三百平方 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止(第三季)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 D-1 未達三百 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五百平方 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三、四 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D-2 未達五百 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三、四 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三層以上 每二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三、四 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D 類 休 閒、 文教 類 D-3 未達三層 每四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三、四 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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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層以上 每二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三、四 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D-4 未達五層 每四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三、四 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D-5 每一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三、四 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E 類 宗 教、 殯葬 類 E 每二年一 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止(第三季)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 一千五百 平方公尺 以上 每一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 F-1 未達一千 五百平方 公尺 每二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 五百平方 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 F-2 未達五百 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六年十 一月一日起 五百平方 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 F-3 未達五百 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 五百平方 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 F 類 衛 生、 福 利、 更生 類 F-4 未達五百 每四年一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八十八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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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次 十一日止(第四季) 一月一日起 五百平方 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G-1 未達五百 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二千平方 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G-2 五百平方 公尺以上 未達二千 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二千平方 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G 類 辦 公、 服務 類 G-3 五百平方 公尺以上 未達二千 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 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三百平方 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 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H-1 未達三百 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 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十六層以 上或建築 物高度在 五十公尺 以上 每二年一 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起 H 類 住宿 類 H-2 八層以上 未達十六 層且建築 物高度未 每三年一 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止(第一季) 依本附表備 註三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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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五十公 尺 六層以上 未達八層 每四年一 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止(第一季) 依本附表備 註三規定辦 理 備註: 一、 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及規模,含括供公眾使用及內政部認有必 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 本表各類組之檢查申報期間,係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分別規 定每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申報一次。 三、 六層以上未達八層,及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 H-2 組 別建築物,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 四、 本表所列 E 類別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 五、 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檢查項目 領有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授權核發之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並併同申報書及檢查 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者,下次檢查申報之頻率得折減一半辦 理。 六、 本表各類組之施行日期,係依據行政院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八十二內 字第一七二二九號函訂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之省市執行公共 安全檢查優先順序並依實際需求,分別規定於八十六年、八十八年起施行。 七、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申報主體及申報規模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整幢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供二種類組以上使用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 之;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其中有二種類組以上達 應申報規模時,應以達申報規模之類組中之最高申報頻率為之。至於申報主 體,該幢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申報,或由使用人共同或個別就其應申報 範圍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二) 整幢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有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 之;申報規模以整幢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計之,若達申報規模,應依其申報 頻率辦理申報。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其應申報 範圍採共同或個別方式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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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整幢建築物有供二種類組以上之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 類組為申報客體;其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若有類 組達應申報規模者,同類組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 報;同年度應申報之類組,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申報範圍,共同以最高申 報規模類組之申報期間完成檢查後申報。 八、 整幢建築物申報者,以其主用途之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為之;建築物主用途 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標準係以「建築技術規則」為據,檢查簽證項目,計 有「設備安全類」6 項及「防火避難設施類」10 項,合計 16 項,表列如下: 表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1.防火區劃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8.安全梯 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之各檢查項 目,應按實際現況用 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 供 H-2 組別集合住 宅使用之建築物,依 本表規定之檢查項 目為直通樓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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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二)設備安全類 6.燃氣設備 梯、避難層出入口、 昇降設備、避雷設備 及緊急供電系統。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參、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檢查標準

以下根據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中檢查項目所參照之法規 條文標準整理之。 表 3 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檢查標準條文依據 防火避難設設施類 項次 檢查項目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 工篇條文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設備改善辦法條文 十層以下樓層面積區劃 69、70、76、79、80、 81、84、84-1、85-1 5 1 防 火 區 劃 十一層以上樓層面積區 劃 70、76、8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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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空間區劃 79-1、82 7 挑空部分區劃 79-2 8 電扶梯間區劃 79-2 9 昇降機間區劃 79-2 9 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 間及其他類似部分區劃 79-2、85 10 層(戶)間區劃 79、79-3、80、84、84-1 11 貫穿部區劃 79-2、85、85-1 12 與地下建築物連通區劃 181、189、201、204、 205 - 地下建築物本體區劃 202、204、205 - 高層建築物區劃 241、242、243、259 13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76 14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86 15 3 內部裝修材料 88 - 4 避難層出入口 90、90-1 16 5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91 17 6 走 廊 室內通路 131、132 18 一般走廊 92 18 7 直 通 樓 梯 設置與步行距離 93、94 19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 制 95 樓梯及平台淨寬度 33 20 直通樓梯總寬度 98 21 迴轉半徑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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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 梯限制 96、96-1 22 8 安 全 梯 室內安全梯 76、96、96-1、97 23 戶外安全梯 76、96、96-1、97 23 特別安全梯 96、96-1、97、97-1、 102、241 23 9 屋頂避難平台 99 - 10 緊急進口 108、109 24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公共安全檢查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 法令依據如下表所示,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表 4 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類符號說明  

肆、其他相關法規

ㄧ、「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建築法第77條之1 項次 代表符號 符號說明 1 ○ 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 △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5 條至第 24 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 ☆ 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 ◎ 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 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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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民國96年5月16日修正「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 辦法」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其中舊有建 築物指民國73年11月7日公佈施行「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以前以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此外根據修正後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為維護公共安全,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 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 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 之規定申報。 若原有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經當地主管機關檢查後,認其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安全之疑慮者,必須經主管機關人員會同主管消防機 關予以檢查或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申請辦改善後得以繼續使用。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法第77條之2 所謂室內裝修是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上的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 一點二公尺之固定於地板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所做的裝修施工或分間牆 之變更者。但不包含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 設。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建築 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 說,並依圖說施工,竣工完成經檢查人員檢查合格,即可取得合格證書。非供 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 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 理。 三、「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建築法第77條之3 遊樂業者應於機械遊樂設施工程完竣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將予以勘驗,勘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書,載明核准使用期限;其不合格者通 知限期改善,定期複檢。取得合格證明書後應即依規定之設施項目辦理投保意 外責任保險,並與保險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 照。遊樂業者應置專任人員負責機械遊樂設施之管理操作,並應設置經考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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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檢定合格之專任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且應委託經依法 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或經內政部指定之檢查單位實施定期安全檢查,每年不得 少於二次。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通知遊樂業者實施全部或 一部之不定期安全檢查。機械遊樂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修改或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或強制拆除之。 (一)未領使用執照擅自使用者。 (二)核准使用期限屆滿者。 (三)未依規定實施安全檢查者。 (四)經檢查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五)發生災害、未經勘驗鑑定責任者。 (六)經依內政部指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項目,投保後終止投保者。 四、「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建築法第77條之4 所謂昇降設備為設置於建築物內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 備。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所核發之昇降設備 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期限為一年。昇降設備之年度安全檢查項目如下: (一)昇降設備是否責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是否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是否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是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記錄。 (五)是否已作成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 (六)昇降設備運轉是否一切完全正常。 五、「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通報及取締,特訂定此執行要點,全面清查 未申報營業場所並依建築法第77條之2項規定實施檢查。如此申報之營業場所違 反以下列之情形者,訂定相關罰緩並限期令其變更、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 恢復原貌等如表2-5所示,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供民眾識別,並將該 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網站、內政部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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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署網站或公告周知。其中針對欲加強執行檢查重點依照建築物使用類組項目 如表2-6所示訂定之。 (一)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規定檢查不合格。 (二)未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3 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檢查簽證合格項目,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規定複查不合格。 (四)提具改善計畫檢查簽證項目,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並完成申報手續。 (五)檢查簽證結果為不合格,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手續。 表 5 加強執行檢查建築物之取締項目及權責分工表 主管機關 取締事項 處罰程序 法令依據 區域計畫 主管機關 不符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之容許使用 項目規定者。 (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 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 物恢復原狀。經限期變更使用、 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 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 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 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二)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 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 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區域計畫 法第二十 一條、第二 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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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 不符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容 許使用項目規定 者。 (一)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 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 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 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 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二)不依規定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 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都市計畫 法第七十 九條、第八 十條。 一、建築物構造與 設備安全不合規定 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 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 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 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 建築法第 七十七 條、第九十 一條 二、建築物擅自變 更使用者。 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檢查合 格,而有擅自變更使用類組者, 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屆 期未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 連續處罰。必要時,停止其供水 供電。 建築法第 七十三 條、第九十 一條 建築主管 機關 三、室內裝修材料 不合規定或妨害、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 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建築法第 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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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防火避難設 施、防火區劃及主 要構造者。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 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之二、第九 十五條之 一 四、建築物勒令停 止使用,未經許可 擅自使用或停止供 水、供電後,未經 許可擅自接水、接 電或使用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 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建築法第 九十四 條、第九十 四條之一 消防主管 機關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 備而未設置或失 效。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格者,處其管理權人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經處罰緩後仍不改善者,得 連續處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之 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消防法第 三十七條 (一)公司經營型態: 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 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 司名稱。 公司法第 十九條第 二項 工商登記 主管機關 未經登記即行營業 (無照營業) (二)獨資合夥經營型態: 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 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商業登記 法第三十 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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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加強執行檢查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 加強檢查 組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 A-1 供集會、表演、社交, 且具觀眾席之場所。 電影院(戲)院、歌廳。 B-1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 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 人唱歌場所)、理髮(理容)場所(將場 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 所)、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 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 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 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 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 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 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 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 咖啡茶室(備有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 夜總會、電子遊戲場、俱樂部。 2.本表 B-3 使用組別所列場所,有提供表 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 商業交易,且使用人 百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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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 直接使用燃具之場 所。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 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 廳。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 宿之場所。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 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 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 動休閒之場所。 保齡球館、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 及電腦設備,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 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 使用之場所)。 D-5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 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 導之場所。 補習班。 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1 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醫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老 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 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 F-2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 醫療、復健、重健、 訓練、輔導、服務之 場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日 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福利中心)。 F-3 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 場所。 幼稚園、托兒所。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 場所。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老人 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 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 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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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 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第二節 台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機制

2009 年 3 月 2 日臺北市大同區白雪大旅社大火,造成 7 人喪生,為臺北市 15 年來單一火災喪生人數最大之個案,本個案有盲胞、行動障礙老人、外國人 等不特定人士,除了旅館老舊避難安全措施不足外,現場並沒有外文逃生指示 等,凸顯老舊旅社館的公共安全性能問題。白雪大旅社為民國 52 年建造完成之 典型四層樓老舊建築物,所涉及之防火避難逃生的相關設施與設備,縱使符合 建管法規最低要求,是否真正符合不特定使用者使用安全之基本需求,仍是值 得探討之問題。 為免於白雪大旅社火災事件再次發生,臺北市政府於 98 年 7 月 22 日發布 施行「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辦法」,給予業者消防改善及公共安全之 行政指導,提昇老舊旅館住宿安全,為鼓勵並輔導老舊旅館改進安全措施,提 供旅館業者足夠誘因改善公共安全。

壹、公共安全補助機制申請辦法及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ㄧ、補助機制申請辦法 鑑及 98 年臺北市白雪旅社火災,臺北市政府提撥預算補助市內旅館業者提 昇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施更新與改善等,遂於同年公告「臺北 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辦法」,補助項目如以下: 1.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設備標準設置之防火避難設 施、消防安全設備等更新及改善相關費用。 2. 依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或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設置之無障礙設施更新及改善相關費用。 以補助業者改善工程費用,補助費用包含:每家旅館補助金額以設施更新 與改善實際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且不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並以補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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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為限。受理旅館就前條第一項各款首次申請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自每年四月一日起,並得受理已獲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之旅館,再依 同款提出補助之申請。其申請補助案之審查重點為改善公共安全達相當程度及 預估經費是否具有合理性。 二、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依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成立臺北市旅館業提 升公共安全補助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申請案件及其他 有關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事項。 其中委員共九人,其中二人分別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本局指派 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1.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府勞動局之代表各一人。 2.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3.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4. 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代表一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 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貳、公共安全補助機制申請項目

        以下申請項目由開業建築師或消防設備師或室內裝修設計人員等具有消防 公安整體環境評估資格之專業簽證人員評估  1. 進行旅館專有及延伸至公設相關設施之整體評估,就具備功能性提升之優 先項目提出建議事項及簽證。  2.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更新後,旅館是否符合建築、消防等 相關法令之基本需求或可再提升至最新法令規範之評估說明及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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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申請書  旅館名稱 旅館地址 (含營業樓層) 旅館電話 事業名稱 公司章 負責人姓名 一、基本資料 本案聯絡人 聯絡電話 負責人章 更新或改善 內容及範圍 施工時旅館 營業情形 □ 旅館全面停業 □ 部分樓層停業,執行方式: 二、計畫內容 及作業方 式 如何執行更 新或改善 □ 工程委外,廠商: □ 自行僱用工人施作 □ 其他: (一)防火避難設施施工項目及時程規劃 項目 時程規劃 (二)消防安全設施施工項目及時程規劃 項目 時程規劃 三、預計辦理 期程 四、預估各項 經費明細 五、預期效益 六、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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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及評  估*   專業簽證人員: (簽名) 七、聲明事項 本案 □是 □否 向其他機關 提 出申請補助,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同意撤 銷補助案件,並繳回已撥付款項。 八、檢附文件 □ 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 施作數量表 □ 經費明細表 □ 專業簽證人員簽證 □ 其他: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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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日本既有建築物防火避難對策

昭和 47 年在大阪的千日百貨大樓,昭和 48 年於熊本的大洋百貨大樓相繼 發生超過 100 人以上死傷的火災,不僅造成相當大的社會問題,在那之後因大 樓發生火災而喪生之案件也層出不窮。大樓火災開始多發且都有不幸往生者的 案件開始出現,約從昭和 40 年左右開始。因為伴隨都市趨向高密度化、建築物 也變得高層與大型化的影響下,因此建築物的內部空間也變得較複雜,使得火 災時的避難等動作難以順暢進行。 以這樣社會情勢為背景,於昭和 45 年時對建築基準法進行了大規模的改 修,防火避難部分為中心新增了多項規範,並試圖藉以進行防止火災的安全性 基礎整備。其後所新建建物的安全性能一下提升了許多,但在此之前已建好的 建築物的防災性能還有許多無法完善。 因此,千日百貨大樓與大洋百貨的火災陸續發生,對既存建築物的防災對 策也不得不緊急進行應對。新增了防火避難設施的溯及適用條項之建築基準法 修正案雖已通過國會審議,但鑒於實施上的困難,以行政指導方式進行問題對 策。並於昭和 54 年制定「建築物防災對策要綱」,對既存建築的防火避難設備 之防災條文改修進行強力推動。 表 8 建築物防災對策要綱制定過程 時間 事件 昭和 47 年 5 月 大阪千日百貨大樓火災 昭和 48 年 11 月 熊本大洋百貨火災 昭和 49 年 1 月 由建築審議會對既存百貨店等有附設置避難設施義務之 主旨進行答申。 昭和 49 年 3 月 增加了既存建築物有避難設施整備義務(溯及適用條項) 之建築基準法修正案於第 72 國會進行提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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