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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可預測性之評價內涵

二、 文獻回顧

3.2 質性訪談結果整理

3.2.2 判決可預測性之評價內涵

3.2.2.1 判決可預測性之評價係隨預測指標而異

透過質性訪談,受訪者普遍表示對判決具可預測性抱持正面看法。惟當此一可預測 性係已悖離社會大眾期待,即判決雖容易預測,但此一供做預測之指標已非公正,且背 離專業人士之期待時,判決雖具可預測性,但該可預測性本身則為負面評價。亦有律師 指出,雖然法官適度公開心證,會使得判決可預測,但當律師因此知道法官可能對某些 議題有誤解(如:專利申請範圍之解釋、技術內容等等),則此時雖然得以預測判決結 果,但是一個「不正確的判決」,而這種判決可預測性不應給予較高評價。因此,判決 可預測性之評價係隨預測指標本身是否為高品質的公開心證、是否為個案預測而不是統 計預測等等情況而異。

“Q:所以因此你會對於判決可預測性給予何種評價?

A:我會給予正面的評價、對。”53

“比如說我們打打打,然後看看法官的樣子,然後看看對造的主張、看看自 己的主張,然後我們自己感覺判決應該是怎麼樣子的情況,如果是從這個角度來說 的話,我是會覺得給正面的評價。但是從另外的角度,因為現在的判決可預測性從 現在的實證來說,因為原告敗訴的機率很大,那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討論的話,我就 不會給正面的評價。”54

“不管我今天專利是不是有立場,那百分之五十以上,法官一定會傾向,他 會先選擇看,原告敗訴這件事情,這種可預測性,那我當然不會給他正面的評價。”55

“Q:如果今天可預測結果是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可是他還是預測性,你 覺得這也是好的嗎?

A:當然不好阿。”56

53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54 編號 L6 受訪者訪談資料。

55 編號 L5 受訪者訪談資料。

56 編號 L5、L6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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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問題有點怪怪的欸……如果你說判決可預測性是因為法官公開心 證,ok那滿多案件裡有,但是他們公開的心證不一定是正確的啊……我會覺得說有 一定品質的判決可預測性才有意義。有些法官會有很明顯的喜好,但是其實你知道 他理解的那個東西是錯的,我覺得那叫做心證公開,不叫做判決可預測性。高品質 的心證公開才是比較有用的,也才是我們律師所期待的。57

3.2.2.2 判決具可預測性之實益

原則上受訪者均給予「判決可預測性」正面評價,係因判決若具可預測性,將為律 師處理案件時帶來諸多實益。這些實益包括促進律師與當事人就訴訟策略進行溝通、減 少當事人對律師的錯誤期待,釐清責任歸屬,以及幫助律師維繫客戶關係。就司法資源 而言,則可能有助於減少訟端、促進和解。本研究中,就有兩位受訪律師互為對造,不 約而同地提到某個案子中,因為雙方皆已預測到判決可能的走向,因而勸雙方當事人和 解的實例。智財法院成立之後,因為其專業性而提高判決可預測性,在某些案件中的確 有促成和解的情況。

“如果真的有可能會敗訴,那我們是被告,當然勸當事人想辦法和解,也是一 個手續嘛。”58

“那其實有一個案子是就是我跟L1 律師,互相作對造的啦,然後那個案子裡面,

其實雙方對於法官判決有點臆測,就是變成,就是我是原告,對方是被告,那個預 測是說,對方沒有辦法把我的專利打掉,那我也很難證明他侵權,那所以這種結果,

我覺得可能L1 律師那裡,他預測性應該會跟我很像啦,喔,那所以像這種的話,我 們就和解,和解的話就反正,他還是一樣他不侵權,那我們這裡專利還是能夠保 留。”59

“像有一個案子L3 律師是我的對造(按:與上列L3 律師訪談內容中所指為同一 案件),他第二審才接的,打了三分之一快一半的時候,他就說要和解,因為我有 信心這個案子,他的預測跟我一樣,所以這是有助於和解的,如果今天不可預測的 話,法院沒有專業性大家可以打迷糊仗,他當然不跟你和解,跟你打迷糊仗阿。法 官問一兩句之後,坦白講你趕緊就知道,和解吧!而且大家都上市公司,打到最後

57 編號 L9 受訪者訪談資料。

58 編號 L5 受訪者訪談資料。

59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專利無效,要不到錢敗訴就算了,還專利無效,訴訟費還要自己付,不覺得整個訴 訟都在替人家打嗎?”60

“即使是敗訴的話,那我們跟當事人溝通,就是說,如果是敗訴的話,法院應 該是會依照什麼理由去…。阿所以我那個當原告有一件是敗訴嘛,那儘管敗訴之後 他還是繼續、繼續維持關係,就是找我作專利申請的案子。”61

“我會跟他講說這種案子法官會怎麼判,勸他說要起訴還是不起訴,這個我們 就會比較好溝通。”62

“當然啦,如果你指標很明確,當然是有幫助跟當事人的溝通。然後避免錯 誤的期待。”63

“然後那這個案子喔,就是最後結果是專利還是有效,但是對造不侵權,那其 實這整個的話,就是從那個訴訟過程我們就有跟他分析過說,為什麼會、你的專利 為什麼應該會有效,因為對造沒有辦法證明說喔,他提供的先前技術已經揭露了一 個特定的步驟,那同樣的你也沒有辦法證明他的軟體有侵權的步驟,對,所以導致 就是你的案件,應該是會敗訴,但是專利權應該是可以保留。……所以這樣對可以 對當事人交代。而且這個案子喔,當事人都有出庭。這樣當事人就會知道說沒有辦 法打贏是那個專利的本質阿,而不是說這個律師太懶惰還是怎麼樣。”64

“假使這個如果法官表現啦,整個訴訟程序讓律師當事人看的比較清楚的話,

這個當然律師也沒有空間去講這個,當事人也不太會覺得受委屈這樣子...”65

“因為判決可預測性,我覺得案子,就我的經驗來講,案件量會減少。”66

60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61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62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63 編號 L5、L6 受訪者訪談資料。

64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65 編號 L4 受訪者訪談資料。

66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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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 理論與實務之落差

在邏輯理論上,判決具可預測性應有助於減少訟端、促進和解。但訴訟費用、律師 對於某個特定議題法律見解的認知、國人性格與商業策略考量等因素,卻往往造成上述 理論執行的例外,因為在台灣的律師費比較便宜,往往造成當事人有「試試看」的心理 而希望打到底。有些案件的當事人為知名廠商,為了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雖然法官已 明確公開心證希望兩造和解,但當事人仍然比較希望能拿到勝訴判決而堅持續行訴訟。

即便無法預測是否勝訴,但為了讓商業上競爭的對手(對造)疲於應付訴訟,專利權人 也往往會堅持進行訴訟。此外,相較於律師本身對判決的預測,原告敗訴率過高可能才 是造成訟端減少的主因,且法官的闡明才是促成和解的最重要因素。

亦有律師表示,有的案件反而因為雙方都無法預測到判決結果,因此決定和解,以 節省訴訟費用。至於大部分原告因為台灣的律師費較為便宜,且智財法院結案速度快,

因此即便預測到可能會敗訴,通常仍然願意打到底,除了少數訴訟價額很高的案子才會 願意撤回,以節省裁判費用。

“那也要看當事人,有的當事人很牛,也不願意,若勸他和解他可能會認為你 被人家收買,對律師來講有一定的困難度,若他不願意我們也就不會去促成。”67

“在美國打專利都很貴,根本就打不起,美國一般打專利一個月花一百萬美金,

那個很少打完的。國內都是按件計酬,台灣人不習慣按時間請款的方式…”68

“實務上因為、因為這樣(按:指因律師預測敗訴)和解的機會不多啦。”69

“客戶他有他市場競爭的要求,他明明知道可能會敗訴,他仍然想要試試看,

這種情況也不是完全沒有。”70

“ 這個理論上 是啦 ~可 是我覺得 在台灣 沒有 很適用 …… 。 台灣第 一個 claim construction有做,但法官不會去公開他的心證。第二個是台灣人的心態啦,我就是 跟你打到底啦,我不會跟你和解啊。因為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訴訟費用 不高嘛…”71

67 編號 L2 受訪者訪談資料。

68 編號 L2 受訪者訪談資料。

69 編號 L6 受訪者訪談資料。

70 編號 L5、L6 受訪者訪談資料。

71 編號 L5 受訪者訪談資料。

“他敢打這個專利訴訟他在意的是那個市場。所以他砸這個錢,我們會覺得大 公司做這個算是一種投資啦。那他不在乎那個輸贏,他也知道專利訴訟在台灣都打 到三審定讞阿,但是這個是一個市場的這個...不管你是要做給人家看也好,做給市 場看也好,這個都是他們一種business model。”72

“他不見得要勝訴判決阿,他只要讓你纏訟纏個夠,能打贏這場不能打贏也沒 關係,就是他花點錢阿很值得,他拖住你他覺得很值得,那這些案件是贏是輸就沒 差了,所以那種案件其實可不可預測就不重要。”73

“有些是商業的考量。那有些打是打給他的下游客戶看的。那有些人就覺得說 反正他的產品就賣個兩年,只要我案子不要確定我東西我的客戶就敢繼續賣,阿他 反正那兩年過了你判我敗訴也沒差。”74

“那這個(按:指闡明被告和解)他就會講的很白,否則沒有……人家不會願 意和解阿,也許被告會覺得我還有機會。”75

“的確對最近對敗訴率太高這件事情…。專利權人是愈來愈害怕。”76

”判決可預測性高會促成和解….這個說起來也不一定,我有一個案子反而是因 為雙方當事人都無法預測會贏會輸,所以乾脆和解了,比較節省訴訟成本。”77

“不常遇到欸(按:係指因為預測可能敗訴而撤回訴訟),不常遇到,就是通 常當事人也會覺得說,阿都已經打到這樣子了就給他判判看,因為你自己撤,你自

“不常遇到欸(按:係指因為預測可能敗訴而撤回訴訟),不常遇到,就是通 常當事人也會覺得說,阿都已經打到這樣子了就給他判判看,因為你自己撤,你自