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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可預測性之影響因素量化分析結果

四、 量化分析

4.7 判決可預測性之影響因素量化分析結果

4.7.1 資料處理

如 4.3「問卷調查」一節所述,歸納質性訪談中主觀與客觀影響可預測性的因素,

可知道在一個專利民事案件當中,有許多可能影響可預測性的因素,包括專利審查基準 的訂定、法官是否公開心證、技審官是否提問、引證案的強弱、對造律師的表現、法官

207 編號 L8 受訪者訪談資料。

208 編號 L8 受訪者訪談資料。

209 陳世杰,「智財法院審理特色對專利品質的衝擊及其對策」,玉山科技月刊第 96 期 11 月號,(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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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案模式喜歡用何種進行程序,如:先審專利有效性再審侵權與否或是齊頭並進……等 等。其中有些因素在每個案件當中並不會產生歧異,如:訂定縝密的專利審查基準雖然 可以大幅提升判決可預測性,但在個案當中審查基準並不會產生差異而影響判決可預測 性。故本研究篩選了在每個案件中或改變的動態因素做量化分析的基準,包括「法官」、

「技審官」、「引證案」、「對造律師」、「本案進行程序」,在每個案件當中都可能有所不 同,進而影響判決可預測性。

本研究針對每個個案,逐一詢問律師上列動態因素對於該個案的影響程度,並將影

響程度分為七個等級:「非常降低可預測性」、「相當降低可預測性」、「降低可預測 性」、「沒有影響」、「提高可預測性」、「相當提高可預測性」、「非常提高可預測 性」,而在資料處理時,分別依上述順序給予 1~7 分之評價,並依據各個因素做統計,

以找出相對上每個因素所貢獻的影響程度。剔除律師未實質承辦的案件,本研究共蒐集 118 件案件作為此部分的統計基礎。

在「法官」、「本案進行程序」部分,因為有些案件並未進行言詞辯論,故此二因素 無法成為判決可預測性的影響因素,此類案件將歸類為「未處理」。

在「技審官」部分,因為有些案件僅涉及專利授權契約的爭議,並不需要技審官參 與訴訟,此類案件歸類為「未處理」。

在「引證案」部分,因為有些案件被告並不爭執有效性,或是案件本質並非侵害排 除之爭議,而是專利授權契約的有效性、專利移轉是否有效、專利權人之真正等等,故 雙方皆未提出引證案作為有效性之抗辯,此類案件歸類為「未處理」。

在「對造律師」部分,則是因為有些案件並沒有訴訟代理人,或是未進行言詞辯論,

因此不成為影響判決可預測性因素,此類案件歸為「未處理」。下表為各個因素影響判 決可預測性程度的案件數目。

圖表 7 判決可預測性之各種影響因素的不同貢獻程度案件數量統計表

法官 技審官 引證案 對造律師 本案程序進行方式

未處理 1 3 9 2 1

大幅降低可預測性 3 3 0 0 3

相當降低可預測性 5 1 0 2 2

降低可預測性 6 4 3 9 8

沒有影響 16 35 29 39 26

提高可預測性 36 26 31 41 31

相當提高可預測性 18 18 14 9 17 大幅提高可預測性 33 28 32 16 30 合計

118 118 118 118 118

將上表作成柱狀圖可發現,此五個因素大多可提高可預測性,其中「大幅提高可預

測性」效果較為顯著的為「法官」、「引證案」、「本案程序進行方式」,對造律師以及引 證案的影響相對較低。而認為對造律師「沒有影響」或是僅「提高可預測性」的案件數 相對較多,顯示智財法院成立之後,對造律師的影響較其他案件來得低。而不管何種因 素,「相對提高可預測性」的案件數量皆比「大幅提高可預測性」及「提高可預測性」

相對較低,可能反映出受測者的心證標準以及承辦案件數量不同,較為偏向保守預測的 律師大多僅選擇「提高可預測性」,但一些承辦案件量大,對智財法院較熟悉而較敏感 的律師,則在認為案件較有把握可準確預測時,傾向選擇「大幅提高可預測性」,因而 介於中間的「相對提高可預測性」反而較少人勾選。210

圖表 8 各種判決可預測性之影響因素之影響程度柱狀圖

4.7.2 影響因素為「法官」之結果與討論

將影響因素為「法官」的案件統計後可得如下之圓餅圖。將「提高可預測性」、「相 當提高可預測性」、「大幅提高可預測性」三個類別加總,佔了總案件量的 73%,有正面 影響的比例超過七成,可見法官適度的公開心證的確有助於公開判決可預測性,印證了 質性訪談中大多數律師的說法,認為欲提高智財法院的判決可預測性,則法官願意公開 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對某個議題的認定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210 資料分析來自於回收問卷,但為了受測者的隱私,此處並不直接提供承辦案件量與勾選選項關聯性的 細節統計。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各種可預測性因素影響程度

法官 技審官 引證案 對造律師

本案程序進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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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容易預測專利有效性,而此乃影響判決可預測性非常重要的因素。

然而,亦有部分案件中,技審官是「降低可預測性」的效果,總計佔了 7%,此部 分的比例較法官而言低了快一半。另外,在技審官對於判決可預測性「沒有影響」的案 件反而占了 30%。歸納可知,「技審官」不論提升或是降低判決可預測性的比例都比「法 官」來得低,反而是「沒有影響」的案件比例高出法官很多,可以推知「技審官」作為 一個人的因素而言,對於判決可預測性的影響力較法官為低。

此也印證了質性訪談的說法,大多數律師皆認為法官的影響判決可預測性的程度比 技審官來得高212,僅有少數律師認為技審官的影響效果較大213。而在 30%的案件當中,

技審官「沒有影響」判決可預測性,對照質性訪談內容,推測可能某些時候因為法官的 訴訟指揮很強,或是不一定採納技術審查報告的意見,而造成技審官對判決可預測性沒 有貢獻的情形。

但無論如何,技審官對於判決可預測性的影響仍然是正面(61%)遠大於負面(7%),

顯示智財法院成立之後,增加技審官的設置,的確可以協助法官迅速而科學化的審理案 件,輔佐法官了解專利技術內容,使得專利案件判決結果變得較為可預測,符合專業人 士的期待。

圖表 10「技審官」對判決可預測性之影響程度圓餅圖

212 編號 L2~L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3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未處理 2%

大幅降低可 預測性

3% 相當降低可預測性 1%

降低可預測性 3%

沒有影響 30%

提高可預測性 22%

相當提高可預測性 15%

大幅提高可預測性 24%

技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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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影響因素為「引證案」之結果與討論

將影響因素為「引證案」的案件統計後可得如下之圓餅圖。將「提高可預測性」、「相 當提高可預測性」、「大幅提高可預測性」三個類別加總,佔了總案件量的 65%,有正面 影響的比例約為六成五,顯示此種與案件本質相關的客觀要素,在專利民事訴訟中佔有 舉足輕重的地位;由於現行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法中,可以在專利民事訴訟中對專利有效 性自為判斷,不須裁定停止等待行政法院判決,而如前述,智財法院專利民事案件中,

有效性抗辯成立的比率高達 61.14%214,故引證案是否足以證明專利無效,而具有得撤 銷之事由,幾乎是判決勝負結果的決定因素之一。甚至有律師於受訪之時表示,專利民 事案件與一般傳統民刑案件較為不同,因為涉及技術內容,故通常引證案一出來大概整 個案子的走向就定了九成,能夠爭執的模糊空間與論點其實變得很少。215

又,因為引證案乃與案件本質相關,為一客觀因素,故只要有引證案的出現,幾乎 都是提高可預測性,只有 2%的案件是「降低可預測性」的,至於「相當降低可預測性」、

「大幅降低可預測性」兩個欄位則完全沒有律師勾選,可見引證案幾乎沒有降低判決可 預測性的效果,在絕大部分的案件中,「引證案」對於判決可預測性都是正面的影響。

另外,在引證案對於判決可預測性「沒有影響」的案件亦占了 25%。根據質性訪談 資料顯示,此部分可能是因為系爭專利與引證案仍有些不同,對於技術內容的用字雙方 皆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因此,此時判決可預測性將提高或降低,反而是取決於法官是否 願意公開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心證(claim construction),或是技審官問問題的內容,

而與引證案的內容沒有太大關係。216

因此,「引證案」對於提升判決可預測性的貢獻度(65%)雖然比法官略低(73%),

但其影響多為正面,幾乎沒有降低可預測性的效果,因此引證案為能否預測智財法院專 利民事案件判決結果之重要因素。

圖表 11「引證案」對判決可預測性之影響程度圓餅圖

214 前揭註 129。

215 編號 L9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6 編號 L9 受訪者訪談資料。

4.7.5 影響因素為「對造律師」之結果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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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13「本案程序進行方式」對判決可預測性之影響程度圓餅圖

4.7.7 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可知這些可能影響判決可預測性的因素當中,最重要的影響因素為「法 官」,因為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較為專業、較願意公開心證,在庭上詢問較多問題時,

將有助於大部分的案件提升判決可預測性。反之,當法官相對不願意公開心證,或是並 未強力的指揮訴訟時,案情將陷入膠著,其降低判決可預測性的案件量亦居於五個因素 之首;而「沒有影響」的比例,乃是所有因素中最低者。因此,「法官」無論提升或是 降低判決可預測性,其影響都最為顯著,而成為量化分析結果中,影響判決可預測性最 重要的因素。

其次,「引證案」、「本案進行程序」之兩個客觀因素,皆對判決可預測性有正面影 響,並列為第二重要的影響因素。其中,引證案因為涉及案件本質,幾乎皆只有提升判 決可預測性的效果,而鮮少有降低判決可預測性的情形。但在「本案進行程序」因素中,

因為法官指揮訴訟的方式與內容不同,反而有時也會產生使判決變得不可預測的效果。

至於「技審官」的角色,經過實證研究統計顯示,反而不如大家想像的重要。雖然 在許多案件中,技審官仍有提升判決可預測性的效果,但其提升的程度(61%)並不如

至於「技審官」的角色,經過實證研究統計顯示,反而不如大家想像的重要。雖然 在許多案件中,技審官仍有提升判決可預測性的效果,但其提升的程度(61%)並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