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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既有旅館案例改善計畫與分析

第三節 改善困難項目檢查標準彙整

 

本章節彙整案例調查分析之結果,針對 10 間旅館案例改善困難之檢查項 目,以下為各項檢查標準的法源與達到最新標準難易度的問題探討,作為各類 型旅館所遭遇改善困難問題部分的依據。

 

      表 12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79-2 條 檢查項目 最新檢查標準 (93/01/01 後新訂施行) (一)防火區劃

3.垂直區劃 (1)挑空部分 (2)電扶梯間 (3)昇降梯間

(4)垂直貫穿樓地板之 管道間及其類似部分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應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 劃分隔。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限制:

(1)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 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2)連跨樓層數在 3 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 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此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79-2 條,垂直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新訂定後施 行,故此之前之建物並未訂定檢查標準,於其防火構造及裝修材料上將有改善困難之 課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13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85 條 

檢查項目 最新檢查標準

(93/01/01 施行) (一)防火區劃

5.貫穿部區劃

(1)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 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

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2)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 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 1 小時以 上之防火時效。

此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85 條,貫穿部區劃檢查項目為 93/01/01 修訂後施行,

故此之前之建物將有改善困難之課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14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90、90-1 條 檢查項目 最新檢查標準 (93/01/01 施行)

(四)避難層出入口 (1)6 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B、D、E、F、G 類及 H-1 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 500 平方公尺 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 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 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 他各處可開向寬 1.5 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 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 3 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2)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高度不得小於 1.8 公尺。

此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90、90-1 條,避難層出入口檢查項目為 93/01/01 修 定後施行,故此之前之建物出入口之寬度及高度將有改善困難之課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15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92 條  檢查項目 最新檢查標準 (85/04/17 施行) (六).走廊

2.一般走廊

(1)走廊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地板面有高低時,其 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2)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 板應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

(3)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走廊配置

用途  二側均有居室之

走廊  其他走廊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D‐3、D‐4、D‐5

組供教室使用部分  2.4 公尺以上  1.8 公尺以上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F‐1 組  1.6 公尺以上  1.2 公尺以上

(1)  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 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地下層時為 100 平方 公尺以上)。 

1.6 公尺以上  1.2 公尺以上   3其他建築 

(2)  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 板面積未滿 200 平方公尺

(地下層時為未滿 100 平 方公尺)。 

1.2 公尺以上 

此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92 條,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 200 平方公 尺(地下層時為未滿 100 平方公尺),檢查項目於 85/04/17 以前並未強制規範寬度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16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33 條  檢查項目 最新檢查標準 (71/06/15 施行) (七)直通樓梯

3.樓梯及平台淨寬度

(1)直通樓梯及平臺不得堆置雜物妨礙出入,且淨寬應符合下列 規定:

(A)國民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者,不得小於 1.3 公尺。

(B)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商場(包括營業 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加工服務部)、舞廳、遊藝場、集會 堂及市場等建築物,不得小於 1.4 公尺。

(C)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 200 平方公尺或 地下層面積超過 200 平方公尺者不得小於 1.2 公尺。

(D)前三款以外建築物,不得小於 75 公分。

(2)直通樓梯設置於室外並供作安全梯使用,其寬度得減為 90 公分以上。其他應為 75 公分以上。但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 者,得不受限制。

此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33 條,直通樓梯之樓梯及平台淨寬度於 71/06/15 新訂定 後施行,此之前建造之旅館可能遇到寬度不夠之課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17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33 條  檢查項目 最新檢查標準 (71/06/15 施行) (七)直通樓梯

5.迴轉半徑

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台門扇之迴轉半 徑不得與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此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33 條,於 71/06/15 新訂定後施行,此之前建造之旅館可 能遇到迴轉半徑相交之課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18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96 條  檢查項目 最新檢查標準 (100/07/01 施行) (七)直通樓梯

6.改為安全梯或特別 安全梯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 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1)通達 6 層以上,14 層以下或通達地下 2 層之各樓層,應設 置安全梯;通達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 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各樓層之 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 設為室內安全梯。

(2)通達 4 層以下供作 A-1、B-1 及 B-2 類組使用之樓層,應設 置安全梯,其中應至少一座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3)

通達 5 層以上供作 A-1、B-1 及 B-2 類組使用之樓層之直通樓梯,

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此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96 條,於 100/07/01 修訂定後施行,此之前建造之旅館 可能必須將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課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19 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97 條  檢查項目 最新檢查標準 (93/01/01 施行) (八)直通樓梯

1.室內安全梯

(1)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應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 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 1 級材料為限。

(2)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 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 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3)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 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 90 公分以上。

此檢查標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97 條,於 93/01/01 新訂定後施行,此之前建造之旅館將 遇到無法達到室內安全梯標準之課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