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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獻回顧

3.1 質性實證研究方法

3.1.1 質性訪談方法論介紹

針對質性研究部分,本文希望探討之課題為「智慧財產法院專利民事案件判決可預 測性之研究」。又因智財法院所審理之案件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範圍甚廣,且不 同種類案件審查標準與性質差異頗大,商標、著作權甚至還牽涉到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中 之刑罰與其他法律之競合、量刑等複雜因素,將會使研究變因過多,而降低研究之可信 程度。故本研究乃將範圍限縮於「專利案件」,並針對智財法院對專利案件的判決可預 測性進行研究,以期能夠釐清判決可預測性之定義內涵、影響判決可預測性之因素,與

「判決可預測性」於智財法院成立後之實際狀況,是否真如外界所期待的增加判決可預 測性。並希冀本研究研究成果,可供智財法院、法律實務界與專利權人作為參考。

由於「判決可預測性」之定義內涵仍屬一不確定概念,又先前並無太多相關文獻就 影響判決可預測性之因素列舉介紹,故本文在進行質性訪談研究的部份,採用半結構式

32 下載自 http://ssrn.com/abstract=1547392 (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1 月 18 日)

的訪談問題進行質性訪談。即指不預設訪談的內容或是發展方向的情況,選擇在情境及 氣氛皆合適的情形下,請受訪者就「判決可預測性」之定義內涵、影響因素及其他相關 議題表達其見解,並希望藉由訪談實務界實際處理專利訴訟案件之律師,獲得其專業意 見並加以統整本研究在進行訪談前,皆先進行訪談指引(interview guide),以做為訪 談的架構。其目的係為確保受訪者在訪談中能抓到訪談研究主題並據此加以回答。此外,

由於本研究主題屬較為抽象之概念,每個人對此一問題之回答可能存有頗大差異,因此 本研究亦部份採用開放式訪談的方式。讓受訪者除了在訪談中針對半結構式的訪談指引 回答外,亦可藉由開放式訪談方式針對受訪者之答案,加以鎖定並進一步限縮討論,以 期能精確的構築受訪者對於問題的整體思考。又在訪談方法部份,則是以多位研究者對 一位受訪者之半結構式深度訪談,一對一之半結構式深度訪談,與多位研究者同時對二 位受訪者之半結構式焦點團體方式合併執行,以取得訪談效率與訪談質地的平衡。

3.1.2 訪談對象設定

由於此次研究主題係期望了解判決可預測性之定義內涵,與智財法院成立後對於專 利案件判決可預測性之影響及影響因素為何,從原告與被告的角度,擅長承辦不同案件 類型的角度,以及各律師的在智財法院的專利訴訟經驗多寡,都將得到不同的答案。本 研究為了讓答案能具有代表性,並兼顧全面性與多元化,係將訪談對象盡量含括下列幾 幾個面向:

(1) 智財法院成立以來代理專利案件量最多的前 15 位律師。由於這些律師在智財法 院的辦案經驗豐富,本文希望能以其專業知識與經驗,得到最具代表性之結果。

因此,本研究訪談對象之抽樣方法係利用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在智慧財產法 院民事案件下,於判決案由和全文檢索語詞打入「專利」進行檢索。並將所得 之裁判進行統計 33,計算出每位律師代理之裁判數,並由代理案件量最大之前 十五位律師中逐一聯絡,取得其中六位律師同意訪談,以期獲得最具代表性之 回覆,增進本研究研究之可信性。

(2) 曾在智財法院獲得勝訴損害賠償或懲罰性損害賠償之律師。損害賠償往往是當 事人最在意的一件事,而自智財法院成立以來,依據相關文獻的量化統計資料 顯示,智財法院成立以來,原告勝訴僅占 11%至 13%比例上下(因統計期間不 同而有差異)34,故能準確預測損害賠償數額的律師,亦是必要的訪談對象之一。

本研究採訪了兩位成功獲得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律師。

(3) 擅長代理原告與擅長代理被告的律師。因為專利權人在智慧財產法院的勝訴率 較低,因此從原告及被告角度對於判決可預測性的解釋及預測程度可能有所不 同,而影響的因素可能也不盡一致,因此本研究訪談對象涵蓋了擅長代理被告

33 各律師代理案件統計結果可參附錄一。

34張哲倫,2009 年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新趨勢:http://www.tipa.org.tw/p3_1-1.asp?nno=74 (最 後點閱時間:2012 年 5 月 25 日)。

11 31 日止作為檢索限制範圍,可得 503 件判決結果: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4.aspx (最後點閱日 期:101 年 5 月 25 日)。

37 本研究的訪談題目表可參見附錄二。

釐清、解釋受訪者對於後續問題的理解與回覆。第三部份至第五部份係針對釐清可能影 響判決可預測性之因素而設計。第三部份係針對可能影響判決可預測性之主觀因素進行 訪問,即題目集中在「人」對於判決可預測性之影響。第四部份問題則集中在「案件本 身」對於判決可預測性的影響因素。第五部份之問題係針對法制環境對判決可預測性的 影響,並期待透過此部份之問答,提供我國法制針對判決可預測性的改善空間。最後一 部分,也就是第六部份乃屬一開放式問題,希望透過此一開放式問題能引導受訪者提出 本研究未能思及的有趣觀點。

最後,由於本研究係採半結構式及開放式的訪談方式,因而在進行訪談時可能因受 訪者的回答不同,而對問題有不同的延伸詢問。然而整體而言訪談仍以前述的訪談指引 架構進行。

3.1.4 訪談資料整理

本研究之訪談內容皆進行全程錄音,但受訪者可在提及個案認為有保密需求時要求 暫停錄音。其後,再將所有的錄音檔案繕打整理成訪談內容的逐字稿38,並從中歸納整 理出相同及相異的論點,以及抽象之更上位概念。以下訪談結果整理引述文句皆為律師 當時回答的語句,力求原貌呈現,以避免對律師的意見解讀錯誤。另外,為了保護受訪 者之隱私,本研究之逐字稿以L1 至L10 位律師分別編號(與前開揭露受訪者名字排列順 序不同),且因訪談內容涉及多位法官、律師姓名,以及當事人公司名稱和個案內容等 等,本研究附錄不提供逐字稿檔案原文,尚祈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